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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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高水平完成每个绿化建设项目,为建成后的精细化管理奠定良好基

础,根据《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绿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326-2006,结合雁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雁塔区建成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监督下,区市容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雁塔区建成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

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

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严格执行《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

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区市容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雁塔区建成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

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由区市容园林局把关审查。

第八条区市容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

案的专项评审。建设(设计)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

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

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设计单位设计时一定要充分考虑项目的立地环境、植物的生长习性,为优良的景观环境打下基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平等地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

行环境,督促、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

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对方。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

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

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材料、试块、试件的检测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实体

检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所选主材符合设计要求,苗木品相优美,生长健康。否则清场更换,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第十三条规范材料调整价差。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设置无限制性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苗木、种植土、钢材、水泥、砖块等)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确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后,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指派专人对计价签证等资料及时进

行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审,及时为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款的支

付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否则,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和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施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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