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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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浅谈被害人的特征及被害预防



( 被害人 与犯罪人) 并不完全位于这两个极端 , 更多的时候双方是位于 两个极端之间, 表现 出一种主动( 或准被动) 犯罪人与主动( 或准被动) 被 害人 的 关系 。 四 、 害 预防 被 ( ) 一 有针对性地提 高公众对犯 罪及危 害的认识, 培养和加强公众 的 防 范意 识 在同样的犯罪情境中, 具有一定防范意识的人相 比其他毫无防范 意识的人来说,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的可能性要小得 多。 而公众的防范 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 决于对犯罪的了解和认识 。在当前 复杂 的社会 环境以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 犯罪的原因千变万化 , 犯罪手段 和犯罪活动方式也日益更新, 纷繁复杂 ,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 能够有效 了解犯罪活动 ,接受有关犯罪信息的方法主要是来 自各种 渠道 的宣 传 。要 让 公众 意 识 到 , 罪 活 动 随 时 可 能发 生 , 想 使 自身不 受 到 犯 犯 要 罪活动的侵害 , 必须提 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尽可能 的降低给犯罪者提供实施犯罪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 增强公民被 害的过错责任感 , 二) 建立被害人过错责任机制 在公众 的传统观念里通常对犯罪人 、 犯罪活动深恶痛绝, 而对被 害人则报以无 限的同情。却忽略了有一部分犯罪活动往往是因为被 害人 自身的过错导致了被害 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偏 袒 被害人, 不仅有失公平, 而且容易在其他公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 从在现实行为中放松警惕 , 自己置身于易受害环境 中, 将 导致被害 的发生 。在予以被害人一定的安抚和帮助下, 认定其过错 , 让其承担 其过错责任, 帮助被害人认识和反思其在犯罪发生过程 中的过错 。 这 不仅可 以使被害人吸取教训, 防止 自己再次被害, 也可以使社会公众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7、1994年:中国首次参与《国际被害调查》,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开展被害调查。该调查的组织 单位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样本为北京市 2000位居民。 8、1996-1997年:联合国开展了第三次《国际被 害调查》。 9、2000年:联合国开展了第四次《国际被害调 查》。
(三)被害调查的意义 1、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2、被害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学界争议——一 个理论宿疑
该问题肇始于被害人学诞生之初,且至今悬而未 决。在西方,门德尔松坚持被害人学是一门独立 于犯罪学的学科;而亨蒂和艾伦伯格则认为被害 人学是犯罪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二、被容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辩证
被害人学(Victimology)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 基本阶段:即犯罪被害人学、被害者学和(刑事) 被害学,与此相对应,被害人学和犯罪学之间的 关系也可大致分为分支学科、交叉学科和(对应) 独立学科等三个阶段。
1、犯罪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被害人学的产生 现代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含犯罪学、刑法学、刑 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是以犯罪为中心构 建起来的学科群。各学科联系的主线即犯罪。这 一阶段刑事学科理论的研究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 宿,即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围绕犯罪者及其行为来 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的“犯罪 中心主义”。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隐伏 着 的可 能 性 , 在 一 切 人 身上 普 遍 存 在 的 。 是 2 犯 罪 和被 害 的互 动 性 . 互 动 性 是 双 向 的心 理 活 动 , 产 生 于 犯 罪 发 生 是
可罚性或可责性是有责任 的被 害人 的特征 , 只
有 被 害 人 有 过 错 , 为 引 发 犯 罪 的某 种 原 因 , 害 成 被 人 才具 有 这 一 特 征 。如 挑 衅 、 引诱 、 击等 导 致 了犯 攻
人 或动物 , 即宗教仪式 上 向神供奉 的祭 品 , 后来 引 申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 的承担者。国内有的学者 称 被害人为被害者或受害者 ,① 国台湾地 区的学 我 者一般称之为被害者 ,f ⑦ 旦为了与法律规定相统一 , 我 国研究者通 常都使用被害人这一称谓 。 本文所指 的被害人专指犯罪被害人。
关系。 这种转换关 系 , 的由被 害人 的可责性决定 , 有
有 的 由 加 害 人犯 罪 动 机 决 定 。 被 害 人 的上 述 三 个 特 征 是 制 定 科 学 预 防 犯 罪
能基于 紧张 、 惧 、 怒 、 恐 愤 勇敢 等原 因 , 以激烈 的方
式 积极 反 抗 犯 罪 行 为 。 二 是 顺 应 。顺 应 又 分 为 主 动顺 应 、 动 顺 从 和 被 表 面顺 应 三 种 类 型 。主 动顺 应 是 指 被 害 人 主 动 配 合 犯罪人 实施犯罪行 为。主动顺 应主要有两种状 况 ,
犯罪被害性是犯罪被害人首要 的基本 特征 , 它 是 由被害人生理 、 心理 、 精神 等各种要 素构成 的客
互动不是普遍性特征 , 而是 犯罪人和有责任 的犯罪 被 害 人 的 特 殊性 特 征 。
3犯 罪 的可 罚 性 或 可责 性 .

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

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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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中立化技巧 (neutralization technique)
1、定义:犯罪人否认自己的行为伤害了被 害人,从而否认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准 则,而使心理得以平衡的心理文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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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后果
(3)根据被害后果的内容,分为被害人 的物质损失、身体损害、精神损害以及 被害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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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损害
1、精神损害的概念: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精神利益损失。 2、精神利益: (1)人格权; (2)心理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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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损害
3、心理健康损害 (1)心理健康损害:精神健康损害、精 神创伤 (2)精神创伤 • 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 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 精神创伤的分类: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其 他心理障碍
(一)被害人的非人格化 (depersonalization of the victim) 1、定义:被害人的非人格化是指犯罪人根 本不把被害人看作人,而只是当作一个 客体,一个满足其欲望的工具,或者满 足他最深层的潜在需要和欲望的象征的 心理活动。 2、强奸、人质劫持:被害人与犯罪人互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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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后果
(2)根据被害后果与犯罪行为的联结程 度:原生被害后果与派生被害后果。 • 原生被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造 成的损害。 • 派生被害后果,是指由原生被害后果派 生、衍化而来的损害,它因原生被害后 果而与犯罪行为具有间接联系。 • 派生被害后果既可能由直接被害人承担 ,也可能被间接被害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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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综合症
3、内容: (1)暴力周期 • 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 力的周期性变化。 • 三个阶段:气氛日趋紧张 → 恶性暴力 → 柔情与充满悔恨的爱 (2)后天无助感:受虐妇女长期遭受 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 ,无力主动终止暴力婚姻。

第九章 被害人、知情人心理第一节 被害人的一般心理特征.

第九章 被害人、知情人心理第一节 被害人的一般心理特征.

1.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对应的角色扮演
犯罪事件的发生导致了侵犯与被害的 发生,侵犯者因此被认定为犯罪人,被害者 因此被认定为被害人,二者是同一事件—— 犯罪的不同责任承担者,彼此扮演着相互对 应的角色。一方面,被害人心理与犯罪人心 理统一于犯罪事件之中,不可分割。另一方 面,在这种对应的角色中,双方的利益和情 感是彼此对立、冲突的,二者的对立情感在 相互联系中建立,并贯穿于犯罪过程的始终。
(一)盗窃犯罪被害人在被害中的心理和行为表现
盗窃犯罪的发生有不同的方式,大部分盗窃 犯罪,被害人不在场或对犯罪毫无觉察,也就谈 不上被害时的心理反应。但也有一部分被害人, 已经觉察到被扒窃或偷窃,或亲眼目睹了犯罪人 的作案。这类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则有如下几种 较典型的心理表现:
1.惊慌失措
2.恐惧怯懦
第九章 被害人、知情人心理
第一节 被害人的一般心理特征 一、被害人心理概述
(一)被害人心理的含义及特点 1.被害人
“被害人”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 被害人,是指因多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痛苦的 人,例如,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种族或 性别歧视和犯罪等而受到伤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 是指犯罪被害人,即因他人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其正 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人。
2.紧张
被害人交感神经的兴奋刺激肾上腺素分泌,血压升 高,心跳加速,表现出异常紧张的情绪反应。过度的紧 张往往使被害人认识范围狭窄,智力下降,行为动作失 控,活动的准确性、有效性差,表现为手忙脚乱,动作 不协调、不灵活,不能有效地抵御侵害,有时甚至出现 动作反应障碍,如发呆、木僵、痉挛、昏厥等,失去反 抗能力。
(二)知情人识记案件的特点 记忆是人脑对经历过的事物的反映,包括识记、
保持、回忆或再认三个基本过程。 1.影响知情人识记效果的因素 (1)事件的重要性。 (2)职业特点。 (3)年龄与性别。 (4)文化水平。 2.知情人识记案件的特点 (1)瞬时性。 (2)无意识性。 (3)片面性。。 (4)个体差异性。

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的特征(1)被害⼈应当是遭受犯罪嫌疑⼈直接侵害的⼈。

在刑事的案件中,被害⼈包括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与⾃诉案件中的⾃诉⼈,被害⼈的⽗母、⼦⼥或配偶以及其他亲友虽然也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但这些⼈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害⼈。

(2)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即法律所保护的⽣命、财产、健康、荣誉、尊严等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其⼈⾝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3)被害⼈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传统的刑事理论⼀直把⾃然⼈当作被害⼈。

近年来,关于法⼈能否做被害⼈,我国诉讼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仍然坚持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法⼈不能做被害⼈。

总之,我们认为被害⼈包括法⼈,法⼈被害⼈应当⽽且可以有⾃⼰的陈述,这⼀陈述由其法定代表⼈作出,也可以委托并授权诉讼代理⼈参与诉讼,代理授权的诉讼⾏为。

(4)由于被害⼈的⾝份是犯罪⾏为造成的,因⽽被害⼈是特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被害⼈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即不能由其他⼈来代替被害⼈陈述案件和被害的经过。

如果其他⼈感知了这⼀犯罪事实,也只能以证⼈⾝份来作证。

即使是被害⼈的法定代理⼈或者诉讼代理⼈有权代理被害⼈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具体的诉讼要求,也不能代替被害⼈陈述案情,提供被害⼈陈述这种诉讼证据。

⾄于⼀个案件有没有被害⼈,或者有⼏个被害⼈,要由案件⽽定。

由于被害⼈的诉讼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与犯罪嫌疑⼈和犯罪⾏为有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接触,因此,被害⼈的陈述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协助案件侦破,确认犯罪⼈,证实犯罪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可以鉴别真伪,排除⽭盾,使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同时,它对控诉犯罪,教育群众,具有更为⽣动、具体、深刻的作⽤。

凶犯可能的特征有

凶犯可能的特征有

凶犯可能的特征有:
1.身体较为强壮,能够用钝器打死人不是个容易事,能够把凳子砸成碎片更不容易。

2.非常可能是男性。

在案发的年代,孤男寡女相处是一件很不自在的事情,被害人不太可能旁若无人的继续写作业(直至被害)。

3.一定是与被害人熟悉的人。

如果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用过茶杯的痕迹,则推定范围缩小到与被害人年龄相近的人群,很可能就是被害人的同学、朋友。

4.被害人缺乏犯罪经验,心理素质不高,可能没有前科。

犯罪过程:
案发之前,凶手来到被害人家里,得到允许后进入。

随后两人来到了案发中心现场。

凶手与被害人之间交谈几句。

随后,两人之间开始冷场。

被害人坐下来温习功课。

凶手突然因为某种原因,比如嫉妒、泄愤或者是某些要求被拒绝,临时起意,决定杀害被害人;随即操起圆凳,对准被害人头部猛砸。

被害人本能的抬手护住头部,但还是受伤倒地。

凶手见被害人倒下后,想想还是不保险,遂又拿起方凳对其继续实施打击,终于杀害了被害人。

杀人之后,凶手想过逃跑,或者想在现场找到某个特定的东西。

凶手着急的翻找,因此才弄坏了抽屉拉手。

然后凶手把皮箱搬到厨房查看了一下,没什么想要的东西,决定离开现场。

在走人之前,他想到了毁灭罪证,遂打开了煤气阀门,企图制造火灾烧毁证据。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法律特征分析

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法律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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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害的受害者。正是这种实体受害性,望。其次, 什么是刑事被害人。 根据对被害人的上述分类, 刑事被害人就是遭到犯 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自然人。刑事被害人是以分析 和研究犯罪现象为基础的, 以对被害人的理解为逻 辑前提的, 实质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人。正是 刑事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 接侵害, 所以他们有要求参与刑事诉讼, 惩罚犯罪分 子, 保障自己受损权益的强烈愿望和要求。第三, 界 定刑事诉讼被害人。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被害人 是实体向程序转化而区分的两个概念。刑事被害人 是从实体角度而言的, 而刑事诉讼被害人是从程序 角度而言的。因此在定义刑事诉讼被害人时, 首先 就应考虑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关系。只有在 刑事诉讼法上赋予刑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参 与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被害人才能成为刑事诉讼被 害人。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 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的依法可以参加刑事诉讼程序 的实现自己权利的当事人。它具有三个实质特征: 一是以刑事被害为前提, 二是享有刑事诉讼权利为 基础, 三是以制裁犯罪 人、 实现自 己合法权利为 目 的。同时又具有一个形式特征: 具有当事人的诉讼 地位。 二、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法律特征 ( 一) 以刑事被害为前提 其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已发生的客观事
! ! 收稿日期: +//% , $/ , +/ 作者简介: 李! 华 ($#*’ , ) , 男, 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讲师, 法律硕士。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二〇〇六年第六期 ! # !" 实是刑事 诉讼被害人的前提 特征。有学 者称之为 “受侵害的客观性” , 并将其概括为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 过去性: 刑事被害是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 而不是以后将要发生的事实或者可能发生的预期事 实; 第二, 客观性: 受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即它 们不是被害人凭空编造的事实或者是主观臆断的事 实; 第三, 直接受害性: 已经发生的损害是由侵害人 犯罪行为造成的, 侵害行为与被侵害的事实之间存 在直接的、 必然因果关系。 刑事被害性从实体角度上规定着刑事诉讼被害 人的本质。刑事诉讼被害人正是财产、 人身权益受 到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 所以他们与案 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因此, 有理由在刑 事诉讼中赋予被害人相当的诉讼权利, 使其成为真 正的刑事诉讼当事人, 充分地参与刑事诉讼, 以更有 效地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障。从而, 刑事诉讼被害 人是以刑事被害这一客观事实为前提。 ( 二) 以制裁犯罪人、 实现自己合法权利为目的 从生物学分析, 生物本能之一就是当受到外界 侵害时, 总要作出相应的反应以自卫。作为高级生 物之人, 当受到侵害, 进行自卫 性救济是天然 之本 能。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人做任何一种意志活动 一般包括采取决定和执行决定的两个阶段。人在作 出决定时总要进行行为动机的斗争, 以确定行为目 标, 最后选择行为的方法和方略进行行为。刑事诉 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 其本 能就是要制裁犯罪人, 保护和救济自己受到损害的 合法权益。故刑事诉讼被害人正是以为制裁犯罪分 子、 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刑事诉讼进程中 来的。 (三) 以享有诉讼权利为基础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到国家、 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家承 担着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维护社会的稳定的秩 序的主要责任。但是, 犯罪行为同时还严重侵害了 受害者的个人的权益, 加之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实 体上的权益受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 往往在犯罪发 生之时多处劣势, 受犯罪侵害之后更是如此, 其受损 害权益急需得到救济。所以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人 权保护也应该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关注的重要 面, 而不应该让刑事诉讼被害人成为 “被刑事司 法遗忘的人” 。因此, 赋 予刑事被害人适当的刑事 诉讼权利, 使其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以刑事诉讼被 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也应 该是理所当然之事。

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在当今社会,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给无数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了解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对于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心理特征。

首先是轻信心理。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每天都会接收到大量的信息,而对于一些看似权威、专业或诱人的信息,很多人在没有充分核实的情况下就轻易相信。

比如,收到一条自称是银行客服发来的短信,告知账户存在风险需要进行某些操作,被害人可能因对银行的信任和对风险的恐惧而不加思索地按照指示行动。

其次是贪婪心理。

不少电信诈骗都以高额回报、幸运中奖等为诱饵,勾起被害人内心的贪婪欲望。

一些人渴望一夜暴富或者获取不劳而获的利益,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陷入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再者是恐惧心理。

诈骗分子常常会制造紧张、恐怖的氛围,威胁被害人可能面临严重后果,如法律制裁、财产损失等。

在恐惧的驱使下,被害人可能会失去冷静思考的能力,盲目听从诈骗分子的摆布。

还有从众心理。

当看到周围有人似乎通过某种方式获得了好处,或者听到一些关于成功案例的传言,部分被害人会受到影响,觉得自己也不应错过这样的机会,从而放松了对潜在风险的警惕。

此外,孤独心理也容易使一些人成为电信诈骗的目标。

尤其是老年人或社交圈子较窄的人群,他们渴望与人交流和得到关注。

诈骗分子往往会利用这一点,通过嘘寒问暖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

不同年龄段的被害人,其心理特点也有所不同。

年轻人通常对新技术较为熟悉,但可能因社会经验不足、过于自信而容易上当受骗。

例如,一些年轻人在网上追求所谓的“兼职赚钱”机会,却未意识到其中的风险。

中老年人则可能因为对新的通讯手段和金融知识了解有限,难以分辨真伪信息。

他们更倾向于相信传统的沟通方式和权威机构,一旦诈骗分子伪装成这些形象,中老年人就容易中招。

在性别方面,女性可能更容易受到情感类诈骗的影响,比如以“恋爱交友”为幌子的诈骗;而男性在涉及投资、商业机会等方面的诈骗中更容易成为目标。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人文学院090601017609非师6班——刘宁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

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

而被害人,又称犯罪被害人或受害人,是指因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直接或间接使身心、经济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或侵犯的人。

一、被害性。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如性格、气质、素质、能力、人格倾向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例如脖子戴着粗大金项链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潜在的加害者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后因为害怕不敢报警,导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这个弱点而再次对受害人进行犯罪行为。

受容性,是专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它可分为自觉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计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丧失而自愿受容,后者是指迫于屡次控告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当不得已服从的受容。

例如某人长期被害,由于被害情况得不到缓解或消除,被害人就会产生一种无知无觉、麻木不仁的状态,视被害为当然。

敏感性是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对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此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和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自律自卫能力的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二、互动性。

所谓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 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2017-2018司考刑诉知识:被害人的概念与特点广义的被害人, 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即本节所讨论的被害人, 是狭义的被害人, 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 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 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而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以下两种:(1)在自诉案件中提起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被称为自诉人。

(2)在刑事诉讼中,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 具有以下特点:(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 而且更有着要让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

(2)被害人通常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被害人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 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 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全面维护其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 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

但是, 由于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抗诉权。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在犯罪学领域中,被害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损害或伤害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承受了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失。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以及他们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被害人在犯罪学中有一个相关的概念,即“受害者化”。

这是指被害人在经历犯罪后所经历的一种心理过程。

他们可能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以及其他负面情绪。

这种情绪反应常常伴随着受害人在生活中的一系列困难,例如睡眠障碍、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健康问题。

受害者化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帮助我们理解被害人在犯罪后的心理变化,以及如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即“次生/二次/再次/反向受害”。

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除了直接受害者外,还有其他人受到间接的影响和伤害。

比如,当一名妻子被她的丈夫虐待时,她的孩子也会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即使他们没有直接成为受害者。

这种受害形式在家庭暴力、儿童虐待等犯罪活动中尤为常见。

了解次生受害的概念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另外,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即“恢复/复原/康复”。

这是指被害人在犯罪后恢复正常生活并克服心理创伤的过程。

康复可以包括医疗治疗、心理咨询、社会支持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帮助。

在康复的过程中,被害人往往需要重建他们的自尊和信心,同时也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爱。

理解康复的概念是帮助被害人重建他们生活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受害人再次成为犯罪行为的目标。

此外,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即“保护措施/保护机制”。

这是指社会和法律系统为保护被害人提供的各种措施和机制。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配偶保护令、目击者保护计划、隐姓埋名等。

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害人的安全,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了解保护机制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保护被害人的措施和政策,并为改善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基本属性论文

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基本属性论文

试论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的基本属性犯罪行为一般都具有犯罪任何被害人两个主题。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对于犯罪人和犯罪现象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特别是对于犯罪人的特点和基本属性的研究有了丰厚的研究成果。

事实上,犯罪被害人处于被害状态中往往有着特定的基本属性。

犯罪被害人本身被害状态下的基本属性也对犯罪有着诱发或者辅助的作用。

一、基本概念1.被害人被害人通常是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从法学角度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第一,在民法中,被害人是指于民法调整的人,通常也成为受害人:在刑事法律范围内,被害人则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被害人是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

其次,被害人是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

再次,被害人仅指受有损害的自然人。

[ 戎景,犯罪被害人被害性的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

2.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下的基本属性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下的基本属性(以下称为“基本属性”)主要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或者与犯罪有关的主体特征和条件,这些特征和条件反映了被害人的容易被害的属性。

具体而言,这些属性是促使犯罪被害人易遭受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的总称。

二、犯罪被害人被害状态基本属性的特征每一个社会人都有着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且这些属性的具体表现方式都因人而异。

在这众多异质的属性中,有一些属性对犯罪有着诱发和辅助作用。

这些基本属性也有着自身鲜明的特征。

1.犯罪诱发性基本属性最鲜明的特征之一就是对于犯罪的发生能够起到诱发和促进作用,这些属性能够促使被害人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对象。

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明显的具有挑衅性或者诱惑性的行为属性,例如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对犯罪人的凌辱、殴打;富人的炫富行为或者女性的轻薄行为等挑衅性的或诱惑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属性恰恰成为了促使了犯罪的发生直接导火索,这也就是犯罪学领域通常所说的“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导致犯罪”。

2.对犯罪情景的顺应性基本属性对犯罪情景的顺应性是指被害人存在着容易接受加害人的诱导或容易成为被选作侵害对象的因素,被害人本身对被害状态、被害情境具有一种无意识的顺应的特性。

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定

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定

一、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之中。

《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是结合其他条款,例如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存在模糊的认识,例如“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能否享有与辩护人同等的阅卷权等等。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身份是明确的。

例如盗窃案的失主、伤害案的伤者等等。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

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被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司法机关认为的“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基于各种考虑,他们不接受自己在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

二、经济犯罪有哪些种类1、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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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的被害性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首要特征。

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有利犯罪的一些条件。

这些条件是诱发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或者是加害人实施犯罪时可以利用的条件。

•被害人的被害性表现为3个方面:•(1)被害的倾向性。

即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生理、心理特征。

•(2)易感性。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容易受到他人感染、控制,容易顺应或接受被害的环境的特征,如轻信。

•(3)被害人的易受性。

被害人的易受性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对其自身的被害人地位认同、容忍。

•2、被害人的互动性
•即在犯罪发生前与发生过程中,被
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人促进了犯罪,而犯罪人又造就了被害人。

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模式有以下几种:
•(1)犯罪人主动攻击模式。

•(2)被害人推动模式。

•(3)冲突论模式。

•(4)“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5)自愿的被害人模式。

•3、被害人的可责性
•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被害人对其被害事实有一定的推动或诱发作用,因而,从道义上具有可责性。

研究被害人的可责性的目的是对有责的被害人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从而预防和减少被害。

•分析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责任,有四种情况:
•(1)完全有责的被害人。

即被害人实际上是最初的加害人。

•(2)被害人的可责性大于犯罪人。

•(3)被害人的可责性等于犯罪人
的可责性。

•(4)被害人的可责性小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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