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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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优化税收服务,引导纳税遵从,提高稽查效率,扩大稽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查预告制是稽查局在稽查实施环节前,要求稽查对象对检查时段内纳税情况、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制度。

第三条稽查预告对象为经批准的专项稽查检查户。

第四条稽查局选案部门按3-7个法定工作日确定预告对象的自查、自纠期限,并将《税务检查预先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送达预告对象。

第五条预告对象应将自查出的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税、费及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并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自查补缴”,对自查期限内未解缴入库的税、费、滞纳金,由稽查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应在预告期满的次日进行税务检查。

第七条稽查局对预告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稽查局选案部门应按规定将预告对象自查申报缴纳情况汇总统计(格式见附件2),并报第一稽查局备案。

第九条稽查预告制不适用于征管系列的日常检查。

第十条本制度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税务检查预先告知书(略)2、企业自查补缴情况统计表(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95号2001年4月23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省局要求各地,一要加强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资金来源;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奖励标准控制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严肃奖励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奖励基金;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和举报奖励的保密工作,严防因工作不当发生泄密事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对奖励个案的宣传,并注重宣传方法,以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税,增加案源,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创造条件。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按本办法对举报偷税、逃税追缴欠税、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精神奖励包括对举报人口头表扬和公开表彰宣传。

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前征得当事人同意。

物质奖励包括奖给举报人现金或实物。

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稽查分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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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的,直接纳入日常检查;
(三)纳税人涉嫌偷逃、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虚开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地基层国税机关应当按季定期召开纳税评估情况汇总分析例会,对本地区 纳税质量情况作出整体性的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提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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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照检查和自我纠正。 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纳税评估终结后,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四条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纳税 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 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税种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涉及到的相关文书等暂由各市(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推进诚信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四川国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疑点或问题,邀请纳税 人到税务机关了解询问,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工作方法。纳税约谈不仅是纳税评估 的重要程序,更要作为国税机关在各项征管活动中搞好税务行政提示、指导以及加强与纳税 人沟通的工作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三)稽查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 和纪律

1、保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然包括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规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应当属于保 密范畴。通常情况下指公务活动及内部管理中, 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 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仅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 悉或了解的工作事项。所谓“不宜公开”是指, 公开后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或正常生 活秩序,会使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权失去保障的事项。
二、税务案件的管辖

稽查执法权的管辖:就是稽查执法权在国地税部 门、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如何划分的问题。
管辖问题是税务稽查执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有稽查执法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管辖范围内 进行,超越边界即为违法,牵涉到:国家税收收 入和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查处法定权限和 程序问题;行政相对人的负担问题;查处效能问 题;


(5)注重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选案。将其作为提高 税务稽查工作针对性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 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将选案 流程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 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等四个部分,流程更 加清晰,要求更加明确,引入“案源信息”概念, 确保稽查对象选择的准确性。 (6)取消了原《规程》中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 查案件的检查、处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简易程序取消后,明确稽查 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实施检查,最终由 审理进行定案并交付执行的流程。

(一)管辖原则



1、在上下级之间、同级税务局之间、同级 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在所属税务 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 2、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管辖:由违法 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例 如发票贩卖和发票制假案件。 3、兜底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9号】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

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新立案的案件均以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

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试点【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35号【发文日期】2002-05-08【实施时间】2002-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证、分类管理的治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几年来全省推行纳税申报分类管理的有效经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我们正在确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体现的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与法律意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诚信纳税,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的客观需要,既是构建新型征纳关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一方面,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纳税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激发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热情;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增强依法治税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而改善治税环境。

纳税人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我省地税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实施是否顺利,成效是否明显,取决于广大地税干部的认识和对其内涵的把握程序,取决于广大纳税人的参与和认同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今年税法宣传的主题,开展多层次、多方面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大家深刻领会推行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9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293号2000年10月18日)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附后)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均列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大案要案,各地应按国税发[2000] 156号文件规定向省局报告:(一)单位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且造成税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非法印制发票的;(五)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

二、凡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均应在如下时间内报告省局:(一)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四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二)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五条、第六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之R起或接到之日起20日内报告;大案要案查处进展情况及上级指定报告案件、紧急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报告时间,严格按照156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49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一般性解释工作。

3、省财政厅承担的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交财政部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2、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及国家、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征集)、管理、稽查;编制地方税收长远规划没和年度税收计划;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及基金(附加、费)减免的具体事项。

(三)负责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25•【文号】税总发〔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25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

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

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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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1999﹞1号
【发文日期】1999-01-04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改革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扩大稽查广度,强化稽查力度,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查处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扩大稽查面,每年查户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户数的三分之一;重点纳税户每年要稽查一次,并将年缴纳地方税五百万元以上纳税户的稽查情况专题上报省局。

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对涉及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各地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中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
一、稽查机构。

各市(地、州)、县(市区)均应设立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名称为XX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同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处、科、股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稽查局负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

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副科级。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二、职能划分。

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建立“大征管、大稽查”模式。

各级地方税
务局稽查局建立后,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内设的检查机构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建帐建制、税款催缴、税款结算、税务代理等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事项的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1.制订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2.考核、指导、协调、检查下级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3.统一归口部署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
4.查处偷、骗、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受理涉税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工作,承办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涉税案件;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他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7.配合政法机关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8.总结推广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9.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0.完成领导、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收入,由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收缴,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

三、人员配备。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要求,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查局。

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1999年稽查局人员配备要达到同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征收分局和稽查局实有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四、执法权限。

县级以上稽查局要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税种等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对外检查权、强制执行机、处罚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但对下列案件应以地方税务局名义处理。

(一)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置的涉税犯罪案件;
(二)拟行政处罚超过一倍(不含一倍)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其它特殊案件。

五、执行时间。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要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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