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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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办(2017)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一、调整购买商品房首付比例
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对在2017年7月1日起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取消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
2、对《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一)至(十一)类人才(新的人才目录和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后,人才分类以新目录为准),全国、省级劳模,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上浮可贷额度的5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方缴存家庭,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足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算。
四、延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的时间间隔
2017年7月1日起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五、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按现有政策操作
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制,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放款时间延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区别对待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本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实施。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