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国际借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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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我国税源管理方法的国际借鉴

我国税源管理方法的国际借鉴

我国税源管理方法的国际借鉴摘要:相比美国发达技术基础上的税源管方法,德国非理性人假设下的税源管理做法,日本市场化模式下的税源管理经验,我国的税源管理还有很多改进的空间。

我们需要探索建立网络化基础上的税银合作,“核定”征收基础上的分类申报,评估分析基础上的纳税稽查,税企平等基础上的中介服务。

关键词:税源管理税务部门征收我国税源管理在理念上和实践中都得到了税务部门应有的重视,但是受种种因素的影响,税源管理的效果不尽人意。

了解国外在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借鉴一二为我所用,实为必要。

一、我国税源管理情况在当前任务式税收工作中,税收任务永远是工作的第一目标,在有的地方还可能是唯一目标。

围绕着税收任务,各地税务部门都将税源管理的重点集中在大企业上,对小企业缺乏“关爱”。

新税源逐渐显露的形势下,税务部门受事项性工作增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难以对新税源实施有效监管。

作为税源管理的纳税评估与分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税源分析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二、国外税源管理方法概述(一)美国——发达技术基础上的税源管理1、税收登记上代码具有唯一性,部门合作务实高效。

美国的个人以社会保障号作为税务代码,所有的涉税事宜必须通过该代码来完成,并且银行账户与税务账号绑定在一起,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有制度和机制作保障。

2、信息收集上以共享平台为核心,稽查后审主义较明显。

美国的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社保等多部门联网,对涉税信息的收集比较简单,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来收集相关评估信息,分析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定纳税人纳税充足率,以确定进入稽查程序的纳税人。

3、办税事务上体现了高度的社会化,税收中介具有“非专业性”。

在涉税事务的代理资格上,除了专业化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以外,还有非专业的社会人员,只要具有税收相关知识都可以从事报税师工作,甚至是一些高校的学生也就有报税资格,税收市场化的特点明显。

(二)德国——非理性人假设下的税源管理人具有“恶”的一面促使德国“只相信”成文化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实验室式家庭厨房就是德国“非理性人”的一个折射,德国税源管理过程也因此体现了其固有的特色。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2.5.1完善的税收法制保障2.5.1.1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与要求自1981年“以法治税”的概念提出,这个口号我们己经提了许多年。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而依法治税的根本思想,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并不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

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因而,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税收决策,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这正是税收法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郑勇,2002)。

在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关于税收事项的宪法性规范中,国家课税权的法律基础处于突出的位置。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社会成员的同意权是作为国家课税权的对立面而显现的。

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化了对同意理念的认识结论。

以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契约论是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理念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逻辑性的论证。

洛克认为,生而平等的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进入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的成员服从政府统治权威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统治权威来自人们的契约同意。

社会契约既授予政府以统治权威又规定政府统治权威应受到有效地制约。

在理想的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政府都须遵守社会契约,税收是私有财产享受政府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支付的代价。

虽然利益交换决定了政府课税的必要,然而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之上,因而政府的课税权与社会成员财产权之间形成了平衡。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工具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和结构。

其代表人物布坎南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和个人主义、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交换的研究路径出发,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决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秩序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需要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组成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

参照国际实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

参照国际实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

参照国际实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大幅发展,财税体制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

财税体制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要想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我们可以参照国际实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但必须结合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推动财税制度改革。

一、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财税环境财税规划是财政部门实现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

要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需要在制定财税规划时准确预测宏观经济态势,合理预算收入和支出,保障财政收支平衡。

同时,应通过建立健全的财政监管体系,实现对税收的有效监管和监督。

要加强税务行政管理,提高纳税能力,实现税收信息共享,全方位落实税收制度,避免出现税收漏洞。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优化税收结构在公共财政支出过程中,政府应该坚持市场化经济原则,适时引入市场机制,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也必须优化税收结构,使税收更加科学合理。

在税收政策方面,政府应该通过改进税收机制,降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在调节外部环境中,政府应该采用经济、财政、货币等手段,合理调节经济运行,保障经济稳定。

三、完善国家财税调控机制完善国家财税调控机制,是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国家财税调控体系,实现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该建立有效的财税协调机制,明确其权责和关系。

同时,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分配机制,实现区域税收差异的合理调节。

四、推进财税信息化建设实现财税信息化,是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的重要手段。

要在完善财税基础信息平台的同时,逐步推广移动办税服务,建立税收综合处理平台,加强财税信息化建设。

除此之外,还需要全面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财政支出的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当前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财税体制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从国际借鉴角度谈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

从国际借鉴角度谈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
况 。
和 政府 职责 明 确 划分 : 邦政 府承 联
担 国家 全局 性 的工 作和 政 策 ; 政 州
府 负 责 改 善 地 区经 济结 构 和 提 供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地 方
西方 发达 国 家 由于 国情 、 体 政
地 区性 公 共产 品 等职责 ; 方政 府 地
4、 三 种 类 型 地 方 税 体 系 的 比
道府 县税 和市 町 村税 。 中都 道府 其
分联 邦税 、 税 和 地 方 税 , 自成 州 并 体 系 ,各 级 政 府 都 有 主 体 税 种 , 一 些 主 要 税 种 由 中央 和 地 方 共享 税 源 ,采 用 税 率分 享 的办 法 划分 收 入 。( 税 收 高 度 分 散 , 方 政 府 独 2) 地
题 , 各级政 府 的 “ 、 、 ” 机 将 责 权 利 有
上 的 国 际 通 行 税 权 划 分 模 式 主 要 有 税 权 分 散 模 式 ( 权 型 )税 权 相 分 ,
对集 中模 式 ( 权 型 ) 适 度分 权 集 和
入 的同步 增长 , 促进 地 方经 济持 对 续 、 定 发 展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J 我 稳 e。 l E 国 初 步 建 立 税 收 5- 征 收 和 5- -级 ) -级 ) 管 理 制 度 , 收 管 理 体 制 也逐 步 向 税
权 则 相 对 分 散 于 地 方 。其 基 本 特 点 是 : ) 各项 税 种划 分 为 国税 、 (1 将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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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案 。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 政 府 擅 自 开 t -  ̄ z
德 国基 本 法 ( 法 ) 联 邦 、 、 宪 对 州 地

国际房地产税收对我国的借鉴和政策建议

国际房地产税收对我国的借鉴和政策建议
1 税 环 节 多 , 盖 面全 . 课 覆
在税基设计上 , 世界各 国不约而同地选 择宽税基 。宽税基 的好处在 于可 以保证税收收入来源充裕 , 符合税收纵 向公平的
原 则 。 税 基 的 含 义包 括 _ 方 面 : 宽 一个 一是 征税 范 围 广 , 国际上 房 地 产 的 征 税 范 嗣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城 镇 内 , 包 括 农 村 ; 是 严 格 也 二 控 制 减 免 税 , 本 上 只 对 公 共 、 教 、 善 机 构 的不 动 产 免税 ; 基 宗 慈
国通 常 采 用 较 为 灵 活 的 方 式 , 其 是 保 有 环 节 的税 收 , 税 率 尤 其
场形成 时间较 短、 业 自身管理能 力有 限等原 因外 , 行 房地产税
收 制 度 不 成 熟也 是 一 个 重要 成 因 。
税 收 是 国 家调 控 房 地 产 市场 有 效 的 经 济 杠 杆之 一 , 个 结 一
中 国农 业 会 计 2 1 - 3 0I
4房地 产税 法 完善 , 产 制度 健 全 . 财
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立法 ,一般都制定 了规范 、 严谨 、 可行的房地产税法体 系 , 日本就制定 了几 十个关 于房 如 地产方面的法规 ; 并且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 、 明确 ,
吻合 、并将 国家的宏观 经济政 策及其 意图渗透 于市场的完善 、
高 效 的房 地 产税 收 制 度 。但我 国现 行 的 房地 产税 收 制度 尚存 在
诸 多不合 理 因素 , 不能充分发挥税 收应 有的功能 , 一定程度上 阻碍 了房地产 市场的进 一步发展 。因此 , 有必要借鉴 西方发达
如何 , 率均为 1 %, 税 . 这种 “ 2 一刀切 ” 的税 率无法体现对 不同区 域 、 同价值 、 不 不同用途房产的抑扬 倾向 , 从而削弱 了房产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3、全球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趋 势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在不断变革。近年来,个人所得税 制度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一是税制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发展;二是 税率结构逐渐简化,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三是税收征管趋于信息化、智能化,提 高征管效率;四是更加注重税收公平,考虑家庭、残疾等因素,以实现横向与纵 向公平的有机统一。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 国的启示与借鉴
目录
01 一、个人所得税的国 际比较
03 三、结论
二、个人所得税国际
02 比较对我国的影响与 启示
04 参考内容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在各个国家的地位逐渐凸显。作为国家 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本次演示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异同点,从 中汲取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3、增加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鼓励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 义务,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可以逐步增加税收优惠的种类 和范围,例如对一些特定的公益捐赠、教育支出等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4、加强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是确保个人所得税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我国可以加强税收征 管力度,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逃漏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加强纳税服务和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
二、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对我国 的影响与启示
1、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 的启示
(1)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分类综合征收制,将各类所得进行综合征收,简 化税制,同时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与家庭相结合,以实现更为公平的税负分配。
(2)从税率结构来看,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低税率、少级距税率结构,减 少税率级距,降低税负,同时增加各级距的税率变化幅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 节力度。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跨国纳税人:是指超越一国的管辖范围,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3.跨国所得:是指有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

4.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的统称。

5.国际税务:也称或国际税务关系,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1.简述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答:国际税收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二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

所得国际化是国际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跨国所得之后,才有为满足有关国家政府行使职能而征税的客观需要,即才有作为有关国家共同征收捐税的征收对象,从而才使国际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由于纳税人的收入跨越了国境,并有可能产生国家之间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如何分享税收的问题。

只有在这个时候,客观经济状况才为国际税收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税制前提,没有它就不会引起国家之间对跨国所得重叠交叉征税矛盾的产生,就不可能最终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从而产生国际税收。

而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是国际税收从非规范化阶段进入规范化成熟时期的重要标志。

2.怎样理解国际税收这一概念?答: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2)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因素,国际税收关系不会发生;国际税收征纳关系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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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国际借鉴研究地方税制是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税收职能的发挥起到决定性因素。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支出规模不断扩大,追求地方税制最优化,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目标。

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对于加强中央宏观调控,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也显现出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解决。

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主要探讨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对策建议。

提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构想。

一、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994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地方政府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为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在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政体制改革,确立了地方税制结构。

经过20年的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各级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亦有较大的变化和日益规范的趋势,但由于地方税制的改革滞后,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与地方政府责任不相适应。

相对于西方一些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来说,我国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能相对要多,不仅承担维持本地区机构运转所需经费,而且还要承担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但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不够。

由于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难以满足地方事权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便通过征收基金、收缴费用等手段扩大收入来源,出现了不规范、不统一甚至不合法的收费现象,导致出现纳税人虽然在税收负担上相对较轻,但在综合税费负担上却较重的现象。

(二)地方税制优化改革滞后。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在确保中央财政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后又于2002年将所得税划为共享税以确保中央财政的收入,但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滞后,虽然提出了一系列修订老税种开征新税种的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除土增值税在艰难中出台外,其他新税种均没有出台而老税种也没有得到及时修订,使一些适合地方税配制的税种没有及时完善起来,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以及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随呼很高但始终没有开征的税种。

(三)税种划分及征管交叉影响了征管效率。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在确保中央财政前提下实施的,由于过多考虑确保中央财政,因此在税种划分及征管上出现一些混乱,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名义上划为地方税,但其中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部门(行业)、行为或收入项目将一部分划为中央税,使划分标准较为繁杂混乱。

企业所得税在分税制的初期,是按照多层标准来划分收入和征管,改为共享税后,又增加了按新老企业和主体税种作为划分国地税征管的标准,征管交叉造成政策执行不统一,实际上是给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和纳税人遵从上带来了极大不便。

(四)税权过于统一。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尚不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在税权的划分上偏重于强调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仅将制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实施细则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但实际上,地方税的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仍集中在中央。

地方税权受到限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

(五)各级政府的职能确定没有法律化。

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首先是以法律形式对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加以规范,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有关收入规模等一系列问。

但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时,也正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过度转型期,法制化建设也在逐步的探索推进,在此隋况下,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就难以在短期内以法律形式去规范,使分税制效能没有达到最大,也严重影响了地方税制功能的发挥。

二、改革我国房产税的国际借鉴(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基本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尽管这些税种在资源配置、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收入规模较小。

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房地产税收一般要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5%~90%。

相比之下,我国房地产税占地方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无法形成地方税的主要税源,房地产税收在地方各级财政中所占比例均偏低,属于小税种。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1.税种设置存在缺陷,税种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如对房产课税设置房产税和地产税两个税种,对土地课税设置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5%的营业税,又征收12%的房产税;对房地产转让既要按转让的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又要按转让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都不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各环节分布不合理。

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流通交易环节,而在房地产占用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较少,且免税范围较广。

一方面,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导致房价上升;另一方面,房地产占用保有阶段的税费过少,使得大多数使用者近似无偿取得土地,土地闲置和浪费现象日趋严重。

3.计税依据不科学。

第一,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征税方式。

这种课征方式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水源不足且缺乏弹性的缺点,不能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也无法对土地闲置现象和土地投机行为起到应有的调节。

第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的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从价计征和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地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

这种折余价值依据的是历史成本,并不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

通常而言,先建成的房产成本低于后建成的房产,以其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势必将先建成的房产税负转嫁给了后建成的房产。

这使得两块本来市场价值相当、能带给其实际占用者相似收益的房产,因为历史成本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4.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多。

如市政建设重复收费、征地费用与土地使用费重复及某些管理费重复收取不合理收取等。

中国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远比其它行业要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费代税的现象,给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5.征管配套措施不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首先是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不利于房地产税源控管,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

6. 立法层次低,法规不健全。

首先,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层次低,大多数税种仅停留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水平,致使房地产税征管漏洞过大,限制了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

其次,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权非常有限。

我国的房产税是中央统一规定的固定税率,地方政府无权变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国家统一规定税额幅度,各省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同时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权亦非常有限。

(三)世界各国房地产课税的现状在很多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房地产税是为了筹措地方财政收入,即属于财政型的房地产税。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一直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虽然上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些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发生了变化,但财产税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税种。

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平均比例为35%,而财产税主要是对不动产所征的房地产税,在美国房地产税占据了财产税份额的75%。

房地产税仍是各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涉税项目不尽相同,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着鲜明的特点:1.从税基的选择环节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房地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

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房地产税。

在税基设计上,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宽税基。

宽税基的好处在于可以保证税收收入来源充裕,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

宽税基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广,国际上房地产的征税范围不局限于城镇内,也包括农村。

二是严格控制减免税,基本上只对公共、宗教、慈善机构的不动产免税。

三是科学设计税基,不是以房产原值或余值作为税基,而是以评估价格作为税基,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房地产的价格上涨而增长。

如日本、新加坡、韩国等都是按估定价值或市场价值来征税。

2.从税率的设计环节看,比例税率运用比较广泛,也有些国家采用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如法国的净财富税按每年1月1日净财富值实行0.5%~1.5%超额累进税率;韩国对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基础按累进税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国防附加税。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大都选择的是相对的低税率,因为与宽税基搭配,可以为财政提供稳定的税源。

并且低税率既降低了税收征管阻力,又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抑制房地产价格变相攀升有积极地作用。

通常的做法是采取差别税率,转让房地产环节的税负低于保有阶段的税负;农村用地税负低于城市用地;工业用房地产税负低于商业用房地产;开发程度低的税负低于开发程度高的税负;保有时间长的税负低于保有时间短的税负。

3.从起征点和减免税的环节看,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房地产税规定了起征点。

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对价值低于14万元的房产不征税;各国还有一些共同的免税项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园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各国对农业用地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

4.从征管环节看,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严密的评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估价管理工作,已成为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

由于对房地产征税一般都以其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在国外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

如美国房地产评估师协会(SREA)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独立性专用房地产评估师组织。

5.从税收法制建设上看,各国政府历来重视税收法制建设,普遍制订了一套规范、严谨、可行的税收法律体系。

如韩国制定了相当完备的房地产税收法规,其中主要的法规有:《关于抑制不动产投机特别措施税法》、《抑制不动产投机和稳定地价综合对策》和《开发利益回收法》等,而且这些税法相当具体,可操作性强。

在日本,则制定了60多个与房地产相关的法规。

另外,各国都很重视对逃税、漏税行为的惩治。

如美国对未按期纳税者处以罚款,另按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并有留置财产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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