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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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行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部门规章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2005〕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核和查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由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运管处(所)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生效以前制定的有关营运车辆审验和技术审查登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范自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章审验范围和时间

第七条凡经重庆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的班线(定线)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货物专

用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培训车辆均属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的审验规范另行制订。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同步进行,每年一次,时间为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以前。

第三章审验内容

第九条车辆审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

2.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或《教练车标志卡》原件;

3检测日期在15日内的检测合格的《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4.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页、副页及检验合格记录页);

5.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本次审验前每季度的《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原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持经车籍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外省市《机动车维修出厂竣工合格证》);

7.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有需复印或打印的,一律采用A4型号纸张。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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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提供复印件的,负责审验的运管机构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返还原件。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查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教练车辆必需配置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情况;

4.爆炸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超长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其他必要通讯工具的安装、运转情况;

5.车辆日常经营行为,包括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运线路经营、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班线客运车辆进站发班情况;

6.车辆的车容车貌、营运标志和附加装置的配置情况;

7.车辆的道路运输违章情况;

8.车辆的规费缴纳情况;

9.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10.运送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以上自查情况作出如实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写在《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或《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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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内容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审验前应按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驾驶培训车辆、途径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车辆二级维护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每三个月一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其他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当到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

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车辆大修)后,运输经营者应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时到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属单位保管联(同时留存《重庆市机动车维修竣工检测(验)单》),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卡上签署登记备案日期、加盖“重庆市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专用章”后交经营者。

3.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客运车辆审验时,未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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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有效期内的客运车辆,一律视为普通级。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所经营线路或类别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时,对客车类型等级作出了特殊要求的,车辆的类型等级应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等级要求。

4.车辆装置、服务与营运设施设备、车容车貌情况

(1)货运车辆

①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若有变动,应出具运管机构和公安车管部门同意变动的相关文书,以及变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

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包括:

a.车辆配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灯、牌;

b.车辆装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安装在驾驶室内;

c.车辆车厢底板平整完好,周围栏板牢固;

d.车辆配有有效的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

e.根据货物性质,车辆配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

f.根据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需要,车辆配有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g.装运各类瓶装气体的车辆,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并保证车厢内空气流通;

h.装运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配有木质底板等衬垫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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