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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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办事指南

根据《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办

法》(深建规[2009]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的竣工结算文件等资料,

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审查;建设单位办理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

算备案,参照本指南执行。

一、办理条件

(一)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已按规定编制了竣工结算书。

二、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竣工结算审查申请(详见附件一)、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含

计价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书、三维工程量计算模型(含施

工图纸电子文档);

(三)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已备案并存档的可不提供),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按规定应

当备案的,须提供备案件),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合同

等工程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报告,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七)送审结算价相对合同价增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附书面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八)经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共同确认的劳务工工资结清证明;

(九)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均须提交原件。审查工作完成后,市造价站保留(一)、(二)、(七)、(八)项所列资料原件;其余资料经与原件核

对后,可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备齐本指南第五项所列的竣工结算资料

到市造价站造价审计科办理。送审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步:市造价站审查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送审竣工结算

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工程现场进行核实。审查过程中

发现有《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退回送审资料,由建

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

第三步:市造价站出具竣工结算审查征求意见表,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意见。

第四步:市造价站出具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竣工结算审查表、竣工结算审查书。

第五步:市造价站根据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对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处理。

四、办理时限

市造价站自建设单位交齐送审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审查意见书。

(一)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限自重新送

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审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或者未能及时配合审

查工作造成延误的,延误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三)竣工结算审查征求意见表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意

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23号航天立业大厦7楼市造价站造价审计科(701室)。

六、相关表格

(一)竣工结算审查申请范本(附件一)

(二)承诺书范本(附件二)

(三)竣工结算审查资料接收存根、回执(附件三)

(四)整改通知(附件四)

(五)退回通知(附件五)

(六)竣工结算审查征求意见表(附件六)

(七)竣工结算审查表(附件七)

(八)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八)

七、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

(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

(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

(六)《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40号令);

(七)《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4]10号);

(八)《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

〔2008〕86号;

(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GB50500-2008);

(十)《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

(试行)》(深建字〔2005〕159号);

(十一)《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

办法》(深建规〔2009〕4号);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八、法律责任

(一)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未按规定

审查的,不得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

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并将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

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第

505项的规定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工程造价审查及监管活动时,

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应当提请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还应当向其主管部门、监

察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提出书面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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