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为标题,旨在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保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和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一、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海洛因、可卡因、吗啡等具有类似药效的药品,其购用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安全使用。
二、设立印鉴卡为了保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特此制定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实施印鉴卡管理,印鉴卡编号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将印鉴卡编号登记和记录到印鉴卡管理系统中。
三、使用规定(一)购买单位对拟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凭有效的印鉴卡编号,向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购用许可,并将购买数量共同登记到印鉴卡管理系统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派遣专人陪同,并随时在印鉴卡管理系统中登记运输数量、运输方向及负责人等信息。
(三)购用单位负责签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在收货后24小时内将签收数量登记到印鉴卡管理系统中。
(四)从事无证从业者不得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拆包、配送、处方等行为。
(五)对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级以上基层医疗机构,要求他们实施院内的治疗、药品管理及使用等环节的记录,执行定点采购和核定方式,同时建立药品准备、使用、结余、报废等药品管理制度。
四、纠正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将采取责令改正或暂停销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法律效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以及本规定的解释,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
医院麻醉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科室和人员。
三、管理机构和人员1. 成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办、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等工作。
3.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印鉴卡管理1.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由药剂科专人保管。
2. 药剂科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印鉴卡》。
3. 《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医院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
4. 《印鉴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五、采购和验收1. 药剂科根据医院年度采购计划和实际需求,向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 购买时,须凭《印鉴卡》和年度采购计划,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3. 药剂科对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
4.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医院领导,并采取措施处理。
六、储存和保管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管理。
2. 专柜应置于通风、干燥、避光的地方,并保持整洁。
3.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4. 定期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七、领发和使用1. 医院各部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凭处方和《印鉴卡》向药剂科领药。
2. 药剂科根据处方,对领药人员进行核对,确保药品安全。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合理使用。
最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务科指派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申办、换发,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用情况,每月由药房统计并出报表。
药剂科进行网上月报。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员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概述(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③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考核---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处方---严禁自开)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变更---报送+抄送)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三)法律责任主体情形法律责任医疗机构①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本章重点总结】1.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印鉴卡、处方权、使用)2.法律责任(具有、未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人员)。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医疗机构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揭阳市卫监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揭阳市卫监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 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 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 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附件 2:
编号:
பைடு நூலகம்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 用 印 鉴 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 二 OO五年十一月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 4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 报。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床位数
具有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执业医师数 量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鉴于麻醉药品中精神药品类型具有较高的麻醉效果,为了加强购用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的安全使用,促进麻醉药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就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购用印鉴卡定义
购用印鉴卡是指针对麻醉药品,由有关购货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给负责购进、经营以及管理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的人员,以记录批量购进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的凭证。
二、购用印鉴卡的范围
购用印鉴卡的使用范围,主要应用于购进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的批量购进,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购用印鉴卡的使用
1、在购进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前,必须先领取购用印鉴卡;
2、购用印鉴卡上应当由有关人员签字,并配备有效期限;
3、购用印鉴卡有效期自签字期日起三十天,期满后,必须持印鉴卡于次月当日前补发;
4、购用印鉴卡签字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在批量购进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过程中,必须由持有者在精神药品类麻醉药品购进前以及销售后印制以保持购货记录;
5、购用印鉴卡应当保存一年,以备监管机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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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附件2:
编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
用
印
鉴
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二OO五年十一月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批准单位意见
项目变更记录
药品购买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