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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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充分挖掘内部市场潜力,加快非钢产业发展,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原燃料、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资源供应和汽车运输、工民建筑、设备安装及维(检)修、环保、环境卫生、绿化工程以及后勤服务、各类劳务等方面的交易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是指与集团公司存在内部关联交易的子公司和其它配套单位,以及与集团公司存在历史渊源的集体企业。集团公司在一段时期内,给予适当的市场扶持政策,以引导和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支持企业”分为Ⅰ类支持企业与Ⅱ类支持企业。炉料公司、机电公司、建工集团、钢渣公司、汽运公司、双菱实业公司、田湖公司、设计院、进出口公司、双菱文化传媒公司、小车队等单位为Ⅰ类支持企业;振兴企业公司、福利企业公司、大同公司三家集体企业的相关产业实体为Ⅱ类支持企业。
第四条进入xx内部市场需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相关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Ⅰ、Ⅱ类支持企业。
(二)自有设备、场地、技术和本企业承担规费的从业人员自产的产品,可承接业务和提供劳务服务的Ⅰ、Ⅱ类支持企业。
(三)Ⅰ、Ⅱ类支持企业必须杜绝挂靠行为。
第五条内部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先内后外、先Ⅰ类后Ⅱ类、优先不保护落后的原则。
(二)保主体生产需要,保工期、保质量,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则。
(四)内部市场交易实行公开操作,采取经济调节和行政协调、行政监察和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在内部市场管理中为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个人无权指定对外产品(业务)的提供或承接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非钢产业部设立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非钢产业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非钢产业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起草内部市场管理的制度、办法,组织审核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内部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协
调、考核等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交易单位及责任人提出行政、经济处罚意见。
(三)负责业务(产品)外委(购)的签证。
(四)负责内部市场专项管理的协调。
(五)负责受理内部市场管理的投诉,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内部市场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复议,并作出裁决;对重大事项的裁决提出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决。
(六)负责内部市场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非钢产业部负责内部市场政策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制订内部市场交易合同管理及违反内部市场交易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
(二)机动设备部负责内部维(检)修(含车辆)、防腐保温工程的管理(大修项目按公司规定由机动部或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管理);
(三)技术改造指挥部负责内部技改工程的管理;
(四)生产部负责内部汽车运输及汽车吊运、挖掘、装载的管理;
(五)采购部负责内部原燃料、耐火材料、机电设备、备品配件等的管理;
(六)规划发展部负责公益事业工程的管理;
(七)财务部负责内部市场价格及结算管理;
(八)技术质量部负责内部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九)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在内部市场中违反管理程序与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
第三章内部市场的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市场产品(业务)的管理。
(一)由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录《xx内部市场产品(业务)目录》,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后发布。
(二)新增业务(产品)坚持不重复的原则,即Ⅰ类支持企业已有的项目,Ⅱ类支持企业不再新增,同类新增项目不得重复;Ⅱ类支持企业已有的项目,Ⅰ类支持企业不再新增;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凡支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经过权威机构的鉴定认可,应及时编录并优先推广使用。
(三)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业务主管部门对支持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内部市场交易情况和外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支持企业每年8月向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增减业务申请。各专业管理部门应为支持企业新产品的开发、试验、评审提供有利条件与支持,并及时组织鉴定。各专业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份组织对本专业范围的《目录》及新增产品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
(五)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专业管理部门评审结果及市场变化等情况于每年10月份对《目录》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内部市场合同的管理。
(一)集团公司各业务单位和主管部门与内部支持企业之间进行产品(资源)供应、加工制作和提供劳务、服务等交易时,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数量、质量、工期、价格、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二)《目录》内产品(业务)的外委合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证和备案,否则,按违规予以考核。
(三)属各支持企业自行管理的项目由支持企业之间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内部市场价格、工期、质量的管理。
(一)内部市场交易的价格,集团公司已明确价格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价格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内部市场交易定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内部市场交易的物资、服务、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等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产生异议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进行
处理。
(三)集团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内部企业提供的产品(业务)进行质量监督,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应积极指导其提高和改进;当产品和服务质量确实不能适应要求时,应积极组织与相关企业签订限期解决质量问题的协议,在限期内可暂停提供产品和服务,待质量问题解决后恢复交易。
第十四条内部市场结算、审计的管理。
(一)内部市场交易的结算,按《内部市场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内部市场交易的审计,按集团公司有关审计规定执行。
(三)《目录》内的产品(业务),未经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证而擅自外委的,一律不予审计和对外付款。
第十五条分包、工序外委的管理
(一)属《目录》内的产品(业务),Ⅰ、Ⅱ类支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