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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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为实现陕西人防“追赶超越”目标,确保全省人防工程提质扩量增效,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维护管理等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邮件寄至:西安市雁塔西路33号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710061,并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 8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为防范和减轻战争突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以及配套工程。

人防工程按建造形式分为单建式工程和结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两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防专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应当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服务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2004年6月16日)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人防办: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

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市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事近年来,解决城市建设中涉及的防空地下室问题已成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量的投资,在投资的过程中,附加的税费也随之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针对相关企业、个人提出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通过政策实施,可有效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为企业、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什么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是指政府为了降低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的投资成本,所采取的一项减免政策。

其主要特点是,在保障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前提下,降低相关企业、个人在建设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减轻负担,以此刺激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办理流程1.企业或个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进行现场勘查或审核相关地图资料。

4.对申请的防空地下室进行评估,并核准申请的建设方案。

5.企业或个人按照核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6.完成建设后,提交验收申请。

7.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颁发减免通知。

申请材料1.企业或个人介绍信。

2.企业或个人的投资方案。

3.企业或个人的商业计划书。

4.建设方案。

5.建设地点的土地证明书以及建筑设计规划。

6.相关的许可证明。

注意事项1.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前,需对所建设的地下室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防空要求,并得到正式核准。

2.企业或个人在申请时,务必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资料真实有效。

3.如果相关材料与规定不符或存在问题,则会影响审批结果。

4.审批周期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为30天。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轻了企业、个人的负担,降低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投资成本。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个人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采取绿色环保的理念,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际申请中,需要注意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减免政策的效益。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0日安康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4]12号、19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康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非生产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第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9【实施日期】2003.11.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一、前言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国防设施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人防工程建设费,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建立健全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安排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管理机构可以由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承担,负责统筹协调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

三、使用范围人防易地建设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包括修建人防工程、提升工程的抗震、防火等能力以及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工程设备等。

2. 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营、应急演练、管理费用等。

3. 人防设施的设备和器材:包括安装监控设备、通风设备、灭火设备等。

4. 人防工程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包括人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等。

四、费用的来源和筹集方式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财政拨款: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为人防易地建设费投入一定的资金。

2. 收费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收取相关使用人防设施的费用来筹集资金,如办公楼、商场等单位。

3. 社会捐助:政府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捐助,为人防工程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费用的管理与监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透明公开:所有的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 资金专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应当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审计监督: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4. 效益评估:对人防工程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挪用、截留、私分人防易地建设费;2. 虚报、冒领人防易地建设费;3. 滥用人防易地建设费;4. 不当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对于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人防收费标准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工程处发布时间:2008-08-07 09:55:46 浏览次数: 140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现将河南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一)、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的应建设防空工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工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征收标准为:郑州市区的5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6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75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的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4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标准凡在本市(含县或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规定负担人防建设经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晋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防办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修订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级负责人民防空审批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分布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予以审批。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正>鲁财综[2016]73号各市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缴管理(一)规范征缴程序。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确保应收尽收。

人民防空
【总页数】2页(P61-6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J], ;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济南铁路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 [J], ;
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J],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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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作者:省办文章来源:省办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11-1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管理,促进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我省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合法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都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使用和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为5年。

第五条人防工程使用人平时应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悬挂在工程内明显处。

没有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不得使用人防工程,对无证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使用坚持平战结合原则,使用单位或个人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三)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及工程内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

(四)与人防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近日,国家出台了一项新的政策,即针对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这项政策对于有关方面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有助于推动防空设施的建设和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首先,什么是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是指用于应对战争、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建筑物。

它主要作为一个避难所,在安全环境下保护人们免受威胁。

在过去几年间,由于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地下设施已成为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是什么?实际上,这项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民用地下室的建设,提供减免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和推动地下室建设,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可靠的居住环境。

具体来说,政策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申请。

个人或单位需要向所在区卫生计生委、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提出建设地点、计划建筑面积、资金预算等详细信息。

地下室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二步:审批。

由所在区卫生计生委、规划建设部门联合暂行办法对地下室项目进行审批,确保建筑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步:发放补贴。

申请通过审批后,个人或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获得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数额由申请方和政府部门共同商定,一般包括建设费用、税金、管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差异而异。

因此,在申请前,个人或单位应该详细了解所在地的政策方针,以确保顺利申请。

总的来说,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实施,为防空地下室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政策保障,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国家的战略安全。

因此,在今后的地下室建设中,各方应该积极倡导和推广这项政策,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更多的防空地下室,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10830【实施日期】 19910830【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

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

计划、建委、财政、城建、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电信、银行、公安、防疫、环保、物资和人防等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章名】第二章人防建设资金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我市每年按地方财力的1‰安排。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按税后积累的1%缴纳,由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我市采取统一收取“四项费用"的方式,以代替出义务工.收取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单位.“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四项费用"标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元收取.由区人防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也可委托税务等有关部门代收。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办法》、四部委[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陕价费调发[2004]12号文和[2004]19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沣西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沣西新城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环保局负责,接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沣西新城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以上(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第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3.规划确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单位规划区除第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4.新建除第1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设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建设环保局确定。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护人民生命 财产的作用 。
( )实 行 基 金 专 户 管 理 。 二
近年来 , 随着我 区城市社会经济 的发展 , 房地 产蓬 勃发
展 ,城市人 口密度不断增加 ,城市居 民整体人 防防护需 求也 在不断提高 ,同时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标 准进一步提高 ,整体 推高 了人防 程造价 。据 了解 ,乌鲁木 齐市中等等级人防地 下工程造价 2 1 00年平均 已达 到 4 0 3 0元/ 每平方米 以上。 目前 的收费标准 已经远远不能适应 当前 的物价水平 , 能满 足易 不
人 防 经 费 极 少 , 经 列入 的 , 数 仅 是解 决 了 “ ” 问 题 , 已 多 有 的
地建设收费办法 》 ( 以下简称 《 防易地建设收费办法 》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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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幼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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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条规定 : ( ) 1 应修建与建筑底层 同等 面积 防空地 下室的, 按应建 防空地下室 的建筑 面积计算 : a 、乌鲁木齐市每平方米 20 0 0元 ;
人工易建 费理 在 问及议 防 程 地 设 管 存 的 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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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
空法>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人防法实施办法 》) f 第 一 八条规
数量 明显偏低。导致人 防公用经费 、人防指挥所工程建设 大
量 占用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这就人为地改变 了人民防
建设费是社会 负担 的人 民防空经费, 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 是 资金 , 应专项用于人 民防空易地 工程建设 。尽管现阶段人 民 防空 工程易地建设费被 纳入 了预算统筹管理 , 但不应 当改变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 建设 费的性质和用途。笔者认 为,财政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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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主题分类:K42232286 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 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
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
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
和范围执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
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
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
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
查工作。

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
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

第八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
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
建筑,予以免收;
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
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复印件)
5.方案设计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再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按照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受理书》。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减免申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勘察。

经审查,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减免申请的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表》。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和政府常务会研究情况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陕西人防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证明》。

第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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