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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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投资政策
1、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会
3、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4、提高贷款速度,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5、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的发展
6、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通过融资洽谈实现合同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完成意向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
7、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担保网络。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百强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省、市级财政按该百强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的实际进度分阶段适当给予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
9、2009年安排2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一次性新增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奖励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成绩显著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配套资金,充分发挥省、市联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二是省政府注资10亿元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三是安排2亿元扩大出口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的商品出口退税征退差额资助。
10、对省扶持企业发展各项专项资金编制滚动预算,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等,在2008-2009年集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09-2012年省财政安排的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专项等资金也提前于2008-2009年预安排,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2009-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15亿元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专项资金共60亿元,在2009年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加快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
完善园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为中小企业转移发展打造良好的发展载体和平台。2008-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5亿元产业转移奖励资金共25亿元编制滚动预算,集中在2008-2010年使用,用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珠三角企业转移到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属于园区主导产业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1、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认定一批诚信示范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提升诚信意识。推动中小企业资产资本化进程,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积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信用资源,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记录与查询服务网
12、每年定期举办全省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组织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13、优化民间投资的审批登记程序,分层次、分区域、分类型规范设置民营经济
在金融、通信、电力、石油天然气、自来水、医疗、教育、文化等行业和基础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标准要公开透明,对各类主
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14、广东省30亿专项资金助力小额贷款公司
15、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2012年)
16、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17、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18、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19、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会、企业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多方对接活动,鼓励各地设立由政银会企共同出资的小微企业风险资金池。用好省财政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贴息补助或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20、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21、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