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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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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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整党运动
中国共产党随着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党的队伍也在迅速壮大, 中国共产党随着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党的队伍也在迅速壮大,到 1950年6月底已发展到 月底已发展到500万党员,党的组织和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 万党员, 年 月底已发展到 万党员 和各个战线上。绝大多数党员在党的教育下,刻苦学习, 和各个战线上。绝大多数党员在党的教育下,刻苦学习,坚决执行党 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己, 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己,在革命道路上不断作出新的成 但是,确有一些党员在革命胜利后, 绩。但是,确有一些党员在革命胜利后,滋长了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 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 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有一些党员错误地认为 民主革命的胜利就是“革命到头了” 因而停顿下来不求进步, 民主革命的胜利就是“革命到头了”,因而停顿下来不求进步,产生 退坡”思想;执政党的地位, 了“退坡”思想;执政党的地位,也使一些党员滋长了官僚主义和命 令主义作风;还有一些党员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 令主义作风;还有一些党员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击中而蜕化变 质。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级党委都先后制定了结合“三反”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级党委都先后制定了结合“三反”进行整党的具 体计划,使整党运动更加普遍和更加深入地开展起来。 体计划,使整党运动更加普遍和更加深入地开展起来。 这次党的整风以及整顿党的组织运动到1954年春基本结束。据资料 年春基本结束。 这次党的整风以及整顿党的组织运动到 年春基本结束 显示:在当时总数为650余万的党员中,共有 万人被开除出党或被 余万的党员中, 显示:在当时总数为 余万的党员中 共有41万人被开除出党或被 劝告退党,占党员总数的6.3%。 劝告退党,占党员总数的 。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郑筱萸被判死刑始末

郑筱萸被判死刑始末

2008年11月(上)●文◎徐江善2007年5月29日。

新华社向国内外发出一则电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则电讯一经发出立即被世界各大通讯社和各大网站转载。

正如许多人所预料的一样,郑筱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他的上诉状中,他承认自己有罪,但认为自已“罪不至死”。

而他的罪行是否至死.关键在于。

情节是否特别严重”。

2007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郑筱萸案。

诉讼双方的焦点集中在这一案件。

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上。

死刑的两个要件法院宣判郑筱萸的罪状有二:一是玩忽职守罪;二是受贿罪。

根《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和第383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是对上诉人判处死开l j的,必要条件之一。

郑筱萸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是7年最高限,最高限也“罪不至死”。

导致他死刑的还是受贿罪.且。

情节特别严重”——他有8宗25次受贿经历。

法院判定郑筱萸直接或通过妻子受贿金额高达649万余元,远远超出法定金额,剩下的就要看情节是否特别严重了。

据一些法律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进行列举式规定。

最高法院对此也没有做出司法僻释。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来区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否索贿;是否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非法利益;是否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退赃,有无悔改表现,能否坦白交代;是否是累犯;是否是多次;赃款用途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受贿的财物是否属于国家救灾、防汛、优抚、救济款项。

被执行死刑的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

被执行死刑的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

被执行死刑的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作者:金旺来源:《检察风云》2018年第20期今年夏天,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案曝光并且持续发酵。

因此案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于7月23日分别作出指示和批示,要求严查,又于8月17日分别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该案调查情况汇报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目前已有多名相关官员受到引咎辞职、免职、责令辞职、深刻检查、被宣布调查等处理。

同时,各类媒体对此案做了大量连续报道,人民群众也在热切关注着此案的进展情况。

回到11年前的 2007 年1月24日,当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要求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

从普通青年到国家食药监局最高“掌门”郑筱萸1944年12月生,福建省福州市人,1963年9月考入复旦大学生物系动物及人体生理专业,1968年12月大学毕业,与同班同学刘耐雪完婚,随后一起分配至浙江省杭州市第一制药厂工作。

该厂是当时浙江最大的国营医药企业,几经变迁后更名为杭州民生制药厂。

郑筱萸从技术员起步,于1979年3月起先后任该厂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技术科科长、计划科科长兼企业整顿办公室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

1991年2月起先后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主席、党组书记。

在他50岁时,升任当时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成为当时比较年轻的副部级官员。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他随即出任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正部级),并于2003年5月在机构合并中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5年6月22日,年满60岁的郑筱萸被免去国家食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

此后,郑筱萸担任中国科协旗下的中国药学会理事长。

郑筱萸此次被免职是因为他过了正常的60岁退休年龄。

贪官议论文

贪官议论文

作文反面素材:贪官刘志军近几次的国务院部委调整中,每次都会提到铁道部的撤并问题,但是基于铁老大的特殊历史地位,尽管舆论一提到多次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的合并,但是至今铁道部仍然屹立不倒,并且铁道系统内部依然是自己管自己,具有其他部委、系统不可比拟的独立性。

但是2011年,铁老大也终于低下他高贵的头颅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40人死亡,随后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高铁、动车组的故障消息,曾经自称拥有全世界最安全最稳定的高速铁路运行系统的铁老大,一次又一次的往自己的脸上扇耳光。

不过铁老大的噩梦不仅是这些,铁道部的“总舵主”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也在今年被免去了职务。

曾经无限风光的铁老大在短短一年内几乎就要被质疑压倒了,不过我们还是欣喜的看到铁老大在痛定思痛之后,终于在今年开通了呼吁多年的实名制购票和网络购票。

铁老大在丢了一年的人之后,终于有了重新站立起来的迹象。

文强怨天尤人二审维持原判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已走近人生末路。

初落马时,他曾面对镜头痛哭流涕,后悔自己醒悟得太晚。

但他在痛悔之余似仍心有不甘,在悔过书中用大段篇幅发牢骚,怪组织多年没提拔自己。

把自己腐败的原因部分归结为仕途多年原地踏步,没能升官,升官不成,就乱用权,升官不成便腐败。

纵观贪官的人生绝唱,虽然滑稽可笑,但其中不乏警世恒言。

面对死神的召唤、厄运的降临,求生的本能让贪官不得不丢掉一切伪饰,将真实的一面示人,或垂死挣扎,或乱踢乱咬,或摇尾乞怜,或良心发现,或实话实说,一失足成千古恨。

荀子云:前车覆,后车戒。

廉洁从政,自警自省,愿各级官员从贪官人生悲情绝唱中受到警示。

作文素材:贪官末日十大悲情绝唱《论语》有言: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贪官也不例外,他们在台上得意忘形、不可一世,一旦落马便惨惨戚戚,叫苦不迭,哀鸣不止,往往出语雷人,惊世骇俗,让人忍俊不禁。

以笔者观察,纵观落马贪官末日,主要有十大人生悲情绝唱?其一:胡长清磕头求生因为自知罪孽深重,在法庭上,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

郑筱萸

郑筱萸

凭心而论,我算不上贪得无厌,否则,身居如此高位,居心敛财的话,何止这区区几百万?诸多落马的高官,也并非个个天生长着一付贪婪的嘴脸。

当初假如有刚性的分权制衡机制,假如有刚性的民主决策制度,假如有刚性的亲属回避制度,假如有……我能走上这条不归路吗?近日,在安徽省亳州市的检察长座谈会上,该市检察院检察长陶芳德宣读了一份特殊的遗书——《悔恨的遗书》。

《悔恨的遗书》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前写下的。

从郑筱萸的忏悔中,陶芳德专门挑出了三句话,为与会人员细细解读。

这三句话是:“我这个单位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当官一定要负责任”、“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9月7日《检察日报》)真可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亡,其鸣也哀。

”看郑筱萸的遗书,感觉到这三句话确实“朴实无华”,发自肺腑。

虽然这是郑筱萸迟到的“觉悟”,但却是他发自内心的忏悔。

也许有人问,这迟到的忏悔有什么实际意义?有。

忏悔就是洗礼一个人的灵魂,这个意义非常重大。

苏格拉底临刑时想到欠人家的一只鸡,让弟子替他处理这件事,对他来说这件事很重要,死也要死得清白,不欠账。

对人民有罪这是一笔最大的账,郑筱萸的忏悔是一个不应缺失的觉悟。

他能够在临刑前忏悔,反思人生,说明他的人性还存在。

只可惜这个忏悔来得太晚了,如果他在违反党纪并滑向犯罪深渊之路上早些警醒,早些向组织说出这些话,可能结局会完全不同。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我感到郑筱萸的遗书,特别是他留下的三句“大实话”,震撼人心,从反面给我们各级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

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对这三句“大实话”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个干部走上领导岗位,掌握了权力,同时也就有了不同于一般人的重大责任。

因为他们的一个主意、决策甚至态度,往往关系到一项工作的成效,关系到一个单位的兴衰,并在全局上产生重要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就是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责任重于泰山”,“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做好各项工作,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郑筱萸的介绍

郑筱萸的介绍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 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 刑。 • 据悉,郑筱蓃是我国讫今为止第四个被判 处死刑的省部级高官。消息传出后,在社 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网络上更是热议 不断。
• 周航浙 江省药监局局长 受贿折合约400万元 死缓 • 于庆香 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 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判15年 • 米养素 陕西省药监局助理巡视员 收受贿赂 立案调查 • 郝和平 国家药监局司长 受贿款物折合100多万元 一审被 判15年 • 曹文庄 国家药监局司长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一审被判死 缓 • 刘玉辉 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 批捕 • 卢爱英 国家药监局处长 立案调查 • 王国荣 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 立案调查 • 刘永久 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 批捕
郑筱萸在职期间,三大现象
※现象一:全国每年上报给国有药监部门等待审 批的药品成千上万,但没有关系,没有金钱从中 润滑,大都石沉大海,扔在柜子里无人理睬,堂 而皇之的理由多的是。 ※现象二:研制一种药需要耗费几年十几年,只 要给药监部门的人送去金钱,就会轻易拿到这些 资料。 ※现象三:假药遇到严重后果,媒体被摆平,受 害者被监控,专家被威胁甚至被买通,几乎所有 拦截机制都失效了,几乎所有救援机制都没能为 受害者提供应有的救济。
在经过一年的市场整顿之后,郑筱萸启动 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2000年6月9日,国 务院批准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 案,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 理。2000年改革之后,所有药品的审批从 省转移到了中央。
地标升国标
●药监局规定,从2002年12月1日起,大部
分上市药品将统一使用国药准字的文号,药 品的地方标准将不复存在。
●虽然治理了医药市场的乱,但是相应的监 督措施却没有到位,为药品审批等药监工作 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温床。

处极刑十位贪官“临终感言”

处极刑十位贪官“临终感言”

处极刑十位贪官“临终感言”《论语》曾子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

”面对死亡,功名利禄烟消云散。

昔日的辉煌,转瞬似浮烟;满堂的金银,不过如粪土;周围的亲信,树倒猢狲散。

一声长叹,几声凄呖。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细数落马贪官末日,几多无奈,几多留恋,但更多的是深深的悔憾……。

盘点被处极刑的十位贪官,听听他们人生终点的“感言”:郑筱萸“良心发现”。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纵容手下烂批新药,仅2004年一年就批准了10009种,一年平均每12分钟就有一个药品获得批准。

钱装到了他自己和身边人的口袋里,而副作用却在患者身上显现。

他在临刑前一天留下的遗书中说,“明天就要死了。

临死之前非常害怕。

在九泉之下能得到因为我而受到伤害的人的宽恕吗?”郑筱萸部分遗书内容:从我被判死刑这件事上,彻底地看出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王怀忠临死时就说过:看来这次中央反腐败是动真的了。

我的死刑再一次证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

我现在最后悔的是不该从政。

我1968年从复旦大学生物系毕业,我应该一直搞业务。

如果我一直搞业务的话,毫无疑问我现在早已经是教授了,我会照样生活得很好,我也就不会落得今天这样一个结局。

如果有下辈子的话,我绝不从政了!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胡长清“磕头求生”。

因为自知罪孽深重,在法庭上,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的态度十分谦恭。

每次发言之前或发言完毕都会说上一句“谢谢审判长”、“谢谢公诉人”,或者是“谢谢律师”。

一种求生的欲望在他心中涌动,他逢人便跪地求饶,乞求组织上能给他一条生路,哀求“放我一马!”“我是书法家,求你们不要杀我,我就留在这里免费给你们写字,天天写,每天给你们写一幅。

”2000年3月5日,胡长清在看守所接受了cctv《新闻调查》记者的采访。

在近两个小时的访谈中,胡长清时而声泪俱下,时而感慨系之,时而追悔叹息。

曹文庄:药监局大秘书的贪腐路

曹文庄:药监局大秘书的贪腐路

曹文庄:药监局大秘书的贪腐路作者:来源:《党史天地》2016年第19期药监局腐败窝案2007年5月16日上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涉嫌受贿罪和渎职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该案涉及8项受贿起诉和3项玩忽职守的起诉,涉嫌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645万元,其中人民币近500万元、港币100万元及美元3万元。

出人意料的是,郑筱萸当庭承认大多数指控。

自此,这桩药监局腐败窝案终告结束。

这桩药监局腐败窝案,在当年曾引起极大影响,而牵涉其中的药品注册司和医疗器械司是两大实权部门,掌管这两大要害部门的,正是郑筱萸的前后两任秘书曹文庄和郝和平。

负责侦办郑筱萸腐败案的工作人员透露,曹文庄东窗事发,是直接导致郑筱萸腐败案浮出水面的原因。

曹文庄,1962年出生于山东。

1984年从黑龙江商学院中药系毕业,顺利地分配到中国药学会工作,几经变迁,进入国家医药管理局,并成为时任局长郑筱萸的秘书。

与众多领导干部的秘书一样,曹文庄办事周到细致、小心翼翼,加上他城府很深的个性,很快便赢得了上至“老板”下至同僚的满意,他的仕途也展现出一派喜人景色。

果然,在担任了一个时期秘书后,曹文庄升任局办公室主任等职。

2002年,曹文庄结束了秘书生涯,担任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这一要职。

权力是柄双刃剑,当绝对的权力给他带来实惠和荣耀的同时,也使他的命运之舟驶入了歧途。

曹文庄大肆受贿当时,正是中国药业大规模进行药品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的“规范”时期,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药品存在所谓“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个标准,由此导致药品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威胁用药安全。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仅取消了地方审批药品标准的权力,将审批权收归国家药监局所有,同时也明确取消了地方药品标准。

一时间,企业为了尽快完成“地标升国标”,不影响生产销售,就在药品申报时纷纷造假,然后通过行贿方式,以求曹文庄等主管部门领导能够让其蒙混过关。

有关人士介绍,从新中国诞生到国家药监局成立之前的48年中,全国只有1.7万种药品。

为官之道--郑筱萸被判死刑的思考

为官之道--郑筱萸被判死刑的思考

为官之道--郑筱萸被判死刑的思考为官之道--郑筱萸被判死刑的思考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据说中国内地开放近30年来,郑攸萸成为第4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高官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而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郑攸萸的后一项罪名,玩忽职守罪,达到了该刑罚的最高处罚上限7年。

郑攸萸受贿649万元,这种情况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判决死刑,但是郑攸萸受贿导致的药品失控,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太大了,由此,据有关人士说可能更多的是从此案所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上作出的判决。

我认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职业风险,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

从机制上应当完善对他们的监督机制,使腐败失去出现和成长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贪污受贿腐败的根源和存在的理由。

由此可见,今后如何在法律和政策上完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必要的。

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还得有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

2007年中国十大案件

2007年中国十大案件

2007年中国十大案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死刑2.上海社保系列案多名官员获刑3.天津原检察长李宝金一审被判死缓4.原浙江交通厅长情妇以“特定关系人”被判受贿罪5.“上海首富”周正毅一审被判16年6.“纸馅包子”假新闻炮制者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7.北京城管队员李志强被刺死案小贩被判死缓8.余姚市政府“组织强制拆违”被判违法9.深圳市民挑战驾校强制培训案胜诉10.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首次胜诉获赔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死刑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8家制药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财物649万余元。

并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其中6种药品是假药。

郑筱萸伏法后,以郑筱萸为首的国家医药腐败窝案中多名涉案的高官纷纷落马。

入选理由:郑筱萸是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之后,第4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省部级高官。

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再次表明了中国反腐“刮骨疗毒”、铁腕治吏的坚定决心。

2.上海社保系列案多名官员获刑随着原上海市市长陈良宇秘书、上海市宝山区区长秦裕终审被判无期徒刑,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已进入收尾阶段。

继陈良宇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之后,上海社保案已有多名官员先后获刑。

其中上海社保案核心人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常务副总裁韩国璋,原上海新黄浦集团董事长吴明烈,原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总裁王国雄等四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入选理由: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的背后,有数十亿元社保资金遭到挪用,有数十亿元国有资金被借用违规入市炒股,有数亿元国有资产私相授受,有重大工程招标暗箱操作,涉及近30位政府官员、企业高管。

郑筱萸身后事_罗昌平

郑筱萸身后事_罗昌平

郑筱萸系列案让整个药监系统“蒙羞”,但中国药监之路将向何处去? 郑筱萸最后时刻京北小汤山附近,秦城监狱隐现于燕山东麓的层峦叠嶂之中。

7月10日,星期二。

上午8时许,关押于此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提出监室,接受行刑前的验明正身。

当天一早从市区赶来的北京市一中院的执行法官,向郑筱萸宣读了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

其后,郑筱萸用大约半个小时时间,为亲属立下遗嘱。

10时许,郑筱萸获准同妻子刘耐雪见了最后一面。

半小时后,郑被押上一辆死刑执行专用车。

最后,他被以注射死刑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12时许,新华社就此发表简要新闻通报。

自2006年12月22日郑筱萸被“双规”算起,至此整整200天。

无人能还原郑筱萸此时的心情,能够观察到的是,这200天里,郑筱萸一头黑发转为花白。

他为曾经的罪孽和风光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其间,郑筱萸案于2007年5月16日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开庭。

13天后的5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7年6月~2006年12月,郑筱萸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利,直接或伙同其妻、子收取财物合计649万余元。

法院同时认定,2001年~2003年间,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启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

其玩忽职守的严重后果是,部分药企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批文,抽查发现六种药品是假药。

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后,6月18日,此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

仅四天后,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院亦依法核准其死刑。

至此,郑筱萸成为改革开放近3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第四位副部级以上官员。

此前三人,分别是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

郑筱萸为何被判处死刑?中国刑法学界专家解读

郑筱萸为何被判处死刑?中国刑法学界专家解读

学科分类】犯罪学【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成为近年来我国第四名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

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三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

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基础上,因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的程度极其严重。

这也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

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郑筱萸“敛财术”大起底

郑筱萸“敛财术”大起底

郑筱萸“敛财术”大起底
高新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2007年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法院查明.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郑筱萸提出了上诉请求。

称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高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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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郑莜萸量刑重的原因两篇

郑莜萸量刑重的原因两篇

郑莜萸量刑重的原因两篇恩怨一:“地标”升“国标”中的巨额寻租郑筱萸最大的特点,就是把话一段段说,欺骗了不少企业。

建国后,大多数药品执行的是地方标准。

1998年,“地标”升“国标”开始了。

当时企业争得很厉害,比如一个“辽(宁)药准字”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果能最先升“国标”――变成“国药准字”后,其它省相同品种的批号都将被注销。

这次集中行动产生了巨大的“租金”。

几千个品种的药品都升了“国标”,你要生产药品必须找我,这就可以“收租”了。

一种药品“地标”升“国标”做完全部实验,企业至少投入60万,甚至上百万。

但企业获得什么了争到“国标”后,国家药监局又发文,以中成药为例,你虽然争到了“国标”,但还必须申报“中药保护”。

否则,国家药监局就可以批准其他企业生产这种国标药。

很多企业拿了几十万元,把“地标”升到“国标”后,就没有钱再去报中药保护。

这样曹文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现已被捕)等人就把企业的劳动成果,作为受贿的通道。

因为一个中药品种变成“国标”但又没申请中药保护,药监局就有批准仿制药的权力。

就行贿来说,“地标”升“国标”给的不多,重灾区集中在仿制药身上。

仿制的企业什么也不用做,就拿到现成的“国标”药了。

行贿受贿是公开的秘密,企业办任何一个批号必须拿钱,最低10万块,高的60万、80万甚至200万,而仿制国外的药品做出的“新药”没数百万批不下来。

于是,2022年前后,中国药品注册报批的中介公司逐渐兴起。

大多以医药咨询公司的名义出现,估计现在全国还有1500多家。

制药企业通过他们去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增加了交易的中间环节,说白了是要解决犯罪链。

你说我给负责审批的官员钱了,我都不认识他,怎么给钱实际上,中介公司充当这个角色。

增加了中间环节就没有法律罪证。

报批的中介公司和负责官员也未必很熟,但是他们之间有互信。

恩怨二:GMP认证“忽悠”全行业这是郑筱萸和医药企业最大“恩怨”。

全国处于不同发展状态的6000家企业,被GMP“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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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一中刑初字第15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郑筱萸,62岁(1944年x月x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住xxx。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7]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副检察长周晓燕,检察员杨琦,代理检察员马全、邓岩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筱萸及其辩护人张庆、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郑筱萸于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利用其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局长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犯有受贿罪;担任国家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略)二、玩忽职守罪(略)被告人郑筱萸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是导致药品监管失控。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对部分省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大量的药品批准文号系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期间以造假获得,现已被注销;二是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

在清查中已发现经郑筱萸批准换发了批准文号的个别药品已被确定以假药论处;三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消除隐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6年9月决定对全部已经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重新清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略)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筱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予以供认,对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辩称:1、国家药监局领导班子成员中无人提议将专项工作列入该局的工作重点,他当时认为该工作就是注册司的一项工作。

2、582号文件虽然对187号文件规定的审查方式进行了修改,但要求省药监局把关,并规定药品文号审批后上网公示,实际上并没有降低审查标准。

3、其同意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为标准,批准给地方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文号,是因为药品的质量有保证,且注册司报称如果不予换发文号,不利于企业发展和职工的稳定。

被告人郑筱萸的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郑筱萸犯受贿罪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略)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双鸽集团,康裕公司等八家企业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人民币500.3146万元。

港币100万元、美元3万元及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649.8158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双鸽集团下属公司申报办理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事项提供帮助。

为此,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刘耐雪收受双鸽集团负责人李仙玉以顾问费、入股分红的名义给予的人民币33.16万元;郑海榕收受李仙玉给予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用于交付郑海榕购买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房屋一套首付款人民币17万元及以股份权益名义给予的人民币25万元和郑海榕购买的上海市浦电路双鸽大厦438号507室的首付款人民币199.25万元,上述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2.91万元。

刘耐雪、郑海榕均告知郑筱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仙玉的证言证明:1997年5月,经王德虎建议,他的公司聘请刘耐雪顾问,月薪人民币2000元,自1997年6月份开始领取顾问费。

其间,适逢双鸽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了一个针头车间,刘耐雪同意入股,但以没有现金为由向他借款人民币5.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她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股,每月可以分红人民币2800元。

顾问费和分红款都由他们先行代领后,在第二年的春节前,由他与王德虎带到北京交给刘耐雪。

1999年间,刘耐雪用获得的顾问费和分红款中的钱归还了借款,因借条丢失,他给刘耐雪出具了收条。

2006年春节前后,刘耐雪退回了2.4万元顾问费,但还继续参加分红。

刘耐雪在他的公司里没有做过什么工作。

2002年间,郑海榕提出想在上海买房,他表示可以帮忙付首付款,在郑海榕选定房产后,他送给郑海榕人民币17万元现金让他支付首付款。

同年,他还将自己花费人民币40万元从叶祥林处购买的一辆旧奥迪牌轿车送给了郑海榕。

2003年5月,双鸽集团在上海投资建设双鸽大厦,并成立了上海永生招商发展有限公司,在郑海榕没有出资的情况下,他给予郑海榕5%的股权。

2004年底或2005年初,他按照郑海榕占有的股份给他分红款人民币25万元。

2005年10月,郑海榕提出想要双鸽大厦的一套房产作为其股份收益,经协商,他免去了该房产的首付款人民币199.25万元。

2006年9月,郑海榕将其占有的股份退回。

他的公司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予郑海榕款物,主要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筱萸的关照和帮助。

2002年间,国家药监局在上海召开会议期间,他到郑筱萸的房间,要求郑筱萸在双鸽集团下属企业向药监部门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事情上提供帮助,郑筱萸安排其秘书高翔带他找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具体办理。

(其他证据略)(二)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康裕公司申请“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研制项目获得批准提供帮助。

为此,2001年4月,郑海榕在香港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葛萌芽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17万元。

郑海榕告知郑筱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葛萌芽的证言证明:2000年6、7月间,他得知国务院为保护环境制止滥挖麻黄草,支持人工合成麻黄碱的决定后,欲开展人工合成麻黄碱的项目,但因麻黄碱的生产属国家专控,需国家药监局定点研制和生产,为此他通过郑海榕约见了郑筱萸,介绍了该项目的情况,得到了郑筱萸的支持。

后他将省药监局同意康裕公司研制项目的申请和请示国家药监局的报告,带到北京直接交给郑筱萸,不久研制项目得到了批准。

2001年前后,他从刘耐雪处得知郑海榕在日本读书很艰苦,因郑筱萸在人工合成麻黄碱的事情上提供过帮助,他向刘耐雪提出可以帮助郑海榕一些钱,让刘耐雪转告郑海榕与他联系。

不久郑海榕给他打电话说想在香港开一家公司,他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郑海榕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其他证据略)4、证人白慧良(时任国家药监局安全监督管理司司长)、高峰(时任国家药监局安全监督管理司特药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郑筱萸为康裕公司申请“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研制项目一事要求安监司支持,浙江省药监局上报国家药监局的相关文件没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批的正常程序审批,而是由郑筱萸先行签批后转批给白慧良,白将文件批转特药处,要求高峰抓紧办理,不久即获批准。

(其他证据略)(三)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进口“?夫人止咳露”计划获得审批及北京奇源益穗药物研究所申报的“注射用清开灵”注册提供帮助。

为此,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刘耐雪收受上述研究所负责人于文勇以支付房屋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装修费、购买家具款等方式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刘耐雪告知郑筱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于文勇的证言证明:2003年上半年,他与刘耐雪各自选定了雪梨澳乡的一套联体别墅,两套房的首付款各人民币40.5万元,共计81万元是他支付给开发雪梨澳乡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财务人员马蓉的,他还为郑筱萸家支付了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共计人民币25.2万元的房屋按揭贷款。

刘耐雪将该房的装修交由他负责,他为此支付了人民币28.7064万元的装修费。

其间刘耐雪要求他陪同选购家具,他又送给刘耐雪人民币10万元,2002年至2003年间,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进口的“?夫人止咳露”被国家药监局减少进口配额,他找郑筱萸帮忙维持了原配额,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还向国家药监局申报过“注射用清开灵”的注册,获得了批准。

(其他证据略)5、证人高峰、白慧良的证言及高峰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于文勇所在企业向国家药监局申报了大量进口“夫人止咳露”的计划,特药处要求压缩,于文勇找郑筱萸帮忙,郑筱萸给高峰打电话及通过白慧良向高峰转达了要求予以支持的意见,最终维持了该企业的原进口配额。

(其他证据略)(四)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进口药品原料、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得批准提供帮助。

为此,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该公司负责人以给郑海榕发工资及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款的方式给予郑海榕、刘耐雪人民币共计98万元。

郑海榕、刘耐雪分别告知郑筱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广东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1999年,其所在企业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

2000年,其所在企业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国家药监局的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得了批准,2003年,其所在企业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经郑筱萸帮忙,顺利获得了批准。

2000年,郑海榕回国后没有工作,其以工资的名义每月资助郑海榕人民币1万元,直接转入郑海榕的银行卡,共计有70余万元。

2004年,其帮助联系了施工队为郑筱萸家装修房屋,完工后,郑筱萸支付了装修费。

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与郑筱萸一家人吃饭时,其以帮助解决装修费的名义交给郑海榕人民币25万元。

(其他证据略)4、证人赵晓鸣(时任国家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司长)的证言证明:2000年8月,郑筱萸要求他在广东某公司申请药品零售跨省连锁经营一事上予以支持,后该申请得到了批准。

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该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暂时无法办理,郑筱萸视察该物流配送中心时,该公司负责人为此事向郑筱萸请托,郑筱萸指示江西省局局长吴浈向国家局行文请示,由国家局批复解决该问题。

后他按照郑筱萸的指示批复同意办理。

(其他证据略)(五)被告人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不服国家药监局许可光明研究所转让“湿润烧伤膏”生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该研究所负责人暨专利所有人徐荣祥的请托,为该项生产权的转让通过诉讼最终得到确认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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