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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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18

【实施日期】199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履行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设立征费稽查机构及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征费工作。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厅设立的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站或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包括指定单位,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3(000)003

【摘要】陕政发[1992]87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现将《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1-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收容卖淫嫖娼人员教育所管理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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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来源:省交通厅时间:28/12/2005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化考核标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

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9.11

•【字号】陕交发[2013]42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

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交发〔2013〕4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厅外资办、陕西宝汉公司、厅信息中心、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陕西中交榆佳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理,提高通信系统安全可靠性及资源利用率,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9月11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网通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通信系统管理水平和通信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的能力,维护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是指为我省交通行业专网及高速公路内部各业务网络提供通信传输支撑,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及其他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语音业务及数据、图像传输通道的高速公路通信传输系统,是交通行业专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1.15

【实施日期】198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1月15日)

第一条总则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养路费的单位

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局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养路费的征收业务统一由交通监理部门(以下简称征费单位)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应征养路费的车辆

凡领有牌证的各种车辆,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包括军事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合作社和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的客货汽车(包括革新车等)、特种车(如起重车、油罐车、冷藏车、钻探车、工程修理车、牵引车、拖板车、仪器车及胶轮机械车等)、摩托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

二、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车辆;

三、机械工业部门使用军用临时号牌试验装备的车辆;

四、参加营运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车辆。

第四条免征养路养的车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批复-陕政函〔2019〕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批复-陕政函〔2019〕20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批复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的请示》(陕交字〔2019〕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

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严格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核定载人数8人和9人的客车,车型分类由2类客车调整为1类客车。

二、调整客车收费标准

核定载人数8人和9人的客车执行1类客车收费标准,其他类型客车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复文件执行。

三、调整货车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货车计费方式调整为车(轴)型收费。

(一)联网高速公路道路费率标准按附表1执行,桥隧加收收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

(二)西铜公路按车次收费,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西铜公路收费标准表

类别

轴数

收费标准(元/车次)

铜川站

其他站

1类货车

2轴(蓝牌)

20

10

2类货车

2轴(黄牌)

30

15

3类货车

3轴

60

30

4类货车

4轴

80

40

5类货车

5轴

90

45

6类货车

6轴

110

55

(三)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道路收费、桥隧加收费用以1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7轴收费系数为7,7轴以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1,依此类推,最高至15轴。15轴以上收费系数统一按15轴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11.27

•【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3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正文:

----------------------------------------------------------------------------------------------------------------------------------------------------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履行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设立征费稽查机构及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征费工作。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厅设立的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站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正文:

----------------------------------------------------------------------------------------------------------------------------------------------------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1月15日)

第一条总则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养路费的单位

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局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养路费的征收业务统一由交通监理部门(以下简称征费单位)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应征养路费的车辆

凡领有牌证的各种车辆,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包括军事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合作社和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的客货汽车(包括革新车等)、特种车(如起重车、油罐车、冷藏车、钻探车、工程修理车、牵引车、拖板车、仪器

车及胶轮机械车等)、摩托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

二、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车辆;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2.05.27

•【字号】

•【施行日期】1982.05.2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5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战略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公路用地和两侧留地及其一切附属设备(包括房屋、设施、机械和其它固定资产)都属国家财产,由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凡因兴建农田水利、铁路、厂矿等工程,必须占用、利用公路或干扰交通时,应与公路管理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时,必须确保行车安全;施工结束,恢复道路及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部偿付。

第三条保护公路路产,人人有责。对违犯路政管理,破坏路产的行为,人人有监督、检举、告发的权利和义务。公路沿线的社队、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驻军等单位,都应积极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监理部门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保护路产不受损害;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支持并协同公路管理部门负

责调查处理损坏路产的案件。

第四条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公路及其两旁已划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随意建筑房屋、搭盖厂棚,开挖渠道(或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引水灌溉),埋设管道、电缆、电杆,或挖掘边坡、毁路种田等。凡需在公路近旁开石、放炮,须经公路部门同意,并确保公路及其设施不受损坏,车辆安全通行。

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解读

陕西省公路条例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养护

第五章保护

第六章应急服务

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规划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管理考核办法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管理考核办法

2012年,陕西省高速公路全面推行收费站星级化管理,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动员,全面开展创建活动。11月,陕西省高速公路星级收费站管理现场考核工作全面开始。 据悉,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化管理创建主要包括服务设施设备、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站务管理、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等八方面内容。考核评选以日常工作信息、资料为主,以现场检查为辅,通过查制度、看现场、翻记录、调阅档案资料、工作交流、职工评议、抽查提问等方式进行,汇总形成初核结果后,报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通过考核评定后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收费人员星级化建设规章制度的通知》文件中有关星级收费站建设工作程序与标准,本次全省高速公路星级收费站考核,全省共申报星级收费站217个(其中二星收费站79个,三星收费站138个)。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单位选派了16名工作经验丰富、业务技术精湛的考评代表,按照管理单位和专业分组后,交叉参加申报单位的考核初评。现场考核工作将采取联评方式,分四组同时进行,考核组人员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文明办、省监察厅驻交通运输厅监察室、省交通运输工会、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和各高速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选派代表组成。 据了解,多年来,高速公路收费站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跨越发展、文明服务、形象塑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做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个性化要求的不断扩大,如何适应新形势,提升收费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是摆在陕西高速公路收费行业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化管理是深化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打造高素质收费队伍的重要载体。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化管理建设是继全省高速公路星级服务区、星级汽车客运站之后,第三项星级化管理创建工作。今年是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化管理创建第一年,后续,陕西省还将打造一批四星、五星级收费站,不断提升行业文明程度和服务水平,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树立陕西交通运输良好社会形象,努力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新》陕西省公路条例

《新》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

发布时间:2014-06-27 消息来源: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陕西省公路条例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养护

第五章保护

第六章应急服务

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4.22

•【字号】陕交发〔2022〕51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交发〔2022〕51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升设计变更审批时效,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2日附件

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工程设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控设计变更,强化投资控制,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信息公开,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9.27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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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007年陕西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8日陕西省政府第121号令发布2007年3月15日起

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

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

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

第九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

(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第十三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二)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三)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

(四)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五)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收费许可证、颁发收费站标志牌。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

第十九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二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后,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国道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其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公路收费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明:(一)转让公路权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受让方从业实力情况说明;

(四)金融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收费公路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书;

(七)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转让受让双方应当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批准文件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合同副本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经营管理者将收费公路权益再次转让的,应当经原转让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原转让人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让。

再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期限按剩余收费期限计算。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收费权质押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应当用于该公路的建设、维护、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或受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收费公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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