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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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1999﹞1号
【发文日期】1999-01-04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改革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8]7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扩大稽查广度,强化稽查力度,省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贯彻执行。
查处涉税违章违法行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扩大稽查面,每年查户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户数的三分之一;重点纳税户每年要稽查一次,并将年缴纳地方税五百万元以上纳税户的稽查情况专题上报省局。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对涉及违法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各地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中的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
一、稽查机构。各市(地、州)、县(市区)均应设立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地方税务稽查机构名称为XX市、地、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同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处、科、股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稽查局负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副科级。县级以上(含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二、职能划分。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建立“大征管、大稽查”模式。各级地方税
务局稽查局建立后,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内设的检查机构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建帐建制、税款催缴、税款结算、税务代理等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事项的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1.制订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2.考核、指导、协调、检查下级地方税务稽查工作;
3.统一归口部署地方税收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
4.查处偷、骗、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5.受理涉税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工作,承办领导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涉税案件;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他涉税违法违纪行为;
7.配合政法机关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8.总结推广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9.配合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0.完成领导、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收入,由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收缴,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负责查处的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
三、人员配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要求,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查局。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1999年稽查局人员配备要达到同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征收分局和稽查局实有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四、执法权限。县级以上稽查局要严格按照《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税种等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对外检查权、强制执行机、处罚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但对下列案件应以地方税务局名义处理。
(一)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置的涉税犯罪案件;
(二)拟行政处罚超过一倍(不含一倍)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其它特殊案件。
五、执行时间。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要求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