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电信诈骗防范的专题讨论3篇
关于电信诈骗防范的专题讨论3篇电信诈骗是指利用电话、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的诈骗活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了提高大家的防范意识,本文将结合三篇专题讨论,深入剖析电信诈骗的类型、手段和防范策略。
专题一:电信诈骗的类型与手段1.1 类型电信诈骗的类型繁多,以下是常见几种:1. 钓鱼网站诈骗:通过伪造官方网站,诱使受害者输入个人信息,进而盗取账号密码。
2. 假冒亲友诈骗:冒充受害者的亲友,以紧急事项为由,诱导受害者转账。
3. 投资理财诈骗:通过虚假的投资平台,承诺高额回报,诱使受害者投资。
4. 网络购物诈骗:发布虚假商品信息,诱使受害者购买,进而骗取货款。
1.2 手段电信诈骗分子通常采用以下手段:1. 技术手段: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等侵犯受害者隐私。
2. 社交手段:假冒亲友、名人等身份,获取受害者的信任。
3. 心理手段:制造紧迫感、恐惧感,使受害者失去理智。
4. 利益诱惑:承诺高额回报、免费福利,吸引受害者上当。
专题二:电信诈骗的防范策略2.1 提高防范意识1. 警惕陌生电话、短信和邮件,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2. 了解电信诈骗的常见类型和手段,提高识别能力。
3. 保持冷静,遇到可疑情况时,多与家人、朋友商量。
2.2 强化技术防护1. 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
2. 设置复杂密码,不轻易使用公共Wi-Fi。
3. 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关注资金流向。
2.3 完善法律法规1. 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严惩诈骗分子。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诈骗行为的违法成本。
3. 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打击电信诈骗。
专题三:案例分析与启示以某起电信诈骗案例为例,分析诈骗分子的手段及受害者的防范不足,从而总结出以下启示:1. 受害者需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
2. 遇到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挂断电话,并向相关部门报警。
3. 亲朋好友应关心关爱受害者,共同防范电信诈骗。
诈骗罪办案心得
诈骗罪办案心得诈骗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质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在我们社会上频繁发生。
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诈骗罪的研究和了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办理一系列诈骗案件中,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心得和方法论,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以期提供一些办案的指导意义。
首先,对于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要清楚明确。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受损失的行为。
在办案中,我们要明确欺骗过程、罪责和所涉金额的大小,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来确定量刑标准,保证正义的实现。
其次,要注重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案情链条。
在侦查和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全,将各个证据要素有机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案情链条。
这样做有助于形成铁证如山的证据,提高案件的定性、定性的准确性和证据的说服力。
再次,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办案效率。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智能化手段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犯罪技术的认识和研究,并主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侦查和取证。
如运用数据分析、网络追踪等技术手段,加大对电信信息等虚拟空间的监控,有针对性地打击诈骗犯罪行为。
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识骗能力和防范意识。
通过加强对诈骗案例的曝光,向社会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提高人们对于诈骗犯罪的认知程度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老年人等易受诈骗的人群的关爱和保护力度,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减少他们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只有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和警觉意识,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诈骗罪。
最后,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创新。
作为办案人员,我们要保持学习的热情和进取心,随时关注最新的科技和犯罪手段,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只有站在时代的前沿,才能在办案中洞察犯罪的本质和规律,提高诈骗罪案件的侦办能力。
以总结,诈骗罪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从四个方面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08·第16期门,对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经费按近三年的实际支出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基数,此项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并作专款拨至省级侦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根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跨区办案和侦查协和的情况,本着“倾斜基层院、照顾协作单位”的原则,按制度下拨;二是由省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制订相关制度,对协作的公用支出,在该案没有返还收入的情况下,由省院给予适当补贴;对请求协作单位追回赃款赃物上缴本地财政,政府有返还政策的,请求协作单位应按一定比例给协作单位支付一定数量的办案补助费用;对协作单位派出的协作人员的加班补贴、差旅费等支出由请求协作单位据实予以报销。
(四)完善协作考核评价机制《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侦查协作工作应纳入考核侦查部门办案成绩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各地依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分别制订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考评标准,但在标准中没有体现侦查协作的内容。
因此,建议高检院、省级院要及时修改检察统计管理系统,将侦查协作办案的数量、质量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并修改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考评考核标准,明确将协查案件的数量、质量纳入工作量评分,综合计算个人绩效,对协作的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单位专家组立功受奖的,上级侦查指挥中心,要通知协作单位及时给协作有功人员表彰和奖励。
通过建立侦查协作工作业绩与协作部门和侦查人员的工作实绩挂钩,使协作部门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积极推进横向协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参考文献][1][2][4]王祺国,刘周,张利祥,童可兴.构建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立法问题研究[A].中国检察(第14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38.135.[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A].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有关规定选编[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37.[编辑:李娜]将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基本犯的唯一定罪标准是否妥当,是否应该有其它定罪情节,敲诈勒索罪是否应该增设罚金刑,敲诈勒索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是否有必要提高,这些都是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困惑,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完善做如下思考。
从两案例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从两案例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作者:杨剑平欧阳希发布时间:2009-01-06 16:45:45--------------------------------------------------------------------------------案例1: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
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
甲将2000元钱占为己有。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案例2:张某、刘某经过某村,对村长说:你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是哥们,如果不缴纳赔偿费,就叫黑社会收视你儿子。
村长因此交付了3000元赔偿费。
张某、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评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而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不同:1,二者行为特征不同。
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为特征。
2,二者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是通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方面的故意的内容也是一致的,都是想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看出两罪的结构很相似,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是主要因为恐惧而被迫交付财产,在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要是由于陷入了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
敲诈勒索和诈骗哪个最重
敲诈勒索和诈骗哪个最重
在现实⽣活中诈骗的⾏为是⾮常多的,诈骗他⼈财产的,数额达到较⼤的情况下,是会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敲诈勒索同样是犯罪的⾏为,那么敲诈勒索和诈骗哪⼀个⽐较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敲诈勒索和诈骗哪个最重
从《刑法》中的最严重情节可以看出诈骗罪判刑要⽐敲诈勒索罪重,诈骗最严重会被判处⽆期徒刑,⽽敲诈勒索是有期徒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相⽐,敲诈勒索罪的处罚标准要⽐较诈骗罪重,敲诈勒索是属于暴⼒犯罪的⼀种。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
理
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整理了以下辩护词,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针对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
2. 受害人的证词缺乏可信性。
受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源自其他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了此次指控。
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纠纷进行综合审查。
诈骗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欺骗、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2. 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此项指控。
3.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不应当被单纯归咎于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结论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坚信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判决案例
上海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判决案例近年来,上海市发生了多起敲诈勒索和诈骗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秩序。
为此,上海市司法部门加大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以下就是一些典型的敲诈勒索和诈骗罪判决案例。
一、敲诈勒索罪判决案例1. 李某某敲诈勒索案2018年,上海市浦东警方成功抓获了李某某等人,他们在企业经营者门口进行敲诈勒索,达数十起之多,涉案金额高达数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某等人犯有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 黄某某敲诈勒索案黄某某等人以卖吉他为名,将具有音乐才华的权某某骗至宾馆,疯狂殴打其,要求其支付20万元,否则威胁其家人。
该案件的庭审中,法院认为黄某某等人犯有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二、诈骗罪判决案例1. 朱某某诈骗案朱某某注册一个名为“至尊大师奔跑之王”的APP,并承诺给予用户免费的游戏机会。
其实,在用户游玩过程中,朱某某在程序中设置了“骗局”,诱导用户进行充值,从中获取盈利。
经审理,法院认定朱某某犯有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 杨某某诈骗案杨某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处理吴某某关于涉嫌传销的申诉为名,让其转账270万元。
后来,吴某某发现受骗,报警并将杨某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定杨某某犯有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综上所述,上海市司法部门在传统领域和新技术领域下注重打击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严惩犯罪分子,维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保护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同时,彰显了“以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的国家法治理念。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暴力行为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有着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占有他人的财物或者实施其他行为。
二是使用恐吓、威胁、暴力行为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行为。
这些手段可以是言语威胁、暴力恐吓、打击报复、诽谤中伤等。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后果必须是严重的,即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或损失。
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我们可以从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出发,研究他们为何选择了敲诈勒索这种犯罪行为,以及他们对被害人的心理预期和反应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他们在面对敲诈勒索时的应对策略、心理反应以及后续影响。
我们可以从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探讨社会结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因素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动机和后果中的作用。
我们还可以从法律层面对敲诈勒索罪进行研究。
包括对敲诈勒索罪的界定、立法目的与意义、证明要件、刑罚幅度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探讨。
考虑到敲诈勒索罪涉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否应该增加相应的刑罚幅度,以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
针对新兴的网络敲诈、勒索手段,也需要加强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应对新的犯罪形式。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对该罪行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其成因和影响因素,也有助于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同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又涉嫌敲诈勒索他人。
此案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行为2019年3月,李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李某谎称自己有一笔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王某信以为真,遂将1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
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一年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行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李某采取威胁手段,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好处费”,否则将对王某进行报复。
王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
三、法律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有生意的谎言,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取10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报复相威胁,迫使王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罪名。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竞合。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对于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罪名,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是指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客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财物、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行为是指通过恐吓、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敲诈勒索罪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第二,敲诈勒索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生活性和实用性,常常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的成因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人出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权益的侵犯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其他原因感到不满,便采取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二是道德观念问题。
一些人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三、敲诈勒索罪应对措施针对敲诈勒索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减少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
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
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
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
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
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
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
”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
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
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
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一、概述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罪行的准确认定和量刑的公正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罪数论主要探讨的是一个行为构成几个犯罪的问题,即犯罪数量的确定标准。
而竞合论则关注的是不同犯罪之间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罪数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在实践中,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需要明确划分罪数的标准,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混乱。
同时,罪数论的研究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竞合论则主要关注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
竞合论的研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犯罪形态,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竞合论也涉及到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对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和量刑的公正性,也有助于揭示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为刑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深入探究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简要介绍罪数论与竞合论的概念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
罪数论与竞合论是刑法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数论主要研究的是犯罪行为的数量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一罪或多罪。
在罪数论中,犯罪行为的单一性与复数性是核心议题。
当一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即构成单一罪而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可能构成数罪。
罪数论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的本质,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产生疏漏或重复。
竞合论则主要探讨的是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竞合关系,即数个犯罪行为在同一事实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
试论敲诈勒索司法解释适用及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在二零一三年的四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起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且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开始正式实施。
这一文件颁布后解决了很多前期实践及理论界模糊的概念,规范了敲诈勒索的数额、具体刑罚等的适用问题,现就其主要内容及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做一简要解读。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适用实践一、理论界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简要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对敲诈勒索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
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即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敲诈勒索的规定及《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刑法》的相关规定为适应新的时代变化,以适应一些新形势的要求,二零一一年二月份的时候,在文件《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敲诈勒索罪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的调整:首先增设“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条为入罪标准,从而使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标准比之前更低;其次是增设了一档全新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如果是涉案数额度特大以及有别的严重作案情节的,可以判刑超过十年,同时缴纳一定的罚款”,这有效提升了这一范围行为的判刑最高标准;然后是针对所有量刑档次全增设了相应的金额处罚刑。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但刑法的规定毕竟较为笼统、原则,为了实际运用的便捷,针对实践中敲诈勒索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一环境下《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产生了。
在这一文件中,一共涉及了九条内容,包括下面几点:1.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几点的判断准则;根据解释相关规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总值超过2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就可判定为数额较大;总值超过3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3000000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可以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正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诈骗犯罪,省院公诉处于2005年10月24日至26日在金华组织召开了庭审观摩及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省院研究室等代表也应邀参加了研讨。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供各地在执法办案中参考:一、关于诈骗类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诈骗类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并无错误认识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另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已经产生错误认识的被害人继续陷入或者进一步产生错误认识。
就后一种情形而言,一般要求行为人实施使被害人延续或者加剧错误认识的积极的欺诈行为。
如行为人并未积极促成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产生错误认识,而仅仅是消极地利用被害人既存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的,因缺少诈骗犯罪构成逻辑结构中“欺诈行为”的必要一环,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被害人的财物交付行为一般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如果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后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则基于怜悯或者同情等原因而自愿交付财物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行为人根据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而取得该财物,在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和行为人的财物取得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鉴别判断诈骗犯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毗邻财产犯罪的原则界限。
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③ 陈兴良:“ 敲诈勒索罪与抢 劫罪之 界分 一 兼对 ‘ 两个当 ④张明楷:《 刑法学》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07 ̄ 第72 20- , 2 页。 t t - ⑤张小虎:“ 想象竞合犯的理论探究” 法律科 学》, 0 5 ,《 2 0
⑥周光权 :“ 法条 竞合 的特别关 系研 究—— 兼与张明楷 教
【 关键词 】 行为方式 交织 法条竞合
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区分
也 是 因为 害 怕而将 2 0 元 交 出。 管如 此 , 案 并不 属于后 文所 00 尽 本 要 讨 论 的诈 骗 与敲 诈 勒 索 行 为 交 织 时 的情 形 甲的行 为 构 成 诈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方 式 是 诈 骗 罪 与 敲 诈 勒 索 罪 的本 质 区 别 之 骗 罪 而 非 敲 诈勒 索罪 。 甲的行 为 方 式 是 虚 构 事 实 欺 骗 乙而 非 威
一
个 行为 导致 两 个 结果 , 设为 甲结 果 和 乙结 果 , 么 甲结果 对 假 那
注释
① 高铭暄 , 马克昌:( q - , e ' 学》 北京: X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
应 甲罪 , 乙结 果 对 应 乙 罪 。 是在 结果 处 竞 合 , 刑 法 中的罪 过 它 而
是 行为 人 对 自己行为 的 结果 所持 的心理 态度 , 因此 它又 是 罪 过 的 等教育出版社 , 0 0 第57 2 0 年, 1页。
根 据 行 为 方 式 即 可 区 分案 例 一和 案 例 二 , 对 案 例 三 则 须 相 欺骗 被 害人 , 害人 因 为被 骗 而 自愿 交付 财 物 。 一 但 被 因此 , 害人 被 进 一 步 分析 。 案例 一 中 须作 刑 法 评 价 的是 乙隐 瞒 甲第 二 次 刷 卡 交付财物在诈骗罪中是自愿的, 在敲诈勒索罪中则是不自愿的。 成 功的 真相 而仍 让 甲支付现 金 的行 为 , 方法 手 段为 隐 瞒真 相 , 其
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而仅 仅危害 到其中 的某项或 某几项权 能 ; 三, 其 它 带 来了很 大的 困难 , 本文拟 从理 论 匕 对敲诈 勒索罪 的客 体与客观 所有权 的整体 , 方 面存在 的 问题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和探 讨 。
一
具有财 产性 的 内容和 利益 , 即具有 财产 价值和 经济 价值 。 国外 立法例对敲 诈勒索 罪的犯罪 对象是 否包括财产 性利益 ,
、
犯 罪 客体 与犯 罪 对象
敲诈勒索 罪是常 见多 发的侵犯财 产类犯罪 , 其犯罪客 体当然 主 要有两 种模式 : 第一 , 敲诈勒索 财物 和敲诈 勒索 财产性 利益 将 应 当有财 产权利 , 此外其 犯罪 客体是否 还包含其他 法益昵 ?我 国 分 开规定 为两 个犯罪 , 例如《 日本刑法 》 2 9条规定 : ( 恐 第 4 “ 一) 学 者对 此有 不 同的理解 。 吓他 人 , 其交付财 物者 , 1 以下之 惩役 。 二 ) 使 处 0年 ( 以前项 方法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e An o it S
2 12(丘 ) 09. o
{ 缸会 l6 ; I J
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
甘
摘
瑜
要 我 国现 行刑 法对 敲诈勒 索罪 的规定是在 17 刑 法的基础 上进行修 改 的, 99 加上 最 高院关于数 额标 准规定 。这些规 定 不够 明确 , 司法 实践 中具 体操作 往往 会遇到 不少 问题 , 在 实践 中对敲 诈勒 索罪的认 定争议 颇 多, 一些案 件难 以定性 、 罪 定
变 ” 将 有 的学者 认 为敲诈 勒 索罪 的客体 是简单 客体 ,即财 产所 有 得财产 上不法 之利 益或使 他人得 之者 , 同 。 第二 , 敲诈 勒索 权, 敲诈勒 索无论 是采用何 种方式 , 也无论 它涉及到 多少种权利 ,
敲诈罪与诈骗罪区分
.
.
盗 窃羊的 事实 且 足 主 动 交待盗 窃铰 飞 .
轮 的 事实 舟莱行 为能 否 认 ,.
定为
自首 。
评 析 : 种 意 览认 为 . 鲁 某 行 为 只 能
认定为坦
白 .
呵依照
最
高人
鼬法
院 《关
于
处理 内鹤 和 盘功 具 体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 释 》规 定 处 理 . 考 虑 对 鲁 某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 而 不 能 认 定 为 自首 :另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鲁 某 行 为 应 当 认 定 为 自首 。 首 先 . 刑
法 第 六 十 七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犯 罪 以 后 自 .
动投案
如实供述
.
自己 罪 行 的
是
.
自首 .
即
自 首成 立
要
件主
要
有
两
个
一
:
是犯 罪
以 后 自动 投 案 :二 是 能 够 如 实 地 供 述 自
己罪行 。
本案鲁某盗 窃2 只铁飞 轮的事
实 司法机荧井来发觉 鲁某是周窃革被
.
.
刑事拘翻 而窃羊是虚构事实 其之所以
额 较 大 财物 。
而不是受害人 在受到欺 骗
情况 F
“ ,
心
}r 情 愿
”地将现 金 变出。 边某
非 法 取得 受 害 人 现 金 手段 是 威 吓 而 不 是
欺骗 。 这种 情 形类 似 于收取 “ 保护赞” 性
质 其手段 核心 .
是威吓
。 综上
边 某行
.
为
璺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要件 应 以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很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罪名构成要件、犯罪手段及影响因素等方面对敲诈勒索罪进行深入研究。
一、罪名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1. 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敲诈勒索行为是为了自己非法获取财物。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能构成该罪。
2. 手段:手段是敲诈勒索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敲诈勒索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手段可以包括威胁、恐吓、利诱等,只要是以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以其他方法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都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3.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需要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名誉、财产或其他权益为手段,即通过威胁、恐吓、利诱等手段所导致的危害。
二、犯罪手段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威胁:威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进行威胁,以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以暴力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以泄露他人的隐私来要挟,以破坏他人名誉来勒索等。
2. 恐吓:恐吓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制造对他人的恐惧心理,以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发布恐吓信件、电话,威胁他人的亲属或朋友等。
3. 利诱:利诱是指通过给予他人利益,使得他人为了获得这种利益而受到操纵,从而达到非法目的。
比如通过贿赂、诱惑等手段,使他人屈从于敲诈者的意愿。
4. 暴力威胁:暴力威胁是指以直接的暴力手段来胁迫他人交付财物,比如以打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来进行敲诈勒索。
5. 社会影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来对他人进行勒索,比如一些江湖人物、社会底层人士利用自己的地位进行勒索等。
三、影响因素敲诈勒索罪的发生和存在有一定的影响因素:1. 社会矛盾:社会的不平等、贫富差距大、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是敲诈勒索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敲诈勒索案例辩论总结陈词
敲诈勒索案例辩论总结陈词在犯罪过程中,所获犯罪赃款,全部被王男控制,被告并未分得一分。
因当时犯罪所租房屋的房租500元是被告垫付的,所以在拿到了被害人的钱后,王男将房租500元归还了被告。
而王男另外给的500元,是被告听从王男的指令,来南昌催收赃款的费用,并不是分给被告的。
五、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被告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以前并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
此次犯罪的动机不是仇视社会,而主要是出自哥们义气、帮忙,加上被告当时又没有固定职业,出于一种好玩、寻求刺激才加入到本次犯罪中来。
同时,被告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主动要求退赃的行为,说明了被告不是那种穷凶极恶、顽固的犯罪分子。
因此,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较轻。
五、犯罪后果较轻,未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的重大损失。
本案的发生过程中,虽然其它同案犯从被害人身上搜寻到了现金和银行卡,但犯罪所得数额只有几余元,特别是案发后,被告又积极地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未使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受经济损失。
另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他同案犯及被告虽然使用了器械相威胁,但并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未造成被害人的身体损伤。
审判长、审判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但是,由于被告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对借条的敲诈为未遂,且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犯罪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未造成被害人济损失和人身损害,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
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判处,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竞合问题讨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给予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的犯罪。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
某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
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
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
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
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
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
”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
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
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
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
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
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
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
”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
给陈甲(共6000余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
陈甲与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与恐吓性质,但赌客并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认识错误交付了财产。
将陈甲、陈乙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较为合适。
本案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冒充警察实行敲诈勒索的案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明显的恐吓行为,被害人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如担心受处罚等)交付财物的,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
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
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其它情节不同下,两罪不难区分。
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恐吓性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恐惧心理继而处分财产的,该如何认定?
请看以下案例:
某甲于家中接到一陌生电话,电话那头恐吓说:“你孩子在我手上,赶紧汇钱过来,不然就等着收尸吧!”随之电话那头传来一阵模糊的小孩的哭声。
某甲担心孩子受害,随之按电话那头要求汇钱过去,事后方知其子未被绑架,此电话纯属诈骗。
在本案例中,犯罪人的行为首先是欺骗行为,因为他并为绑架其子,其次具有恐吓行为,扬言不给钱就杀他孩子。
受害人首先被骗了,产生了其子被绑架的错误认识,同时由于对其子受伤害这一可能结果的恐惧,处分了其财产于犯罪人。
例2,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
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
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
”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此种,有两种解释,不同犯罪情节不同。
1,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
2,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择一重论处。
若欺骗与恐吓同属于一个行为,则为想象竞合,若两行为有先后顺序,则不宜认定为竞合,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
但基本上处罚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