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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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10.23•【字号】东公积〔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东公积〔2024〕18号各科室、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1.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

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2.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3.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4.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

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2.25•【文号】建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10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25个百分点。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从4.05%调整为4.30%。

三、从2010年12月26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映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青海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青海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青海调整住房公积⾦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民银⾏西宁中⼼⽀⾏关于进⼀步提⾼住房公积⾦使⽤效率的通知》建房精神,现对个⼈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相关规定做以下调整:⼀、放宽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

缴存职⼯为未成年⼦⼥购买住房可以提取职⼯名下的住房公积⾦。

所需要件:本⼈⾝份证及复印件⼀份,填写职⼯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住房公积⾦提取审批表》⼀份,同⼀户⼝的提供户⼝簿原件及复印件⼀份;⾮同⼀户⼝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份。

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房地产⾏政管理部门⽹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所购房屋为多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年之内;所购房屋为⾼层的,提取期限在购房合同签订三年之内)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页(封⾯、记载买卖合同双⽅当事⼈基本情况页、约定付款⽅式及期限页,和买卖合同双⽅当事⼈盖章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份;⾸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份;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

(2)购买⼆⼿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年内有效)及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份;提取⼈账号及开户银⾏。

2、租房提取。

职⼯连续⾜额缴存住房公积⾦满3个⽉,本⼈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夫妻双⽅住房公积⾦⽀付房租。

所需要件:本⼈⾝份证及复印件⼀份,填写职⼯所在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青海省职⼯住房公积⾦提取审批表》⼀份;提取配偶住房公积⾦的需提供配偶⾝份证和结婚证(或户⼝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各⼀份。

如委托代办,提供代办⼈⾝份证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份。

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证明原件⼀份;《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份;租赁房屋产权⼈⾝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份;房屋产权⼈名下银⾏活期存折(银⾏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菏政办发[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凡欲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批准缓交。

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1999年4月3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国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行调整的通知“中心”各处、各管理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以下简称银发302号文件)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经研究,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暂作调整通知如下:一、放宽提取条件:公积金贷款人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首付比例:根据2008年银发302号文件精神,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用于自住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

三、实行同城通贷:凡在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延长贷款年限: 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年龄限制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但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以上公积金政策执行时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附件: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关于同城通贷和直系亲属购房放宽提取条件的操作说明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一、“同城通贷”的操作说明(一)购房人在福州行政管辖区域内购房的,可以自由选择到购房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打印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及借款人缴至贷款之日前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帐户明细》,经办人签字后存档。

(三)借款人需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查询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印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9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渝府发〔2010〕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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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2019)为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衔接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调整:一、取消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产估价报告(一)缴存职工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二手房估价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获得贷款申请人作出房产交易价格信息真实的书面承诺后,联合委贷银行内部核查房产价格等情况。

(二)二手房房产价格认定,依据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购房价款、税务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增值税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额,两者中的低值予以确认。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使用权终止期限。

对贷款最长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期限的二手房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合委贷银行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局审定,按个案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二、落实差别化贷款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已经享受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9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9年12月2日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办承诺书本人自愿选择“承诺办理制”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并对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家庭共口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此次申办的业务为购/建(□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__(房屋地址)_____申请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价格为________元(小写),承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022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站

2022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站

2022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解读长沙住房公积金网站长沙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出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调入长沙地区,只要符合条件的,也可在长沙地区买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2年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无房职工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此外,还取消了贷款担保收费。

新政策将于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

1无房户提取付房租不再需要租赁合同《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次额度不能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处处长沈有成介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政策早已施行,但以前操作程序繁杂。

新政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限制条件只有一个,即“无自有产权住房”。

据介绍,该政策调整主要是考虑到便民的需求,以后还将建立相关电子档案,职工通过公积金热线12329可办理业务。

2连续足额缴存达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据此在《通知》中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中心信贷业务处处长苏海燕说,按照之前的政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调整缩短了一半,即今年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就能享受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通知》第三条还明确规定,为切实减轻贷款职工的负担,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担保收费。

此前的担保费为贷款总额的5%。

,取消后若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50万元计算,购房者最多可节省50万元某5%。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字号】温公积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3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

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威住〔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威住〔2015〕23号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如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一、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以上年月工资总额确定的缴存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的应缴存额,由单位代扣、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至少1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与本地职工政策一致。

异地缴存证明应注明缴存起止时间、缴存基数、账户余额,以及有无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一)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为60万元;其他市区为5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视为单职工,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暂停执行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20倍挂钩的规定。

(二)为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提供收入证明环节,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缴存工资基数的70%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高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贷款职工及其配偶的销户提取相应延长至贷款还清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上调放宽最高可贷75万省直公积金新政发布

上调放宽最高可贷75万省直公积金新政发布

上调放宽最高可贷75万省直公积金新政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认真贯彻落实“租购并举”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重点通过租房解决好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现结合工作实际,拟调整省直租房提取政策,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上调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

具体为:单身职工由每月1000元上调至1200元,每年度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2400元,每年度不超过28800元。

二、放宽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每年度办理租房提取次数由一次提取调整为多次提取,每个月不超过一次。

每次提取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提取限额。

三、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执行。

2023年4月22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上下滑动查看)一、出台背景是什么?答:为认真贯彻落实“租购并举”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重点通过租房解决好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的依据和意义?答:为深入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将对重点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的租房需求起到积极作用。

三、本次出台的有哪些惠民政策?答:一是上调了无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标准。

具体为:单身职工由每月1000元上调至1200元,每年度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2400元,每年度不超过28800元。

二是放宽提取次数。

缴存职工每年度办理租房提取次数由一次提取调整为多次提取,每个月不超过一次。

每次提取及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度提取限额。

四、本次出台的有哪些惠民政策?答:可以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当年可提取不超过12次,每次提取及当年度累计提取不超过年度提取限额。

例1:小明单身,于2023年1月租房提取了12000元,现申请再次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可提取2400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
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8.10.30
•【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08]58号
•【施行日期】200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

(京房公积金发〔2008〕58号)
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2008年10月30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08〕207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30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二、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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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2017)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一、调整购买商品房首付比例
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对在2017年7月1日起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取消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2、对《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新的人才目录和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后,人才分类以新目录为准),全国、省级劳模,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上浮可贷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家庭,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算。

四、延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的时间间隔
2017年7月1日起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按现有政策操作
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制,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放款时间延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区别对待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

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

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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