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1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治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要紧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造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抢救作业;(16)惊险物品作业。
含惊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一般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延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确保煤矿生产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障矿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管理实际,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煤矿的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第三章岗位证书的申领和管理第一节岗位证书的资格要求1.入井人员岗位证书的申领和管理基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以确保人员具备对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申领岗位证书的入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证明,并具备以下资格要求之一:–在我公司从业满一年,且未发生重点违章事故;–通过职业资格评价,取得具备相应岗位工作本领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节岗位证书的申领程序1.入井人员申领岗位证书前,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料子:–个人基本信息;–教育和培训背景;–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经过证明文件。
2.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审核合格后帮助申请人进行相关证书的申领手续。
第三节岗位证书的管理与使用1.岗位证书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每个持证人只能持有一份有效的岗位证书。
2.岗位证书应当妥当保管,严禁私自买卖、伪造、转让、出租和窜改。
3.持证人使用岗位证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岗位证书应当随身携带,在工作岗位上随时准备出示;–岗位证书应当保持完整和清洁,严禁涂写、污损;–岗位证书应当在离岗期间归还所在单位。
4.所在单位应定期对持证人进行核查,发现证书过期或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章岗位培训和技能鉴定第一节岗位培训要求1.入井人员应当依照所属岗位分类,接受全面、系统的岗位培训,包含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2.岗位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开展理论教育、实操训练和案例分析等形式,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二节技能鉴定机制1.全部入井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技能鉴定,以评估其岗位操作本领和专业技能水平。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2023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岗位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效的上岗证件方可进入井下工作。
第二章上岗证件的申领第四条获得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件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与拥有相应工种相应职务不相符的疾病。
第五条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件的申领程序: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通过煤矿企业进行审批,并由煤矿企业报经所在地煤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件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领。
第七条申请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三章管理责任与权利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煤矿入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具备岗位要求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入井人员的岗前、在岗和离岗检查,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入井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煤矿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上岗证件等。
第十二条煤矿入井人员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煤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入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本规定进行培训,并加强与煤矿入井人员之间的沟通。
第十六条具体的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由所在地煤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职责的煤矿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以上是关于2023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____字的陈述。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须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矿长资格证书》,二者缺一不可,以此作为任职的前提条件。
二、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等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亦需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此作为担任相应职务的必要条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亦须接受相应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B类《安全资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四、从事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驾驶、司炉、地面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需接受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
五、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入井作业人员,也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二者俱全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入职员工在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之后,须签订师徒合同,并在跟班实习满规定月份以上,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七、对于已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需重复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
八、公司内部的安全培训工作,包括考核与发证,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依据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兹明确以下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一、担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资格培训。
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需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及《矿长资格证书》双证,方可就任相应职务。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 背景安全生产是我国的重要战略。
煤矿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高度关注安全生产,保障煤炭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煤矿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其中入井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是煤矿生产的重中之重,因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2.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2.1 持证上岗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工人具有一定的岗位技能和经验。
为此,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方可进入井下作业。
煤矿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制定相应的上岗资格标准,并依据国家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经过考试后签发相应的上岗证书。
每位进入井下作业的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其持有的上岗证书,不得擅自更换工种和岗位。
同时,各类上岗证书均有其有效期,在证书过期前必须重新进行考试,否则不得进入井下作业。
2.2 证书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证书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
证书管理应由负责证书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
对每位持证上岗的工人,应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上岗证书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期等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妥善保管和更新。
同时,证书管理部门应对证书发放、使用、补、换、废止等情况进行记录,做到清晰、完整、准确。
2.3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情况,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体包括:1.对于未持有上岗证书或上岗证书过期的操作工人,不得进入井下作业,应进行下岗或培训后重新考试。
2.对于擅自更换工种、岗位的操作工人,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重新进行岗位培训和考试。
3.对于伪造、篡改、借用、出租、出借或买卖上岗证书的操作工人,应立即停止其上岗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2.4 质量保证为了保证上岗证书的质量,煤矿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实行双重考核等措施,保证证书的准确、有效和权威。
同时要在组织考试中建立考试成绩和考试题目备案制度,对考试内容和方式进行定期检查和升级,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的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第三条定义1.煤矿入井人员:指在煤矿内从事矿井开采、生产、维护和修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2.持证上岗:指煤矿入井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证书才略进行工作。
3.管理标准:指对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4.考核标准:指对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进行评价和考核的标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证书要求1.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证书。
2.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证书应为有效期内的证书,证书过期后应及时更新。
3.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证书应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匹配,不得从事未持证的工作。
第五条证书核查1.煤矿企业应对入井人员的证书进行核查并建立相关档案。
2.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供应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向企业所在部门或工作岗位主管处提交证书。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进行复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第六条证书管理1.煤矿企业应建立完满的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监管、存档和更新。
2.煤矿企业应配备特地人员负责证书管理工作,做好证书的登记、发放和盘点工作。
3.煤矿企业应定期对证书进行更新,及时通知入井人员办理证书的更新手续。
第七条岗前培训1.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前应接受煤矿企业的岗前培训。
2.培训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规程、作业流程、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煤矿企业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入井人员的培训过程和成绩。
第八条岗位责任1.入井人员持证上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操作规范,履行岗位职责。
2.入井人员应随时保持工作证件的乾净和有效性,不得私自更改和乱用他人证件。
第九条岗位换证1.入井人员在岗期间如需要更换证书,应提前向煤矿企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行为,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具备必需的技能和知识,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标1.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要求,确保他们具备必需的技能和素养,提高生产安全水平;2.加强对入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本领和安全意识;3.强化对持证上岗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矫正违规行为。
二、管理标准2.1 上岗要求2.1.1 资质要求煤矿入井人员必需具备以下基本资质要求:1.年满18周岁;2.持有国家认可的矿工证(有效期5年);3.通过煤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2.1.2 健康要求煤矿入井人员必需符合以下健康要求:1.体检合格,无任何慢性疾病;2.身体健康,无耐受性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等;3.具备充分的体力和心理经受本领。
2.1.3 知识与技能要求煤矿入井人员必需具备以下知识与技能要求:1.熟识煤矿生产流程和作业规范;2.熟识煤矿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3.具备煤矿作业技能,包含操作、维护和保养相关设备的本领;4.具备事故应急处理和逃命自救的技能。
2.2 培训与考核2.2.1 入职培训煤矿入井人员在就职前,必需接受以下培训:1.煤矿安全培训,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紧急救援措施等;2.煤矿作业流程和规范培训,对各类设备的操作使用规范进行讲解;3.事故应急处理和逃命自救培训,包含火灾、瓦斯爆炸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2.2.2 在职培训煤矿入井人员在岗期间,需要进行定期的在职培训:1.安全生产培训,更新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等;2.技术和设备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设备维护本领;3.事故案例分析和防备措施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2.2.3 定期考核为了确保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合格,设立以下定期考核制度:1.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员工的技能、知识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2.不合格者需接受再次培训,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补考;3.不合格者连续两次考核未能通过,则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2024年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的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第三条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所有煤矿入井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上岗证书的发放第五条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申请办理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三)具备相应的学历或技能;(四)通过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申请办理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健康证明;(三)学历或职业技能证书;(四)培训和考试合格证明。
第八条申请办理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人员,应缴纳相应的费用,并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煤矿入井人员上岗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三章培训和考试第十条煤矿入井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应急处置、急救等方面。
第十一条煤矿入井人员培训应按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二条煤矿入井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参加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煤矿入井人员培训和考试费用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一收取。
第四章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第十四条煤矿入井人员应全程佩戴有效的上岗证书,不得无证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入井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六条煤矿入井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煤矿作业相关的职业病。
第十七条煤矿入井人员应定期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安全和工作能力。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中从事采掘、运输、通风、排水、机电等岗位的从业人员。
三、持证上岗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与本人所从事岗位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2. 新入职的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3. 《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4. 《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的,从业人员应及时申请补发。
四、培训与教育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五、安全检查与考核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能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3. 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暂停其上岗资格,并限期整改。
六、劳动防护用品1.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
3.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更换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奖惩措施1. 对持证上岗、安全意识强、技能水平高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持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技能水平低下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导读:本文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通常是指对煤矿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一、岗前培训要求1. 煤矿入井人员应接受煤矿企业的统一培训,包括岗位职责、操作方法、安全知识等。
2. 岗前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培训师负责,培训课程应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程进行。
培训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入井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岗前培训结束后,入井人员需要通过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二、持证上岗要求1. 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上岗证书由煤矿企业或相关行政部门颁发,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培训和考核方可重新领取。
2.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明确的上岗证书申领和管理流程,确保证书的合法有效。
3. 持证上岗人员应按照证书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方法进行工作,不得超越自身技能和权限范围。
4. 持证上岗人员应主动接受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培训,及时更新自己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5. 持证上岗人员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规定不合理的情况,应立即上报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或忽视。
三、日常管理要求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入井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2. 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体检,对存在身体异常或疾病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让其从事可能危害安全的工作。
3. 煤矿企业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入井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自救意识。
4. 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上岗证书管理规定,不得任人唯亲或违规发放上岗证书。
5.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入井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能够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降低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要求:煤矿入井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包括矿山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各岗位的职责和技能要求。
2. 资格考试:煤矿入井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证明其对矿山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掌握程度。
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持证上岗的资格。
3. 证书发放:考试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证书,证书应包含姓名、证书编号、职务、发证单位等信息。
证书应定期更新,以保证证书持有人的知识和技能与最新要求保持一致。
4. 上岗管理:持证人员可以根据证书上所注明的职务和岗位进行上岗,同时需要按照矿山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煤矿入井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持续提高。
5. 失效处理:如果持证人员的操作不符合矿山安全要求,或者发生一定的安全事故,证书可能会被吊销或者暂停使用。
同时,持证人员如果长期没有进行相关工作,证书也可能会失效。
以上仅为一般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具体要求可能会依据不同的地区和煤矿情况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煤矿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 1 页共 1 页。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一)、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是一个危险的工作环境,因此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便能够安全地进行工作。
以下是关于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目的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安全,同时提高煤矿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二、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1. 煤矿入井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煤矿工作的能力。
2. 入井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3.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三、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程序1. 入职前的审核煤矿企业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核实其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并进行严格的面试和体检,以确保其具备从事煤矿工作的能力和身体条件。
2. 入职后的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的培训课程,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技能考核培训结束后,入井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企业组织的技能考核,以确保其理论和实践能力达到要求。
4. 发证和持证上岗通过技能考核的入井人员将获得相应的技能证书,并能够持证上岗。
四、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措施1. 用人单位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定期检查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验证其证件的真实性,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入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行为,煤矿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
五、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的效果通过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为煤矿生产的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六、总结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可以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安全。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持证上岗的范围2. 涉及煤矿生产安全的所有入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均需持证上岗。
三、持证上岗的条件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持证上岗:(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病史;(2)取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3)具备与岗位要求相符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入岗考试。
四、证件及申请手续4. 具备持证上岗条件的人员,应向所在煤矿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以下证件和申请手续:(1)身份证明文件;(2)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或工作经验证明;(3)健康证明文件;(4)入岗考试合格证书;(5)申请表。
五、持证上岗的审核与核发5. 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持证上岗证。
6. 持证上岗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年龄;(2)证件编号;(3)证件有效期限;(4)岗位名称;(5)签发日期、签发处。
六、持证上岗的管理7. 持证上岗人员应妥善保存持证上岗证,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或伪造。
8. 持证上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应将持证上岗证交还煤矿相关管理部门保管并办理离岗手续。
9. 持证上岗人员应严格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超负荷工作或酗酒闲聊。
七、持证上岗的变更和注销10. 持证上岗人员如有姓名、岗位、单位等变更的情况,应及时向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1. 持证上岗人员在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下,应通知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注销持证上岗证。
八、持证上岗的检查与监督12. 煤矿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13. 持证上岗人员应配合煤矿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九、违规处理14. 对于持证上岗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煤矿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四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如下:一、证件要求:1.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3. 凭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资格证书。
二、证书管理:1. 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证;2. 证书有效期为5年;3. 证书磁条应定期更换,防止伪造或过期证件上岗。
三、上岗管理:1. 煤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持证上岗的人员;2. 公示各岗位持证上岗人员的名单;3. 按照证书种类,合理编制上岗人员岗位安排;4.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四、证书培训:1. 入井人员应接受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2. 入职后90天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并合格,方可持证上岗;3. 必要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人员将被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2.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吊销或暂扣证件,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档案,配备专职培训师资力量。
以上是对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煤矿安全管理的情况有所差异,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二)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炭资源的开采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其中包括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对进入煤矿从事煤矿作业的人员进行持证上岗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该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煤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严格控制煤矿作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从而保障煤矿作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要求煤矿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背景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保障煤
矿生产安全和工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
三、管理要求
3.1 持证上岗管理人员
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工作。
资格证书包括电工证、焊工证、机修工证、司机证等。
持
证上岗管理人员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及证书管理。
3.2 培训考试
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合格后方
可持证上岗。
培训和考试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技能等。
3.3 发证及证书管理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入井人员,由持证上岗管理人员进行发证管理。
入井人员证书应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证书名称、有效期限、签发日
期等信息。
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管理并及时更新。
3.4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入井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故意伪造证书的人员,将给予开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总结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入井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有利于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广大煤矿工人合法权益。
同时,持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改进安全技术,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实行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1. 持证人员范围: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煤矿生产作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人员。
2. 资格审定:持证上岗人员须经过资格审定,符合相关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要求,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
3. 证书管理: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真实、有效、完整,严禁伪造、涂改证书。
4. 证书分类: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煤矿入井人员的证书可分为矿工证、技术监督证、矿山安全管理证等。
5. 证书更新: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应定期更新,确保其持续适应工作需要,并接受相关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6. 证书使用:持证上岗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配合煤矿企业进行证书审核、核验和使用,在工作岗位上按照相应的证书要求履行职责。
7. 违规处理:对伪造、涂改证书或者使用无效证书上岗的人员,煤矿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进行相应的追责追究。
上述规定旨在规范煤矿入井人员的上岗管理,保证煤矿生产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 1 页共 1 页。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5篇)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书》两证后,方可任职;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四、特殊工种:井下电气、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测风测尘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地测防治水和井上压力容器、机动车、司炉工、地面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五、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井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公司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人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两证后,签订师徒合同,跟班实习满____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七、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需再持《培训合格证书》(入井资格证)和《上岗证》。
八、公司内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考核和发证。
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2)煤矿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其作业环境十分恶劣,工作风险较大。
为了保障煤矿入井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煤矿入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背景、目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措施等。
一、背景煤矿工作是充满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则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
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
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
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
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