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市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
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海洋、气象、旅游、消防、人防、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项目后评估。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对以上程序作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总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具体方式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总投资200-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应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认为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或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规划部门应提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初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估算、金额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按照《温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程设计没有按规定组织招标的,审批初步设计时应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调整内容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重新批准:
(一调整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概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