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团体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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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与复效
团体保险合同的复效
是指团体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后又重新开
始,主要体现在团体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条款。 通常除了首期保险费以外,团体保险合同对 续期保险费会给予以一定的宽限期。
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特征与功能
团体保险的特征
风险选择特殊:“团体”取代“个人”的风险 选择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在这种团体保险中,
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团体所属员工 为被保险人,员工的遗属作为受益人,团体 或其雇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在员 工死亡时,由保险人向死亡员工的遗属给付 死亡保险金(年金形式)。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通常按月给付,给付金额 通常按该死亡员工的原工资额来确定。如在 美国,配偶一般取得死者工资25%的保险金, 子女取得15%,对家庭给付的最高限额是死 者工资的40%,并规定了给付期限。
(1)保单持有人的终止权 (2)保险人的终止权 (3)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
保单持有人的终止权
该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到期
日之前或在宽限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解除保险合同。 美国的大部分团体保险单还明文规定,保单 持有人对主保单及其投保范围的修改或终止 可以无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进行。
失踪保险给付 全残废保险给付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的含义
团体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健康保险的性质 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 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 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缴付保险费, 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 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 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 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 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的风险分散,逆选择风险小。 团体保险合同再订。 团体的退保风险小。
保险计划灵活
计划设计阶段,或协商阶段;
承保阶段,或计划安装阶段。
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特征与功能
团体保险的特征
经营成本低廉 单证印制和单证管理成本低 附加佣金所占的比例较低 核保成本低 服务管理专业
第二节 团体保险的特征与功能
团体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在这种团体健康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 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 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 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具体的做法是:雇主与雇员共同约定每个雇员的死亡 保险总保险金额,不同成员因职位、工种不同而保险 金额有所差别。总保险金额由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和一 年定期保险保险金额构成。 雇员每年缴纳一定保费为自己投保终身保险,采用趸 缴保费方式,保单均为缴清保单,以增加终身保险的 保险金额。尽管雇员每年缴纳的保费相同,随着年龄 增大、死亡率的增加,每年投保的终身保险的保险金 额逐年不同,但终身保险的累积保险金额却是逐年增 加的。 雇主每年为员工购买一年期定期保险,其保险金额为 事先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与终身保险积累保险金额的 差额。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万能寿险:以团体保险的方式投保的万能寿险。
团体雇主一般不为团体万能寿险缴付任何保险费, 所以,团体万能寿险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团体 保险产品。团体万能寿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可由被保 险人自由选择。 雇员有机会投资能获得税收优惠的金融工具,而且 还可以得到富有吸引力的利率。在成员脱离团体时, 仍然享受该团体保险计划的保障,而不必将团体保 险转变为个人保险。
保险人的终止权
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
的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一定比例之下时, 解除团体保险合同,通常这一比例为75%。 保险人行使终止权时,应将解除团体保险合 同的决定提前通知保单持有人,一般提前时 间为30天。
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
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终止通常因团体性质而异。 常见的雇主-雇员团体
团体保险的功能
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的企业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的个人风险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对一切社会活动领域的管理,包括 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文化生活管理等。狭义的社 会管理主要指对社会治安、人口、环境、社会保险、社 会福利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企业和“第三部门”(指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管理 功能主要是根据企业、行业的特点,承担社会管理中的 某一部分职能,不同于政府承担的全方位的社会管理职 能。 除了与其他保险业务一样,通过保险金的赔付发挥社会 管理功能外,还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社会保障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凸现其社会管理功能。
第十章 团体保险概述
本章重点:团体保险的概念,团体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的特征、功能和种类。 本章难点:团体保险合同。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成立
“适格”团体的要求
1、团体组成的规定 2、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的规定 3、团体人员参保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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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组成的规定
参加团体保险的团体,不能是为投保团体保
团体缴清保险:是一种由一年定期保险和终身
保险相结合而成的险种。一年定期保险的保费 由雇主缴纳,雇员每年以趸缴保费的形式购买 一次终身保险。 雇主为雇员所缴纳的保费与团体定期保险一样 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虽然雇员对于自己所购 买的终身保险的保费没有相应的税收减免,但 对于该雇员终身有效,整体上还是有利可图的。
团体保险的企业管理功能
以团体保险为依托建立的员工福利制度对企
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团体保险为依托建立的员工福利保险制度, 有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保持企业的财务稳 定性。
团体保险的个人风险管理功能
团体保险VS其它个人风险管理方式
团体保险VS个人保险
第三节 团体保险的种类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养老保险:员工退休后,由保险人一
次性按保险金额向退休员工支付一笔款项, 供其养老生活所用,这种团体保险称为团 体养老保险。 团体终身保险:以团体或其雇主为投保人, 团体员工为被保险人,一旦被保险人死亡, 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产品。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以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团体保险为例
(1)全职或专职工作的规定 (2)正常在职工作的规定 (3)试用期间的规定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成立
团体保险的概念
特指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与个人保险相对,
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 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 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 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 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 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 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
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团体保险当事人和关 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要包括 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 团体保险合同的条款
团体保险合同的形式
由于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
人,所以团体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 出具的主保险单和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凭 证构成。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
被保险人人数往往较多; 对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有一定的规定; 要求团体雇主参与分担保险费,其分担额度通常 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其它:核保简单、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转换权、管 理费用低、以团体作为风险选择单位等。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死亡保险给付
团体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
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即团体)
以及保险人。 由于团体保险合同并不都是为当事人的利益 而订立,因而还有团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包括被保险人(即团体内的成员)以及受益 人。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团体保险合同的要素:客体
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也可称为
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与复效
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在团体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其主体和内 容的变更。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变更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指定,但如果是由投保人来变更团体保险的 受益人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 则变更视为无效。 与受益人的变更相比,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和合 同内容的变更更为频繁。团体保单持有人要向 保险人及时告知变更内容,办理变更手续,同 时依据需要增缴或减缴保险费,以保证团体保 险合同的有效性。
团体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1、保单持有人报告书及稽核 2、保险费与经验退费 3、修改合同权 4、团体保险给付的受益人 5、合同转换权条款 6、死亡给付的转让
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终止
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要约
保险人承诺
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终止
团体保险合同的终止
被保险雇员的雇佣关系终止(辞职、退休、被解雇);
被保险人病假、休假不再属于投保准入成员;
被保险雇员的保单期限届满; 主保单终止或修改导致原被保险雇员不再属于合格雇
员之列,或导致原有的个别保险项目不再属于团体保 单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雇员的扶养家属所具有的“从属性”不再与保 单的合格界定一致时,眷属保险终止。
险而组成的团体,而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有 特定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正式法人团 体。
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的规定
对团体人数的规定一般为5-8人以上。
若人数较少,一般要求团体内100%的人都应
投保;若人数较多,一般要求团体内成员投 保的比例应达到一定比例(75%-80%)。 做此规定的原因
团体人员参保资格的认定
可保利益。 在这一点上,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保险标 的并无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团体保险是在 一张总保单下为多个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 此,团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并非单一, 而是该保单所承保的所有团体成员的身体或 生命。
团体保险合同的要素:客体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常简称为团体定期保险,是指以经过选择的团体中 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团体或团体雇主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死亡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为保全住宅贷款定期付
款销售等分期偿还债权,由贷款提供机构或 信用保证机构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发生借贷 关系的众多分期付款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 同保险人签订的一种团体保险合同。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保费,可以完全由债务 人承担,也可以完全由债权人承担,或者二 者共同承担。 与其它团体人寿保险保单最大的不同点是, 团体债权人是保单持有人同时也是受益人。
团体年金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健康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节 团体保险的种类
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团体定期人寿保险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 团体终身保险 团体缴清保险 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 团体万能寿险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成立
团体保险VS员工福利计划
团体保险是保险公司介入员工福利计划的重
要途径; 团体保险只是企业在进行员工福利计划时的 可选的方式之一。
第一节 团体保险的成立
团体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类,是
团体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 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是团体保险关系 的载体。 (一)团体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终止 (四)团体保险合同的变更与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