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主题分类:K42232286 索引号:K42232286/2015-01758918 关键字:陕西省异地建设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
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
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
和范围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
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
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
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
查工作。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
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
第八条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
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
建筑,予以免收;
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
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复印件)
5.方案设计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再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按照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受理书》。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减免申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经审查,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减免申请的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表》。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和政府常务会研究情况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陕西人防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证明》。
第十三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