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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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

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

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

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

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第九条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谈话。谈话应在被谈话

人正式任职令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以委托

其他领导与其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

话。

谈话人应按照党内法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从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等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

调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2),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3)。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发放有关廉政学习材料,被谈话人要在一个月内向纪委递交一份有关廉政学习体会和廉洁自律措

施(廉洁从业承诺书)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连同《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条诫勉谈话,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司关于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

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戒制度。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负

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

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做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人一般为2人以上。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诫勉期限从谈话后算起,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对谈话后仍不按期改

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警示谈话,是指公司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在一段时期内出

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其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

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谈话人要针对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做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工作要严格遵守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交给被谈话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追查、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要加强领导,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机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被谈话人的《廉政谈话情况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检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廉政谈话情况表

填表日期:第号

附件2

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

填表日期:第号

附件3

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

单位:填表日期:第号

附件4

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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