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政

合集下载

德国的宪政体系

德国的宪政体系

当今德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基 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2.社会民主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3.自由民主党:自由主义 4.绿党:生态主义的左派政党 5.民主社会主义党: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体制的演变:
1.1945——1951的延续性和新开端。1945年产生了四 个跨地区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 和基民盟/基社盟。 2.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的集中化。基民盟— —基社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直到1972年的持续扩大;60年代的立场 1972 60 转变。 3.1961年——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选民行 为集中在两大影响广泛的全民党,即联盟党(基民盟 /基社盟)和社民党中,它们与长期参与执政的第三 支政治力量——自民党构成“两个半”政党格局。 4.自1983年起绿党的崛起和两个政党集团体制的确立。 基民盟/基社盟与自民党为一方,社民党和绿党为一 方。
二、德意志帝国宪政的辉煌与毁灭
(一)1871年宪法——全德统一后的开国力作 1870年普法战争,德军大胜。俾斯麦完成了德 国的统一。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第二帝国” 建立,俾斯麦在《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基础 上稍作修改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因该 部宪法不是由制宪会议或者国民议会制定,而 是通篇体现俾斯麦的一致,故又称“俾斯麦宪 法”。
联邦宪法法院将其表述为:“尊重在基本法中具体载 明的人权,特别是尊重个人生命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分权,政府的责任,依法行政管 理,独立司法,多党制原则和所有政党依据宪法行使 反对党权利的机会一律平等。”
(二)《基本法》宪政精神具体实践
(1)联邦制 1.联邦制是基本法的中心原则,不得任意修改。 2.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各州只保留本州的行政管理权 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 力。 3.在立法权上,详细区分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范围。分 为联邦专属立法事项、联邦和州共同立法事项、各州 专有立法权。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

德国宪法法律制度0938120101 法学091班谢晓今天我给大家讲说的是有关德国宪法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德国一直以来都是欧洲乃至世界上的重要国家。

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它对世界战争与和平的影响,也不仅在于它现今的经济实力,而且还在于它的法律和宪政制度。

理所当然,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该国的历史国情是分不开的。

那么下面我首先给大家简略的说一下德国的历史变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德国10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历过三个帝国和一个共和国。

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是指公元962-1806年的神圣罗马帝国。

公元962 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称帝,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这便是古德意志帝国,或称为第一帝国。

到19世纪40年代,德国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政治上的统一,资产阶级对于政治上的分崩离析非常不满,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和统一的国内市场,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已经不可避免了。

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德国的统一和消除封建农奴制的残余。

德国的统一是通过普鲁士王国的战争走向统一的。

1870年,普鲁士挑起普法战争,这场战役中法军投降。

1871年,德意志在普鲁士的刺刀下完成了民族统一。

成立了以普鲁士国王为首的德意志帝国,至此德意志的统一终于实现,建立了德意志第二帝国。

第二帝国的寿命很短,仅存在了47年。

1914年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德国的失败和第二帝国的瓦解而告终。

战争也导致德国第一次建立了联邦共和国。

由于共和国宪法是在魏玛城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的,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因此这个共和国又称为魏玛共和国。

1933年1月30日,以希特勒为首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上台执政,建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宣告了魏玛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帝国是指1933-1945年的法西斯德国,希特勒自称第三帝国。

于1939年9月1日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德国宪法产生与发展

德国宪法产生与发展
德国法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 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因 其具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推动 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成为继法国 法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以德国 民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规模宏大、规 范详尽的成文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 家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宪法的历史及评价
3.德国宪法发展的几个阶段
• 三.1933年12月1日 《关于政党及国家之 保障的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社 会主义工人党的法西 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 指导思想,党和国家 相结合,国家社会主 义工人党党魁即为各 级行政首脑。这就把 国家完全控制到了法 西斯政党党徒手中。
• 四.1923年7月14日 《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 它宣布国家社会 主义工人党是惟一合 法的政党,凡维持其 他政党或组织新政党 的人都以谋叛论罪。 这项法律颁布后,本 来已经名存实亡的国 会,其议员又全部换 成了清一色的国家社 会主义工人党党徒。
• (三)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866年普鲁士在普奥战争中胜利, 成功地将奥地利排挤出德意志邦联, 巩固了其在德意志北部和中部的霸主 地位。同年,以普鲁士为主导的“北 德意志联邦”成立,次年《北德意志 联邦宪法》诞生。 该宪法承袭了1850年普鲁士宪法 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并为1871年德意 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本。
• 4.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认了限 制国家主权、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 国内法的原则。 • 5.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设立联邦 宪法法院,并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稳定 社会秩序,铲除法西斯统治的消极影响, 推进联邦德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
14. 评 价
尽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基本法》带有明显的“临时过渡” 性,但半个世纪以来,它在联邦 德国事实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 总而言之,《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 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 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专制色彩较浓。 法国: ①资本主义发展相对于德国较快;②人民坚持民主斗争,民主观念深入人心
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 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 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 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联邦制原则,普鲁士王国占统治地位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 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
(2)皇帝是国家元首,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
召集和解散议会,有权签署和公布法律,统帅帝国军队 (3)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4)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联邦议 会由各邦代表组成,帝国议会由选举产生,但不能通过对政府
不利的法案,对政府没有行政监督权。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
1832年读大学 时,在当年美国独立 战争纪念日那天,他 同一位美国朋友莫特 利用25瓶香槟酒打赌: 25年内德意志必然统 一。 俾斯麦(1815—1898)
Not by speeches and resolutions of majorities are the great questions of the time decided upon—but by blood and iron. ——Bismarck
权力中心
皇帝
议会
比较德国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 宪制的异同。
相同点:1、君主都是世袭,终身制。
2、都是资产阶级代议制;
两国政体最大不同是:
德国是用法律保障君主的权利,而英国是用 法律限制君主的权利。
比较德意志君主立宪制和法国民主共和制的异同。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德国君主立宪制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德国的一种政治制度,该制度下国家的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具有有限的权力,而国家的实际政权则由议会和内阁等机构行使。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可追溯到19世纪前期,当时德国还是一个由诸侯领导的分裂国家。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封建体制的逐渐瓦解,德国社会出现了迫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

这一时期,一些德国诸侯开始试图通过实施君主立宪制来满足人民的民主诉求,同时也试图增加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宪、代议制和贵族与平民的权利平衡。

首先,在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元首,其权力受到限制。

其次,代议制意味着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和内阁行使。

最后,为了平衡封建贵族和平民的权利,德国君主立宪制还规定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责划分。

三、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运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因时期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德国帝国成立之初,国家的权力分布相对较为平衡,君主、贵族和议会都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政府逐渐趋向集权化,君主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议会的影响力也受到限制。

这一趋势最终导致了德国君主制的终结,德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国。

四、对德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德国君主立宪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君主立宪制为德国社会引入了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使国家的政治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和公正。

其次,君主立宪制为德国打开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意识。

最后,君主立宪制的推行也促进了德国社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为德国成为欧洲强国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德国君主立宪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德国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尽管这一制度最终被废除,但其对于德国政治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第二帝国时期的君主立宪政体

第二帝国时期的君主立宪政体

第二帝国时期的君主立宪政体在1871年以前,实现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建立统一的民族市场,始终是德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中心任务,也是好几代人的梦想。

但德国走向统一的道路却是漫长而曲折的。

早在19世纪初,以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等人为代表的自由派资产阶级就已经开始为实现经济上的统一而努力,即建立一个全德意志的关税同盟,李斯特本人也因此被后人称为“使四分五裂的德意志统一起来的伟大先驱者”〔9〕。

1819年4月,他为消除各邦经济分裂主义所造成的障碍,在法兰克福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工商业协会”,在整个德意志引起很大反响,不久即成为主张经济统一的资产阶级的核心组织。

由于普、奥封建势力对该协会采取压制态度,所以李斯特后来主要奔走于南德各邦政府之间,为建立“南德商业同盟”进行斡旋。

1820年5月,南德诸邦率先缔结了《关税条约》,后于1828年正式建立南德商业同盟。

次年,普鲁士也与该同盟缔结了条约。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1834年的“德意志关税同盟”,包括18个邦,占德意志领土的四分之三,参加同盟的各邦彼此免除一切关税。

此后,又有一些邦逐渐参加进来,从而使一个巨大的德意志内部市场得以形成。

经济上的统一为政治统一铺平了道路。

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统一与自由运动”的推动下,尤其在五十年代意大利民族统一运动的影响下,德国的民族统一运动也普遍高涨起来,不仅资产阶级迫切要求实现民族统一,连一些封建诸侯和容克贵族也对统一问题变得积极起来。

在此浪潮中,1859年9月建立的“德意志民族协会”发挥了重大影响。

该协会是德意志境内第一个跨邦的政治组织,试图把所有自由派和民主派联合在一起,其成员大多来自中上层资产阶级,也包括一些重要的工业家和金融家。

但在民族统一的道路问题上,协会成员意见不一,难以达成共识,始终摇摆于“大德意志”和“小德意志”方案之间。

北德和西德诸邦的资产阶级代表赞成“小德意志”方案,而南德和西南德诸邦的资产阶级代表则赞成“大德意志”方案。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政体 君主立宪制 民主共和制
宪法或 宪法性
《权利
文件 法案》
立法权 议会
1871年德意 1787年宪法 志帝国宪法
1875年宪法
议会 国会 议会
行政权 内阁 首相
皇帝 宰相
总统 总统
巩固练习:
• 1、下列关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
定哪项不符合史实(

• A.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制的君主国家
• B.皇帝是国家元首,拥有巨大权力
▪【解析】C 德国皇帝属于世袭制,掌 ▪握国家各项大权,反映了德国君主立 ▪宪政体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
• 5、下列资产阶级法律文献反映该国民 主化程度不高的是( )
• A.美国1787年宪法 • B.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C.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 D.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产生
权力
行皇 政帝
世袭
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
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 定对外政工作

联 邦 议
由各邦 代表组
法会成

帝 国
成年男子
议 选举产生

权力巨大,未经联邦议 会同意,任何法律均无 效
作用很小,通过的法案必 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 批准
3、特点: A、行政权与立法权没有完全 分开;
二、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 布,确立了德国君主立宪政体。
2.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的内容
(1)联邦制国家 帝国政府掌握大权,地方拥有一
些自治权
“铁血首相”俾斯麦 当上了帝国首相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 世当上了帝国皇帝
(2).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的内容

试论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

试论大陆法系传统对德国宪政的影响

法律LAW大陆法系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所有法律制定的总称,因此大陆法系还被称为罗马法系。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复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等都对其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最终形成的大陆法系与罗马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较大的差异,因此将其片面的称为罗马法是不恰当的。

在西方宪政的发展历程中,有三部宪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分别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法国第一次大革命的宪法以及德国的基本法。

其中,美国宪法是十八世纪民族个人主义的象征;法国第一次大革命宪法是十九世纪民权自由精神的代表;德国基本法是二十世纪革命潮流的象征。

1 大陆法系传统中的宪政因素大陆法系中,私法的发展比公法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但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深入系统研究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中已经体现出了早期的宪政思想,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大陆法系中的宪政思想有着一定的先进性,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法律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这标志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大陆法系很早就将公法和私法进行了区分,并且明确定义了公法和私法,及公法是关系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而私法是关系到个人的法律。

罗马法之所以成为早期法律的典范,原因之一就是将法律类型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

在发展的过程中,罗马法也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分类,这也成为了大陆法系后来发展的特点之一。

到了近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变得更加明确,相关的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

有学者认为,公法之所以在后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是由于资产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崛起,这使得公法的重要性得到了凸显。

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下,国家主权和宪政的理念开始日渐深入人心,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公法的发展也为民主法治的建设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促进了立法向着独立化发展。

1.2 制定法传统的确立与普通法系相比,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一般以制定法为主,尽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其他法律形式也逐渐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制定法仍然在大陆法系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

德国宪政民主的发展

德国宪政民主的发展

德国宪政民主发展的研究报告与其他几个欧洲国家相比,德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发展历程要曲折复杂得多,这是与德意志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曲折复杂性以及德国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的兴衰相联系的。

当英、法、西、荷等国已纷纷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开始建立统一民族国家和近代宪政民主政体的时候,德意志却依然处于邦国林立的封建割据状态,经济政治发展十分落后。

直到1871年,随着俾斯麦王朝战争的胜利,才第一次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德意志帝国,即第二帝国。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宣告了德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宪政民主政体的产生。

这是一种“德国式”的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

19世纪末,随着德国军国主义的泛滥,这一立宪政体大大受到削弱,终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瓦解。

一战后建立的魏玛共和国及其政治体制,曾被视为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典范,但随着德国法西斯势力的兴起和掌权,这一政体便很快为法西斯独裁统治所取代,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到可耻失败。

二战后,德国逐渐分裂为两个政治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家,它们在此后的40多年中各自探索和建立了性质完全不同的宪政民主政体。

1990年10月两德统一后,德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说到德国的民主宪政宪政发展,我们必须要了解马克思对此的主张。

他主张向本国的中央集权统治制度开火。

他曾说:“向德国制度开火!一定要开火!这种制度虽然低于历史水平,低于任何批判,但依然是批判的对象,正像一个低于做人的水平的罪犯,依然是刽子手的对象一样。

……它不是要驳倒这个敌人,而是要消灭这个敌人,因为这种制度的精神已经被驳倒。

批判已经不再是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种手段。

它的主要情感是愤怒,它的主要工作是揭露。

”马克思认为,生活在中央集权统治德国的真正爱国者首先是要争取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在德国,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共产党就同它一起去反对专制君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市民的反动性。

德国的宪政体系共20页

德国的宪政体系共20页

当今德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基 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2.社会民主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3.自由民主党:自由主义 4.绿党:生态主义的左派政党 5.民主社会主义党: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体制的演变:
1.1945——1951的延续性和新开端。1945年产生了四 个跨地区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 和基民盟/基社盟。
1.二元制导致总统权力扩张,议会政治难以运行 2.比例代表制鼓励了政党分裂、组阁不稳定 3.两院制中的相互牵制,致使下院趋于萎缩 4.总统的紧急处分权导致希特勒的独裁 另外: 1.魏玛宪法的二元制与希特列的上台? 2.美国宪政因素在《魏玛宪法》实践中的消极作用: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广泛的民众基础 ②联邦制度没有处理好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 ③民选总统与民选议会的二元制
(二)法兰克福宪法——第一部全德宪法
849年3月法兰克福国民议会通过了《德意志帝 国宪法》
(三)普鲁士宪法——德国统一制宪的伏笔
(四)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德意志统一 前的“扫尾”之作
普鲁士在1864年和1866年通过对丹麦和奥地 利战争成立了以普鲁士为主导的“北德意志联 邦”,由俾斯麦起草,1867年制定了《北德意 志联邦宪法》。
(二)魏玛宪法——自由民主的传世经典
(1)魏玛宪法的诞生的背景
1.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的战败
2.美国的因素
3.政党之间的妥协
(2)宪法内容
受《人权宣言》的影响;康德哲学思想中对人以 及人权的尊重。篇章结构:首先是规定中央和地 方权力的划分,其次是三权分立,再次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魏玛宪法》具有现代民主法 治国宪法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征。
宪法法院的政治意义:

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1、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联邦制比较适合当时的德国。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2、魏玛共和国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魏玛宪法,这是20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美无暇的民主制度似乎就此获得了保障。

而且这部宪法的确博采众长,内阁制取法英法,总统制仿效美国,人民复决制则源自瑞士。

在宪法思想与制度安排上也让人动容,“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这样的原则贯彻其中,特别是不分男女皆有选举权这点让德国人在自由民主政治史上占有先机。

3、魏玛共和国宪法失败的原因。

完善的民主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

因为魏玛宪法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总统的权力过大;二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采用。

魏玛宪法赋予总统具有英国君主的地位———对外代表国家、主持国家重要庆典之外,还给予美国总统式的实权,统帅海陆空三军,有任命总理和国家官吏的大权,其任命权不受议会的约束,同时宪法48条规定总统还有宣布紧急状态的特权。

总统可以在紧急状态时局部或全部取消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

宪法这样规定的总统的权限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规定的皇帝的权限。

德意志帝国皇帝宣布紧急状态时须事先宣布戒严,并且是在国会休会期间。

而魏玛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到1932年为止,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有233次之多。

仅1930年到1932年短短三年中,宣布紧急状态有191次;相反,国会颁布法令的次数是135次;而国会开会的次数是148次。

可以看出议会民主制在经济危机的年代其民主性的大大削弱。

魏玛共和国没有一届国会是满了任期的,因而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也被称为“皇帝的替身”。

宪法第二缺陷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引入及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民族与宪政的双重变奏——以德国宪政的生成与发展为例

民族与宪政的双重变奏——以德国宪政的生成与发展为例

现 实 可 能 性 。神 圣 罗 马 帝 国 留 下 的 遗 产 使 文 化 发 达 却邦 国林 立 的 德 意 志 民族 的聚 居 区 , 从 作 为 历
德 意 志 民族 聚 居 区 地 处 欧 洲 中 部 , 乃是 西 欧基 督 教文明( 拉 丁语 系 ) 与 以东 欧 东正 教 文 明 ( 斯拉 夫 语系) 的交 汇点 。这 又 造成 了德 意 志 民族 既 内在 又外在 于西 方 传 统 的特 点 。 ②这 使 得 德 国 宪 政 建 设 从一 开始 就 深 陷 于 “ 古 今 东 西 ”之 争 的 困 扰 之
漫主 义传统 同时 构成 了德 意 志精 神 的 内涵 , 既彼
此对 立 , 又互相 补充 。 就 中世纪 欧洲 基督 教 世 界 内部 秩 序 而 言 , 1 0
世 纪 克 吕尼 修 道 院 所 发 起 的 天 主 教 改 革 运 动 , 使 得 教 皇 和 皇 帝 与 欧 洲 大 大 小 小 的 地 方 诸 侯 之 间 围 绕 着统 治权力 展开 了斗 争 ; 1 1世 纪 教 皇 格 里 高 利 发 动 的教 皇 革 命 , 又 使 得 以 皇 帝 为 代 表 的 神 圣 罗 马 帝 国世 俗 秩 序 与 以 教 皇 为 代 表 的 天 主 教 的 神 圣 秩 序 之 间 发 生 了激 烈 的 斗 争 。 大 约 同 一 时 期 罗 马
马帝国, 又 为德 意 志 民 族 带来 了新 世 界 的理 念 与
政 治 秩序 , 保 卫 基 督 教 的神 圣 职 责 。这 意 味着 神 圣 罗 马 帝 国 处 于 与 东 方 的 阿 拉 伯 一伊 斯 兰 文 明 、
东 正教 文 明斗争 的最 前 沿 。 与此 相应 成趣 的是 ,
最 高代 表 , 神 圣 罗 马 帝 国 皇 帝 负 有 维 持 西 欧 大 陆

各国宪政历程

各国宪政历程
省谘议局决定地方政策、预算决算、税务、规章,答复督抚咨询。 资政院相当于中央代议机构,决定国家预算决算、税务债务、法 典制定和修改,选举+ 典制定和修改,选举+钦定 1909年江苏会长张謇建立国会请愿代表团,开始认识到税的重要, 1909年江苏会长张謇建立国会请愿代表团,开始认识到税的重要, 建议不纳税主义,要求早开国会。
欧洲的联邦化
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
巴黎条约与罗马条约(1951-57年)建立共同体 巴黎条约与罗马条约(1951-57年)建立共同体 1986年 单一欧洲法》 1986年《单一欧洲法》 1992年 欧洲联盟条约》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 2002年启用欧元 2002年启用欧元 2004年东扩,25个成员国。 2004年东扩,25个成员国。
清政府执迷不悟
建立“亲贵内阁” 建立“亲贵内阁”,继续排汉,政府和社会严重对立。 湖广铁路借款协定损害地方利益,保路集团反对铁路国有化和中 央化,保护中国主权。
《十九信条》(1911年) 十九信条》 1911年
武昌起义,清政府被迫成立责任内阁,草拟《十 武昌起义,清政府被迫成立责任内阁,草拟《 九信条》 九信条》,实质性限制皇权,转向君主立宪。
第一次“总统大选” 第一次“总统大选”
1913年匆忙通过《 1913年匆忙通过《大总 统选举法》 统选举法》,颁布两 天后首次“ 天后首次“总统大 选”。围困议员,直 到“选”出“大总统” 明制 贿选” 度上存在什么问题?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1950-53年:14个成员国,目前有45个成员国。 1950-53年:14个成员国,目前有45个成员国。 建立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法院,目前只有法院。
民主第三波:俄罗斯与东欧 民主第三波: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
国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德国宪法
德国宪法称为“基本法”,是1948年9 月1日成立、以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基督教民主联盟党人)为主 席的德国西部占领区制宪委员会负责 起草的,1949年5月8日获得通过。5 月12日,美、英、法三国军政府批准 了“基本法”。在经过德国西部各州 议会批准以后,“基本法”于5月23日 公布,5月24日正式生效。
作为宪法机构,宪法法院人事独立、 财政独立。宪法法院的法官并不隶属 于政府各部,包括司法部。其财政预 算与议会及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不相同。 此外,宪法法院还有权以全体会议决 议的形式制订内部规章。
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判决法庭: 全体会议(Plenum)、 审判庭(Senate) 以及分庭(Kammern)。 全体会议仅在“一个审判庭希望改变另一 审判庭在某一判决中所采取之司法立场” 时方组建(基本法第16条)。判决须获得 2/3以上的法官同意才可通过。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 (德语: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简称 BVerfG)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从一开始, 宪法法院就有意设立在卡尔斯鲁厄而不设在联邦首 都,以彰显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性。 宪法法院 的中心任务 进行司法审查 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 中心任务 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 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 人员组成: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国联邦参议院 德国 德国联邦参议院和德国 人员组成 德国联邦参议院 联邦议院推选产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联邦议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德国宪法),上下两院必须经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 过各推选出4名法官。
每个审判庭包括八名法官。 在每次庭审中,其中的六名法官必须出 席庭审。 分庭创设于1956年(当时被称为委员 会)。 分庭考量的重点在于“请求或诉讼的理 由是否充分”。

德国宪政制度1

德国宪政制度1

专题四、德国——基本权利直接宪法效力的落实研究资料:49年德国基本法;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一章德国基本法体系第一节基本法产生背景一、基本法的由来为什么叫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生效,16州参与制定。

9月20日联邦德国成立。

二战后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的产物;吸取历史教训;也反映了德国宪政历史上的成果(吸纳魏玛宪法精神)。

二、基本法的变迁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两德统一。

基本法自生效以来,经过50多次的修改。

最后是2001年11月26日修正。

第二节基本法的体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5.5.23公布——2001.11.26最后修订。

第一章基本权利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章联邦与各邦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章联邦议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废止。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五章联邦总统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章联邦政府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章联邦立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章联邦法律之执行与联邦行政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章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十章财政第一百零四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第十章之一防卫事件(防卫情况)第一百十五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之十一第十一章过渡及最后条款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问题:1.德国基本法有哪些历史进步?对世界的贡献有哪些?2.为什么二战后德国能产生世界上如此先进的宪法文本?参考书目:《外国宪法》韩大元主编德国部分中国人民大学 2000第二章基本权利的直接宪法效力第一节德国基本法上的基本权利一、基本权利体系内容尊严权、平等权、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特定人人权、受教育权、集会权、结社权、通信权、迁徙权、择业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国籍权、庇护权、请愿权。

二、保障特点1.以确认保障人的尊严权为基础的基本权利内容体系置于基本法之首位;2.明确基本权利行使界限;3.明确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规范(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在一个国族的民主体制中,唯有当人们使其他宪政状态中流传下来的联邦主义所形成的固定框架继续存在,联邦国家才在此范围内有其可能性”。

由此可见,联邦主义是德国宪政发展的方向,是民主制的一种选择。

联邦主义对各州和地方自治权力的保障只是其一。

我们看到的联邦主义既不是中央主义也不是地方主义,而是两者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结合的成果。

在这样的理性政体下,既要考虑事物的多样化需求而保障地方利益,还要必须兼顾统一调控的需要来保障全民利益。

所以,《基本法》第31条规定:“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与之抵触的州法一律无效。

第28条在保障地方自治的同时,还要把地方和各州的宪政秩序限制在四大国体的范围之内,且联邦政府有责任保证符合基本法所定义的人权和国体性质。

”同时,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维持“联邦和睦”的义务,也就是说联邦和各州之间除了有分权之外,还要有合作。

并且从整个国家出发,以“效忠联邦”的方式去行动。

规定联邦和各州政府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为取得共同认识作出努力。

每个政府都有宪法责任,对其它政府保持信誉,并尊重它们的合宪权力。

但是由于近年来德国内在的司法的不确定性,联邦和睦原则逐渐受到冷落。

只在当联邦和各州政府之间存在具体宪法关系时,宪法法院才运用这项传统原则去约束政府行为。

取代联邦和睦的是1969年的宪法修正加入的“合作联邦主义”,也就是要求联邦和富裕的州去适当资助贫困的州,以使联邦整体达到“财政均衡”。

尽管联邦的权力要受到《基本法》所列举的权限的限制,但是由于现代经济、政治、外交与国防的实际需要,联邦责任范围还是不断膨胀中。

二、政党体制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政治体制。

政党与国家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政党毕竟不是一个国家机构。

所以,宪法不可能像规定国家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那样在宪法中具有规定政党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等等。

与此同时,在阶级社会中,政党和国家、宪法、法律都代表特定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这一阶级需要利用自己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来调节政党制度和政党关系。

虽然德国基本法对政党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说来,西方各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党制或有关政党问题的是不多见的。

这可能是因为在实行宪政最早的几个国家里,即英、美、法三国,在19世纪中后期形成了政党,在成文宪法或者宪法惯例之后,政党制与宪法规定的主要国家机关的密切联系是其更重要的原因,但政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机关。

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政党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但也是少数条款,也并没有将政党制作为国家机关中要组成部分来规定。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1条的规定:“(1)各政党应相互协作以实现国民的政治意愿。

它们的建立是自由的。

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

它们的经费来源必须公开报告。

(2)根据各政党的目的或根据其党员的态度判明,如企图破坏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秩序,推翻这种秩序或阴谋颠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都是违反宪法的。

联邦宪法法院对为反宪法的行为制定法规。

(3)其细则另由联邦法律规定之。

”除了该法的上述规定,德国在1967年专门制定了《政党法》,《选举法》,《宪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也都有有关政党管理的规定。

联邦德国在选举制度上实行单一成员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的结合。

在现代民主发展中,政党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国的考玛斯教授指出:“政党是民主政府的必要机构;这是现代政治学的公理。

”三、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又被成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在宪法诞生之后的时间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出现。

违宪审查主要是指依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者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在德国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宪法的审查。

审查包括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

该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传统的“三权分立”原则和权力制衡原则。

西方的宪法学家通常认为,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体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约,并通过这种制约又加强了三种权力之间的平衡。

违宪审查制度另一个比较重要的理论依据是二战之后开始大力倡导的人权学说,保障人权也是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违宪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一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美国以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模式,就是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审理来确定一定行为或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但法院对案件的选择十分严格:二是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的模式,学界称为抽象审查法,就是在某个法律未公布前先由宪法规定的机关或官员提交有权审理部门,由后者对该法律是否违宪作出决定。

这两种模式又可以称作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当时的德国正处于重建社会民主政治制度的时期,虽然美国对它的影响力很大,但是德国在政治、法律传统方面的不同,只是接受了违宪审查原则,却选择了两种模式并用的新局面一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其管辖权中既包括对基本法、联邦法或州法律之间的各种争议,又包括政党是否违宪,公民依法提出的国家机关侵犯其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愿案件。

”德国的这种选择是有着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痕迹的,在德国整个的历史当中,是一个分分合合多次的国家,原本庞大的神圣帝国也变成了如今各国分立的局面,但是曾经的一统所继承的传统还在。

学者研究认为:“德国宪法法院是继承了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模式,这是著名法学家凯尔森在1920年创议建立的法院。

虽然1938年3月13日,德国入侵奥地利时法院被禁止活动;但在1945年10月12日宪法中得以重建。

”“凯尔森在1945年出版的代表作中虽然不曾提到他所创议的奥地利宪法法院,但仍专门论述了`违宪法律'废除的两种模式,即`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根据联邦德国的《基本法》规定,联邦与各州都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德国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四、以法治国理念法治的概念由来已久,从古希腊的思想家就己经开始了法治的探索。

而以法治国的理念是法治的一种延伸,法治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法治国是当代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理论。

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国家权力都受到法律及法之约束。

这条被德国哲学教授考夫曼称为“天才之作”的条款,便是将以法治国原则、法律的联系在一起。

在德国法制史上,第一次使用以法治国用语的是普拉西度斯在1798年出版的《国家学文献》一书。

在随后的19世纪里,德国进入了一个人文科学高度发展的时代,法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家,就产生了国家学说或者一般国家学。

这些将国家的属性侧重在,与人民的关系或法律关系上的讨论,便产生了以法治国家的理论。

多位德国法学家对以法治国的理念进行了剖析和解读。

总的来说,以法治国的理念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一是强调使用法律作为拘束国家权力的工具,但是这里面的法不是仅指宪法,而是普遍意义上的法律。

而宪法作为整个法律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机构建构的核心;二是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在以法治国理念的发展中,主要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为主,认为以法治国原则应该是建立在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法治国理念的主体构成;三是以法治国的思想渊源来源于康德的理性主义以及自然法观念,使之作为国家摆脱以往人治的理论依据。

四是在德国法治理念的发展过程中,将公法定位的一个具体看法就是成立公法诉讼制度,这就等于承认了公法与私法之分。

五是对行政权控制的重视,己经认识到行政权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类似私法的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