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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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
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
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四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
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
(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
(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
(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七条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提醒谈话
第二十条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2009﹞61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
第二十一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二十三条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