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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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我市科教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全市大学、科研院所、创谷、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科技局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二)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三)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四)审定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方案,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六)制定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报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年中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
(二)统计分析引导基金筹集、作用、收益、退出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市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协调督促引导基金对接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
(四)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定市属具有科技创业投资经验的国有独资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选定具有科技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5年以上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管理经验,有专职的管理团队;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六)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三)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子基金、母基金;
(四)遴选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与合伙人进行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五)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收集子基金、母基金运行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以市场化方式实施投资退出。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其中社会专家至少2名(1名行业专家、1名法律专家),主要负责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母基金的投资决策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
项目的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托管理机构应制订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重点投资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和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出资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开展投资;同时也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由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合作意向,可以与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或向已设立子基金或母基金增资;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或者母基金合作机构和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
(三)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子基金或母基金方案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
(四)在市科技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网站,对理事会核准的拟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流程同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者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应当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投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可设为天使基金、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重点支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以及重点投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的母基金。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天使基金的,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