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合同三金(订金、定金、违约金)与企业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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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合同三金(订金、定金、违约金)与企业三税处理
在企业经营中,离不开合同法三金即订金、定金、违约金。而在企业税收业务中,又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系密切。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下合同三金与企业三税的关系。
注①:对于定金,由于一般和收入没有关系,实务中一般不作为预收款,因此不按预收款确认三税的纳税义务。对于订金,实务中一般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按预收账款确认三税纳税义务。对于违约金,实务中一般作为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注②:定金在三税中一般不作为预收款,但是在营业税中,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部分失效]规定:第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由于该条仍然有效,所以一般各地税务部门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中定金作为预收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注③:对于营业税,后续会计处理上会先计提营业税,然后实际缴纳时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注④: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⑥:实务中,各地税务部门一般对违约金采取一刀切方式,即只要合同实际履行,卖方收取的违约金一律作为价外费用并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另方面,对于买方收到的违约金,却又不准许冲减合同金额。
另外,关于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人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然而《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已经失效,不过各地依然按照营业外收支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