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济政办字〔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济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减少重复投资,提高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和需要市级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含电子政务),包括市级财政全额投资、差额投资以及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基于全市统一的顶层规划设计开展,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跟踪考核、项目库建设等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申报、论证审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监督等管理机制。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 4 月29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为济宁市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法律法规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职责和义务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信息发布、专家资源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规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市级平台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为主,相关县(市、区)配合。
在县级平台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以县(市、区)监督为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抽查监督。
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讲解
“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将其承 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BOT项目是否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范围 ?
3、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标准的理解,工程量清 单中暂估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是否公开招标? 招标主体是谁?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否公开招标:《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济 政办发〔2012〕2 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 Ⅰ 新增市级审计机关对县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的内容。
• Ⅱ 新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并规定了 发改、财政、国资、城乡规划、住建委、国土资源部门应 向审计机关提供的信息。
• Ⅲ 新增“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将其承担的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 擅自承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处理措施。
“办法”第十二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 供货、招标 代理、代建、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 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 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调查。
“办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其承担 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 由审计机关责成委托方终止该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社 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 竣工决算的依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7日济宁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2005]61号各县市区、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二OO五年六月一日主题词:印发安全施工费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定额)站抄送: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济宁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六月一日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含古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园林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是指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由建设工程发包人支付,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专项费用。
不得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投资、工程概算或招标文件时,暂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计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备用金。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施工图预算或投标报价编制时,不计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并根据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投标报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非招标工程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编制安全施工费,报市、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建设、施工单位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时,按照核定的金额在施工合同中单独约定安全施工费,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
在全市招投标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招投标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5月13日)同志们: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召开全市招投标管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改进招投标管理的措施办法,努力构建招投标“阳光平台”新机制和招投标领域防腐保廉体系。
刚才市招管办广强主任传达学习了《邹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市法院和北宿镇分别介绍了经验做法,一会姚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一、肯定成绩,正视差距,充分认识加强改进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性实行招投标集中监管是源头治理腐败的新举措,是政府管理的一项工作创新。
我市招投标集中监管运行三年来,共监管各类招投标活动550宗,成交额41亿元,为政府增收节支3.7亿元,纠正不规范行为100余起,充分展示了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形象,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府增收节支,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济宁市孙守刚书记专门作出批示:“邹城市搭建招投标监管平台具有方向性的意义”,随后在济宁市推广了我市的主要经验做法。
回顾三年来工作开展,一是统一运行规则,实现了招投标活动阳光运行。
先后出台了《邹城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意见》、《邹城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通知》等40余项规范性政策文件。
加大科技投入,增加系统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解决了监督不力的问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招投标办事流程和部门协调监管机制。
二是严把六个关口,实现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紧紧围绕招投标活动主线,严把招标文件审查、信息公告发布、合同审查备案、投诉举报受理、市场准入黑名单管理六个关口,有效预防和遏制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年来,外地企业累计来我市参加投标达834家次,中标企业166个,中标金额达3.7亿元,立案查处违规投标企业10家,对存有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的7家投标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了市场准入限制,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环境。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济国资〔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国资〔2021〕63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国资委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和范围第四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第五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第六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应用第七章附则济宁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通过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回顾和系统评价,与项目决策时预期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达到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第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根据投资项目类型、决策程序、实施进度等情况,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形成规范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条件是什么
济宁市建设⼯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从事建设⼯程招标评标的专家们,是需要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才可以的,在审批通过了之后,可以拿到评标专家的资质证明。
那么济宁市建设⼯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条件是什么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济宁市建设⼯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条件
(⼀)在相关专业领域⼯作8年以上,具有⼯程技术或⼯程经济⾼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程师、造价⼯程师、监理⼯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平;
(⼆)熟悉⼯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律、⽆不良记录,热⼼为评标⼯作服务;
(四)⾝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程院院⼠、国内外特殊专业⼈员和本⾏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五)⽆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
⼆、济宁市建设⼯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程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
申请⼈⾝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回答,济宁市建设⼯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认定的条件包括了在相关专业领域⼯作8年以上,具有⼯程技术或⼯程经济⾼级职称,⽆经济犯罪或被取消评标资格记录等规定,需要提供申请⼈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申请,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对⼀的法律咨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各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等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联动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联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济政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联动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实现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目标,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港航工程、水利工程等工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遵循统一规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水利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指导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联动。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5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非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和非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完整版)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完整版)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咨询效率和质量,本操作规程根据《XXX关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操作规程的目的在于通过及时、有效的咨询,在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咨询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一般分为阶段咨询、定点咨询、全程咨询等方式。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委托方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咨询方式。
二、咨询程序公司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方要求成立项目咨询小组,在公司统一组织下开展咨询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为保证咨询质量,项目咨询小组负责人对项目咨询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研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制度、咨询工作规程和咨询工作纪律,使咨询人员提高业务技能,增强责任心。
项目咨询小组接到任务后应到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详细了解建设(代建)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确定咨询目标和工作重点。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咨询实施方案的依据,采取的重点咨询方式。
2.建设(代建)单位和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咨询范围、内容、形式、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咨询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应职责。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遂府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6〕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负责的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充分体现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国家招投标法关于选好队伍、节省资金、保证质量、防止腐败的立法原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
招投标法的基本特点是程序法,只有严格遵守规定程序,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有效。
(一)规模以上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不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介公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二)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程序是:比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立项、核准、备案或按规定直接下达投资计划-比选方案编制和备案-发布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报名-随机抽取比选被邀请人-发出比选邀请-评比并确定中选人-签订合同、备案。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五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函)发出前,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2、《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相关的批准函件;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需提供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外地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进济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5、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并列明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或投标邀请书(函)的邀请单位。
ﻫ上述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当日内予以备案。
若资料中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招标人按规定改正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济政办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济宁市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改革发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生产安全、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组织;(三)测绘、监理、统计、科技、档案、培训等服务组织;(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五)检测、检验、公证、认证、司法鉴定等鉴证组织;(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组织;(七)律师事务所和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版权、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搬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报关、报检、物流等代理组织;(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典当、征信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3-18 访问次数:108 信息来源:执法室字号:[ 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济宁市房建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济宁市房建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背景介绍济宁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房地产建设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
为了确保房建施工项目的公平竞争和优质工程的实施,济宁市制定了《济宁市房建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二、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大,市场竞争较激烈的项目。
2. 邀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市场竞争相对较弱的项目。
三、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程序、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给潜在投标人。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1.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包括注册资本、施工能力、施工人员素质等。
2.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文件。
五、评标方法1. 综合评标法: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能力、施工方案、工期安排、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分。
2. 技术评标法:主要评估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方案,价格因素较少考虑。
六、评标标准1. 技术能力:包括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人员素质、施工设备等。
2. 施工方案:评估投标人的施工方法、工期安排、质量控制措施等。
3. 价格: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和工程质量,以确保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工程。
七、中标结果公示1. 中标结果应在招标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2.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八、合同签订1.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在公示期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
2.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九、监督检查1. 招标人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2.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中标人,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违约处理1. 如果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2. 违约处理措施包括罚款、解除合同等,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事程序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事程序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事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事程序如下:一、招标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城市规划区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工程的建设监理、地质勘察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承包单位,招标投标全过程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限额以下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已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4、有能够满足招标投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招标投标办事程序1.招标申请建设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采用建设部推荐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人填写《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批准文本;(2)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3)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情况证明;(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5)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外地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进济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6)《工程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7)工程各专业分包及材料、设备详细招标计划等。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济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日济宁市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项目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和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等城市管理项目。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单位,做好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询价、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五条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采购机制第六条城市管理项目采购实行手续办理容缺容补、事前对接、限时办结和容补签字机制。
第七条凡在原红线范围内改建、扩建、维修等不新增用地、不改变主要用途的工程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城市管理项目政府采购概(预)算编制应当规范完整,财政评审应当准确、及时;财政评审时,人工单价、主材价格、预备费等,均须执行国家现行规定,初步评审结果应征求负责项目采购的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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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3-18 访问次数:108 信息来源:执法室字号:[ 大中小]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并应将招标内容核准手续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监察机关备案。
其中,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还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市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定标等方式发包,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设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因情况特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合在中介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要求应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应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并不得对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同意,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一般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规模大、技术复杂、投标人数量过多的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同意,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同步发布。
采用资格预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及未通过的原因在前款规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平均确定每个标段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根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的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和专业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备价格、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附有“相当于某一生产供应者”的表述。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分方法。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招标文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应使用“济宁市建设工程电子标书编制软件”编制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招标人的委托对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统一收退。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必须从其基本账户将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账户,以其他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具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员资格,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到达开标现场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只限1人。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投标人的得分为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第二十九条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等技术标进行评审,应采取技术标暗标评审方式,并逐步实行电子化远程评标方式。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招标未能成立,重新招标需要缩短招标时间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监察机关备案后,招标时间可适当缩短,但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其中,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还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市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多个项目施工投标中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招标投标中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为最先中标项目的中标人,其他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人应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存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手续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退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中标人在项目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
情况特殊确须更换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将更换项目负责人理由的证明材料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应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定期召开招标投标联席会议,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复杂疑难投诉案件等。
监察机关应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前和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前准备和中标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即可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发现投标人有前款(三)至(九)项所列情形的,即可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