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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批发、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

第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

第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章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第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入场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查验农产品来源。

第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确保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

第四章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农产品。

第十五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农产品经营者应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要求,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配合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食品摊贩等。

第二章集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整改。

第七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对入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备案,核验并建立入驻经营者证照信息档案。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章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留存进货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销售情况,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二)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其他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按照备案范围经营。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证食品加工、销售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6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6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

食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质量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要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二)(适合个体工商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进货查验制度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记录)(2)

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记录)(2)

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记录)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编制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修订记录NO日期修订摘要页次版次变更登录者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及食品安全总监)、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品(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五、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六、依法审查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证照,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经营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九、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十、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十一、对市场内发现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项目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项目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实行经营者自律、市场开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责任第五条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市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市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定期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的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章经营者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食品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定期参加市场开办者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的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社会监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机构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机构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并实施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三)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对市场内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五)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投诉举报;(六)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入场经营者资格审查制度;(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保证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的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立快检室,对市场内的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20篇范文精选).doc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20篇范文精选).doc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20篇范文精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篇1一、目的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职责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

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要求4.1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制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篇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确保菜市场食品安全,促进菜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菜市场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三章市场准入第十条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菜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市场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菜市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菜市场食品安全进行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验完毕,并及时告知经营者。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6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理解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职责。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职责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用心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一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一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善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炊事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确保食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五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符合健康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操作规程等知识。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章食品生产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食品。

第十条食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验收、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四章食品流通管理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食品。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等,不得经营无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清或者过期、变质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五章餐饮服务管理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

市场进出规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进出规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进出规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市场内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摊位、临时摊位和流动商贩。

三、市场准入规则1. 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方提供产品来源证明、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3. 市场管理方应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市场经营。

四、食品安全要求1.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

2. 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备完整的标签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等。

3. 经营者应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质量。

五、市场监督检查1.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下架,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3. 市场管理方应建立食品安全档案,记录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2. 对于违规行为,市场管理方应记录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培训与宣传1. 市场管理方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通过市场内的公告、横幅、宣传册等形式,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九、修订与更新1. 市场管理方应根据市场发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变化,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

2. 更新后的制度应及时向所有经营者公布,并遵照执行。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篇.doc

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新市场营销法则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食品餐饮营销建筑房产营销消费品营销 2 区。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单位:红树林网吧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21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落实本店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文本模板范文(素材下载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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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文本模板范文(素材下载7篇)食品安全制度管理文本模板范文篇1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零售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场所。

第三条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主办方、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应当共同参与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市场主办方职责第五条市场主办方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登记,承担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食品安全。

第六条市场主办方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场主办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食品储存、食品销售、食品处理、食品废弃物处理等制度。

第八条市场主办方应当定期对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采取整改、停业等措施。

第三章食品经营者职责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记录食品来源、流向、库存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储存、运输、销售、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经营不合格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市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市场主办方和食品经营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食品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有权拒绝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蔬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蔬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蔬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蔬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蔬菜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机构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确保蔬菜市场食品安全。

第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市场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经营者的相关证照,查验进货凭证、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确保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规范的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并及时处理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保证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记录所经营食品的来源。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自检,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

第四章监管机构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检查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doc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doc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公用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场所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

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对下列情况的菜市场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未履行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实施索票索证制度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的;未制定或未及时有效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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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
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

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离地20CM -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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