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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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宜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宜州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辖区内的征收土地职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拆迁群众听证会,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勘测定界等报批材料,制订实施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征收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草拟和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公告,签定《征地拆迁协议》,核发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收集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解决好人均不足0.3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经管、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法院、法制办、司法、房管、房改、调处、庆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建立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如实填写,逐级报庆远镇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国土资源、统计、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

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会)、庆远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届满2年后,未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庆远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庆远镇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庆远镇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核算应支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用。通过转帐或发放存折方式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签定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5000元,林地、园地每亩3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宜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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