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与商号权
商号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即商业名称,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号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号权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商号权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商号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权,是指商号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商号权具有以下特点:1. 独占性:商号权具有独占性,即商号的所有人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
2. 专属性:商号权与商号所有人具有专属性,商号权不得转让、继承或赠与。
3. 非物质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具有物质形态。
(二)商号权的特征1. 法律属性:商号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2. 主体资格:商号权的主体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3. 商号权的取得:商号权的取得需经过注册、登记等法定程序。
4. 商号权的行使:商号权的行使包括商号的使用、许可、转让等。
三、商号权的法律规定(一)商号权的取得1. 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商号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自主命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商号,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
(2)继承:市场主体通过继承取得商号权。
2. 商号权的取得条件(1)商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不良信息。
(2)商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
(3)商号应当易于识别,便于消费者识别。
(二)商号权的保护1.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商号本身:商号权人对其商号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2)商号的使用:商号权人有权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中使用其商号。
(3)商号的许可:商号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号。
2. 商号权的保护措施(1)行政保护:商号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犯商号权的行为。
什么是商号权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商号权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志,而拥有此商号的商人对此商号拥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人所拥有的商号不与其他商号有侵权的可能。
一、什么是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
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二、怎样取得商号权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
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三、商号权的内容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
商法第三版第五章 商号
? 简单商号;组合商号;独资商号;公司商号;人名商 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 获商号
第五章 商号
12Biblioteka 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根据商法典的规定,如果商号仅 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 号的内容既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 为其他形式商号的核心部分。
? 组合商号是由简单商号的核心部分附加其他附属物而 组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商号。组合商号可以有多个附属 部分,在组合商号中,附属部分和核心部分具有同样 的意义和地位。
第五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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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 商号便是独资商号,如享利汽车厂。从独资商号中人 们可以看到独资商人的商人性质。
第五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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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 从法律理论上考察,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 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 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附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 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 着较大争议。
? 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 混合权利。
第五章 商号
? 本节知识点
? 01.商号权的概念
? 02.商号权的法律属性
? 03.商号权的法律特点
? 04.商号权的保护方法
? 本节关键词
? 商号权;名称权;人身权;财产权;商号权的特点;
商号权的保护方法
第五章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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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权的概念
?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 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 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详解商号的保护
下面通过介绍商号和商号权来详细说说应该如何进行商号的保护,以及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了应该怎么办,商号与商标冲突纠纷的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
一、商号与商号权(一)商号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
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
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
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
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
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二)商号权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章 商号
一、商号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号权的性质
三、商号权的保护
四、商号权的内容
(一)商号权的概念:
指的是依法登记后,商事主体取得的对商
业名称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1)地域限制性。(行业限制)
(2)公开性。
(3)可转让性。
(4)稳定性。 (5)区分性。
(1)人格权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营业时人
分析: 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商号
(1)两个以上的字 (2)应当使用汉字,例外使用民族文字和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
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
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 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 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 出借协议 商号所有权与商号使用权分离 “挂靠”、“特许经营”
(1)如果商主体将自己的商号借与他人使 用,无论借用人是否在使用该商号时增加 了附加语,只要第三人在与借用人进行交 易行为时误认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 商主体,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借用人在使用 商号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商号借用须明示,如果商号权利人非 明示出借商号,但对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 不提出否认,可推定为“同意”。
告示(多数情况与商号一致)
1、功能不同
2、构成要素不同
3、取得方式不同
4、发生效力的期间不同
一、选定商号的原则
二、我国选定商号的原则
什么是商号
什么是商号
第一,商号即厂商字号,或者商业名称,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
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
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
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
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
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
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
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综上所述,商号是企业的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
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具
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权
(3)商号与商标
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明其商品与他人的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相区别的一种独特标志,它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名称或颜色等组成。而商号是称各种商事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等,为了表明不同于其他商主体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它只有文字组成。二者有着显著不同,具体表现在:其一,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则可以通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等多种形态来表现;其二,商号及商主体名称与商主体相联系而存在,而商标则依附于特定商品。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其三,二者适用法律不同,商号依公司法,商业登记法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依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其四,商号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续展;其五,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行使专用权,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有了商号,才能确定商主体完整的名称。各国立法中对商主体的成立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商主体名称也有不同的要求。世界上商主体名称确定的立法可分为两种:商主体名称真实主义和商主体名称自由主义。商主体名称真实主义是指选定的名称与经营者的名称或营业内容相一致,凡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而且无法转让或继承。法国、瑞士采此立法模式。商主体名称自由主义,是指商主体选用什么样的名称,原则上法律不加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民事名称(姓名)及其营业种类是否相符,法律不加过问 。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立法主义。
[关键词]:商号、商号权、知识产权
一、商号
1、商号的定义
关于商号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定义:商号是商人的姓名,商人以自己的商号从事法律行为,并以商号起诉和应诉 。有学者认为:商号,即商业名称,是各种商主体(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独特称号 。还有学者认为商号与商业名称为同义语,所谓商业名称,指各种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及商合伙等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独特称号,又称商号 。
商号的概念和特征商号的取得商号权及其保护
商号的稳定性
商号的稳定性是指商号一旦确定并经过注册,便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除非企业主动更 名或重新注册,否则其商号不会轻易发生变化。
商号的稳定性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稳定的商号能够使消费者更容易记住和辨认企 业,从而保持消费者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同时,稳定的商号也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
商号和商标在注册和使用方面也有 所不同。商号通常需要在商业登记 时进行注册,而商标则需要在使用 之前进行注册,以获得法律保护。
商号与公司名称
商号和公司名称都用于标识商业主体,但它们的具体用途和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公司名称是商业主体的法定名称,通常在商业登记时进行注册。商号则是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 名称,可以在公司名称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变更。
在商业活动中,个人姓名通常不会成为商号的组成部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个 人姓名可能会被用作商号,例如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工作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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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商号与商标
商号和商标虽然都是商业标识,但它们 有明显的区别。商号是用于标识商业主 体或组织的名称,而商标则是用于标识 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号通常由文字组成,用于在商业活动中标 识不同的企业或组织。商标则可以包括文字、 图形、颜色、声音等多种元素,用于标识特 定的商品或服务。
商号的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特征
目录
• 商号的定义 • 商号的特征 • 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01
商号的定义
商号的含义
01
商号是商业组织的名称,用于 标识商业组织的身份和特征。
02
商号通常由商业组织的经营者 或所有者选择,并经过相关政 府部门注册登记后取得法律保 护。
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号,即企业名称,是企业身份的重要标识。
一个富有创意、易于识别、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号,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以及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商号起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商号起名的要求、禁止性规定、登记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号起名的基本要求1.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号起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商号的命名原则、格式、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 具有独特性商号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这有助于企业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避免商标侵权纠纷。
3. 便于识别和记忆商号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记忆。
过于复杂或难以理解的商号会影响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传播。
4. 不得使用禁止性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字词,如“国家”、“中央”、“中国”、“全国”、“世界”、“宇宙”等。
5.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字词,如“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投资”、“控股”等,除非企业确实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商号起名的禁止性规定1. 禁止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商号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以免损害国家形象。
2. 禁止使用民族名称、民族英雄、民族领袖等商号不得使用民族名称、民族英雄、民族领袖等,以免伤害民族感情。
3. 禁止使用公序良俗违反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公序良俗违反的字词,如“淫秽”、“暴力”、“恐怖”等。
4. 禁止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词,以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禁止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词商号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字词,如“万能”、“特效”、“保证”等。
四、商号登记程序1. 准备材料企业申请商号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
商号概念的重新界定及其权利保护商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傍名牌”、“搭便车”,冒用知名企业商号或者商标的手段,误导社会公众,获取丰厚利润。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这种假冒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商号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明晰其内涵和权利属性,将商号与企业名称、字号等近似概念作出明确区分,并在目前行之有效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基础上,探索实现商号权保护的登记管理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傍名牌”现象。
有人在理论上将其归结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而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也通常以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侵权为诉由,向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寻求救济。
但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权利冲突吗?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状态①。
简而言之,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相同;2、主体不同;3、权利合法;4、各自权利在事实上无法同时行使。
赞同“商标和企业名称构成权利冲突”观点的理由如下:一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客体相同,因为两者客体的表现形式都包括文字,其中,企业名称完全由文字组成,而商标大多数含有文字;二是发生权利冲突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前者属于商标持有人,后者属于企业名称所有者;三是两者均具有合法性,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向政府的相应登记部门申请登记,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四是商标和企业名称都被用于市场经营活动,在满足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使用,社会公众将无法区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各自权利所有者,从而影响对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两者实际上无法同时行使。
上述理由似乎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其第一点理由即不成立,因为商标和企业名称无法满足构成权利冲突的“客体相同”条件。
由于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一个企业名称至少要包含组织形式在内的两部分以上内容,所以虽然“傍名牌”现象中的商标和企业名称都以文字为表现形式,但只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与企业名称中的部分相同,不存在商标与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情形。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商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也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健全的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商号被擅自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探讨一下商号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商号的概念和特征商号,又称为商事名称,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不仅可以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减少和避免交易中的混乱,而且对维护公平竞争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号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号是商事经营主体的名称。
商号是区分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一般而言,在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应使用不同的商号。
商号不同于商标,商标只是区分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
法律对商号的保护仅限于商号的名称,它保护不到商号的产品。
但商号与商标也有一定的,有些商号由于历史久远,影响颇广,从而被用作商标,如“张小泉”剪刀厂就以“张小泉”作为剪刀的商标,有些商标由于知名度高,就被用作商号,比如“可口可乐”就被用到厂家的名称中。
2.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名称。
商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主体混乱和营业混乱。
3.商号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
商号不能脱离它所标志的主体而独立存在。
二、商号的选定与形成商事主体如何选定商号,各国的规定不同,各有自己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号真实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按照此规定,选择商号,或是与商事主体的姓名相吻合,或是与商事经营的种类相一致,德国采用这一原则。
二是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一般不加限制,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营业种类和经营范围有无关系,法律不加过问,日本采用这一原则,如日本商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五章 商号
(三)商号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 要求。
(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 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 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 “分店”的字词。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 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 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结论:商号权的性质为“商事人格 权”
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是江平教授在第二届罗马法国际研 讨会上所作的《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的演 讲中提出来的。 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具有商业 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 商事权利。 商事人格权是一种兼具了传统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 新型权利。一方面,它仍保留了部分传统人格权的基本属 性,如它仍是主体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 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适 应社会商品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兼具财产权的属性, 如可以转让、继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方式的适用等。
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三、商号权的性质(三种观点):
人格权论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理由是商号权是商主体
在营业上表彰自己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与 商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与财产无直接联系
财产权论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为:
1、商号是商主体所创造的商誉的载体,商誉 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商号的财产权属性。 2、商号能通过转让和授权使用给商主体带来 经济利益。 3、商号受侵害后能获得损害赔偿。
狭义:字号 广义:商业名称(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和个
商号商事登记
七、商号权、商事登记与商会(教材,P53-88,P115-127)
(一)商号与商号权
1、商号 (1)概念(P53)
△资料:姓名与祸福——文天祥(字宋瑞):中状元 殷拂(字去尘):朱元璋择婿 刘春霖(本应为朱汝珍的名份):清末最后一位状元(见卡片)
~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或商人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 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以与他人进 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号的概念存在广、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它包括商业 企业的名称,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的字号; 狭义上,商号仅仅指字号。如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同仁 堂药号”这一称呼中,惟“同仁堂”是商号。 但多数学者从传统习惯出发,将商主体的名称统称为商号。 我国调整商号的专门法律有国家工商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 年7月发布)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发布,2000年1月1 日起施行)
△案例讨论: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上海张小泉状告杭州张小泉 (2006-1-6)—— 围绕著名剪刀品牌“张小泉”,讼争再起。上海市二中院昨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张 小泉”官司,但案由已经不是商标权纠纷,而是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下称“上海张小 泉”)状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张小泉”)不正当竞争。 上海张小泉的理由是,杭州张小泉在其产品上注明“创立于1663年”、“中国驰名 商标”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上海张小泉的刀剪产品正常销售构成损害。锦江 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因销售上述产品而作为第二被告。上海张小泉要求法院判令杭 州张小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1万元。 庭审中,上海张小泉的代理人杨军律师认为,杭州张小泉与1663年创立的张小泉剪 刀厂非嫡传关系,也并不是其商标权和品牌的唯一继承人。因此,在其产品上注明“创 立于1663年”,容易让顾客误以为杭州张小泉是300多年前张小泉的嫡系产业制造的产品, 同时也排斥了其他企业对张小泉这一民族共享品牌的使用。
商号 课件 商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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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 年 月 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登记名称为“ 市绿城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名称为“X X市绿城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 市绿城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 )。同年 下简称甲公司)。同年 月,与该公司仅隔一条 马路之遥处又开业一家公司,登记名称为“ 市 马路之遥处又开业一家公司,登记名称为“XX市 绿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 绿城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 两家公司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属于两个 区,并分别向各自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 记。 甲公司称,该公司从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 甲公司称,该公司从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 就一直以“绿城时装公司”名称对外营业;而乙 就一直以“绿城时装公司”名称对外营业; 公司用“绿城制衣”经营, 公司用“绿城制衣”经营,与甲公司名称近似而 且也兼营时装,加上两公司相距很近, 且也兼营时装,加上两公司相距很近,在社会上 造成一定影响,据此, 造成一定影响,据此,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乙公 司停止使用“绿城制衣”的名称, 司停止使用“绿城制衣”的名称,并承担消除影 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 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 与甲公司登记机关不同,行业不同, 与甲公司登记机关不同,行业不同,不存在侵权 问题。 问题。
第二节商号权的取得与废止
• 三、商号的登记 • 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 • • • •
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 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得专有使用权,并实行公示的过程。 得专有使用权,并实行公示的过程。 1.商号创设登记 商号创设登记是指商主体创立时商号的登记。 商号创设登记是指商主体创立时商号的登记。 2.商号变更登记 商号变更登记是指商主体在经营存续期内变更原 登记商号之全部或一部分, 登记商号之全部或一部分,而在登记机关所履行 的登记
第五章商号
与受让人的行为。 与受让人的行为。 • 1、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 绝对转让主义, 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 转让的原则, 让。 • 2、相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商号可单 相对转让主义, 独转让的原则, 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 转让。 转让。
• 其一,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 其一,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
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 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不使用该商号, 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 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 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 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 • 其二 ,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 , 商号同时变更 , 其二, 因商主体发生变更, 商号同时变更, 原有商号废止; 原有商号废止; • 其三 , 商主体未发生变更 , 但商号发生变 其三, 商主体未发生变更, 原有商号亦废止。 更,原有商号亦废止。
第四节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 3、我国采取绝对转让主义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3条 • “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
一并转让。 一并转让。” •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 企业名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协议, 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 者协议 , 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 ”“ 企 业名称转让后, 业名称转让后 , 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 让的企业名称。 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节商号的取得与废止
• 3.商号转让登记 • 商号转让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已登记之商号所获得 • • • •
的专有使用权, 的专有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商主体独立享有或与 自己共同享有时而必须履行的登记。 自己共同享有时而必须履行的登记。 4.商号废止登记 商号废止登记是指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 之继续被使用而履行的登记。 之继续被使用而履行的登记。 5.商号撤销登记 商号撤销登记是指当法定事由发生时, 商号撤销登记是指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 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于此情形, 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于此情形,商号无 所依附,则一并予以撤销,并依法进行登记。 所依附,则一并予以撤销,并依法进行登记。
商号
2.商号和商标 2.商号和商标 两者的联系: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两者的联系: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区别是:( :(1 商标权有年限限制,10年 商号权没有; 区别是:(1)商标权有年限限制,10年;商号权没有; 效力不同。商号权的效力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2)效力不同。商号权的效力只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商标权 效力及于全国;( ;(3 形式不同。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 效力及于全国;(3)形式不同。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 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表 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 ;(4 示;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4)商标有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 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 两种,商号一般强制注册;一个商人只能有一个商号,却可 以拥有多个商标。( 。(5 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知识产权法, 以拥有多个商标。(5)适用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知识产权法, 后者适用商事登记法。 后者适用商事登记法。 (三)商号的特征 商号既有人格权的效力,又有财产权的效力。 商号既有人格权的效力,又有财产权的效力。
(一)权利冲突的表现 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1.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2.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发生频率较低) 商标权侵犯商号权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相关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条规定: 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 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 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条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商号注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商号概述商号,又称商名,是指商业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商号是商业主体区别于其他商业主体的标志,具有标识、宣传和维权等作用。
商号注册是商业主体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商号注册法律规定概述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商号注册进行了规定。
以下将从商号注册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三、商号注册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商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具有独创性:商号应当具有独创性,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
3.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商号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4. 不属于禁止性规定:商号不得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范围,如国家机关名称、民族歧视性名称等。
5. 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商号不得使用外国文字,确需使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商号注册程序1. 准备材料:申请注册商号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商号预先核准通知书;(4)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5)其他相关材料。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注册条件。
4. 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商号进行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
5. 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准的商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6. 注销: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号予以注册。
五、商号注册法律效力1. 商号权:商号注册后,注册人享有商号权,即商号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商标权:商号注册后,如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依法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
3. 维权:商号注册人有权对侵犯其商号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税收优惠:商号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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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什么是商号?什么是商号权?以及商号的属性及商号权的特征。
商号
商号,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标识性的核心部分。
关于商号的含义,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一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商号指的是企业名称;而较为通行的观点则认为,商号指的是企业名臣中的字号,即企业名称中的具有区别性的部分。
我国有关法规中对商号的界定于后一种观点接近。
国家工商局1991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从以上规定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商号是同一概念,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才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并专有使用的部分。
虽然商号也是商业标识的一种,但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相比,商号具有自身的一些独特属性。
首先,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号是企业相互区别的必要条件,使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商事主体只有使用自己特有的名称才能与其它主体相区别,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避免和减少商事交往中的混淆。
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同时,商号又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一个企业的商品
声誉和商业信誉要借助商号得以体现,企业凭借商号所具有的良好商誉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将其转化成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因此,商号又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
其次,作为更具人格属性的商业标识,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例如,商号直接依附于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消灭则商号也随之消亡。
商号对商事主体的标识作用更为直接,而商标虽然也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作用,但其对商事主体的身份标识作用较弱。
商号的转让必须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得与主体分离,而商标的转让则无此限制。
商号权
商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者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当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名称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使用,以避免发生混同:当他人非法侵权造成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商号权具有以下特征:
1.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面属性,商号是企业主体人格的标志,具有区别生产经营者的功能,同时厂商名称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商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均能获得财产利益。
2.商号权的依附性,即商号权直接依附于企业,与企业共存亡。
3.商号权的效力一般仅及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内。
如“武汉泰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效力仅及于武汉市范围,在其他地域范围不受保护。
4.商号权没有存续期的限制,即商号权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某种属性,无法定的保护期限。
只要期所依附的企业存在,商号权也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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