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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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1.目的
每个家庭都是组成国家的细胞,每一个家都需要“有瓦遮头”,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为此,国家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对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确定为实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的社会里,要实现“居者有其屋”,还必须建立多方位的,适度的住房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补缺无疑是由地方各级政府来承担,这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成家立业者不断增多,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的需求也逐步提升,珠海市住房的供需问题尤为显著。并且每年都要新增一部分缺房户,加之本市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设施不协调,居住环境与居住质量亟待改善。
珠海市政府在响应国家不断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之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2011年基本解决市直现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减少贫富差距。
本文通过分析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对完善一些配套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
2.意义
由于珠海市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安居工程实施过慢等等。导致珠海市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影响政府形象。本文通过分析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试图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希望能有助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顺利实施。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和研究目标
1.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种住房政策措施的总和。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公共政策。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居住权等)、维
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在国内,学术界对保障性住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住房制度的、改革如何有效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并对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做了许多分析。
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对象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如包宗华教授认为,受益人群应为占据大多数的中低收入人群。第二种看法,如汪洁、汪利娜等认为,保障性住房针对的应该是住房和经济双困群体,其实施内容只应包括廉租房供应体系。
上述分歧的焦点在于经济适用房以及中低收入者是否应纳入住房保障,对此,随着国家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改进,经济适用房以及中低收入者已经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
在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方面,许多专家业做了深入的研究。成伯庚、顾志敏等总结了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中国城镇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如:实行统一政策目标、分散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格负担,坚持平稳过渡、综合配置等。
成思危对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思考,提出了改革的目标模式,分析了职工、开发商、单位、政府、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基本态度和行为特征,探讨了从现有体制平稳过渡到目标模式的策略,认为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实行不同渠道的住房供应,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而现阶段,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布不均、房地产价格过高,即使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并有公积金、住房补贴、抵押货款等支持,中低收入者仍然不可能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商品住房,所以国家必须发展水平适度的社会保障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
上述研究单纯站在国内状况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确立提出了各自的体会和想法,为住房保障提出宝贵建议。
在国外,对保障性住房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理论研究主要集中社会保障理
论,住房问题的研究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从住房政策目标的确定看,依据世界各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两种共存的目标,即供应目标和公平目标。政府既要关注住房的总供给,又要确保社会各阶层都能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获得满意的住房及居住环境。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一方面政府要扩大住房市场供给量,逐步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和提高住房质量;另一方面要注重住房公平分配,通过对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补贴,缩小各阶层住房水平的差距,使低收入者达到法定的住房基本水准。
住房公平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和政治范畴,西方学者黑登提出分析国家政策和计划目标的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对住房公平目标分析有一定实际意义。所谓垂直公平是指各家庭从计划中获得收入分配的程度不同,其积极计划是使低收入家庭获得额外好处,消极计划是富裕家庭获得额外好处而中立计划是各阶层的收益相同;水平公平是指家庭收入分配在计划中受到平等对待。但并不是每一项计划都必须同时实现水平公平和垂直公平目标。例如:一些使少部分贫困家庭受益的计划就把富裕家庭排除在外,虽然完全缺乏水平公平,但却促进了积极的垂直公平。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在公平论中提出了两条原则:“第一原则,在所有的人均有相同的自由条件下,任何人均享有最大极限基本自由的平等权;第二原则,将社会及经济的不平等的机会。”罗尔斯的公平论强调了个人的实质性平等,试图通过社会平等的政策的帮助使现存的不平等变为平等,符合公共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最弱者受益最大原则,即社会处于最弱者获得最优先的考虑和最大利益。
从住房政策模式角度,日本经济学家早春和南把世界住房政策分为五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主要依靠私人企业向社会提供商品住房政策模式;第二种是以英国为典型的政府和公共团体向社会提供大量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第三种是以前联邦德国为代表的在政府适当介入和尊重市场经济原则上,向社会提供多层次住房政策模式;第四种是以北欧福利国家为例,向社会提供福利住房政策模式;第五种以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前苏联籍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例的以国家为主的住宅经营政策模式。上述划分方式中并不能确切地反映住房政策特征,如美国的住房政策不仅仅是商品住房政策,也采取了一些针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政策。因此,任何国家的住房政策都不是单一形式的,而是有多种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