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承包给个人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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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给个人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07216-1。

法定代表人叶泽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董志国,男,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姚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凤思,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志国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云萍和被告董志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凤思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泽钦和被告董志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的出租车牌照号为云ET9115,承包经营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2013年8月28日24:00时止。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应交纳承包经营费,2012年8月29日-2013年8月28日24:00时止,姚安县出租车承包经营费为每月2000.00元。"第四条第4项规定:"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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