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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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林木采伐在采伐指标限额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不限;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不限;临时占用除特殊用材林地和防护林地外二公顷以内。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采伐林木,须属林木所有权人或是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并且须对林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排危采伐除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应具备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清楚无争议纠纷;需要变更林地林木使用权证的,提交双方协议(复印件)。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应具备有技术人员、一定的资金、场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除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特殊用材林地、防护林地外。

五、申请材料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属购买林木者,需提供甲、乙双

方协议和林木所有权证明;若影响到电力、通讯设施、沟渠等排危需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盖章);提供经村委会、林业站证明的采伐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填写分级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表(到林业站领取),有林业站审核意见并落实采伐监督检尺员,乡政府审核意见。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对人向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确认林权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采伐前公示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到林业站领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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