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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pdf 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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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2)第四章保荐机构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7)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4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第六节回购股份 (47)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9)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第九节股权激励 (52)第十节破产 (53)第十一节其他 (5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5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66)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68)第一节暂停上市 (68)第二节恢复上市 (70)第三节终止上市 (7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79)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0)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0)第十八章释义 (82)第十九章附则 (84)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85)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0)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95)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0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2024年企业上市合作协议书范文

2024年企业上市合作协议书范文

2024年企业上市合作协议书范文甲方(企业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拟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资本的优化配置;乙方是一家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机构,愿意为甲方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服务,以促进甲方的上市进程。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1.1 甲方旨在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资本的优化配置。

1.2 乙方旨在通过投资甲方,分享甲方上市后的发展成果。

第二条合作内容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万元(¥____)作为投资款,用于甲方的上市准备工作。

2.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投资款。

2.3 双方同意在甲方上市后,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获得甲方的股份。

第三条投资款的支付3.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 甲方应于收到投资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股份分配4.1 甲方上市后,乙方有权按照投资款占甲方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获得相应的股份。

4.2 股份分配的具体数额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投资款。

5.2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股份。

5.3 甲方有义务保证上市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乙方通报上市进展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的股份。

6.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

6.3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上市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及对方的商业秘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涵盖了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盈利条件。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出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的财务报表,通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对主板较为灵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条件,主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公司治理要求:创业板强调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开展独立董事会议。

3. 公司财务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较为宽松,适合初创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情况等信息,但相对于主板较为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上市规则,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要求。

上市协议书(精选3篇)

上市协议书(精选3篇)

上市协议书(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并打算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2.乙方是上海*券交易所会员、具有A、B股票的承销、交易和推举异地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格。

据此,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打算托付乙方作为其社会公众持有的人民币一般股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推举人。

二、乙方接受甲方托付,并严格履行股票上市推举人的各项职责及供应以下服务: 1.组织有关人员实地了解甲方的全面基本状况,包括甲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资产状况、历次股票和债券发行及分红派息状况、公司股权结构、人事组织结构、各项制度等。

同时,必需委派特地人员负责与甲方联系工作,常常了解甲方的上市预备工作状况,帮助甲方解决有关上市工作的问题。

2.帮助甲方编写和预备上市申请及上市所需的其它文件和资料;主持编制符合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推举书和公告书。

3.负责沟通、协调甲方与上海*券交易所,上海*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工作联系,准时听取他们对甲方所报材料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帮助甲方选择适当的上市时机,使甲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适时上市。

5.在甲方股票上市前,为甲方制定上市宣扬策划。

6.从甲方股票获准上市之日起的1年内,连续为甲方供应以下询问服务:(1)不定期支配专人向甲方介绍近期上海*券市场动态状况,包括近期走势、重大大事等。

(2)随时答复甲方提出的有关股市的询问,并尽可能供应甲方所需的资料。

(3)向甲方供应有关甲方股票的专题分析报告,包括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走势等。

(4)帮助甲方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发布必需披露的消息和经营业绩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该文档旨在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内容如下:一、引言本文档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和指导主板股票的上市行为而制定的。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拟上市的公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上市条件1. 公司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情况、业务经营状况等。

2. 公司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连续多年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

3. 公司应具备合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

三、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等。

2. 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平、平等、及时,不得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四、交易规则1. 主板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

2. 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违规处理1. 若公司在上市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警示、处罚、终止上市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和修订上市规则,并及时通知相关公司和投资者。

六、附则1. 本规则自2023年12月起生效。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以上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的主要内容,详情请参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

请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细节以正式规则文件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协议双方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与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二、协议内容1. 申请上市时间•乙方可以在申请上市前三个月向甲方报备;•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资料后,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是否具备上市条件,如不具备,需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审核通过后,将开具“通过审核通知书”告知乙方,并确定上市时间。

2. 上市条件1.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乙方股本总额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3.乙方过去三年净利润累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4.股票价格不得低于每股1元人民币;5.分散股东必须持股不低于200户,且不低于总股本的10%;6.乙方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上市前资料和申报材料1.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上市申请书及补充材料;2.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证书、章程、审计报告、招股书、信息披露文件、董事长及高管履历等;3.乙方还需对已披露信息的更新和增补信息进行披露,并提交510万元上市保证金。

4. 上市审核程序1.甲方进行初步审核;2.甲方向深交所发出上市审核意见;3.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申请;4.深交所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5.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上市的审核情况。

5. 风险提示股票投资具有风险,买卖股票需谨慎。

众所周知,股票价格受市场因素所影响,不确定因素很多。

甲方对上市股票市场风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说明。

6. 协议解释本协议如有疑问或解释不一致之处,应以书面形式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有关中国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至乙方申请上市成功之日终止。

四、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附则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签字盖章甲方(盖章):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

股票上市服务协议(精选3篇)

股票上市服务协议(精选3篇)

股票上市服务协议(精选3篇)股票上市服务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

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权证发行上市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做好权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权证上市、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证发行上市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前向深交所申请权证代码与权证简称,经深交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深交所权证代码与简称编制规则如下:1、权证代码认购权证代码区间为【030001-032999】;认沽权证代码区间为【038001-039999】;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为【033000-038000】。

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分别按发行先后顺序编码。

深交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应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证券的两个汉字简称;Bb为两个拼音字母的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其中: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为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如: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钢钒发行的认沽权证的代码为038001,简称为“钢钒PGP1”。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上市之前与深交所签订《权证上市协议书》(《权证上市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并严格执行权证上市协议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c++ 解析深交所协议

c++ 解析深交所协议

c++ 解析深交所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获得乙方提供的 C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的服务,且乙方具有提供该服务的能力和技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保证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基于 C 技术的深交所协议解析服务。

2. 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解析模块开发、测试、部署及后期维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合格的服务成果。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技术支持,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服务内容。

2. 乙方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 剩余款项应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时交付服务成果,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密协议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_________年。

第七条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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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8806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标准版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文本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
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
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
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
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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