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1总则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下同)配套公建的设置指标应符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的规定,并按下列指标进行总体控制:

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千人指标为平方米(人均平方米)。

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的千人指标为平方米(人均平方米)。

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总面积与居住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100。

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一般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最少不得低于%。

居住区各级配套的项目应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表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两级的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或未达到组团级的,应配建组团级的设置项目。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小区,或小区和组团之间的,除配建低一级应设置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级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配套公建。

表列项目的内容可按具体情况调整,表列的一般规模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济合理性或经营管理需要决定的,供有关项目配建时参考。

商业服务类的各项目,在符合规定的分级、分类千人指标的条件下,可进行合并、调整。

为节约用地,使用性质相容的配套公建宜采用综合楼或组合楼;居住区运动场宜与学校运动场结合设置;自行车库应结合住宅设置。

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道等设施。

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

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

在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时,应注意保留公建发展备用地。

配套公建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规定。

2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中心菜场和集贸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

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中心菜场、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08-7-96)的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3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

幼儿园、托儿所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托儿所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组团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均匀分布在各组团之间。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面积表-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指标(居住区级)单位:平方米-表

兼椃旨凶饔/FONT>

80配电站10KV

可独立或在

建筑内设置150350.0

用地以独立

设置计

注:①居住区有煤气、液化气供应的,不设煤饼店和加工处;居住区供应液化气的,应独立设置液化气供应站。②独立的居住小区应加设邮政所。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1总则

随着上海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1973年曾汇编了居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提出38个项目;1979年在住宅建设大规模发展基础上,汇编了上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并附居住区、街坊级(小区)公共建筑指标表,并分列了居住区、小区配建的项目共76项;1985年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增加了集市管理、税收等机构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并扩大了部分行政管理机构的面积,去掉了饲料收集站等,上报72项目,另增补10项,共82项。

近年来使用的《上海市居住区(含小区)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1988年10月29日沪建规(88)第613号批复),列有表格,但无条文。上述规定对住宅建设、方便居民生活起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现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并结合上海市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对于旧区改建或郊县城镇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根据现状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参照本规定合理地删除或增加相应的配建项目,补充完善。

本规定对居住人口规模定为:居住区级一般为50000人左右,相当于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当街道办事处管辖规模超过5万人时,超过5万人部分的行政管理类千人指标按二分之一计;小区级一般为20000人左右,主要对应中小学的配置;组团级一般2500人左右,相当于居委会管辖规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