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
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范本
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提高开发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
第三条考核评价的目的是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高开发区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考核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对外开放、管理水平、社会事务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经济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
第七条科技创新指标包括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八条生态环境指标包括环境保护投资、污染物排放、绿化覆盖率等。
第九条对外开放指标包括进出口总额、外资企业数量、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十条管理水平指标包括行政效率、公共服务、安全生产等。
第十一条社会事务指标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
第三章考核评价程序第十二条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照自评、审核、评分、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任期考核按照自评、审核、评分、公示、奖惩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开发区,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开发区,给予警示,并限制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对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开发区,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开发区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通过以上考核评价制度,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开发区的表现,进一步推动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奖惩措施的设立也将激励开发区在各个领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粤财工[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0〕2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依托项目进行管理,即通过科学严谨的立项来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粤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产业园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为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目标指标完成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方法。
(三)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完成进度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季度完成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四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等组成考评组,按照《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所列指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产业园按示范园、一般园、起步园三类进行考核评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广东省省级高新区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表
广东省省级高新区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指标说明:
本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组织领导与政策措施、产业规模与竞争力、创新资源集聚与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能力4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26个二级指标。
各指标含义、评分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领导兼任管委会党政领导情况B11:主要考核市领导兼任管委会行政主要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情况;
如是否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专题会议、是否将市内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高新区等,需要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组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视程度打分;
3.
限、落实市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情况,需要提供市政府批文等证明材料;
4.根据公式:大专以上从业人员数/园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计算得出结果;
5.当年申请各类专利数B36:主要反映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判断;
6.当年授权专利数B37:主要反映高新区技术创新产出能力,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判断;
7.指标B13、B15、B21、 B22、 B23 、B24、 B25、B26、 B27、 B28、B31、 B32、 B33 、B34、B41、 B42 、B43、 B44、 B45、 B46、 B47参照相应的A套指标说明,
8.所有定量指标得分采用线性公式计算:指标得分=指标实际表现/指标满分要求的表现*该指标满分值;所有统计数据采用当年价格计算。
注:以上“广东省省级高新区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表”内容由深圳市易讯时代科技信息有限公司(168地产网)资讯部提供。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粤科函高字[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7〕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主要依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粤科高字〔2005〕101号),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2.申报。
企业必须采用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录入系统打印申报表格并生成上报软盘,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报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高新处。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3.审核汇总。
各市科技局、高新区负责对企业填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做出审核意见。
对申请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最后打印出汇总表格,形成上报文件。
4.考核范围。
各市、省直有关单位参加考核的企业范围可参照以下文件进行:粤科高字〔2005〕10号、粤科高字〔2005〕72号、粤科高字〔2005〕89号、粤科高字〔2005〕192号、粤科高字〔2005〕201号、粤科函高字〔2005〕520号、粤科函高字〔2005〕251号、粤科函高字〔2005〕921号、粤科高字〔2006〕63号、粤科高字〔2006〕175号。
5.受理时间。
申报期限:第一批到3月25日止;第二批到7月5日止;第三批到11月5日止。
上半年到期考核的企业,请于3月25日前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6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高新区考核实施方案
高新区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实施方案,以确保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的高新区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内容1. 考核指标(1)科技创新能力:包括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率等指标。
(2)产业发展水平: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产值增长率等指标。
(3)人才培养和引进:包括高层次人才引进数量、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等指标。
(4)政策支持和服务水平:包括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策、服务水平等指标。
2. 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高新区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2)动态监测:对于重点指标,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随时掌握高新区产业发展的动态变化。
(3)考核结果公开: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透明化发展。
3. 考核奖惩(1)考核奖励:对于考核优秀的高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财政补贴、政策支持等。
(2)考核惩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高新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暂停政策支持、限制项目申报等。
四、保障措施为了确保高新区考核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做好以下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健全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3)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高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考核意识和水平。
(4)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激发高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总结高新区考核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确保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通报2009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通报2009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粤科函高字[20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通报2009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结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1〕3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粤科高字〔2010〕109号),省高新区考核工作组认真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高新区考核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国家级高新区得分及排名情况深圳(96.77分)、广州(95.69分)、中山(80.17分)、惠州(79.59分)、珠海(78.92分)、佛山(78.04分)。
二、省级高新区得分及排名情况东莞(83.77分)、肇庆(82.47分)、江门(79.20分)、河源(78.99分)、揭阳(71.98分)、汕头(66.37分)、清远(65.03分)、阳江(62.76分)、梅州(61.75分)。
三、予以表扬的高新区㈠国家级高新区。
深圳高新区、广州高新区㈡省级高新区。
东莞松山湖高新区、肇庆高新区请各市高度重视,把加快高新区发展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高新区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高新区发展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关键问题,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穗开管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04〕8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11月23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三大重点产业,产业目录见附件《广州开发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目录》),根据开发区的实际,编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中部组团和首期用地南部;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东部组团、首期用地北部以及广州国际生物岛;新材料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南部组团和永和经济区。
管委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学城中心区的研发、中试配套设施的建设。
加快建设适合产品中试和成果产业化的标准厂房,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需求。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
加快科学城科技创新基地、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广东基地、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器的建设,建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专业孵化器,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孵化器群。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粤科高字[2010]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0〕10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考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下称《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统计局二○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参照《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2008〕191号)内容并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高新区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㈠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展条件、发展定位和发展基础的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即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实行“两套指标,分类评价”进行考核。
㈡导向性原则。
以考核促建设促发展,引导和鼓励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国家和省市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高新区发展的导向功能。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粤府[92]31号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2年3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31号发布)第一条为扶持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按照《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银行在国家下达的科技贷款规模、指标和信贷资金内(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应尽力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应及时编制计划,向当地开户银行报送项目贷款计划和项目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争取纳入当年广东省的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火炬计划”或“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及银行信贷计划。
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根据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需贷款总额,每年应从科技专项贷款中(包括国家安排给我省各专业银行的机动贷款规模)划出一定规模的贷款指标,用于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中短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执行。
但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贷款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的,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贴息或垫息优惠。
第七条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下限到20%-30%。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为了积极推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涵盖了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
一、背景根据国家和广州市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实施细则,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目标该实施细则的主要目标是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的优势。
三、主要内容1.鼓励投资。
通过财政支持、金融扶持、土地使用优惠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提高其发展活力。
2.加强创新能力。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与创新,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3.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推动政府服务的创新,改善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加快项目落地进程,提高创新创业的便利性。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器、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式,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与其他区域的合作,形成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
5.促进人才引进。
建立人才引进制度,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数量。
四、意义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通过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其发展,实现经济升级。
2.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高新技术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通过实施细则,能够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领域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针对创新创业者的需求,提供便利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人才和项目落户,推动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1月14日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考核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6〕2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核心战略和总抓手,将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目标要求转化为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各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
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采用科学可行的考核方法,客观考核各地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
(二)规范透明,简易可行。
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增强考核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
围绕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联系的重大工作部署。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5.07.22•【字号】粤科高字[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05〕101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2005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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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参照《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2008〕191号)内容并结合我省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高新区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广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㈠分类考核原则。
根据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发展条件、发展定位和发展基础的不同,实行分类考核,即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实行“两套指标,分类评价”进行考核。
㈡导向性原则。
以考核促建设促发展,引导和鼓励高新区确立科学的发展思路和目标,推动国家和省市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高新区发展的导向功能。
㈢客观公正原则。
根据全省高新区发展实际以及国家、省等相关政策文件,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和程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㈣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证考核结果客观性、全面性前提下,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尽可能简化指标体系,确保数据易于获取、考核结果准确可靠。
三、考核评价对象和内容根据我省高新区的发展实际,设计两套指标体系分别对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进行考核。
国家级高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等高新区,建设目标是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和国家创新型园区,重点考核原始创新和知识创造能力、产业竞争力、创新创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省级高新区包括东莞、肇庆、江门、汕头、河源、梅州、清远、揭阳、阳江等省级高新区,建设目标是国家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考核组织领导与政策措施、高端产业集聚度、自主创新能力、增长速度、创新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
四、考评组织及步骤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高新区考核工作组对各地高新区进行考核。
考核步骤如下:㈠自评。
在考核年度,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高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高新区建设绩效考核评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㈡审核。
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各高新区建设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
㈢抽查。
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园区进行实地检查与情况核实。
㈣评定。
专家组根据自查、审核和抽查结果分别对各高新区建设绩效考评提出初评意见,由高新区考核工作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㈠考核工作组把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报省政府审定后通报或表扬。
㈡考核位居国家级高新区前两位和省级高新区前两位的,给予表扬;考核连续2次位居国家级高新区最后1位或省级高新区最后1位的,给予必要警告,直至按有关程序摘牌。
六、附则㈠高新区考核内容及指标是一个动态考核体系,其考核内容和标准随着高新区不断发展将适时作修改和调整。
㈡本办法考核评价指标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家级高新区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表(A)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指标说明与所需证明材料:本国家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组织领导与政策措施、产业规模与竞争力、创新资源集聚与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能力4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31个二级指标。
具体含义、评分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下:1.领导兼任管委会党政领导情况A11:主要考核市领导兼任管委会行政主要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情况;2..市委市政府重视高新区工作情况A12: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重视情况,如是否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专题会议、是否将市内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高新区等,需要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组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视程度打分;3.制定合理的高新区发展规划情况A13:主要考核高新区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情况,需要提供规划复印件等证明材料;4.落实市级财政、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情况A14:主要考核落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落实市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情况,需要提供市政府批文等证明材料;5.出台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情况A15:主要考核市委市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如是否建立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情况等,需要提供市财政拨款凭证、出台的政策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专家组评定政策措施等级;6.主导产业集聚度A21:反映高新区内一个或若干产业在高新区的集聚程度;依据统计数据,通过主导产业集聚度公式:集聚度=(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园区工业总产值)/(省内该产业工业产值/省内工业总产值),计算得出结果。
主导产业的产业名称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里面的大类(两位码)填写。
如果园区不止一个主导产业,请选择最突出的一个产业计算。
7.主导产业企业数占全区企业总数的比例A22:反映高新区内一个或若干产业企业在高新区的集聚程度;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园区该产业企业数/全区工业企业数,计算得出结果;8.单位开发面积工业产值A23:反映高新区经济的总体发展状态和土地的使用效率;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园区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实际开发面积,计算得出结果;9.高新区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例A24:反映高新区的产业在高新区所在市的集聚程度;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高新区工业增加值/高新区所在市工业增加值,计算得出结果;10.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A25:反映高新区吸引企业情况;需提供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表;11.当年新增上市企业数A26:反映高新区企业规模运作的融资能力;需提供当年新增上市企业的股票发行代码;12.高新技术企业占高新区企业比例A27:反映高新区企业整体质量和技术水平;此指标反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2008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的企业,需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13.税收总额的增长速度A28:反映高新区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也反映了高新区创造价值的效率;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考核年度税收总额/考核上一年度的税收总额)-1,计算得出结果;14.高新区工业增加值率比上年的变化A29:主要反映高新区产业技术水平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考核年度工业增加值/考核年度工业总产值)-(考核年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考核年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计算得出结果;15.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高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例A210:反映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考核年园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园区工业总产值,计算得出结果;自评时数据可以由省科技统计分析中心提供;16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A211:该指标是产出的绩效性指标,反映高新区知识转化为商品的能力和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考核年园区新产品销售收入/园区产品销售总收入,计算得出结果;17.当年新增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博士后工作站)A31:反映高新区的创新资源的高端程度;需提供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
18.产学研合作及国际科技合作情况A32:反映高新区的产学研合作情况、知识的流动以及高新区整体运行机制情况;需提供产学研合作及国际科技合作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组根据不同的等级打分;19.研发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A33:反映高新区企业对研发和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以及投入强度;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考核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考核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计算得出结果;20.从事研发人员比例A34:主要衡量高新区从事知识传播、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主要人员情况;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总数/园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计算得出结果;21.年新增博士以上人员数A35:反映高新区吸引海外创新资源的情况;需提供聘用书或劳动合同、协议等材料;22.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A36:反映高新区知识产出的能力;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判断;23.当年PCT专利申请数A37:反映高新区技术水平在国际上的水平;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判断;24.孵化场地面积A41、在孵企业数A42:反映高新区孵化规模;需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25.当年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比例A43:反映高新区孵化水平和能力,根据公式:考核年度毕业企业数/考核年末在孵企业数,计算得出结果;26.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及服务水平A44:反映高新区公共服务建设及水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组根据不同的等级打分;27.创新创业氛围A45:反映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氛围,如科技服务、人才服务、技术交流、孵化、风险投资等,需要提供相关说明,由专家组根据不同的等级打分;28.是否开展了“一站式”服务A46:反映高新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及行政运行效率;需提供相关说明;开展了“一站式”服务得满分,否则得零分;29.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A47:反映高新区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社会环境责任,依据统计数据,根据公式:(考核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考核年上一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1,计算得出结果;30.园区环境质量状况A48:反映园区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对人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的适宜程度,主要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生物环境质量等四方面,需提供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赋分。
31.其它定量指标得分采用线性公式计算:指标得分=指标实际表现/指标满分要求的表现*该指标满分值;所有统计数据采用当年价格计算。
广东省省级高新区建设考核评价指标表(B)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指标说明:本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组织领导与政策措施、产业规模与竞争力、创新资源集聚与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能力4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26个二级指标。
各指标含义、评分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下:1.领导兼任管委会党政领导情况B11:主要考核市领导兼任管委会行政主要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情况;况,如是否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专题会议、是否将市内重大创新资源布局高新区等,需要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专家组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视程度打分;3.管理权限、落实市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情况,需要提供市政府批文等证明材料;4.据公式:大专以上从业人员数/园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计算得出结果;5.当年申请各类专利数B36:主要反映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判断;6.当年授权专利数B37:主要反映高新区技术创新产出能力,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判断;7.指标B13、B15、B21、 B22、 B23 、B24、 B25、B26、 B27、 B28、B31、 B32、 B33 、B34、 B41、 B42 、B43、 B44、 B45、 B46、 B47参照相应的A套指标说明,8.所有定量指标得分采用线性公式计算:指标得分=指标实际表现/指标满分要求的表现*该指标满分值;所有统计数据采用当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