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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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作用改革开放至今,各地企业带动了经济飞速发展,相应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尤其是近几年,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于大部分企业及其员工来说,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事件。它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冲击,新形势下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在不断地受到侵害,维权之路步履维艰,劳资关系日益紧张.诉讼不断。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也十分重视诉讼中的调解程序,而相当多的案件都是在调解中得到皆大欢喜的结果.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相比较而言,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当事各方积极主动参与调解,更是能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或补偿,也让企业避免为旷日持久的诉讼耗时耗力。

既然律师积极参与调解这么重要,如何来真正做到能调能解?本人从积极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实践中,得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以供交流:

一、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真正将委托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将热情服务从口号变成行动。主动提出调解,配合仲裁官或法官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不唱反调。

二、准确地把握对方当事人的心态,主动与其进行沟通

主动地与争议双方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实体上达成共识,调动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就诉讼成本、证据利弊、案件结果等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

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

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

五、切忌对当事人进行错误的诉讼导向。律师不能为达诉讼目的不择手段。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律师形象的事绝对不能做。

六、宽容大度,不计一时之气。调解过程中可能会有言语冲突,这时要力求保持冷静,毕竟“辱骂和恐吓都不是战斗”,忍过一时之气,事情才可能向顺利解决方向上发展。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09年2月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发出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了应当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稳定就业局势,要做到既保企业又保员工,力争使企业不裁员又能增效益。努力维护家民工合法权益,特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制度作了重要指示,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作为律师,在劳动争议个案中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达到既维护了权益又化解了矛盾,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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