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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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1.1公司新进、转岗或变动的员工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岗位职业病危害进行书面告知本人,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员工本人签字,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留存;
1.2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对以下情况要采用《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1)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发生变化;(2)从原来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
1.3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内容:(1)危害因素名称;(2)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3)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4)防护措施;(5)岗位变动说明;(6)员工履行的义务;(7)待遇。
2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现场告知:
2.1在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进行告知;
2.2在宣传栏上宣传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使用等内容;
2.3在作业场所制作“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其内容应包括:健康危害、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和应急电话等。
3 职业健康体检告知:
3.1 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生产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在告知存根上签字确认;
3.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疑虑、需要复查的,生产部要及时告知其本人;本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检查机构复查;
3.3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告知:
1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单独告知员工本人;
2凡经确认的职业病患者,生产部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卫生部门,并会同综合部进行职业病调查处理工作;
3.4凡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或离岗的员工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查询或复印的,
生产部应积极予以配合。
4为员工申报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公司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让员工了解工伤的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5 凡未签订《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6现场的职业危害警示
6.1生产部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6.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如:职业危险因素监测超标点),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6.3岗位作业人员应对生产现场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保持清晰、洁净;
6.4在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施工方在现场设置规范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