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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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专题会议明确的“建立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实施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夯实新教师队伍的专业基础,整体提升上海中小学新入职教师的素质与能力。通过统筹市、区两级优质教育资源,使见习教师在优秀的教育教学团队的浸润和专门的指导教师带教的
过程中,正确认识与适应教师角色,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强化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适用对象
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在中小学首次任教的人员。
三、规范化培训学校和基地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范化培训”),应在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指导下,由市、区两级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或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地(以学科教研组为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见习教师的聘任学校(以下简称“聘任学校”)共同承担。
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推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培训学校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其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年检。年检通过的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可以在下一学年度继续承担培训任务。
四、规范化培训的实施
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一年。
规范化培训由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和聘任学校共同完成。培训在培训—1—
学校或培训基地、聘任学校进行,其中在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进行的培训应在50%以上。
规范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课堂经历与教学实践、班级工作与育德体验、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等四个方面。培训期内,(上海市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应按时完成各项工作,掌握各项工作的基本程序与行为规范,从而能够较好地胜任并独立完成工作。
五、管理与考核
区县教育局应在年度招聘新教师的实际需求基础上,制订规范化培训计划。
规范化培训期间,见习教师与聘任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规范化培训结束后,在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指导下,培训学校或培训基地与聘任学校共同对见习教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作为继续在上海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者的规范化培训经历可作为有关师范类高校专业学位学习的实践阶段。
六、组织与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规范化培训顺利开展。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见习教师规范
化培训工作,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推进与完善。上海师资培训中心负责规范化培训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成立本区县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规范化培训的计划编制、培训学校和培训基地布局、见习教师管理等工作,足额保证规范化培训工作经费。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根据教育局整体安排,加强对本区县规范化培训指导。培训学校和培训基地所在的学校成立学校规范化培训管理小组,负责本校的规范化培训实施、对指导教师和见习教师的考评等工作。
七、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2—
篇二: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手册
1
一、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2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20xx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
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
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
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潜心钻研业务,用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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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规划与参培计划(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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