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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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Latin American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LAIA)是拉丁美洲国家的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
2. 西非经济共同体
西非经济共同体(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 ECOWAS)简称西共体,是目前非洲最大的区域性经济多边合作组织。
(二)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 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 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 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三) 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是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实力最强 的地区关税同盟
(四) 其他关税组织(区域性的关税合作组织)
1.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检验工作中许 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同一商品,如用不同的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检验,其结果也会不同。 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确定合适 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第二节 国际通行口岸管理组织
一、 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 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一、 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
(一) 国际海关组织 (二) 世界贸易组织 (三) 欧洲联盟 (四) 其他关税组织(区域性的关 税合作组织)
(一) 国际海关组织
国际海关组织(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又称世界海关组 织,其前身为海关合作理事会,是国际 性的海关组织,也是世界性的、为统一 关税、简化海关手续而建立的政府间协 调组织。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二、 海关概述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为保障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等实施管理的特定区域。

为了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模板。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口岸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口岸限定区域内活动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货物。

(三)管理原则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有序、便捷高效、协调配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和监管,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秩序。

(三)海关负责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和查验,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一)出入境人员出入境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效证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管理,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的相关规定。

(二)口岸工作人员口岸工作人员应当凭有效工作证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

(三)其他人员因工作、参观、访问等原因需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其他人员,应当提前向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四、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一)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的检查和监管。

(二)口岸内交通运输工具口岸内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遵守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

五、货物管理(一)进出境货物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申报、查验和监管,在指定的区域进行装卸、存放和运输。

(二)口岸内货物口岸内货物的存放、搬运和运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货物安全和口岸秩序。

口岸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管理制度汇编

口岸管理制度汇编一、口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口岸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口岸的安全,防范恐怖活动、走私等国际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

2. 便利通关:口岸管理制度要促进贸易畅通,简化通关手续,提高处理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的贸易环境。

3. 公平公正:口岸管理制度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腐败,保障合法权益。

4. 效率优先:口岸管理制度要注重提高管理效率,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处理能力,实现快速通关。

5. 合作共赢:口岸管理制度要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口岸间的互联互通。

二、口岸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口岸监管:口岸管理制度要加强口岸监管,建立严密的关卡系统,对进出口商品、人员进行检查,防止违法活动发生。

2. 通关手续:口岸管理制度要简化通关手续,优化通关流程,推行电子化通关,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3. 风险评估:口岸管理制度要实行风险评估机制,对进出口货物、人员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风险。

4. 审查查验:口岸管理制度要加强货物审查查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提高查验效率,减少人员等候时间。

5. 联合检查:口岸管理制度要推动口岸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提高口岸管理效能。

6. 人员培训:口岸管理制度要加强口岸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素质,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做好口岸管理工作。

7. 技术支持:口岸管理制度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如智能化设备、大数据分析等,提升口岸管理水平,确保口岸的安全稳定。

8. 法律法规:口岸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口岸管理法规体系,保障口岸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口岸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口岸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口岸管理工作的改进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口岸管理制度的科学实施,口岸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口岸的通关效率大幅提高,口岸的安全风险明显降低,口岸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国家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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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规 而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等的监督管理权。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 使以下12项权力:检查权、查阅权、查 问权、调查权、稽查权、复制权、扣留 权、质押权、追缉权、处理权、强制执 行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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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 类: (1) 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 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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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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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三) 海关的任务
1. 监管 2. 征收关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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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
1. 美国海关 2. 英国海关 3. 日本海关 4. 加拿大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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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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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二) 口岸的分类
1.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 按批准开放的权限划分,可以将口岸分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其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室、储藏室、报检室、值班室等。

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实施检验、检疫、鉴定、医学留验、预防接种、检疫处理的实验室、化验室、留验隔离室、预防接种室、截留物品室、药品器械存储室、本底媒介存放室、检疫犬圈养室及训养场地等。

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申报、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热处理、熏蒸、消毒、销毁等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负责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第二章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进出口货物指定口岸及管理办法(一)限定汽车整车进口口岸1,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的汽车范围列入商品编号8701—8706和8716的汽车及8429的轮式自行机械整车,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但《进出口税则》货品名称为手扶拖拉机(87011000),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87013000),轮式拖拉机(87019011),其他拖拉机(87019019),其他牵引车(87019090)雪地行走专用车及高尔夫球车(87031000),非公路用电动轮货运自卸车(87041030)的整车除外。

进口汽车零部件、关键件不实行指定进口口岸管理,汽车进口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DK),可在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汽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指定进口口岸: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5个沿海港。

和满洲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阿拉山口口岸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可进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3,进口整车不予转关,以展览为目的等暂时进出口的除外。

(二)限定进口船舶和港机维修备件器材的口岸:广州、黄埔、湛江、上海、青岛、天津、秦皇岛、大连、武汉、北京、连云港、哈尔滨、、营口、烟台、宁波、上海、海口、南通和张家港.(三)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口岸应为许可证件核准的口岸。

1,出口轻重烧镁指定口岸: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2,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33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口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口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口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口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口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条口岸安全生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口岸应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对液体、气体等危险品进行分类、储存和运输,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口岸应配备适当的防火设施,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禁止在储存区域内擅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对储存区域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

第六条口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能力。

同时,按照实际情况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七条口岸应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落实进出口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制度,禁止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出口。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备案单位的监管,确保其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口岸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口岸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险情及时进行上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十条口岸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加强联防联控,共同维护口岸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订的部分,经批准后即可执行。

以上即为口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确保口岸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30•【文号】主席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阐明制定本管理规定的目的,如加强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等,并明确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适用范围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哪些口岸限定区域,包括具体的口岸名称、地点等。

(三)管理原则阐述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如依法管理、严格监管、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主管部门明确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的主要部门及其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政策、组织实施监管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工作等。

(二)协作部门列举与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相关的协作部门,如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等,并说明其各自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三)口岸运营单位规定口岸运营单位在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中的责任,如设施维护、人员管理、协助执法等。

三、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一)人员出入管理1、明确允许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范围,如出入境人员、口岸工作人员、相关执法人员等。

2、规定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出示有效证件、接受安全检查等。

3、对违反人员出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管理1、界定允许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交通运输工具类型,如船舶、飞机、车辆等。

2、规范交通运输工具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

3、明确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行驶路线、停放位置和作业要求。

4、制定针对交通运输工具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四、设施和设备管理(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口岸限定区域内应具备的基础设施,如查验场地、通道、隔离设施等,并明确建设标准和维护责任。

(二)监控和通讯设备要求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通讯设施,确保对口岸限定区域的实时监控和信息畅通,并规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三)安全防护设备明确应配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如消防设备、防爆设备等,以及其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

五、安全和秩序管理(一)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口岸限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巡逻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威胁和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口岸管理,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推动对外开放和交往,制走本条例。

第二条【口岸的概念和分类】口岸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由国家法走机关实施监管的供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特走区域。

口岸分为水运(海港、河港)口岸、陆运(铁路、公路)口岸、空运口岸。

边民通道比照口岸进行管理。

边民通道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批准供陆路边境居民通行的通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制走、口岸的设立与撤销、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口岸运行管理、边民通道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口岸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一致,严密监管与高效服务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口岸设立和撤销事权归属]口岸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批准。

边民通道的设立和撤销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走办理。

第六条【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硏究拟定国家口岸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口岸管理的工作建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走口岸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组织起草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审理口岸的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审核批准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等特走场所的临时开放;组织口岸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口岸建设改造项目和财政车密支付预算。

(四)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组织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口岸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口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口岸发展计划,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制走本地区口岸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

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

港口口岸工作暂行条例颁布文号:国发[1980]221号发布机构:国务院发布日期:1980年8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港口口岸工作的领导,使港口口岸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保证口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港口口岸工作的对象是:进出我国港口的和在国家批准地点作业的外国籍船舶(简称外轮)以及航行国际航线、港澳地区的我国船舶(以下统称船舶);它们的船员和所载的旅客、货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港口口岸工作的内容是:管理、监督和检查船舶及其船员和所载的旅客、货物与其他物品;引领外轮进出港口、对船舶、货物进行技术监督、检验和公证鉴定;经营船舶代理、装卸、理货、储存、转运和供应服务等业务;对外轮船员进行宣传和接待;以及其他有关口岸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港口口岸工作的方针任务是:同心同德,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经济权益和对外信誉,保证进出口运输的安全质量和提高效率,促进对外贸易、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和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以及发展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和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第五条港口口岸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中央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实行集中领导,积极协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共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行政管理部门在加强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注意团结广大海员、旅客和便利业务往来;业务部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令、规章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工作,对广大海员施以良好影响;对海员、旅客的服务、宣传工作,应积极配合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六条对到港的外轮及船员要认真贯彻“一视同仁,有所区别”的原则。

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业务制度以及服务供应、宣传、接待工作上,都应同等对待。

同时,在内部掌握的松紧,接待态度的分寸,友好活动的深度,违章案件处理的宽严以及业务活动的照顾与否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口岸现场管理制度

口岸现场管理制度

口岸现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维护口岸安全和稳定秩序,促进口岸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口岸现场管理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口岸边防检查站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必须以服务企业和旅客为宗旨,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管理、便民服务,确保口岸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应遵循“规范、有序、高效、诚信”的原则,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口岸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便民、诚信的原则,维护口岸边民利益。

第七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坚持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检查、抽查、调查的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八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坚持监督和质量管理原则,强化对口岸现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切实维护口岸秩序,加强对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的维护。

第三章口岸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一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现场管理的各方面工作,确保口岸现场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口岸设施的维护,确保口岸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口岸现场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口岸现场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四条加强对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完善口岸现场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现场工作程序,确保现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口岸现场管理工作档案,做好现场工作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对口岸现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八条健全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口岸现场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九条健全口岸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现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项目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口岸项目,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的,具有通关、仓储、加工、贸易、物流等功能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口岸项目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安全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口岸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口岸项目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第五条口岸项目应当依法申报、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海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口岸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开工报告。

海关应当对项目进行现场查验,确认项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口岸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海关应当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启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第九条海关应当对口岸项目实施定期检查,对项目的通关、仓储、加工、贸易、物流等功能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及时整改。

三、通关管理第十条口岸项目应当采用现代化通关手段,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

第十一条口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通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对口岸项目的通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贸易便利化第十三条口岸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申报程序、加快查验速度、提高服务水平等。

第十四条海关应当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效果显著的措施,予以推广;对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予以调整。

五、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口岸项目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口岸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

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规定模板整理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进出境口岸的特定区域,包括码头、堆场、仓库、候机(船、车)厅、监管作业场所等。

为了维护口岸限定区域的正常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权益,加强口岸安全管理,提高通关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模板。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_____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车辆、货物和物品。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一)_____海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监管工作,依法对进出区域的人员、车辆、货物和物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_____边检机关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依法对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边防检查和监护。

(三)_____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的治安、交通、卫生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限定区域的管理工作。

三、人员进出管理(一)出入境人员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二)工作人员凭工作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批准文件进出。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四、车辆进出管理(一)出入境车辆凭有效出入境证件和相关批文,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二)工作车辆凭工作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批准文件进出。

(四)车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应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随意行驶和停放。

五、货物和物品进出管理(一)出入境货物和物品应按照海关、边检等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出口岸限定区域。

(二)在口岸限定区域内装卸、运输货物和物品,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有序。

(三)禁止携带违禁货物和物品进入口岸限定区域。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家口岸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13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命运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东西。虽人 各有志 ,但往 往在实 现理想 时,会 遭遇到 许多困 难,反 而会使 自己走 向与志 趣相反 的路, 而一举 成功。 。2022 年3月上 午8时4 2分22. 3.2308: 42March 23, 2022

现代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瓜葛的社会 。而且 ,也意 味着现 代的人 ,生活 在嫉妒 的温床 中。。2 022年3 月23日 星期三 8时42 分10秒0 8:42:10 23 March 2022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二、 海关概述 三、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四、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一、 口岸概述
(一) 口岸的定义 (二) 口岸的分类 (三) 口岸的地位与作用 (四) 电子口岸 (五) 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 (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 口岸的定义
口岸也称通商口岸,原指由国家指定 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但是现在,口岸 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即通商)的商 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 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同时口岸也 已不仅仅指设在沿海的港口。
(六) 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国务院设有国家口岸办公室 2. 各级地方政府设有口岸管理委 员会或口岸办公室 3. 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 海关概述
(一) 海关的定义 (二) 海关的性质 (三) 海关的任务 (四) 海关的权力
(一) 海关的定义
海关是主权国家在其开放口岸设 立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 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 稽征关税和查缉走私的国家行政机关 。

你吃过的苦,会照亮未来的路。。上 午8时42 分10秒 上午8 时42分0 8:42:10 22.3.23

口岸入境闭环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入境闭环管理制度范本

口岸入境闭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通过口岸传入我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口岸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疫情防控和管理。

第三条口岸入境闭环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精准防控、协同配合、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卫生健康、边防、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入境闭环管理工作。

二、入境前防控措施第五条加强对入境人员的健康告知,要求其如实填写健康申明书,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要求入境人员提供出发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根据疫情变化调整检测时间要求。

第七条对入境交通工具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包括消毒、通风等。

第八条加强对入境货物的检疫,对高风险货物实施新冠病毒检测,确保货物安全。

三、入境时防控措施第九条入境人员接受海关常规检疫,包括体温检测、医学检查等。

第十条入境人员需在指定地点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待检测结果期间实行集中隔离。

第十一条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需按照要求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入境货物实施检疫,对检测阳性货物进行隔离处理。

四、入境后防控措施第十三条入境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和健康状况,实行分类管理。

检测阴性人员可正常活动,检测阳性人员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第十四条入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核酸检测,确保排除病毒传播风险。

第十五条加强对入境人员的健康监测,如出现疑似症状,立即进行隔离治疗。

第十六条入境货物和交通工具负责人需定期提交健康监测报告,确保疫情不扩散。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口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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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条例(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口岸管理,提高口岸通行效率,推动对外开放和交往,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口岸的概念和分类】口岸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供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水运(海港、河港)口岸、陆运(铁路、公路)口岸、空运口岸。

边民通道比照口岸进行管理。

边民通道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批准供陆路边境居民通行的通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制定、口岸的设立与撤销、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口岸运行管理、边民通道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口岸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一致,严密监管与高效服务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口岸设立和撤销事权归属】口岸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批准。

边民通道的设立和撤销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拟定国家口岸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口岸管理的工作建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口岸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组织起草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审理口岸的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审核批准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等特定场所的临时开放;组织口岸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口岸建设改造项目和财政转移支付预算。

(四)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组织与毗邻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口岸工作。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口岸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口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年度口岸发展计划,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口岸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车站、跨境公路、铁路、桥梁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三)督促检查本地区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

(四)协调本地区口岸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解决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

第八条【合法进出】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运输工具和物品,可以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边民通道进出境。

通过口岸和边民通道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所在地查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第九条【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草案,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

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报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条件】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铁路、桥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需要,已列入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基础设施的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三)所在县(市、区)是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地区。

(四)拟设立的空运口岸是国家军事机关批准对外开放的机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口岸发展计划。

年度口岸发展计划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口岸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拟作为口岸的港口、机场、车站及跨边界公路、铁路、桥梁等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拟作为口岸的港口、机场、车站及综合交通运输等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口岸的设立和撤销第十三条【申报设立口岸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

(二)军事安全保卫、客货运量要求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且当地军区级军事机关及直属查验监管机构同意设立。

(三)基础和安全设施完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设立边境口岸,还应当根据我国与毗邻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条约的规定对等设立。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口岸的审理】申请设立口岸,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并报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务院批转的申请设立口岸文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军事机关征求意见,并研究提出审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由口岸申请单位负责,应当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

口岸查验监管设施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口岸的扩大开放】口岸扩大开放是指口岸扩大开放范围以及限制开放的口岸提高开放程度。

口岸扩大开放应当按照设立口岸的程序办理。

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和涉外码头,或者陆运、空运口岸新建查验监管区,需要新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十七条【口岸的更名】口岸更改名称,由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十八条【口岸的迁址】口岸迁离原址,除特殊情况外,由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九条【口岸验收】口岸申请单位应当自国务院或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口岸、口岸扩大开放、口岸迁址之日起3年内完成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经预验收合格的,可以向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申请正式验收。

口岸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宣布运行。

水运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和涉外码头,或者陆运、空运口岸新建查验监管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口岸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启用,并报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临时开放】非开放的港口码头和水域、机场、车站以及跨境公路、铁路、桥梁和边境特定地点等特定场所,或者限制开放口岸突破限制规定,临时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得当地军区级军事机关和直属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向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临时开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顺延,顺延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口岸的关闭和重新启用】口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一)自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不能通过验收的。

(二)自宣布开放之日起连续3年口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进出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数量的。

(三)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不能正常运行的。

口岸经过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以及因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原因需要关闭口岸的,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出关闭口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关闭。

关闭与毗邻国家政府间签订条约对等设立的口岸的,应当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出关闭口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并经两国政府外交换文同意。

口岸关闭之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口岸的撤销】口岸关闭满5年的或者丧失口岸基本功能的,应当予以撤销。

应予撤销口岸的,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口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口岸的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口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报请国务院批准暂停运行:(一)口岸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口岸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严重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口岸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乱的。

(四)口岸所在地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口岸无法正常通关的。

特别紧急情况下,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停止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口岸,并同时向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口岸暂停运行。

导致口岸暂停运行的情形消除后,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于3日内报告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提出是否恢复口岸运行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外宣布】口岸的设立和撤销、扩大开放、迁址和更改名称、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对外宣布。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紧急情形下的口岸暂停运行,由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对外宣布。

第四章口岸运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口岸查验流程设置】各类口岸的查验流程设置,由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口岸运行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要求】口岸运行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口岸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口岸运行统计数据报送】国务院各口岸查验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报送全国口岸运行情况和运行统计数据。

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报送口岸运行情况和运行统计数据。

第五章边民通道管理第二十八条【设立边民通道的条件】设立边民通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

(二)我国和毗邻国家省级以上政府签订的条约中明确对等设立。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军事安全保卫要求,基础设施符合查验监管条件,且当地省级军事机关及直属查验监管机构同意设立。

(四)有明确的管理区域界限。

第二十九条【边民通道的审批、验收和撤销等】边民通道的设立,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会同当地直属查验监管机构、省级军事机关进行审批;批准设立边民通道的,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口岸主管部门的同意。

边民通道正式启用前,省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直属查验监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可以正式运行。

边民通道的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直属查验监管机构、省级军事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边民通道的管理】进出边民通道的人员、运输工具、物品,应当接受边民通道所在地查验监管机构的监管。

进出边民通道的物品的种类、金额和数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货物不得通过边民通道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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