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坑管理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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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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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开挖的深基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深基坑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深基坑工程可能引发的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五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施工方案开展施工活动。

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工作。

第七条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开挖申请,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开挖深度、支护措施、降水措施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人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第十三条深基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并将相应的验收报告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深基坑施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环境问题,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七条深基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为规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号文须知

4号文须知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三)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六)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七)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八)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九)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十)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十一)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十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十三)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十四)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十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十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十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十八)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十九)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二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二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二十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十三)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一、上海轨道交通15线路项目公司应急预警分工:(一)预警的层次定义(1)如果初步确定重大安全事故,则为一级预警:发生一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小组指挥救援,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2)发生基坑坍塌或隧道破坏、工地发生死亡事件,事故初步定性为一般安全事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为二级预警:发生二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小组指挥救援,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一人,事故初步定性为一般安全事故的为三级预警:发生三级预警及以上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4)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一人为四级预警:发生四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落实善后工作;(5)深基坑或区间施工发生管线或基坑变形报警、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治安滋事等情况的为五级预警:发生五级预警,项目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施工总承包商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分析原因,制订对策。

(二)报告时间(1)突发防洪抢险等灾害性事故或事件,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2)事故发生后集团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范定》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以最快方式(45 分钟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3)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报告程序(1)施工单位报告程序 a.一旦突发防汛事故或事件,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报告;如特别重大事故直接向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 b.如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抢救人员和保护好现场工作,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沪建交 文 关于基坑和桩基工程的 文件

沪建交 文 关于基坑和桩基工程的 文件

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工程(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

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五、《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上海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上海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地基复杂程度划分
地基土土性、软弱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
2 H 深度范围内存在厚度较大的特软弱淤泥质粘土(土性指标:含水量大于 55%;静探比贯 入阻力小于 0.40MPa); 坑底存在厚度较大的粉土或砂土且隔水帷幕无法隔断; 存在大面积 厚层填土(厚度大于 3m)、暗浜(塘)分布;水文地质条件:邻近江、河边(约 1.5 H 水平距 离以内),并有水力联系;有渗透性较大的含水层并存在微承压水或承压水(基坑影响深度 范围以内)。

6.11 坑外土体分层位移监测
4
6.12 6.13 6.14 6.15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 锚杆拉力监测 监测频率 监测报警值
7 监测技术成果文件的编制 7.1 一般规定 7.2 成果文件
5
1 总
1.0.1

为指导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有 效监控对周边环境影响, 使基坑施工监测工作做到成果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1.0.3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设计特点、地基岩土条件、邻近建(构)筑物、地
10
3 基本规定
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
3.1.1
基坑监测应由委托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基坑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提
出监测技术要求; 监测前应在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依据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的要 求和规范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 3.1.2 基坑监测应达到下列要求: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监 测 规 程
DG/TJ08-2001-2006
主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6 年 10 月 9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确保在建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坑工程(一)建设单位是基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基坑工程发包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和有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基坑工程(包括围护墙、地基加固、支撑、降水、挖土等)、地基基础和地下主体结构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围护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

(二)开挖深度大于3米(含3米)的基坑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基坑工程围护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章。

对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还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基坑工程关键环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序施工时,设计人员应驻现场工作。

(三)基坑工程施工可由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也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包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围护墙施工、挖土、降水、支撑、基础底板浇筑和拆撑回筑等),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评审通过的方案施工。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原围护设计不能达到预期目的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由建设单位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研究解决。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市建设项目基坑评审及审图分类指引

上海市建设项目基坑评审及审图分类指引

上海市建设项目基坑评审及审图分类指引2017-03-06通识君建筑管理者通识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基坑支护、开挖等工程分两种类型: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包括: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为深基坑工程,包括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相关文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2、《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105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4、《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33号)5、《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569号)评审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基坑评审机构主要有以下分类:上海实行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专项评审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组织对基坑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的基坑由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评审。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但未超过7米的基坑可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或符合条件的其他评审机构(另行发布)组织评审。

发生基坑险情或事故的工程必须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开展加固或修复方案的评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03
•【字号】沪建交[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沪建交〔2014〕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沪建交[2012]1431号)的规定,现将第二批符合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予以公布(排名不分先后,详见附件)。

各审查机构自发文之日起,可承接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附表: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2、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3、上海市基坑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附件1:
附件2:
3:
附件。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管理,促进施工安全和环保,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市政设施和周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地下结构的一种,包括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

深基坑施工是指在深厚地质层中进行开挖、支护和回填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科学施工、文明施工。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程技术力量,且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深基坑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地质勘察报告、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章施工准备及前期工作第八条深基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施工申请,并提交申请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深基坑施工前应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确保不影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对场地进行整理、清理,清除障碍物,并在基坑周边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详细说明开挖工序、支护工序和回填工序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周边居民发放施工通知书,并组织召开施工安全交底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购买足够的防护用具,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工艺及管理要求第十四条深基坑施工应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支护设计方案,进行开挖、支护和回填等工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的监控,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施工区域的清洁,并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施工安全检查,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沪建管〔2015〕94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加强基坑降水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确保工程质量和周边环境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基坑降水,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降水工程,指通过降水设计和施工,降低潜水、微承压水、承压水等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持续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水务、海洋、民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

根据《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当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一、一般规定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

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1)基坑开工前、(2)基坑开挖前、(3)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4)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5)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1、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2)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3)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4)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5)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2、勘察、设计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2)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3、施工单位(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2)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4)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5)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6)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7)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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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1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2 —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他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的,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

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和管线、道路、设施造成的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3 —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基坑工程应急预案。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和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

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

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的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和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的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和施工。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和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的封孔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三条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其企业资质—4 —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开挖深度不足15m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和“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的,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基坑工程施工前的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5 —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的单位,承包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和12m。

第十八条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

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的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6 —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和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

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的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和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的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的抽水流量和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和动态控制方法。

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和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7 —第二十二条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的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应急预案和物资储备等—8 —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

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和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和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和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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