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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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

贪污受贿案例剖析材料【四篇】案例一:王某贪污公款案王某是某县水利局的副局长,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工程、超标包装、索要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经查,王某贪污公款数额达到数百万元。

王某的贪污行为始于他负责的工程项目上。

他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伪造相关文件,将公款以工程进度款的形式挪用到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

此外,他还借口购买材料,将公款用于购买与工程无关的高档家居用品和奢侈品。

另外,王某还在工程承包商中征收回扣,以便给予自己和其他相关人员好处。

王某的贪污行为一度未被察觉,直到有人举报了他的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王某的贪污行为得以确认。

最终,王某因贪污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其贪污所得。

案例二:李某受贿案李某是某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察,在公务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并频繁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张某的贿赂。

李某在张某的帮助下,通过徇私舞弊、对涉案企业进行保护等手段获得了大量的非法所得。

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受贿行为主要为保持沟通和密切关系而进行。

张某为了能够得到李某的保护和庇护,经常送给李某贵重礼物,如名牌手表、高档烟酒等,并每年支付一定金额的“保护费”。

此外,李某还通过其职务之便,泄露警方内部信息给张某,使得张某能够及时知晓警方的行动,从而避免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和打击。

经过侦查和收集证据,李某的受贿行为被揭露出来。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他所受的贿赂。

案例三:张某行贿案张某是某市某公司的老板,为了能够获得一份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他采取了行贿的手段。

他通过给予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财物和好处,以换取他在项目中的竞争优势。

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轿车,并将其赠与该项目的招标评审委员会主任。

同时,他还通过第三方向其他相关评审委员送去一定金额的现金和礼品。

这些行贿行为使得张某在招标评审过程中竞争对手无法与他媲美,最终获得了大型工程项目的合同。

然而,这些行贿行为并未逃过相关部门的监测。

受贿罪案例

受贿罪案例

受贿罪案例兴化市财政局原财政资金治理处副主任施恂涛,因掌握财政信用资金治理的大权,曾一时红得发紫。

但是,他坐上这把交椅后就利令智昏,7个月内竟受贿18万元,结果将自己的人一辈子中年送进了紧闭的铁窗。

现年39岁的施恂涛,1982年调入兴化市财政局任办事员,1992年11月担任该局资金治理处副主任。

1995年下半年,施恂涛经过在某银行兴化支行信用卡部工作的一具关系甚密的朋友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结识了大邹镇木地板厂厂长陈学会,陈自称:厂里的形势比较好,但缺点流淌资金,想请施帮忙借一点。

施恂涛因与陈某刚相识,当时没有明确答复。

1996年春节前,为达到“借点流淌资金”的目的,陈便主动上门联络“感情”,买了名烟名酒去了施家,还塞给他亲孩子1000元“压岁钞票”。

春节过后,某镇财政所负责人依照镇里的创收要求,想将闲置的50万元资金放出去收点利息,于是寻到施恂涛说明了意图。

真是天上掉馅饼,一具要借,一具要放,于是他当即为陈某“搭桥”,并依照财政所负责人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担保。

陈学会得到贷款后的某个星期天,徐某打电话邀请施恂涛来到兴化支行自己的办公室,几句客套话下来,陈学会便递给施3扎百元面值的现钞,虽说是在徐的办公室,又是这么大的额度,但施恂涛觉得基本上朋友了,所以略推辞了一下,就将这3万元现金装进了口袋。

别几天,陈学会告诉施恂涛,上次所借的钞票,归还了银行欠款,便向施提出要再借点钞票。

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

收了陈3万元贿赂,施恂涛固然要为陈办事。

同年4月,施恂涛与某货物公司经理顾某闲谈,顾某抱怨生意不行做,说有50万元资金宁可放贷。

“听者留心”,施恂涛又关顾上了陈,再次由他作担保,将这笔款全部贷给了陈。

由施恂涛担保借给陈的某镇财政所的50万元资金到期了,镇里打电话要求施恂涛将那笔贷款收回。

陈向某银行卡部徐某提出用透支的方法来偿还。

在这种事情下,徐某接受透支了20万元。

尚缺30万元,如何办?施恂涛只得带着陈某,向某信用社主任盛某借得3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某镇财政所,另5万元用作归还该信用社的利息。

单位受贿罪案例

单位受贿罪案例

单位受贿罪案例案例:单位受贿罪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决定向税务部门行贿,希望能通过行贿获得一些税收优惠。

于是,他找到了税务部门某分管副局长李某,并向其行贿25万元人民币。

李某接受了王某的贿赂,并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该企业缴纳的税务事项,致使该公司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该案例中,总经理王某行贿案发后被刑事拘留,而受贿人李某也遭到了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指的是单位领导人员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领导人员的因徇私舞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该收受为不正当利益却仍然收受。

客观方面则包括单位领导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已经获得的权益。

在该案例中,公司总经理王某明确了他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并主动找到了税务部门分管副局长李某并行贿。

李某在明知王某的请求是不正当的情况下,依然收受了贿赂,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税务事项。

因此,王某和李某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巨大的,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中,王某向李某行贿的贿赂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王某和李某在法律上都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风险。

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甚至可能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单位受贿罪行,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总之,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于单位受贿罪犯,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和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单位受贿行为的发生。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曝光行贿金额创中国之最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曝光行贿金额创中国之最

胡星案行贿第一人曝光行贿金额创中国之最8月8日,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在过去10年的时间里通过受贿积累起来的4000多万元财富,也被清缴一空,收归国库。

20天后,昆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下称昆明城投公司)原总经理陈正贵,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以胡星为中心的一系列行贿案件中,陈正贵是第一个坐到被告席上的行贿者。

1997年至1999年间,胡星任昆明城投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昆明市建委主任时,陈正贵是该公司副总经理。

为了搞好与胡星的关系,以便日后升迁,陈正贵先后三次向胡星行贿共计30万元。

与来自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下称深圳安远)的陈族远相比,陈正贵的行贿金额只是“小巫见大巫”。

据昆明中院确认的事实,深圳安远董事长陈族远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创造了当今中国的行贿金额之最。

当地媒体《云南法制报》在对此事进行报道时,援引民间说法,将陈戏称为“行贿状元”。

陈族远的动向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8月上旬胡星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曾有消息透露,法院将对涉嫌行贿的12家单位及个人责任人进行审判。

但在这些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责任人当中,是否包含“行贿状元”陈族远,目前尚不得而知。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此间在昆明多方查证陈族远的消息,但省市办案机关均对此讳莫如深。

当地一名消息人士透露,云南方面将陈族远巨额行贿行为公诸于世后,引起了陈氏利益攸关方的不满,针对陈族远的调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9月12日上午11点半,本报记者致电深圳安远,一名接线小姐两次将电话转到陈族远办公室,两次传来的都是“嘟嘟”的忙音。

“陈总不在,”接线小姐随后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可能出差去了。

”陈族远的行贿行为,发生在深圳安远投资建设昆明市东连接线高速公路项目(下称东连接线)中。

大项目里的官商交易东连接线是昆明市政府在城市交通建设领域里的一个大动作。

这条高速公路按照双向六车道的标准设计建设,主干线全长25.482公里。

企业犯罪:贪污受贿与刑事追诉案例

企业犯罪:贪污受贿与刑事追诉案例

企业犯罪:贪污受贿与刑事追诉案例案例一:贪污受贿案时间:2008年细节: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胡某长期涉嫌贪污受贿,在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通过虚报公司成本、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等手段,非法牟取巨额利益。

具体来说,胡某通过虚构公司往来账目,造成公司资金流出的情况,同时,他还与供应商串谋,虚报公司采购成本,对公司利润进行伪造,将差额暗中分配给自己。

经过调查发现胡某的违法行为后,公司内部举报了他的贪污受贿行为,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胡某展开全面调查,通过审计调查和查访供应商等方式,确认了胡某的违法事实。

公安机关对胡某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了进一步审讯。

法律追诉方面,财务总监胡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国家资金、债券、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金融票证的人员,数额较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和相关证人的证言,胡某涉嫌贪污数额高达1000万元,并受贿金额约为50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将面临刑事追究。

律师点评:此案件涉及的贪污受贿行为属于典型的企业犯罪。

胡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大肆贪污受贿。

他虚构公司往来账目、私自挪用资金等手段,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更违背了职业道德。

对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追回胡某贪污受贿所得的款项,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案例二:企业行贿案时间:2007年细节:某大型国有企业为了在某招投标项目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涉嫌行贿。

公司高层决定行贿,通过公司内部人员与招标方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暗示愿意提供资金回报。

此外,公司高层还通过中介机构向招标方相关负责人行贿,为公司在招投标项目中获得优势地位。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原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 2022 年至 2022 年收受他人现金共 28 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22 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江苏阳光集团公司业务员陈某乙所送的现金 5 万元。

2022 年 1 月 5 日,陈某甲将 5 万元上缴到谯城区检察院。

2.2022 年至 2022 年中秋节及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分五次收受亳州市金光装饰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现金共 18 万元。

2022 年 7 月,陈某甲将 18 万元现金退还给赵某某。

3.2022 年至 2022 年中秋节及春节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分六次收受安徽豪伟建造装饰公司业务员纪某现金共 5 万元。

2022 年 7 月 26 日,陈某甲将 5 万元现金退还给纪某。

2022 年 12 月7 日,陈某甲协助抓获涉嫌犯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系农村合作社主任、理事长,符合本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利用其身份,收受江苏阳光集团公司业务员陈某乙、亳州市金光装饰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安徽豪伟建造装饰公司业务员纪某现金共计 28 万元,并为其贷款提供便利,符合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陈某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陈某甲协助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陈某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且陈某甲在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收受赵某某、纪某、陈某乙三人财物的事实,系自首,可从宽处罚。

2022 年年初,被告人朱某与旧同事王某商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合作开办公司经销美的产品,由朱某出资 30 万元(由王某甲、王某乙代持),王某出资 20 万元,注册成立锦泉公司,王某任总经理并负责锦泉公司的日常运营。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贿赂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贿赂现象依然在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

本文将以某市规划局官员受贿案为例,分析贿赂法律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处理。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市规划局官员李某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调查。

经查,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副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具体来说,李某在以下几方面涉嫌受贿:1.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李某为企业提供便利,要求企业为其支付好处费;2. 在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要求企业给予回扣;3.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李某为企业修改规划,要求企业给予好处费。

三、案件分析1. 贿赂行为的特点(1)隐蔽性:李某的受贿行为多在私下进行,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2)持续性:李某受贿行为持续五年,说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手段多样:李某受贿手段包括直接受贿、介绍贿赂、索取贿赂等,手段多样。

2. 贿赂行为的成因(1)权力寻租:李某作为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使得他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

(2)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规划局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李某的受贿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道德沦丧: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

3. 法律处理(1)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行政处分:李某被撤销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并调离规划系统。

(3)经济处罚:李某非法所得的贿赂款被依法没收。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规划局等权力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

2. 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防止道德沦丧。

3. 完善制度设计:完善招投标、项目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公司老板王某为了获取某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通过中间人李某行贿了担任该项目审批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

在张某的帮助下,王某公司成功中标了该项目,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而作为回报,王某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该案例中,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首先,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扭曲了工程项目的投标环节,损害了其他竞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王某的行为也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最后,王某的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这类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企业来说,也要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可低估。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警惕和反思,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

受贿犯罪案例

受贿犯罪案例

受贿犯罪案例案例名称:高级公务员受贿犯罪案例案例背景:该案涉及某市的一名高级公务员李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审理。

李某在市人民政府职位工作期间,滥用职务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巨额贿赂。

此案既暴露了我国反贪斗争中的一起重要案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案发时间:2007年3月至2010年5月事件经过:2007年3月,李某在市人民政府煤炭资源开发部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某煤矿公司老板赵某引荐给他人,并向赵某承诺帮助其获得一块煤炭开采权。

作为回报,赵某在2007年7月向李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008年6月,李某调任市环保局,任局长一职。

他利用职权,为某化工公司在环保配套审批、排污设备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接受该公司老板田某的贿赂。

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田某先后多次行贿给李某,共计数百万元。

2010年4月,市总工会在进行劳动保护工作时,涉及一家私人企业造成工伤事件。

李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向该企业老板王某提供庇护并收受巨额贿赂。

李某帮助王某掩盖了工伤事件的真相,并协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期间,王某多次悄悄地向李某送去现金等财物,总计数百万元。

根据警方的调查,上述行为既轻视了公职人员的职责,也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件审理:该案于2010年5月进入审判阶段。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李某被控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在庭审中,李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积极退赃,配合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一名高级公务员,滥用职权、涉嫌受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反腐败原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量刑标准,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罪犯律师的点评: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李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也要考虑到他从事公务员工作多年来付出的努力和所受的压力。

律师认为,李某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愿意退赃,应该从宽处理。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李某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并按照刑法规定予以了量刑。

受贿罪的案例

受贿罪的案例

受贿罪的案例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机构的公正、廉洁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受贿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市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筑公司负责人的贿赂款项,以便在政府工程项目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该官员在多次工程项目中收受贿赂,并为建筑公司在工程项目中提供了不正当帮助。

最终,该官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某医院护士长收受患者家属的贿赂,以便在医院排队就诊、手术等方面获得优先待遇。

护士长多次收受贿赂,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公平性。

最终,护士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开除公职。

案例三,某企业老板为了获得政府部门的批文和许可证,多次送礼给相关政府官员。

这些礼物包括高价名牌手表、珠宝首饰等。

相关官员在企业老板的请求下,为其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使得企业在市场上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最终,企业老板和相关官员因受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受贿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受贿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受贿行为,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应该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秉持廉洁诚信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廉洁、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国家才能更加繁荣昌盛。

受贿罪案例精品

受贿罪案例精品

受贿罪案例精品案例一:2024年,市一名政府官员李因受贿罪被起诉。

据调查,李在担任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赠与的巨额贿金,总计达100万元。

调查发现,李在担任负责人期间,负责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的项目,因此他利用自己的职权将这些企业的项目审核通过并获得批准。

而他收受的贿金就是这些企业为了获得利益违规向他行贿的回报。

李所收受的贿金主要以现金和礼品形式存在。

他用现金购买了名牌手表、名包等奢侈品,还用现金购买了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

同时,他还接受了企业负责人安排的旅游、高尔夫球场会籍等非法利益。

经过法庭审理,李最终被认定犯有受贿罪。

法院综合考虑了他受贿数额巨大、长达数年的受贿行为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此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效果,对打击腐败和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二:最近,公司负责人张因受贿罪被起诉。

根据调查,张在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与多家供应商合谋,通过虚报采购品种和数量等手段,骗取国家采购经费,同时收受供应商贿赂,非法获利共计200万元。

调查发现,张通过在虚报采购品种和数量、虚构交易等手段,使得公司获得了远远超过实际采购金额的款项。

而为了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他还不时收受供应商赠与的贿赂,包括现金、高档消费品、房产等。

在调查中,相关部门还发现了张流水账的一本账簿,记录了他的受贿收入和支出情况。

通过账簿的比对,调查人员确认了他的受贿金额和受贿事实。

经过法院的审理,张最终被认定犯有受贿罪。

法院综合考虑了他作为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虚报采购等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他收受的巨额贿赂金额等因素,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此案的审判结果对于打击公职人员腐败和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展示了法治的力量和公正性。

同时,此案也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腐败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卓培华受贿案十大精品案例

卓培华受贿案十大精品案例

卓培华受贿案十大精品案例(原创版)目录一、卓培华受贿案背景介绍二、卓培华受贿案十大精品案例详述1.案例一:涉及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例2.案例二:涉及人数最多的受贿案例3.案例三:涉及最严重后果的受贿案例4.案例四:涉及最广泛领域的受贿案例5.案例五:涉及最复杂手段的受贿案例6.案例六:涉及最多行贿人的受贿案例7.案例七:涉及最高级别官员的受贿案例8.案例八:涉及最多法律问题的受贿案例9.案例九:涉及最多境外资产的受贿案例10.案例十:涉及最典型贪腐特征的受贿案例正文卓培华受贿案是我国近年来查处的一起重大贪腐案件。

卓培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卓培华受贿案的十大精品案例,以揭示贪腐行为的多样性和严重性。

案例一:涉及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在一项土地出让项目中,收受开发商贿赂款项达数亿元,创下了涉及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例。

案例二:涉及人数最多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在任期间,先后收受了 100多名行贿人的贿赂,涉及人数之多创下了纪录。

案例三:涉及最严重后果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在一项重大项目中受贿,导致项目质量严重不达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涉及最广泛领域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在多个领域和岗位上收受贿赂,包括土地出让、项目审批、人事安排等,涉及范围之广令人震惊。

案例五:涉及最复杂手段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利用各种手段掩盖受贿行为,包括虚假投资、地下钱庄等,手段之复杂凸显了贪腐行为的狡猾性。

案例六:涉及最多行贿人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在任期间,与多名行贿人保持密切联系,收受贿赂,涉及行贿人数之多,反映了贪腐现象的严重性。

案例七:涉及最高级别官员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作为国家部级官员,受贿行为涉及到更高层次的权力寻租,对国家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案例八:涉及最多法律问题的受贿案例。

卓培华受贿案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法律问题之复杂凸显了贪腐行为的恶劣影响。

接受贿赂罪案例

接受贿赂罪案例

接受贿赂罪案例案例名称:某市政府官员受贿罪案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地点:某省某市政府机关事件经过:1. 2009年6月,某市政府决定启动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

2.某市政府官员张某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他负责制定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商的资质和评审标准,并负责最终决定中标企业。

3. 2009年7月,张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几个相对模糊的条件和标准,从而给特定的企业创造了获得中标资格的机会。

4. 2009年8月,经过招标过程,某企业郭某的投标被评为最具竞争力的中标投标,获得了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同。

5.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郭某多次以现金形式向张某行贿,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这些行贿款项被分散地送达到张某的住处或办公室,并以各种名义掩盖。

6.张某接受了郭某的贿赂,并利用他的职权以及政府资源,为郭某的公司提供了优先合同、项目进展信息以及其他利益。

7. 2010年4月,有线报与举报信揭示了郭某行贿张某的事实,引起了市政府及相关监督机构的注意。

8. 2010年5月,某市政府纪检部门展开了初步调查,并移送给公安机关。

9. 2011年1月,郭某及其公司的财务记录以及张某的财物流水账被查获,进一步证明了郭某行贿张某的事实。

10. 2012年6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

11. 2013年3月,该案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定犯有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律师点评:此案是典型的受贿罪案件,并涉及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公正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该案中的官员利用其职权和资源,接受了企业主的贿赂,违背了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应遵循的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

在此案中,张某为某企业的中标提供了不正当的帮助,违反了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

他滥用职权,损害了其他有竞争力的企业的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共利益。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受贿罪与行贿罪,两者虽然在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从案例背景、罪名解析、主观题分析、法律依据及案例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例背景及涉及罪名徐某,曾任某国家机关负责人;吴某,私营企业主。

两人因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据调查,徐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而吴某则为表示感谢,向徐某行贿。

二、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概念与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受贿罪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而行贿罪强调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三、主观题分析1.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案例描述,徐某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的企业提供政策扶持。

徐某收受吴某的贿赂,为吴某谋取了利益。

因此,徐某构成受贿罪。

2.吴某是否构成行贿罪?吴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徐某行贿。

根据行贿罪的定义,吴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四、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处罚如下:1.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案例启示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为金钱所动。

同时,企业家也要依法经营,不要企图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出礼入刑的案例

出礼入刑的案例

出礼入刑的案例出礼入刑是指以送礼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送礼行为本身具有非法目的,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以下是关于出礼入刑的十个案例:1. 某政府官员收受企业贿赂。

在某地的政府机关,一位官员收受了某企业高管的贿赂,以便在政府采购中获得利益。

这种行为被视为出礼入刑,该官员因涉嫌受贿罪被判刑。

2. 一名法官接受律师的贿赂。

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一名法官收受了一位律师的贿赂,以更有利于律师的当事人。

法官因此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并被判刑。

3. 一名医生收受患者礼物。

一名医生在治疗患者期间收受了患者的礼物,以便获得更好的诊疗服务。

这种行为被视为出礼入刑,医生因受贿罪被判刑。

4. 一名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礼物。

一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收受了学生家长的礼物,以换取对学生的照顾和优待。

这种行为被视为出礼入刑,教师因受贿罪被判刑。

5. 一名商人行贿政府官员。

一名商人向某政府官员行贿,以便获得政府资源和特权。

商人因此被指控犯有行贿罪并被判刑。

6. 一名公务员收受公司礼物。

一名公务员收受了某公司的礼物,以便在政府采购中给予该公司更多的机会。

公务员因此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并被判刑。

7. 一名警察收受嫌疑人礼物。

一名警察在调查嫌疑人案件时收受了嫌疑人的礼物,以便对嫌疑人从轻处理。

警察因此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并被判刑。

8. 一名律师行贿法官。

一名律师向某法官行贿,以换取对当事人的有利判决。

律师因此被指控犯有行贿罪并被判刑。

9. 一名企业家收受政府官员礼物。

一名企业家收受了某政府官员的礼物,以便在政府审批中获得优先权。

企业家因此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并被判刑。

10. 一名公众人物收受粉丝礼物。

一名公众人物收受了粉丝的礼物,以换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这种行为被视为出礼入刑,公众人物因受贿罪被判刑。

以上是关于出礼入刑的十个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出礼入刑的不同情境和涉及的不同群体。

出礼入刑的目的是打击腐败和维护公平正义,以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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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整党运动
中国共产党随着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党的队伍也在迅速壮大, 中国共产党随着执政党地位的确立,党的队伍也在迅速壮大,到 1950年6月底已发展到 月底已发展到500万党员,党的组织和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 万党员, 年 月底已发展到 万党员 和各个战线上。绝大多数党员在党的教育下,刻苦学习, 和各个战线上。绝大多数党员在党的教育下,刻苦学习,坚决执行党 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己, 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己,在革命道路上不断作出新的成 但是,确有一些党员在革命胜利后, 绩。但是,确有一些党员在革命胜利后,滋长了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 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 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有一些党员错误地认为 民主革命的胜利就是“革命到头了” 因而停顿下来不求进步, 民主革命的胜利就是“革命到头了”,因而停顿下来不求进步,产生 退坡”思想;执政党的地位, 了“退坡”思想;执政党的地位,也使一些党员滋长了官僚主义和命 令主义作风;还有一些党员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 令主义作风;还有一些党员被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击中而蜕化变 质。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级党委都先后制定了结合“三反” 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级党委都先后制定了结合“三反”进行整党的具 体计划,使整党运动更加普遍和更加深入地开展起来。 体计划,使整党运动更加普遍和更加深入地开展起来。 这次党的整风以及整顿党的组织运动到1954年春基本结束。据资料 年春基本结束。 这次党的整风以及整顿党的组织运动到 年春基本结束 显示:在当时总数为650余万的党员中,共有 万人被开除出党或被 余万的党员中, 显示:在当时总数为 余万的党员中 共有41万人被开除出党或被 劝告退党,占党员总数的6.3%。 劝告退党,占党员总数的 。
四 艰辛的探索及腐败的低频变动
查阅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文件时,常看到写有当时的干部腐化堕落“严重” 查阅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文件时,常看到写有当时的干部腐化堕落“严重”,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文件时 违法乱纪“十分突出” 实际上是在20世纪 年代经济困难时期,物资紧缺, 世纪60年代经济困难时期 违法乱纪“十分突出”等,实际上是在 世纪 年代经济困难时期,物资紧缺,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获得更多的生活用品,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获得更多的生活用品,这就是多吃 多占、加工私活、贩卖农产品、参与市场交易;职工上班时间干私活、 多占、加工私活、贩卖农产品、参与市场交易;职工上班时间干私活、偷拿偷占 现象等,这些现象今天看来只是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或社会的不正之风。 现象等,这些现象今天看来只是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或社会的不正之风。典型的反 映农村干部情况的1960年安徽凤阳六级干部会议的材料中,贪污、浪费、挪用、 年安徽凤阳六级干部会议的材料中, 映农村干部情况的 年安徽凤阳六级干部会议的材料中 贪污、浪费、挪用、 超支、占小便宜一共191 511元,集中在 个问题干部身上, 元左右。 超支、占小便宜一共 元 集中在4062个问题干部身上,人均 元左右。 个问题干部身上 人均47元左右 1963年4月4日,中共保定地委就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四清”工作向省 年 月 日 中共保定地委就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四清” 委报告,披露19 800多名干部(占干部总数的 多名干部( ),挪借公款 万元, 委报告,披露 多名干部 占干部总数的8.3%),挪借公款 ),挪借公款130万元, 万元 人均66元 多名干部贪污款项43 万多元 人均贪污38元 万多元, 人均 元;11 300多名干部贪污款项 4万多元,人均贪污 元。据有关资 多名干部贪污款项 料查阅, 年全部职工的年均工资为576元,月均工资 元,所以无论是 料查阅,1963年全部职工的年均工资为 年全部职工的年均工资为 元 月均工资48元 所以无论是66 元还是38元 数额都不是很大的,所以谈不上是严重腐败。 元还是 元,数额都不是很大的,所以谈不上是严重腐败。1960年5月15日, 年 月 日 党中央正式发出的《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认为: 党中央正式发出的《关于在农村中开展“三反”运动的指示》认为:“农村基层 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有一部分人思想作风上虽有某些缺点 有一部分人思想作风上虽有某些缺点, 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有一部分人思想作风上虽有某些缺点,但是基本上也是 好干部。另外,犯有较严重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的人,只是很少数; 好干部。另外,犯有较严重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错误的人,只是很少数;真正的 坏分子,更是极少数。对于这些总的形势,必须有足够的估计。 坏分子,更是极少数。对于这些总的形势,必须有足够的估计。”
五 改革开放后的贪污腐败案件
1980年前商业部长王磊 落马” 1980年前商业部长王磊 “落马” 1986年 1986年9月19日中央查办了安徽省委常委秘 19日中央查办了安徽省委常委秘 书长洪清源发生于1985年的受贿案件 年的受贿案件。 书长洪清源发生于1985年的受贿案件。 1987年 1987年5月30日原江西省长倪献策因违法乱 30日原江西省长倪献策因违法乱 纪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被判处两年徒 刑


关于党的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题 学习
主讲人:苏舟
Hale Waihona Puke 北国辽阔的旷野,沙尘飞扬,远处是隐约的太行山脉。 北国辽阔的旷野,沙尘飞扬,远处是隐约的太行山脉。 毛泽东身着普通的人民解放军棉军装,高大魁伟、 毛泽东身着普通的人民解放军棉军装,高大魁伟、气宇 轩昂。他迎着寒风,站在军用大卡车上, 轩昂。他迎着寒风,站在军用大卡车上,以独有的深邃目 光凝视着远方。 光凝视着远方。 站在毛泽东两旁的,一个是警卫战士李德华, 站在毛泽东两旁的,一个是警卫战士李德华,他怀抱一 个大座钟,另一个是毛泽东时年8岁的小女儿李讷。 个大座钟,另一个是毛泽东时年8岁的小女儿李讷。这是 1949年 1949年3月23日毛泽东亲率中共中央机关离开河北省平 23日毛泽东亲率中共中央机关离开河北省平 山县西柏坡往北平进发的历史画面的重现。下面是毛泽东 山县西柏坡往北平进发的历史画面的重现。 父女俩的历史性对话: 父女俩的历史性对话: 爸爸,我们这是去哪里呀? “爸爸,我们这是去哪里呀?” 我们去北平! “我们去北平!” 去北平干什么呀? “去北平干什么呀?” 我们去赶考。 “我们去赶考。” …… ……
倪献策(前江西省副省长)、梁湘(前海南省省长)、王宝森( 倪献策(前江西省副省长)、梁湘(前海南省省长)、王宝森(前 北京市副市长)、陈希同(前北京市市委书记)、成克杰( 北京市副市长)、陈希同(前北京市市委书记)、成克杰(前全 国人大副委员长)、李纪周(前公安部副部长)、李嘉廷( 国人大副委员长)、李纪周(前公安部副部长)、李嘉廷(前云 南省省长)、王雪冰(前中国银行行长) 南省省长)、王雪冰(前中国银行行长)……
二 建国初期遏制住腐败高发势头
1952年6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毛泽东的总结报告。报告 年 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毛泽东的总结报告 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毛泽东的总结报告。 中央纪委根据对除中南局外的东北、华北、西南、华东、 说,中央纪委根据对除中南局外的东北、华北、西南、华东、 西北五个中央局情况的汇报, 三反” 西北五个中央局情况的汇报,对“三反”运动的定案情况作了 一个统计,截止到1952年6月初,上述五大局,参加‘三反’ 月初, 一个统计,截止到 年 月初 上述五大局,参加‘三反’ 运动的干部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其中有贪污行为者和 运动的干部工作人员共 人 贪污分子1226984人,占参加运动总数的 层,其中有 贪污分子 人 占参加运动总数的39层 其中有23 万多人要受到行政处分,占贪污者总数的18层 万多人要受到行政处分,占贪污者总数的 层,受到各种不 同的刑事处分者5 ),占贪污人数 同的刑事处分者 9182人(缺东北),占贪污人数 层。又 人 缺东北),占贪污人数2层 据各地级不完整的统计, 三反”期间, 据各地级不完整的统计,“三反”期间,仅地方县委以上干部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撤职查办、 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撤职查办、逮捕法办的处分者就 人中, 有4029人。在这 4029人中,有省级或相当省级者 人,占 人 人中 有省级或相当省级者25人 0.26%,地级或相当于地级者 ,地级或相当于地级者576人,占14.3%;县级或相 人 ; 当于县级者3428人,占85.5%。 当于县级者 人 。
建国后的反腐倡廉成就回顾
一 二 三 四 五 新中国高官“落榜” 新中国高官“落榜”第一案 建国初期遏制住腐败高发势头 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整党运动 艰辛的探索及腐败的低频变动 改革开放后的贪污腐败案件
新 中 国 高 官 “落 榜 ” 第 一 案
1952年 1952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五日。 10日 农历正月十五日。 古城保定——河北省当时的省会 这一天特别阴冷, 河北省当时的省会, 古城保定——河北省当时的省会,这一天特别阴冷,整个城市笼罩在一片激愤严峻 的气氛之中。 的气氛之中。 这一天,两个共产党的高级干部,两个曾为建立新中国立下汗马功劳的英雄, 这一天,两个共产党的高级干部,两个曾为建立新中国立下汗马功劳的英雄,同时 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性质最为严重的两个特大贪污腐化分子——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 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性质最为严重的两个特大贪污腐化分子——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 行署专员张子善,被党和人民押上了断头台。成了在“赶考”中败得最早、 山、行署专员张子善,被党和人民押上了断头台。成了在“赶考”中败得最早、最 惨的两个“落榜”的共产党人。 惨的两个“落榜”的共产党人。 这是新生的共和国历史上,第一起高官“落榜”大案。 这是新生的共和国历史上,第一起高官“落榜”大案。 随着两声枪响,举世哗然。香港的一家右派报纸禁不住惊呼: 随着两声枪响,举世哗然。香港的一家右派报纸禁不住惊呼:“共产党杀了共产 西方一家通讯社的政客文人这样写道: 在中共建立北平大陆政权第16 16个月 党!”西方一家通讯社的政客文人这样写道:“在中共建立北平大陆政权第16个月 的今天,毛泽东和他的同伴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 的今天,毛泽东和他的同伴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他们曾经一起出生入死的 革命战友,正面临着一场法律的考验……” 革命战友,正面临着一场法律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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