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讲课讲稿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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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本体考生要掌握好法理学,在考试中取得成功,需要知道法理学的基本特征:1.法理学是一门跨越性、辐射性突出的课程。
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原则、基本知识对于司法考试当中其他13门课程都有普遍的基础性的意义和指导价值。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在整体上、贯通意义上把其他13门课程学得更好。
2.要注意法理学是一门从表面来看比较自由的学问,不像其他13门课程,都是以实际存在的制度、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背景、直接依托的。
比如刑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托)、宪法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托)、法制史(以中外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为依托)。
法理学虽然也要以实际生活为基础,但不是以法律实际生活为直接依托。
也就是说法理学是一门自由度比较大的学问,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著作,在阐述法理学的时候,差异往往很大。
因此在学习法理学这门课程的时候要搞清楚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而对于经常容易发生变化的问题,可以摆在次要位置上。
3.要注意法理学这门课程在司法考试中,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明显的变化。
今年的变化尤其多。
要搞清楚哪些内容不存在了,新增加了哪些内容?只有这样,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4.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考试初期,法理学所占分值和宪法学、法制史相当,最近四年来法理学的分数逐渐增长,成为14门课中分数最多的课程之一。
我们只有充分重视这一点,把法理学学好,我们在司法考试的全局中才能获得好的成绩。
法的本体一章是阐明法律的最基本问题的专门的一章。
这一章的重点在于搞清楚有关法律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同以往一样,这一章还是由八节构成,但是这八节中有不少变化。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2008年大纲和辅导用书增写的一部分内容,对于新增写的内容我们需要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新增写的内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为新增写的内容本来就很重要,在以往的大纲和辅导用书中疏于注意而没有写,现在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把它增加进来,这样一部分内容就是重要的考点。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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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的演进
法的起源
法的演进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现代化
法治理论
法的起源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发展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传统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指义务人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 义务,如严禁刑讯逼供
法的渊源
概念
概念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
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 判例 政策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练习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答案:AC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规范作用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社会作用
练习题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点在于( ) A.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 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
答案:C
法的价值
含
法 理学
法理学
法与社会
法的本体 法 法的运行 的 演 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的价值 法的要素 法的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法的概念
概念的争议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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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史观为指导,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与经济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是混乱的。
人们并不清楚法是从哪来的问题。
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要求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来源于社会的物质条件,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样就把法这样一个现象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
我们看一个国家的法律,就要看这个国家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
怎么来区分社会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法呢,就要看它的经济基础。
这是第一个问题。
2.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不是超阶级的,是有阶级性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我们看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明确只要法存在,都有阶级性。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前,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是混乱的。
以前的法学家都认为法和阶级没有关系。
马克思主义产生后认为,法这个东西和法是紧密联系的。
特别是和统治阶级紧密联系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观点。
这个观点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争论,但我们学习时还要以这个观点为指导思想。
3.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明确揭示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一开始并没有法。
随着国家的产生,就产生了法,将来国家消亡了,法也随之消亡。
这种观点也是我们现在要掌握的指导思想。
在马克思产生之前,认为法这个东西是永远存在的。
我国有不同看法。
也有一些同志认为:法是人们行为规则,不会消亡的。
但是这种观点对法的基本界定和马克思主义不一样。
即使我们毕业了,拿到了法学硕士也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这也将是我们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看法律首先应该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法律中就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物质条件决定的。
第二个指导思想,这个法是有阶级性的。
法还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跟阶级有一定的联系。
第三个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又产生发展规律,它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
法理学整理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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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第四章1.法的概念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成文法;认可,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等以法律效力,北城走不成文法,法由国家制定,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③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权利与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动机,调节社会关系。
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作出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作用的分类①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一般作用,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力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法的特殊作用,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②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③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两者达到一致,说明法律规定已经转变为法律事实,说明法律是富有实效的,否则,表明法律缺乏时效。
④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
陈景辉-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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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法理学讲义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一、总论一、法理学三难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二、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一)出题规律: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二)复习准备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
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二、知识要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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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必须首先揭示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
其次,法学研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
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三、法的本质在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们曾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认真地思考,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学说。
这主要包括:(1)神意说。
(2)理性说。
(3)主权命令说。
(4)意志说。
(5)自由说。
(6)事物性质说。
(7)民族精神说。
(8)利益说。
与上述诸学说不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认为:1)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2)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
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四、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理学讲义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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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用方法的重要性——如何在 事实和规范之间构筑桥梁
• 在法律实践中,往往只有少数案件有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上 指有清楚确切的数字规定(如年龄,时间,注册资本,盗窃数额,亲 等计算),它们不存在扩张或缩小的例外。宽泛上还包括有关明文列 出的权限、程序、生效范围、效力等级、主体身份,只需对规定作如 “字面解释”,用演绎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可将规定适用到案件。多 数案件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及自由 裁量的例外,如合同实质性变更;二是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 量的例外,如合理期限、合理注意、显失公平、恶意串通、公共利益、 内容适当等价值评判规定;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 数额巨大、必要限度、重大误解等程度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内容具体确定等确定性规定;保管不善、不可抗力、明知、危险方法、 情势变更。还有事实缺乏规范标准。对这类情形要么不进行法律评价, 如同事关系、朋友恋爱关系、同性恋、安乐死、吸毒;要么依据禁止 法官在法律上沉默原则进行法律评价,如对依校规作出的处分不服提 起的诉讼,是适用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法官不能因无规定而 拒绝受理。 • 在上述案件中,都需要妥当的法律应用方法来指导和约束法律人的判 断,从而避免其信口开河、任意专断。
“灋”的含义的争论
• (1)蔡枢衡的解读:“氵”的含义不是象征“公平”, 而是表达一种功能。它指把有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 即今天所谓放逐。 • (2)梁治平的解读:古文中的法并无正义含义,其核心 内容就是指刑罚。古代中国法文化之所以与西方法文化不 同,原因在于二者是不同民族进程和价值取向不同所造成 的。 • (3)朱苏力的解读: 20世纪以来,中国法理学家较为普 遍地接受许慎对“法”字的解释,其重要原因是,这种解 释符合学者们对关于世界历史发展和人类知识体系的一般 判断:中西方的法在起源上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中西 方的法学都是研究正义的学说。
法理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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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具有熟练的外语(主要是英语)交流能 力和通过网络提供法律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能力。第三,人际沟通能力。 不能有效地进行人际沟通的人不可能成为好的法律人才,甚至无法从事 这种职业。
3.身体心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是人才素质的基础部分。法律人才良 好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正当的动机和兴趣;第二,恰当地进行自我 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第三,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 压力承受能力;第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 断的性格。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 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 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1940—1950年出版的同 名教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家理论为主导将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合 二为一,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不利于对法进 行专门的、深人的研究。在当时,“法理学”则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 识形态和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苏联大百科全书》明确宣布,法理学 或法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 典》还把法理学解释为“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别称”,同时把法哲学定性 为“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 思想学说”。
法理学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他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和方法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的材料 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所以法理学提 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 观点和方法,同时他所阐述的基本概念 基本 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法理学是把对法 律现象的哲学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 法学现象的共同问题。因此,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
法理学第章专题知识讲座
![法理学第章专题知识讲座](https://img.taocdn.com/s3/m/89c95f7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38.png)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旳概念
一、法制 (一)法制旳含义 1.把法制同法律、制度联络起来。 (1)指国家旳法律和制度简称。 (2)指国家旳法律制度旳简称,涉及国家
旳立法、执法、司法、遵法诸方面旳制度。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2.把法制同民主制联络起来。 3.共同特点 (1)反映一定社会中掌握政权阶级旳意志和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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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德君:《法治:我们究竟少了什么 》 2.谢晖:《法治旳法律:人化旳道德 》 3.张千帆:《法治理念旳不足与超越》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本章习题 1.思索:目前在建设法治国家旳过程中,还存在
如下某些观念或困惑: (1)“法治、法治,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治理,岂 不是仍离不开人治吗?” (2)“法治不是万能旳,法律手段难道能替代其 他一切手段吗?” (3)“推行法治会不会减弱党旳领导,强调法律 权威会不会损害党旳权威?” 针对上述观点或困惑,请你谈谈自己旳看法。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2.分析 1997年前后,中共中央将“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请从法理学角 度分析这一改动旳理由。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旳一般理论
法制与法治旳区别 首先,法治确立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旳管理中
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制也注重法律旳约束力,但 是,法律是否具有最终旳和最高旳权威,则法制 无法回答。 其次,法治显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旳广泛性。法制 无法拟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旳介入程度。 最终,法治意味着法律治理旳正当性和正义性,具 有明显旳目旳性和价值色彩。而法制则没有这么 旳含义,且往往使法律沦为统治旳工具。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5189006fb84ae45c3b358c9a.png)
北京理工大学《法理学》教案法学院主讲教师:于兆波二○○九年二月《法理学》课程教案一、课程概要1、课程简介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考试课和专业基础课,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是为法学学子开设的理论课程。
在课程体系中的占据基础地位,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讲解必备的基础法律知识。
2、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法理学是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得以门理论法学,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规律及其特殊表现,并为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打下理论基础。
结合我院情况,通过本课程的讲解,能够灌输高职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培养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现象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方面的思维。
3、课程学习方法讲授为主,辅以课件,穿插讨论第一编法学导论一、教学重点、难点1、法学的性质与特征2、法学的研究方法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4、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意义5、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思路本章主要讲述法学的概念,对法学的概念介绍,介绍法学体系,法学的研究方法,并对我国以及外国的法学历史进行描述和勾勒,使学生对此有一大致了解。
然后对对法学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在法学中的地位给以讲解,主要通过法学体系的分支进行。
最后总结出法理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全书的绪论,本讲将主要阐明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什么是法学、法理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的构成,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的研究方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基础问题。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和知识体系,法学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并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化和法律文化的进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但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则是在近代形成的,而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的事情。
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
![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https://img.taocdn.com/s3/m/739d3a7f8762caaedc33d40a.png)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根本立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2、实证主义的法〔1〕根本主: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即法和道德是别离的。
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2〕分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3、非实证主义的法〔1〕根本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以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以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三个层次:1、法的最初本质表达为法的正式性:〔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
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2〕正式性的表达: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讲稿第一讲
![法理学讲稿第一讲](https://img.taocdn.com/s3/m/ee26c088a0116c175e0e4804.png)
法理学主讲人:李金国关于教材:我看大家用的教材没有合适的。
我认为,我们最好使用学校的教材。
咱们法理学是讲专题的。
原来我建议用我们学校的教材,我们有三天的讲课时间,当然不可能全讲了。
但现在看来拿来这个教材,主要是为了考试用的。
咱们是统考,那统考的性质又不一样了。
如果大家都没有学习过,那么讲起专题来就比较难把握了。
但也能用本科的水平来讲,只能挑一些重要的东西来讲。
主要加入一些原理和基本问题。
我们自学考试是按我们讲的内容来考。
对于我们学校来说,没有参加社会上统一考试的必要。
关于考试和另外一些安排,咱们以后再谈。
今天先试讲半天,大家可以看看怎么讲比较好。
讲课内容:原来我们计划分三部分讲:一、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二、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三、法理学有关专题专题包括人权、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学原理,我主要想以下几个部分:一、法的概念问题二、法的特征、本质、价值问题导论咱们先讲一讲导论部分。
导论部分重点想给大家介绍三个问题:1.法理学研究什么问题?(生物)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的原理。
也就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一般的法学教材主要是三大部分理论。
第一部分是法的产生发展的一般原理和规律。
从产生发展的角度来讲法的基本原理。
关于这方面,主要从世界各国的法的起源发展来看法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最后又怎么发展的,将来的前途怎么样。
第二部分就一个国家的法律而论,如何制定、如何贯彻实施、如何实施法治的,怎么保证人们顺从法律。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个国家要立法、执法、知法、守法,我们主要讲法制的。
第三部分就从某一部法来讲,主要涉及法律范畴、作用、价值问题。
还包括由哪些规范组成,以及表现形式等。
以及怎么建立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解释。
法理学内容很多,我们教材和其他的编排次序可能不一样,但大多是这三部份内容。
选择的内容可能也不一样,但是从法理学原理来说,大体上是一样的。
从世界各国的法的起源发展来看,从法的历史来看,它是这么一个基本原理。
其次,从一个国家角度来看,法律怎么制定,怎么实施,这个包含什么原理。
法理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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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义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引言法的门前卡夫卡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
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
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
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
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
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
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
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
”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
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
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
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
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
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
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
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
”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
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
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
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
法理学 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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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座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性质、法律原则、法律价值和法律存在的学科。
它关注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体系的结构。
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规范性特征,法理学揭示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定义、法律原则、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与伦理、社会规范、政治等领域的关系等。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进行分析,法理学试图探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和规范原则,以此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系统研究等。
逻辑分析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它通过对法律概念和原则的梳理和演绎,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结构。
比较研究则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来寻找法律的共通性和差异性。
历史研究则通过对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进行追溯,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形成和变化。
系统研究则是将法律放在整体系统中进行研究,通过从系统性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于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指导原则。
同时,法理学也激发了对法律的批判性思考,促进了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公正。
总之,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通过对法律本质和规范性特征的研究,揭示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为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通过逻辑分析、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系统研究等方法,法理学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结构,促进了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理学》讲稿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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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法理学讲义 教案(全)
![法理学讲义 教案(全)](https://img.taocdn.com/s3/m/6ee07ff2cc7931b764ce1579.png)
法理学讲义导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译作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
其次,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再次,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又次,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等。
最后,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而,法律现象是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的。
我们从下列三个问题领域来对此加以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
离开了法律制度这个研究对象,法学将无以存在。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试举一个事例:事例0—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
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
法理学讲义——精选推荐
![法理学讲义——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5f26a604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7f.png)
法理学讲义第⼀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且⼀般是⾼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
因⽽,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个分科,⽽不是⼀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个分科。
《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致性⽽论,‘法律哲学’这⼀⽤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专业性的和最⼴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名称才不是⽤词不当。
”⼆、西⽅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1.法律价值论: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内在于法律⾃⾝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标,具体包括:⾃由、秩序、正义、平等等⽅⾯的内容。
法律是⼈类为了⼀定的⽬的⽽有意制造的产物,⼀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的价值,法律价值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内容之⼀。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从⽽更好地利⽤法律的控制作⽤解决社会问题。
3.形式法律科学: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法律的形式⽅⾯。
4.法律本体论: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总结法学,⼜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门理论法学,着重揭⽰法律的基本原理。
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学、⽐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一讲稿
![法理学一讲稿](https://img.taocdn.com/s3/m/0a6e4ccf770bf78a6529547b.png)
第一章法学与法理学第一节法学的概念与体系一、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一个历史概念:(1)古代▼古代中国: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春秋战国时期)律学:(正统概念,自汉至清。
律学是律的解释学。
律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正典、主要的法典。
律学起源于秦代,形成于汉代,“律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期。
)▼古代西方:法学(来源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
拉丁语Jurisprudentia:jus义理+providere先见,原义为义理先见,引申为法律的知识。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说:“法学是人事与神事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2)近代以来:法律科学。
注意:法学与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严格地说,两者并不是同义词,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种形式,而且是高级形式。
1.法学是法的不同知识形态的总称。
2.法律科学是法的高级知识形态,是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3.法律哲学是对法律和法律科学的追问、反思和超越。
有关例证:1.〔德〕拉德布鲁赫:法律科学是作为文化事实的法律思考;法哲学是作为文化价值的法律思考。
《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2.姚建宗:法律科学是有关法律的实证知识,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思想的学问。
姚建宗主编:《法理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2。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定义:作为一门科学,法学,也称为法律科学,是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内涵:其一,法学的归属;其二,法学的特性(研究对象上)法学概念的关键在于其法学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注意:法律现象不=法律的现象。
法律现象是法律的现象与本质的统一。
法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1)法的规范:法的实然性、静态法、文本中的法。
(举例:刑法文本)(2)法的事实:法的必然性、动态法、行动中的法。
(举例:禁酒法令)(3)法的价值:法的应然性、超级法、理想中的法。
(举例:自然法理念)分别说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法的其然、所以然、应然。
《法理学讲义》[001]
![《法理学讲义》[001]](https://img.taocdn.com/s3/m/c2d4eca2a0116c175f0e4838.png)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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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第四章1.法的概念2.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成文法;认可,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等以法律效力,北城走不成文法,法由国家制定,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③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权利与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动机,调节社会关系。
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作出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作用的分类①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一般作用,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力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法的特殊作用,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②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各自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③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两者达到一致,说明法律规定已经转变为法律事实,说明法律是富有实效的,否则,表明法律缺乏时效。
④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这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
由于各种社会生活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法在调整特定社会生活关系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就是法律的间接作用⑤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人们依据一定价值标准对法律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表明法是积极或是消极的⑥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
4.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不是最主要的方法,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范畴的问题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充分作用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证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第五章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律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或事件;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或汇编。
如古罗马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本书);我国:立法中心主义说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司法中心主义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二者应结合起来并引入法的价值和法的效力,才能揭示法的本质内涵。
2.法律渊源的类别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的特征;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释等在法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针对特定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和为实现某种法律结果而一方或多方做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等不能反复适用、无规范性,不是法的渊源;③国际法,分为广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狭义(国际公法),本书: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法的渊源。
一般一国宪法和法律对如何适应国际法有具体规定不成文法①习惯法,如《十二铜表法》指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习惯法在亚非等地区有重要地位;②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以裁决的法院判决,有法官造法之说,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要求法官注重一定的灵活性。
③惯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已经实施,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正式法源: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式渊源:个别习惯、国家或政党政策、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是不否认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4.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成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5.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基本属性,泛指法的约束力,广义上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的一般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人和事的法律约束力和双方多方协议或个人行为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所称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的约束力,法产生效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价值与功能,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6.法的效力范围①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生效:公布生效、规定时间生效、条件具备生效、文本送达生效、试行后生效;法的终止:明示终止、默示终止;溯及力:从新、从旧、从轻或结合,我国基本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人为本)②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就是说它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
分为域内和域外两个方面,域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军委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范围内有效。
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有效,涉及全国的对全国有效。
域外: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和维护国家和公民的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或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③对人的行为效力,大多数国家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
我国公民在国外: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在国外须遵守他国法律和主权,发生冲突则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解决,在民事行为方面适用于居住国法律;国内外国人:我国保护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豁免权和外交特权触犯刑法的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人不享受我国选举权等权利,不须履行服兵役等义务。
国外外国人:对于外国人在国外对我国居民实行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最低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可直接适用我国刑法,按犯罪地国家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六章1.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实施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属于社会规则中的一种,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法治社会的规则以个体权利为导向,我国倾向于把规则与规范看做同一概念。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占主导地位,指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说指法律规则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2.法律规则的特色与特点特色: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②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一定法域中的所有人,即适用的普遍性。
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三大特点,①微观的指导性,在适用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②可操作性强,执法人员可直接依据该规则,公民也可以根据规则选择行为方式;③确定性程度较高,内容相对明确恒定,效力较清楚明确。
3.法律规则的分类①授权性规则(可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性规则(应作为和不应作为)和权义复合型规则(可作为且应作为)②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全部或部分内容具有伸缩性,须经过解释方可适用的且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③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其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制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④强行性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指定行为办事。
4.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①在对人和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原则有较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②在变化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清晰6.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①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立法、司法、执法)②法律原则可以部分的适用,当两个原则冲突时,可以对这两个原则予以不同程度的适用③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发生在个案不公正的时候7.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应遵循的规则①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②法律规则优先适用③严格说明理由第七章1.法律体系的概念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更多地表达法的传统,跨越历史和国度;法律体系:指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只包括现行法律,只能在一主权国家内构成。
3.法律部门的概念与特征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各种法律部门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4.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八章1.权利义务分类①根据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基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产生的道德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社会传承、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社会,在社会主义国家被宣布为非法,但依然存在)、法定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或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法定权利在法治国家是权利的主要形态,可推定权利;法定义务不可随意推定)、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终点、现实化)②根据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确认和规定或非宪法、基本法规定)③根据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也称对世权利;特殊权利,也称相对权力、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④根据权利、义务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和责任⑤根据实现目的的方式:行动权利(有资格采取某种行动)、接受权(有资格被某种方式对待)、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或不作为)⑥根据权利主体: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或者根据权利主体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相互关联、对立统一,一个是表征利益、一个是表征负担,一个主动、一个受动,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等值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与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