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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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学
习
手
册
湖南省财政厅制
目录
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3)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3)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4)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6)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10)
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第一条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评审专家曾经参加过本项目招标文件论证的,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并退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
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条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按照评审程序认真履职,遵守评审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名单,确认是否需要回避本次项目评审,如有,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二十四条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评审方法、
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对投标无效情形和实质性条款进行认真了解和掌握。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符合性检查应当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并进行复核,复核人应签署复核意见。发现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评审委员会应将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理由告知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满足三家以上(含三家)时,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同品牌投标的处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