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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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

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

(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

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散装食品的定义

1.1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

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储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

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

现售的食品。

2基本要求

2.1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

识的标示项目。

2.2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

示的项目。

3.2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偶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

别。

3.4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中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

短的保质期限。

3.9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4.1标签标识的格式、标示项目及在标签标识中所处的栏目位置,如表1所示。表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4.1.1表1中“执行标准”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其他散装食品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2表1中“产地”、“食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 /备案号”标示项目,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3表1中“警示语”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其他散装食品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4表1中“酒精度”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其他散装食品不须设置此项目。

4.1.5表1中“生产工艺”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其他散装食品不须设置此项目。

4.1.6表1中带“ /”符号的双选标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只选用一个标示项目。

4.2标签标识的长、宽尺寸,可视放置、粘贴、系挂位置的面积大小或外包装、容器大小而定。

4.3如采用印刷或打印制作标签标识及填写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

4.4如手写制作标签标识及填写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

字迹应工整、不得涂改。

4.5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可参照表1及其相关要求,制作并标示自制泡

酒的标签标识。

4.6鼓励在标签标识上采用附加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措施的方式,实现散装食品标

签标识信息及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5标签标识的使用形式

根据散装食品外包装、容器的形状或体积,应在销售货架、隔离设施、贮存位置或外

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处放置、粘贴、系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以下参考资料,不是文件的组成部分,仅是制发成食药办〔2016〕235号文件的部分依据:

现行有关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法规性规定、要求的摘录

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

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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