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7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呢?谁有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违法征地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店铺律师整理了相关条⽂,欢迎⼤家阅读!《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有哪些关于⼟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谁有权征收⼟地《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地破坏,⽤地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地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
复垦的⼟地应当优先⽤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地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程建设需要⽤地的;(五)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开发建设需要⽤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其他情形。
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要讲“铁证”
资源导刊 2014/8案 例2014年5月,某市盛世铭达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与公司相邻的某村集体土地扩建二期工程,该宗地所占用21100平方米(合31.65亩)的土地中,有18967平方米占地类型为空闲地;213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一般耕地。
国土部门发现后,多次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屡停屡建。
2014年6月,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土部门正式批准立案。
在分析该案时,大家一致认为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村集体土地扩建二期工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违法占地如何裁量引争议处理土地所有权纠纷要讲“铁证”□刘泉锋 王建武 薛建强地,虽然有土地亩数,但没有四至,没有政府专管部门的批文,没有征地手续,本应在五七高中停办以后将该地归还村里,但镇政府不仅没有归还土地,而且改变土地用途,此行为引起该村村民的强烈不满。
国土部门受理此案后,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采取双方提供证据、现场踏勘、调查取证的方式,对该地块进行了调查。
在双方提供证据阶段,A镇政府提供了购置原大队河滩地收据存根复印件、支原大队河滩地现金支票复印件、支原大队地价款复印件、个人领条复印件、购置原大队土地收据存根复印件、购置原大队土地收据存根复印件。
B行政村提供了关于原乡镇政府占用村河滩地一事的说明。
依照程序,国土部门向争议方下达了现场勘测通知,勘查测绘单位对争议土地进行了现场踏勘,确定了争议区面积。
为取得相关证据,调查人员还到教育体育局、档案局仔细查阅了历史档案资料。
同时,他们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并向与原学校等多名无利害关系人和B行政村部分时任和现任村组干部及群众了解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B行政村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应归其所有,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争议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而多名与原五七高中无利害关系人一致证实现争议土地(学校占地)在1975年学校占用后由原乡镇公社给B行政村做过补偿,A镇政府提供的有关票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范本1:正文:章节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1.1. 土地法律法规依据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1.2. 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1.2.1. 违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用地建设的行为。
1.2.2. 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
1.2.3. 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3.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1.3.1. 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2. 对违法占用保护区内土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1.3.3. 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进行处罚。
章节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2.1. 查处环节2.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
2.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
2.2. 处罚环节2.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
2.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时限。
2.2.3. 告知违法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3. 处罚结果的执行2.3.1. 违法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
2.3.2. 违法当事人进行整改,消除违法行为。
2.3.3. 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
章节三:处罚时限3.1. 查处环节的时限3.1.1. 受理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的通知,需在X天内完成。
3.1.2. 初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需在X天内完成。
3.1.3. 依法开展取证工作,需在X天内完成。
3.2. 处罚环节的时限3.2.1. 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需在X天内完成。
3.2.2. 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X天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①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占批准面积比例20%以上(含20%)50%以下(不含50%)
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占批准面积比例50%以上(含50%)
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序号
XX违规行为
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不设自由裁量情形
处土地复垦费的1-2倍罚款
序号
XX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7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用于开垦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不含30公顷)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XX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
非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1、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2、处以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每平方米5-30元罚款
2、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3、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
4、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土地管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或措施1 非法占用土地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一般农用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耕地(含基本农田),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国家、省另外规定具体标准的违法用地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2 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近年来,土地违法问题在我国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违法现象。
这些违法行为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并在案件行政处罚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情况。
对于不同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强制还原等措施。
具体的罚款标准根据违法土地占用面积和违法期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越大、违法期限越长,处罚金额也就越高。
同时,还可以要求违法占用者按照规定进行还原,以恢复原有的土地状态。
其次,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停止交易、收回土地使用权、罚款等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根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会被要求停止交易,并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最后,对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罚款等措施。
具体的处理措施和标准根据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方式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会被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除了上述提到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其他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扣土地使用证、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也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定。
(完整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有关条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
制约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
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引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是国家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一致性,必须建立一套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本文将探讨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重要性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通过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由于执法人员个人主观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处罚结果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标准将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规范化,使处罚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透明性。
标准的制定和公示能够让受处罚单位和个人了解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措施,从而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同时,公众也能够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
最后,自由裁量权标准还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各地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都应该遵循相同的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的程度。
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各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减少执法实践上的差异和不确定性。
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尽管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制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由于标准的制定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众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
为了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应该加强公众的参与,倾听各方意见,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偏颇。
其次,在标准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
标准应该明确列出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此外,标准应该及时更新,跟随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最后,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加强。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完善相关的督查机制,确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0%
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0.5倍以下
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0.5—1倍
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1—1.5倍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违法行为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
罚款0万元(含50万元)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500—600元
面积在5—10亩 (含1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600—700元
面积在10—20亩 (含2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700—900元
面积在20亩以上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900—1000元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元。
基本农田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25元;
其他耕地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15元;
其他土地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5元。
基本农田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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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L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1i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o.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O.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i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倍—2倍。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的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O.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O.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3335-66G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I.5倍—2倍。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I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奴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IO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IO-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 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 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 元罚款。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O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20元。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昭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O元以上3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