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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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治安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加强所属小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业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小区内部及外来施工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干部、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自觉性。

第三条扰乱小区内部工作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偷窃、骗取、掠夺少量公共财产,尚未构成治安处罚的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小区内部发生刑事案件,要在保护现场的同时报安全部门及值班部长,由管理处领导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各部门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章规定的种类与处罚

第一条处罚分警告、罚款两种,罚款在伍元以上伍佰

元以下,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贰佰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通知单:

1、在小区内部打架斗殴不听劝阻或轻伤他人的。

2、扰乱小区门前、小区内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不重视,不及时整改的。违反安全规定私自移动消防器材、保安监控设备的。

4、捡拾客人物品,淫秽画报、书刊不及时上交或传阅的。

5、违反钥匙管理制度,造成丢失或将钥匙交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有碍安全和有损公司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贰佰元至伍佰元罚款或过失单,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1、损坏、丢失公司物品隐瞒不报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对违法问题包庇,怂恿或知情不举的。

3、不重视安全安全工作,安全制度不落实,部门管理不严,造成公司财产被盗,设备损坏等事故的。

4、未按规定申领《明火许可证》私自动火施工的。

5、泄漏公司内部重大机密尚未造成后果的。

6、毁坏、偷用公司物品或客人物品的。

7、在岗期间擅离职守致使财物被盗,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四条上述各项,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对负有责任的管理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按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罚款限三日内交安全秩序部,超过三天,每过一天,加罚十元,直至发薪之日,从工资扣除。外单位人员从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罚款金额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由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基金,加上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于安全工作奖励基金。

本规定解释权在安全秩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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