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虾宰客事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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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虾宰客事件法律分析

今年国庆节期间一位游客在青岛遭遇宰客事件引起了全国热议,一时间舆论纷纷指责不良商家的黑心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青岛的旅游城市形象也大打折扣,事件过后青岛各部门开始大力整顿。通过对这一事件过程的的具体了解,我也结合法律知识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从商家角度分析:(1)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此店家向顾客递出菜单可视为要约邀请,顾客点菜可视为要约,但是在本事件中该游客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所以商家与顾客之间确定的合同实际是以顾客为标准的新的要约,但是最后商家坚持按个收费构成违约。(2)基围虾并不是商家菜单的“海捕大虾”构成了虚假宣传。(3)顾客点餐时说38元一份,结账变成38元一只,构成欺诈。(4)商家在顾客拒绝支付时手持木棍试图使用暴力强迫交钱构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5)《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但不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很明显该商家不仅是价格而且包括经营方式都违反了价格法。

从政府部门角度分析: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有责对当事店家的“强卖商品”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如果查实店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且情节严重的,那就有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程序了。即使公安机关受限于法律专业能力,一时无法识别“隐蔽的不合意”和法律上不那

么明显的“强卖商品”行为,而它确实认为这是双方的民事纠纷,那么至少也应该能够认识到,商家无权以己方主张为由索要争议价款,更无权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暴力威胁手段加以索要,而只能获取顾客身份信息,就有争议的部分价款,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本案中,派出所一方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却任由店家单方主张权利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同时在本事件中还存在物价、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踢皮球’”的现象,以放假、不属管辖为由推卸责任,没有及时解决市场纠纷,以致造成恶劣的社会反响,严重违背行政法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精神。最后在媒体曝光的舆论压力下,仅仅在一天之内就做出了对该商家的巨额罚款的惩罚,未免令人觉得有些急促,在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上值得怀疑。

总之,在本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商家的违法经营也看到了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本来这一个简单平常的民事纠纷在舆论监督的放大之下足以令我们每个人进行反思,法治中国的理念应该深刻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依法经营、依法消费、依法行政这是对我们社会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遵守法律、保持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责任,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美好,类似青岛大虾事件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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