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通知

合集下载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州安委办关于立即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18〕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全面、系统、彻底排查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协调科,具体负责指导全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

组长:江建强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杨彰勇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军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林党组成员、副局长吴祖荣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卢宏海党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吴祖平副调研员罗焕君州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向本树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任成员:潘雪花办公室主任张顺琴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负责人胡佳豫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徐童菁综合协调科科长杨军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王堂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人杨慧云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科长王胜安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邰昌智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科长徐秋萍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工作员杨韬毓药品医疗机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员三、开展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

四、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一)食品生产环节。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从许可资质、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看企业是否能持续满足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鲁食药监市[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4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扎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研究,省局决定3、4月份由省局领导带队组成六个督导检查组,对各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各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主要督查各市组织机构的建立、工作方案制定、任务的分解、责任的落实、部门的协调、应急机制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情况督查重点:各市开展高风险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麻黄碱原料及其复方制剂生产销售专项检查、整治购销渠道专项行动、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专项检查、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推进等情况。

(三)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的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督查重点:对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情况和对集体用餐食堂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情况;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成分、无证生产等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二、督查的方法步骤1.听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2. 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每个市检查1-2 个县级局,抽查2-4个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抽查1个保健品企业,抽查1家餐饮饭店或学校食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深入开展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进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实施,现就集中行动阶段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10月25日前,完成告知承诺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做到“四个全面”,即组织全面培训、开展全面告知、落实全面自查、实施全面承诺。

10月26日-11月25日,开展检查整改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检查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完成工作目标。

11月26日-12月10日,进行阶段小结汇总情况,总结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要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制定阶段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分局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成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上报市局。

工作要求1、全面落实告知与承诺。

2007年10月20日前,各分局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全面告知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求和重点,发放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要求其开展自查,张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告”,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组织连锁超市卖场(包括连锁便利店)总部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向超市卖场总部发放《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超市卖场)》,要求总部组织开展对门店的自查,督促门店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达到专项整治的要求,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7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会议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2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于今年6月底结束,整治工作已经到了最后的攻坚阶段。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认真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鲁食药监办[2009]196号)要求,逐项检查整治任务和目标的落实情况,细化措施,周密安排,全力抓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收尾工作。

二、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经信、工商、通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与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保持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利用互联网和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净化医药市场环境。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黑食药监办药生[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的通知(黑食药监办药生〔2014〕20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着黑龙江省药品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召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同步启动。

为及时掌握各市(地)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根据省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市(地)局要加强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定专项工作信息报送联系人,落实报告责任。

请各市(地)局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信息报送要求:(一)文字力求言简意赅,以可编辑的word文档格式报送。

文件名称格式为“报送单位+活动主题”。

(二)可以配发有代表性的照片。

(三)邮件名称应为“*市(地)局工作信息+报送日期”。

三、各市(地)局应及时报送本市(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部署、活动安排和工作进展。

报送材料要突出专项检查、案件查处汇总情况,重点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做法及典型经验,为建立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供新的思路。

各市(地)局报送时间不受限制,随时报送。

省局将根据各市(地)局报送材料选用情况,总体评价专项行动效果。

信息送报工作联系人:王新,电话:0451-88313171传真:0451-88337419邮箱:********************附件:各市(地)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人名单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四月四日附件:各市(地)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系人名单注:1、为便于工作,我局将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QQ工作群,请各联系人上报本人的QQ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京食药监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京食药监监〔2017〕1号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防范遏制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工作,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系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立即组织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清查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条件、库房存储、质量安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工培训管理、房屋建筑及消防等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的全要素,发现生产经营条件脏乱差和安全隐患的必需主动停业整改,自行彻底消除,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京食药监办〔2017〕18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京食药监办〔2017〕17号)要求和属地政府具体要求,迅速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质、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质量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工培训管理、房屋建筑及消防等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在监督检查中,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告知。

三、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迅速处置,无照无证的坚决依法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坚决停业整改,违法违规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各单位及派出机构应与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加强沟通,掌握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健全相互沟通机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鲁食药监市[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21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扎实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求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0]23号)要求,省局决定10-11月对各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督查内容各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1.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寄递等方式制售假药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情况。

2.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广告和网站,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责任的情况。

3.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严厉打击仿冒药品,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情况。

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和监管的情况。

5. 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监管,开展高风险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检查和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的情况。

6. 麻黄碱原料及其复方制剂生产销售专项检查。

7. 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进展情况。

8. 建立健全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9. 本地区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创新性、特色性的经验和作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川食药监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9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亮剑行动”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已取得较好成效,目前正处在集中整治查处的关键阶段。

为总结前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强化案件查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经研究,省局决定结合省政府安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对省内“亮剑行动”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自2014年8月下旬起,为期1个月。

二、督查内容各地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工作建议;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环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

三、督查方式实行领导分片负责,处室负责人带队,采取听、看、查、问、议等方式,深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明查暗访,听取各地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汇报,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讨论。

督查中,每个市州原则上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现场检查生产企业1-2家、经营企业2-4家、使用单位1-2家,原则上应涵盖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单位。

现场检查项目详见督查评价指标。

结合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督查组进行最终评分,并将市局汇报材料连同评分表一并收集后反馈药化生产监管处。

四、督查分组第一组成都、德阳、绵阳组长:陈勇第二组乐山、雅安、遂宁组长:徐健康第三组资阳、内江、宜宾组长:王涛第四组眉山、凉山、攀枝花组长:曹力第五组南充、广安、甘孜组长:吴锐第六组广元、达州、巴中组长:刘湜敏第七组自贡、泸州、阿坝组长:谢伟督查组成员由组长确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7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7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7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当前,农村食品市场“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和仿知名品牌的“山寨食品”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4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通过集中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食品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工作重点(一)以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销售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三无”食品,销售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如“脉劲”、“康帅傅”、“白事可乐”、“营养块线”、“汇原果汁”、“口渴可乐”汽水等)等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小学及周边地区等为重点场所,集中整治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违规经营行为,监督落实市场开办方的责任。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利剑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利剑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利剑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津药监法〔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利剑行动”的通知津药监法〔2020〕20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药监局加强案件查办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委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秋冬季“两品一械”监管工作,强化疫苗、药品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彻底排查各环节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质量,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利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内容(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疫苗专项检查强化流感、新冠肺炎等疫苗监管,落实疫苗生产、流通、使用全生命周期监管责任。

持续派驻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员;加大对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的检查,确保疫苗冷链运输设施设备和运行情况符合标准;加大对疫苗接种点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冷链存储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预防接种规模与冷链存储条件相匹配情况。

加强对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应急处置及演练。

(二)疫情防控药品专项检查对涉及防疫用药品的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加大检查力度及检查频次,重点检查企业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依法组织生产及执行GMP情况。

加强疫情防控诊疗目录所涉及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等不法行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未经许可经营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的中药饮片等行为。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以第二类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为重点,防范流入非法渠道。

重点检查生产环节的生产计划执行、原料来源、仓储管理、销售流向和结算资金流向真实性以及特殊药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流通环节的企业购销渠道、资质审核、运输管理情况;医疗机构药品购入,出入库管理以及结算方式等情况,防止发生药品流弊事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亮剑行动”医疗单位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亮剑行动”医疗单位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亮剑行动”医疗单位制剂整治专项抽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23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07【实施日期】2014.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亮剑行动”医疗单位制剂整治专项抽查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23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关于印发2014年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发〔2013〕33号)要求,省局决定2014年7月至9月对各地医疗机构制剂的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检查,圆满完成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附件:1.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亮剑”行动整治医院制剂抽查要点2. 四川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亮剑”行动整治医院制剂汇总表3.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亮剑”行动现场抽查意见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7月7日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亮剑”行动整治医院制剂抽查要点一、医疗机构制剂违规配制问题(一)制剂室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二)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配制工艺进行配制;(三)委托配制的是否得到委托配制批件;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受托方按照批准的配制工艺进行配制;二、医疗机构制剂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违规使用问题(一)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按照注册批件使用;(二)使用的药包材是否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三)包装规格是否符合批准的规格,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包装规格。

三、包装标签是否存在违规印制问题(一)印制的包装标签是否以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是否超出说明书的范围,是否印有不当的文字和标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药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通知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开展“两打两建”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集中解决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现将专项行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通过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加强监管力度,实现以下两个目标:1. 打击非法药品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违法行为,彻底清理非法药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打造食品药品市场良好的营商环境。

2. 建设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打造药品安全“防火墙”,防范药品安全风险,提高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二、行动重点1.打击非法药品生产和销售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药品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网络平台,依法查处制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店和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管,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2.监管食品药品市场加强对药品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店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药品供应链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3.加强药品监管政策研究对现行药品监管政策进行评估,发现和解决药品监管中的问题。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研究制定新的药品监管政策,提高药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加大宣传力度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对药品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曝光和报道,迅速传递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行动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坚持“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2.加大人员力量鉴于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适当增加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确保行动的顺利展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属各单位: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燃烧事故,截止6月3日20时,以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委扩大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迅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不再发生新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再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局制定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希望你们按“方案”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有关要求,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坚决遏制食品药品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为指导,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活动的基础上,要在全系统再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全面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全省系统安全稳定。

努力实现不出现全省性、系统性群死群伤药害事件,不出现餐饮服务环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不出现媒体炒作事件,系统内部不出现“四防安全”事件。

二、主要工作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再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深入排查各类不安全苗头和隐患。

元旦春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亮剑行动方案

元旦春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亮剑行动方案

元旦春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亮剑行动方案为全面落实党的X大提出的“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新任务新要求,持续提升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渡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元旦春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亮剑行动。

行动方案如下:一、行动目标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为总揽,按照X“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X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着力消除风险隐患,围绕节日期间消费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严防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行动时间X年12月28日起至X年3月5日,为期40天。

三、行动重点重点品种: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米面及其制品、豆芽及豆制品、酒类、食用油、调味品、果蔬、水产品、各类散装食品、保健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重点区域:节日消费集中的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三马路活禽海鲜市场、农村集会、农村自办家宴、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流动摊贩、餐饮服务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诊所等。

四、行动内容(一)紧抓源头,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

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机衔接机制,加大农产品产地、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单位、大型超市的农药残留检测及公示力度。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严格巡查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和病死害肉流入市场。

集中开展畜产品、水产品等抽检工作,加大对“瘦肉精”、“孔雀石绿”、兽药残留超标等抽验力度。

完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准入门槛。

加强对粮食出入库质量监管,严防霉变粮食、劣质粮和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二)加强监管,提升餐饮行业质量安全水平。

要紧密结合节日期间餐饮消费特点,以旅游景点、车站、特色街道、宾馆饭店及餐馆、年夜饭承办单位等餐饮单位以及城区小餐饮单位为重点,着重检查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料采购和贮存、凉菜和生食海产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及工用具生熟分开以及是否违规采购、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现就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作如下通知:一、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针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1.加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活动的排查和打击。

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迅速侦破,依法打击,确保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依法得到惩罚。

2.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力度。

对于被判定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制止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1.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建设。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及时监测各类食品安全风险,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加大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全程监管,确保生产经营环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通过公开曝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从业人员,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同时,让公众知晓,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监督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的整体改善。

五、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办[2012]37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食药监办[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中央领导多次对保障药品安全、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于2009年7月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2011年上半年,各地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并开展了自查自评。

在此基础上,六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了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20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的
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4〕207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整治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研究集中整治查处阶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省局定于2014年6月20日召开全省“亮剑行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 / 1。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亮剑行动”严查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亮剑行动”严查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亮剑行动”严查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亮剑行动”严查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6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2月以来,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在“亮剑行动”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使用非法中药提取物或不合格药材投料的违法行为,这不仅在挑战法律的底线,也是在挑战道德的底线。

对此,要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建立防患避险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经省局研究,现就深入开展“亮剑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如下要求:一、药品质量人命关天,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药品质量安全,要树立“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狠抓源头整治,监督企业特别是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严把购进原料质量关、生产工艺关、成品检验关,解决使用假劣中药材、非法提取物投料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履责、守土尽责,以药品安全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在这次“亮剑行动”中,各地要面上布置,点上突破,深挖带有区域性、系统性特点和“潜规则”的质量安全隐患,斩断违法违规的利益链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做到“四不放过”。

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制度不建立的不放过,当事人不处理不追责的不放过。

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三、结合“亮剑行动”的要求,各地必须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在产品种进行一次清理,对在产低价中标品种和含名贵中药材品种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全面开展清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食药监办[2012]2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2.01.04【实施日期】2012.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已经结束,现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自2009年7月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六部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整治任务分解成16项工作,层层落实,组织指导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两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着眼于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致力于健全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了药品安全水平,促进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用药安全。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各项整治任务全面完成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体系已逐步形成,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持续减少,人民群众的药品消费满意度提高,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得到有效落实。

(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效果明显200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13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来,13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专项整治行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食药监局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通知食药监局开展18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升全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印发<2014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发〔2013〕33号)要求。

经研究,市局决定从18年12下旬至18年10月下旬,以“新机构、新任务、新队伍、新形象”为契机,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专项整治”两大内容为主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8年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

现将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亮剑行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局的安排部署,立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排查隐患,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净化市场和消费环境,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总体目标:一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针对食用油、乳制品、调味品、酒类、鲜活水产品、保健食品6大类品种,15个方面的问题,突出“五个一批”,即:抽检一批重点食品,排查质量安全隐患;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涉嫌犯罪案件,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规范一批重点食品行业,指导食品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为切实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三个着力”,即:着力建立完善最为严格的监管制度,更加注重监管的零距离、零漏洞、零容忍;着力提高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科学化水平,更加注重抓基层、强基础、建机制;着力构建完善市、县(市、区)互动高效闭环的监管链条,更加注重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人民群众用药更加安全、更为有效、更有信心。

二、“亮剑行动”的组织领导“亮剑行动”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做到行动快,声势大,力度强,成效明显。

市局成立“亮剑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桑茂明局长、党组书记副组长:黎小明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副局长、党组成员郑崇纪检组长、党组成员邓凤宣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成员:刘强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郝威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主持工作)秦孝魁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李正茂食品流通监管科科长黄远植餐饮服务监管科科长吕洪医疗器械监管科主任科员(主持工作)廖学平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科长官晓燕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科长黄文协调应急科科长曾小川科技与宣传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杨万炳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支队长黄永勇食品药品检验所所长苏中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亮剑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科技与宣传科,邓凤宣兼办公室主任,曾小川兼办公室副主任,严红夜、李振、郑江、张光仁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了解、掌握行动动态和进展情况,搞好上下联系沟通,收集、统计、上报有关行动信息,并报送相关总结材料。

各县(市、区)局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必须亲自挂帅、组织部署、检查落实,各分管局长要具体负责。

行动期间实行领导值班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队深入一线开展检查督查工作。

三、“亮剑行动”的主要任务“亮剑行动”分为“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两大主题板块。

(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行动。

1.食用油专项整治。

以菜籽油、玉米油、花生油、调和油为重点,全面排查过氧化值、酸价等隐患。

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霉变油菜籽、花生、大豆或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油脂等原料生产食用油行为;严厉打击回收使用食用油和使用极性组份、过氧化值、酸价超标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乳制品专项整治。

以液态奶、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别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业明胶、β—内酰胺酶、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和阪崎肠杆菌等隐患。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工业明胶、β—内酰胺酶等非食用物质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乳制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改变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严厉打击在标签、配方、原料、推迟标注生产日期等方面的虚假标识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调味品专项整治。

以自制火锅底料、豆瓣、辣椒粉(酱)、麻辣烫调料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添加罗丹明B、苏丹红Ⅰ-Ⅳ、罂粟壳等隐患。

严厉打击在火锅底料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含罗丹明B、苏丹红的豆瓣、辣椒粉(酱)的违法犯罪作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餐饮服务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酒类专项整治。

以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为重点,全面排查甲醛、工业酒精、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隐患。

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无标识、标识不全、虚假标识或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白酒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鲜活水产品专项整治。

以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草鱼、鲤鱼、对虾等鲜活水产品为重点,全面排查添加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隐患。

严厉打击销售、使用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禁用药物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餐饮服务监管科配合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以减肥、辅助降血压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全面排查添加西布曲明、阿替洛尔等隐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份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武正学牵头科室:食品流通监管科参与科室:食品生产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二)开展药品安全专项行动。

1.中药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在非GMP条件下和从非法渠道购用提取物、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重点查处不按炮制规范或超出核准范围炮制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检验合格原辅料投产和未经检验合格成品放行的行为;重点查处在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的行为;重点查处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进行“贴牌”销售的行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2.化学药品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使用化工原料、非法包装材料和不符合药用要求辅料生产药品的行为;查处委托无资质企业生产药品和接受无资质企业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严禁未经批准委托生产药品和委托生产无包装产品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含麻复方制剂的行为,严禁麻黄素原料在企业间调剂使用。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化妆品、无菌及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不按规范和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严厉查处在化妆品中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物质。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医疗器械监管科参与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规范从中药材专业市场采购专项整治。

严厉整治采购销售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假劣中药材和毒性药材、受保护动植物制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从中药材专业市场采购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或化学药品的行为;严禁药渣废料回流市场。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稽查支队参与科室:药化市场监管科、药化生产监管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5.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超方式、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查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柜台或接受挂靠经营,冒开、虚开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等行为;查处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等渠道购买药品的行为;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单位使用;严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和含麻复方制剂不凭身份证销售。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市场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6.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网上销售假劣药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行为,对未取得交易资质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和销售假药的,一律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药品交易资质的网站,进行集中整治规范。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药化市场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查处场所和储存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和仓库地址与审批不一致的问题;查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购销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查处未在核定经营范围和类别之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医疗器械监管科参与科室:稽查支队8.规范医疗机构使用行为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未建立购进验收制度,储存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整治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不按规定销毁,且无相关记录的问题;整治植入类产品不能一一追溯的问题;整治不按规定和要求配制、包装、检验医疗机构制剂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黎小明牵头科室:稽查支队参与科室:药化生产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四、“亮剑行动”的进度安排(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00天,分3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阶段(18年12月22日—12月31日)。

市、县(市、区)局同时启动“亮剑行动”。

深入宣传动员,把此次行动目的、内容、重要性传达到全系统干部职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行动内容,广泛发动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2.组织实施阶段(18年1月1日—3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