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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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

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
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人员。

用人单位可以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应优先使用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四条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准超编使用临聘人员。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应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核定的临聘人员数量范围内,并严格审批程序。

鼓励各用人单位购买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使用临聘人员:
(一)因空编空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的;
(二)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三)编制内人员需离开岗位较长时间(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六条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

凡需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严格程序,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坚持特岗不用的原则。

临聘人员不得在财务、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不能替代用人单位编制内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

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条件
第九条临聘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年龄原则上女性在18至50周岁之间,男性在18至60周岁之间;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七)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条临聘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及职业资格:
(一)综合管理岗位。

被聘用到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办事流程,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并应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岗位。

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胜任工作要求。

(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被聘用到保安、文印、清洁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和审批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临聘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提出包括招聘理由、招聘岗位及条件、使用期限等情况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计划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区编办、财政局备案。

未经审批同意,用人单位一律不能使用临聘人员。

第十二条招聘
(一)用人单位使用临聘人员采取集中公开招聘和自行招聘方式进行。

1.集中公开招聘。

集中公开招聘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各用人单位应在招聘前20个工作日,将拟招聘岗位、数量及基本条件等有关要求报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申报招聘临聘人员的数量,每年定于3月和8月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集中公开招聘,并邀请区纪工委、编办、财政局参与。

用人单位根据统一安排参与招聘。

2.自行招聘。

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临聘人员的,用人单位可自行组织招聘。

自行招聘前10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将拟招聘岗位、招聘方案、数量及基本条件等有关情况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并应邀请区纪工委、区人力社保局参与招聘。

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招聘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同等条件下,符合用人单位岗位基本要求的军转干部及家属、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人员,应优先使用。

(三)招聘采取发布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和步骤进行。

(四)考察合格,由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工资福利
(一)临聘人员实行月定额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月工资额度(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区财政局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安排经费。

(二)用人单位实行临聘人员工资定期增长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临聘人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临聘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临聘人员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经费来源,按各用人单位原经费渠道解决。

新聘临聘人员中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应申请相关补贴,财政只安排补贴后的差额部分。

第六章聘期管理
第十六条岗前培训。

由用人单位组织临聘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
容包括劳动纪律、思想政治、经开区区情、权利义务、单位职能、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安全生产、服务意识等内容。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

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为临聘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用人单位应
及时将聘期内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职称资格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归档保存。

各用人单位临聘人员档案统一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考核管理。

用人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归档。

(一)临聘人员年度考核与用人单位在编职工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并分类确定考核等次,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二)临聘人员的聘期考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合同订立。

用人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与临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续订、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则到期终止。

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用人单位应按聘用程序申报审批,填写《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计划审批表》,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被解聘(终止)人员的档案可由个人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三)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临聘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临聘人员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临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办
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也可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共同监督实施,区审计局应将各部门(单位)临聘人员经费使用情况列入财政审计内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万盛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计划审批表
2.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书(样本)
附件1
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计划审批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万盛经开区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注:1.每年12月1日前将此表及相关情况交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2.“编制内”是指在本单位编制总数以内,经有关程序批准
聘用的临聘人员;“编制外预算内”是指因
特殊情况,经有关程序批准聘用的临聘人员。

附件3
编号:
劳动合同书
(样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劳动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甲方不得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第五条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乙方执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按执行。

(二)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元,其支付项目为,或按执行。

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具体的办法
为。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为元。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第七条因甲方的原因停产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第八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第项计算:
(一)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三)按集体合同确定的基数。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
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书
2.保密协议书
3.岗位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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