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97号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豫政文〔1992〕97号)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广告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工厂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绘制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导向牌等广告;(二)在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三)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的宣传本单位产品或经营业务的广告;(四)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工商企业在其建筑物、门前或墙壁上设置、绘制广告,其内容应当在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方可设置、绘制。
第九条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的现场广告,由主办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经营登记,并负责设置、张贴和清除。
第十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户外空间中展示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成都市的户外广告及其管理,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主体资质要求在成都市投放户外广告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明文件。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没有经过备案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广告内容及宣传方式的限制1.政治敏感、违法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在户外广告中,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
2.广告主体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广告宣传方式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雅、低俗的形象、言语。
三、广告投放区域与规范1.禁止在道路交通要道、机场、车站等特定区域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牌。
2.广告布设应遵守城市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要求,不得损害建筑物外观和城市形象。
3.禁止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非商业区域设置与环境不协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广告投放时长与频次1.广告投放时间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市民正常生活。
2.广告更替应遵循一定周期,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换广告内容。
五、广告设施维护与日常管理1.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广告主体应对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3.广告设施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安全标准,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对于违反成都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监督与投诉渠道成都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系统,接受市民对违规广告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逐步完善和调整。
总结: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城市形象和市民的权益。
广告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广告内容和宣传方式应遵循法规要求,广告投放区域和时长应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广告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新的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四钓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该建筑内居民的同意;禁止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出现空置;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第十六条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利用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的;四其他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的; 利用公共交通的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第十八条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小公共汽车禁止在车身设置广告;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电、汽车车身广告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允许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运营线路和车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公布;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美化市容环境,但是禁止利用施工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不得在举办活动地的场所外或者举办活动的区域范围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条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前到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在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设置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出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选择和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拍卖方式;对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4年;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确定的中标人为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用的,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为特许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特许协议,即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的特许权;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特许权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获得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特许经营主体的,经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许权可以转让;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再次招标、拍卖的,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该户外广告设施特许协议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属于市人民政府已经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依法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技术标准的,出现空置、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使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受到损失,且损失是由有关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7日莆田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重要节点、跨行政县(区、管委会)之间主干道以及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等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告委)负责指导、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广告办),挂靠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市广告委成员单位为户外广告联合监管机构。
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公益广告内容、位置的审核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地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依据市容、城市道路、城市照明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成区内大型户外广告及涉及市政、路灯、广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的审核、监督和执法工作。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 引言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户外露天场所等非私人领域设置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定义2.1 户外广告指在公共场所或户外露天场所设置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橱窗广告、标牌广告、路牌广告等。
2.2 广告主指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广告登记程序3.1 登记申请广告主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提交广告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置位置图、广告设计方案、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等。
3.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广告进行审核评估。
主要考虑广告对城市形象、交通秩序等的影响。
3.3 登记发证审核通过的广告将获得广告登记证书,并在广告上标注登记证号和有效期。
广告主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书,避免遗失或损毁。
4. 广告设置要求4.1 遵守规划和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主应自觉遵守,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撤销。
4.2 美观和安全户外广告应具备良好的美观性,不得影响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告设置应考虑到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和视线。
4.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内容应健康、正面、合法,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广告维护和管理5.1 广告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已登记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主落实广告管理和维护责任。
5.2 广告维护和修整广告主应定期对广告进行维护和修整,确保广告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如发现广告受损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5.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广告主进行整改。
如广告主拒不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可处以罚款、暂停广告登记等措施。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六)在透视围墙上的;(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二、户外广告的管理总则
•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பைடு நூலகம்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广 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规定。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 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受理 审查
•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 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 《广告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二 )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 三 )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 四 )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五 )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 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 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国家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九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条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和要求
2023-11-13
目录
•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 • 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 户外广告维护管理 • 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 实际案例分析 •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01
户外广告登记规定
登记规定概述
户外广告登记是户外广告发布的前提条件,所有户外广告发 布前均需按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规定旨在规范户外广告的发布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
引了大量目标客户。
违规案例解析
要点一
案例一
某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 被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并处以罚款。
要点二
案例二
某品牌的户外广告牌因内容涉及低俗、虚假信息,被 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受到处罚。
经验教训总结
合法合规
进行户外广告登记是必要的,要确保 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触 犯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总结词
其他违规行为
详细描述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广告、未经批准 擅自改变广告位置等,将依法予以处罚。
05
实际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城市商业区的户外广告牌,由于画面设计 精美、内容吸引人,很好地提升了品牌知名 度和销售额。
案例二
某企业在高速公路旁的大型广告牌上宣传产 品,通过精准的定位和创意的设计,成功吸
定期检查与检测
定期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包括结构安全、照明亮度、画面质量等方面,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定期检测
对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包括结构强度、风载、雪载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其安全性能达标 。
安全隐患处理
及时处理
对于检查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
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户外广告行业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
然而,在便利居民生活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规范的户外广告行为也带来了不少问题,比如视觉污染、安全隐患等。
针对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1、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减少与户外广告相关的社会问题;2、强化对户外广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广告行业人员素质;3、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投放广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使其真正做到守法自律;4、减少市民生活中的视觉污染,保障市民身心健康;5、促进户外广告市场竞争,保证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提高广告行业整体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投放、策划、设计、制作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制度内容1、登记条件包括: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个人。
2、登记准备:登记人应当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格》,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内容:登记人应当提供户外广告的位置、广告材料、广告类型、广告时限等信息。
4、登记审核: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审核的部门应当对提出登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内容是否违禁、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5、登记体验:通过审核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户外广告的投放许可证,投放许可证应当对于户外广告进行分类登记并设置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投放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条件、规定位置、规定时间等进行广告投放。
6、配合监管:户外广告的投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给予有关部门配合监管,接受相关检查,按期将广告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
7、制度执行:广告行业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内容,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五、制度效果1、促进市场规范经营,规避责任,提高市场公信力。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0〕1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日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临时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检查和督导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用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使用程序及收益的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广告的规划,并将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上户外招牌的预留招牌位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审查内容范围。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消防监督工作。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非大型户外广告的备案工作。
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12.08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42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