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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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

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条文解读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

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

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

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必须具有’止与性。

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确保集资、贷款所修路(桥)还贷和养护的资金来源,强化和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秩序,确保“应收不漏”,特作如下通告:一、继续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通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通过收费路段(桥)的机动车辆征收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经费。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以及联合收割机车队指挥车在集中收割期间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可免征公路通行费外(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三、省交通系统的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要自觉缴纳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各级交通部门悬挂有“公路管理”、“交通稽查”、“公路征费”以及相应的“交通规费稽查证”、“运输管理证”等专用牌证,必须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进行清理并一律停止使用,严禁持以上牌证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所颁发的各类证件,均不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四、对违反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拒不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收费单位可以暂扣,并可加收应缴纳通行费5倍的费用,待其按章缴费后,方可放行通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5•【字号】凉府办函[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凉府办函〔2007〕64号二OO七年四月十五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6〕69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7〕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收费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大我州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工作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收费公路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收费公路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市、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收费公路管理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关系,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不只是交通部门的事情,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2•【文号】交公路函〔2021〕228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现将《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1年6月2日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全路网资源,深度挖掘空间,因地制宜施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技术支撑,完善政策引导,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让社会公众更多分享高速公路改革发展的红利。

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合力推动。

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沟通协调,引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主积极参与,协同科学高效推广差异化收费,不断提升公路网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因路制宜,深入分析研究测算,分类精准施策,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调流、降费、提效的功能,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着力推进收费公路制度和管理服务创新,强化联网收费系统技术支撑,探索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政策引导,不断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1999年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按《试行》要求对公路收费站逐个进行清理。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报部。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收费站(点)制定如下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建设的高速公路,约50%的一、二级公路,三分之二的千米以上大桥和隧道基本上是使用国内外贷款建设的,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

这些公路的建成,对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路网整体水平,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有些失控,造成公路沿线收费站(点)过密,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公路使用者反应强烈;二是有的地方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出现了边修建边收费,未修建先收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正确执行;三是转让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费收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致使“收费还贷”功能无法保障;五是收费机构设置庞大,以费养人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影响还贷能力。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0]463号【发布日期】2001-09-06【生效日期】2001-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0年九月六日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和范围。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32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32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9日(88)交公路字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交通部、财政部发布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部公路局曾印发了实施意见,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也会同当地财政厅(局)制定了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实施《规定》。

但也有一些地方至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有的不遵守“运管费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对外籍车辆仍补收或罚收运管费;有的违反运管费专款专用原则,大量挪作他用,致使运管经费不足,影响行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规定》,现将切实改进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是合理征收,正确使用运管费的行政管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要通过实施《规定》,建立起运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制度。

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滥收费。

二、要严格执行“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征收”的规定,不得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补收、罚收和重收运管费。

在路检中,发现外籍车辆未缴运管费时,可发送违章通知书转告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处理。

运管费缴纳后,在“公路运输营运证”运管费缴讫栏内贴印花或盖缴讫章两种凭证均属有效,全国通行。

三、运管费是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乱花乱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7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7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整治冲卡逃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收费公路是依法建设并运营的重要基础设施,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安全优质的通行服务。

但在收费公路运营中,冲卡逃费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正常收费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决依法整治。

为了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秩序,根据《公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就冲卡逃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部门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收费公路冲卡逃费工作机构,建立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及时会商研判,制定有效防范措施,为整治冲卡逃费等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二、细化工作分工。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不影响正常车辆安全行驶的前提下,在重点收费站口增设加重横杆等拦截设施,提高对恶意冲卡车辆的拦截能力;必要时组建专职保安队伍,增加站口防控力量;在重点收费站口增设高清监控装置,保证现场视频证据的质量;加强车辆入站信息的录入和保存,确保准确锁定冲卡车辆。

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法查处冲卡逃费等扰乱收费秩序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相关警种要加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协作配合,加强重点收费站口的治安巡逻,加大对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控冲卡逃费违法犯罪行为。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站收费车道开放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15〕74号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站收费车道开放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15〕74号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站收费车道开放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收费站收费车道开放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15〕74号各市公路局,义乌市公路处,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行业管理,提高收费服务质量,确保车辆安全、便捷通过收费车道,现就规范公路收费站收费车道开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收费站收费车道数开足收费车道,保持不停车收费(ETC)车道畅通,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堵。

对收费车道设计冗余量大且当前交通流量少的收费站,其收费车道开放数量可以根据车辆安全便捷通过的原则确定,并报属地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收费站每天6:00-22:00不得减少收费车道开启数。

二、收费车道因车道受损维修、收费系统故障、收费亭受损维修、专项清洁、车辆故障滞留等需要临时关闭的,收费站应立即开启备用收费车道。

无备用收费车道的收费站需关闭收费车道时间24小时以上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事先报告属地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对车流高峰时段、交通管制分流等情况下出现车辆持续排队等候通行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派收费人员并全部开足收费车道,或实施“一岗双亭”收费,迅速缓解车辆拥堵状况。

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收费站动态交通流量、所在区域等情况配备必要的现场管理人员,并设置现场值班站长岗位,负责统筹管理现场秩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收费现场突发事件、收费纠纷等,确保现场秩序良好。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84号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84号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的共同职责。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在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定期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情况、研究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动协作、高效管理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效能。

各级交通部门可根据路网监控(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在已有的监控(管理)中心设置公安民警和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值班岗位,共享路况、气象、交通管理措施、交通事故等信息,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侦破治安和刑事案件等警务效能,提高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三、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良好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治安案件多发路段和服务区、收费站的巡逻,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的行为,打击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支持高速公路的正常维修工作,简化施工审批手续,加强施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

交通运输部2015年7月21日附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doc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收费站公路运营管理规范

收费站公路运营管理规范

收费站公路运营管理规范1. 引言收费站是公路运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管理和规范的运营是保障公路运输安全和顺畅的关键。

本文档旨在制定收费站公路运营管理规范,以提高收费站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2. 基本原则•公正公平:收费站运营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所有车辆和驾驶员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便民利民:收费站应设立合理的车道数量和布局,提供便利的停车、加油和休息服务,满足驾驶员的基本需求。

•安全第一:收费站应设立齐全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3. 收费站人员管理3.1 人员配备收费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包括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确保车辆通行的高效率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岗位职责•收费员:负责车辆通行收费,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引导员:负责指挥车辆通行,维护交通秩序。

•巡查员:负责巡查收费站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维修人员:负责对收费站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理,确保正常运行。

3.3 培训与考核收费站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应定期进行人员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调整或淘汰,以保证人员素质的稳定和提高。

4. 收费站设施设备管理4.1 设施设备配置收费站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合适的设施设备,包括收费设备、监控系统、道路标志和警示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同时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4.2 设施设备维护收费站应建立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和维护周期。

定期对各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3 安全设施设置收费站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撞护栏、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5. 服务质量管理5.1 服务流程收费站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包括车辆通行流程、收费流程和服务投诉处理流程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行驶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费用,是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除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梁、隧道时,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和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以及经营性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公路通行费。

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漏征率。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通行费收费工作秩序,为公路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收费站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故意冲闯收费站、堵站、绕行等旨在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四、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缴纳公路通行费。

对拒不缴纳的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按违规违纪查处。

五、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厅(委、局):
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财审〔2015〕192号)(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收费公路PPP项目操作的试行流程。

今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传
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以下简称《导则》),进一步规范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

为做好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行业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将对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1.22•【文号】交办财审〔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结合2016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的PPP规范性文件,部对2015年部办公厅印发的《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交办财审〔2015〕192号)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

经部同意,现予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规范收费公路PPP模式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2015年第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使用模式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111号)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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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6]654号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2006-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54号)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的要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1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研究本地的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二级收费公路的规模。

(二)各地要从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

新立项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家和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要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一律不得批准二级收费公路建设项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从严控制二级收费公路新增建设项目审批,特别是对于在现有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大中修等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其改造维修费用应按规定在养护工程费中列支。

(三)对于拟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和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

对于不符合建设立项条件、未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取得土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于目前在建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清理。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站点的设置与管理
(一)在对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审批的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把关,合理规划与统一布局收费站,严格控制本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数量。

批准设立的公路
收费站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间距规定要求。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
除两端出入口以及必要的省际之间外,一律不得批准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其他收费公路同
一主线上与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也不予批准设立。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西部地区要严格控制增设新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

对于符
合规定的新增二级收费公路也应按以下原则设置收费站点:政府还贷公路要按照《公路法》
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统贷统还”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收费站点,合理布局,进行
撤并或调整,努力做到保持总量不增并持续减少;经营性公路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规模和经营
特点,本着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路网运行完整性和效率的原则,按规定从严控
制收费站点的设置。

(三)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站点必
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地应逐步进行调整,
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或撤并相关的收费站。

(四)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除因车道分离、省际间联合设置以
及地形等因素确需将收费站设成分离式外,其他实行开放式收费的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
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

同时,一律不得设立专门的停车验票
站(点)。

(五)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

应在收费站悬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

同时,应在收费站进站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
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
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收费公路,为政府还贷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模式进行管理。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为经营性公路。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

对未依
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要进行清理和属性复位。

(四)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

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后,收费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四、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管
(一)收费公路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加
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力度。

必须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积极研究收费公路养
护预备金或质量保证金制度,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指标,严格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
义务,并可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通行费征收、公路养护、设施维护、交通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做
好收费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工作,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自觉接受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供路况、收费、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情况等有关信息
资料。

(三)严格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支出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乱
支挪用。

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按
照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
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收费站收支情况的监管力度,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收支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

严禁将通行费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
和公款私存,严禁将通行费收入用于非公路行业的计划外投资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

各级
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收费公路审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同时,对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也要进行实施过程监管。

(四)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养护、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或养护质量、服务水平达不
到规定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十、五十四、
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条例》规定,未依法转让收费权,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管
理的,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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