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章十章十一章十二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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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征:1、强制性小。只有抗拒拘传时方 可适用戒具,强制力仅限于接受拘传至 讯问完毕,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 连续拘传变相拘禁。
• 2、拘传只能在短时间内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对象只 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取保候审
•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 出申请经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或司法机关的 决定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 侦查起 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据情形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其重新取保,变更强 制措施。 • 四、取保候审的撤销、变更、解除
•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 1、适用范围弹性过大,不易操作。 • 2、期限不明确。 • 3、公检法三机关分散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与
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存在矛盾。
• 4、保证金数额确定的任意性。 • 5、与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定条件同一。 • 6、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二、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 第15条从实体要件即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和 程序要件上,即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到判决生效 以前的诉讼过程中,规定了适用诉讼终止的条 件。除此,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适用终止的 条件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侦查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 • 第二,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死亡没有原
• 5、附带民事纠纷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 承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虽继续进行,但民事诉讼部 分可以中止。
• 6、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 可裁定中止审理。
程序:
• 诉讼中止应当由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的专门机关 决定或裁定。具体做法:
• 在立案侦查阶段,由负责该案件的办案人员制 作中止的意见报告,报本部门负责审查决定, 重大案件,应由该机关负责人决定;
• 当事人:
• 原告人:1、被害人;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财 产继承人;3、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人;4、其他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5、 法人或其他组织
• 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已执 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审结交已死亡 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告人的;自诉人撤回自诉的;双方在判决前依 法自行和解的。 •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且没有继承 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应予终 止。
程序:
• 在侦查过程中发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终止诉讼的决定。如 果受害人坚持认为应予民事赔偿的,侦查机关 可告知 其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 期间
• 一、期间的概念
• 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 二、期间的计算 •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 (三)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 • 三、期间恢复 • 四、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
公民的扭送
• 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通辑在案的 • 越狱逃跑的 • 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
•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由于犯罪行 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问题所进行的诉讼 活动。
• 成立条件: • 1、提起须以刑事案件为前提 • 2、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 • 3、在刑诉过程中提起。
• 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
•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 生社会危害性的
•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 在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内结案的
•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逮捕 证据不足的
逮捕
• 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 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依 法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与拘留之区别:决定机关不同,适用条件不同、 羁押期限不同。etc.
•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3、有逮捕必要 • 权限划分、执行机关 •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逮捕
•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应终止的,由检察 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告知主张民事赔偿 的人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在审判阶段,应终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审理。如果属于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原、被 告双方自行和解,则裁定准予撤回自诉,终止 诉讼。
• 终止诉讼的决定、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有关机 关和当事人。当事人死亡的,则送交其近亲属 和所在单位。
• 3、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暂时停止诉讼,办案机关审 查同意的,可中止诉讼。
• 4、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 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审理,待 被告人归案后恢复审理;在审判过程中, 因自诉人、 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 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审理,待中止 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第九章 强制措施
NO50-NO76,共27条 第一节 概述
•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种。强制措施在大陆法重在证据保全,在英 美法重在确保被告人能否按时出庭。
监视居住*
• 指公检法在刑诉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 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 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定的居所。 •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提会见他人。 •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 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 1、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虽已完成,但 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暂时中 止。依法应追究和通缉的除外。
• 2、在侦查、起诉阶段,侦查、调查已工作完成的,认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承担刑事、 民事责任,而其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 接受其他事项讯问的,应中止诉讼。
第二节 送达
• 一、送达的概念与意义 •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
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 实施送达行为,是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是诉 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 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 二、送达回证 • 三、送达的方式 • (一)直接送达 • (二)留置送达 • (三)委托送达 • (四)邮寄送达 • (五)转交送达
• 7、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不批准 逮捕需要复议的
• 8、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 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 9、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 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 人保、财产保 • 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 •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2、传讯时及时到案 •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作证 •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 违反的法律后果: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并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 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与意义 • 刑诉法中的诉讼中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
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 生某种请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 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狭义的诉 讼中止,仅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 的进行。 • 二、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与程序
机关在立案以后到判决生效以前,因发生某种 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继续进行而中途结束诉讼 的制度。狭义的诉讼终止,仅指在案件审理过 程由于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形,失去继续审理的 必要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从而结束诉讼活 动。 • 特点,一是在判决生效以前终结案件,处于连 续状态的各种诉讼活动都要停止;二是已经采 取的各种强制措施都因诉讼终止而失效。
• 强制措施的特点: • 1.适用主体的法定性。 •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 3.适用内容的人身强制性。 • 4.适用目的的预防性或者非惩罚性。 • 5.适用程序的法定性。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在外国,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等;第三 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窃听、采样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 制措施则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不在 强制措施一章中规定,而在侦查一章中规定,对隐私权的干预 问题,我国在实践中广泛的采用,但是缺乏法律的规范,违背 了程序法定原则。法律规定强制措施的重要目的在于限制权力 的滥用。
• 在审判过程中,需中止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 判员作出裁定。诉讼中止的决定或裁定,应当 通知有关部门机关和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 死亡的,则送交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
• 诉讼中止的期限不计入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 一、刑事诉讼终止的概念与意义 • 刑诉法中的诉讼终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
•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拘留和逮捕。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互相衔接的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能够适应刑事 诉讼的各种不同情况。
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1)必要性原则 • 2)比例性原则 • 3)司法审查原则
拘传
• 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令其对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
• 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 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 特征:1、只有侦查机关有权采用。 • 2、在紧急情况下采用。 • 3、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 • 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 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 1、正在预备犯罪被告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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