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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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郴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0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一日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中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苏仙区、北湖区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法制、监察、农经、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宁政[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补偿适用对象及方式(一)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意见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二、征收组织方式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成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蕉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蕉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国土、住建、规划、清违中心、执法局、土地收储中心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三、征收程序(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蕉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近年来,广西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广西自治区政府最近发布了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新标准,广西地区征地补偿将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耕地征地,按照土地流转、承包、转让等情况,将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而对于建设用地征地,则会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标准还规定了征地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根据广西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征地补偿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确保农民及时收到补偿款项。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拖欠和挪用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此外,新标准还明确了征地补偿的程序和要求。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土地流转、承包、转让等行为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广西地区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通过以上对广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征地补偿问题的重视和努力,将为广西地区的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和福祉。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更加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广西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目标。

广西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规定-

广西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规定-

The sky is healthy, the gentleman strives for self-improvement, the terrain is great, and the gentleman carries hisvirtu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广西征地补偿安置费如何规定?征搜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根底设备补助费用、拆迁安顿用地配套根底设备补助费用等。

现代化建设中,国家由于建设需要,会征收土地。

土地被征收后,国家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成为征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费。

不同的地区补偿标准略有差别。

那么,广西征地补偿安置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收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

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

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三、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河政办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宜州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政办发〔2018〕8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河政发〔2018〕4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河政发〔2018〕4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宜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的公告河政发〔2018〕4号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宜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宜州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城区道路含各路的巷道,道路或地域命名变更的自行替换)(一)宜州城区(不含河池·宜州工业园区)宜州区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和适用范围:东从下枧河与龙江河交界处,沿龙江河中心线往西,然后往南经中大穴、上大穴,交宜柳高速公路;南沿宜柳高速公路一直往西,至宜州西高速公路出口立交;西从宜州西高速公路出口立交,经龙村屯,至寻坭屯,往北交黔桂铁路,沿黔桂铁路往西至叶茂电站路口,再往北至叶茂电站坝首河中心;北从叶茂电站坝首河中心线往东,然后往北至鸡叫山西面小山,沿鸡叫山西面小山往东至鸡叫山、马山头、状元湾、石牛隘分水线、马鞍山东下枧河中心,再往南至下枧河与龙江河交界处汇合。

1.一级地段:城区(含庆远镇)东以城中东路小北门(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向北经龙江街(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延至白龙公园,小南门(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向南沿下桥路(含东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至东屏路交汇处一线为界;南以下桥路与东屏路交汇处、西屏路(含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沿线至二桥路一线为界;西以二桥路(含西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一线为界;北以白龙公园、公园东路(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往西至公园西路与宜山路交汇处(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经宜山路(含西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冯京路(含北面临街门面纵深15米)至二桥路一线为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0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07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3〕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依法对土地征用人或者土
地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内容。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等。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土地的等级、位置、用途、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被征地农民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地农民补偿费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过渡期生活保障费等。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最后,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征收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的
一次性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一般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征地项目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政府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综上所述,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保障土地征用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
权益,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是土地征用工作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广西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土地征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确保宜州至河池、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承办意见,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及政策执行。

结合南丹县、金城江区、宜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各地类年产值的确定:宜州市各地类年产值标准按照宜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2008年各地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宜政办便笺[2008]20号)执行;金城江区各地类年产值标准按《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城江区2005-2007年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批复》(河政函[2008]130号)的标准执行;南丹县各地类年产值标准按《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通知》(丹政发[2008]4号)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南丹段征用水田2005-2007年平均年产值的通知》(丹政发[2008]72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三)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四)征收园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根据长势,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补偿;(五)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六)征收用材林、经济林、园地、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用材林、薪炭林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经济林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未有收获的用材林、薪炭林,根据长势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4倍补偿;(七)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八)征收轮歇地、开荒地、人工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九)征收荒坡、荒地、天然牧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者构筑物。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房屋,拆迁人必须根据本细则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规定搬迁。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各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及时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迁建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莲都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由莲都区政府确定。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财政、计划、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于每年四季度,汇总、编制下一年度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属于征地所在村村民且需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或迁建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迁建安置。

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

第八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需要安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第九条征地范围、安置地点确定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钦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5日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2017年9月7日,印发了《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钦政办〔2017〕114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在市主城区、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的,不再规划宅基地安置点,实行以公寓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

二、市主城区、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被搬迁户房屋的合法性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认定。

三、公寓式安置房安置方式。

即由政府向被搬迁户出具房票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全产权公寓式商品房进行安置。

四、房票管理:(一)房票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制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管理。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搬实施单位与被搬迁安置户签订的安置协议核发房票。

(三)房票的使用期限为2年,即从被搬迁户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在2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四)房票是被搬迁户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附属用房、车位、商铺的支出凭证,不得转让。

(五)房票价值等于被搬迁户应享受的安置公寓房总建筑面积乘以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商品房(毛坯房)销售均价。

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商品房(毛坯房)销售均价按4950元/平方米执行,以后销售均价以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为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钦政办〔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供水管线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安置补偿,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是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统筹协调及管理部门,城区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的责任主体,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工作由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最新最新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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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 in boiling water, tea can develop the rich aroma of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年最新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市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宜州市市区规划区内(原庆远镇辖区、现庆远镇龙村、宜畔村、东屏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1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96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40元/亩到22960元/亩之间。

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市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宜州市市区规划区内(原庆远镇辖区、现庆远镇龙村、宜畔村、东屏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1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96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40元/亩到22960元/亩之间。

宜州市市区规划区外:庆远镇原矮山乡(宜畔村、东屏村、六桥村除外)和原太平乡辖区、现庆远镇叶茂村、马安村、德胜镇、怀远镇、刘三姐镇(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流河社区、小龙村、良村、龙降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27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09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24元/亩到16099元/亩之间。

北山镇、石别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387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95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988元/亩到15955元/亩之间。

刘三姐镇(城市城镇规划区外:洛漏村、飞高村、乍洞村、拉甫村、龙元村、龙潭村、天桥村、冬田村、中和村、岩田村、谷洞村、坝头村、三合社区、湖长村)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29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37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844元/亩到15379元/亩之间。

洛西镇、洛东镇、屏南乡、北牙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1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961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40元/亩到14961元/亩之间。

三岔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9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88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20元/亩到14882元/亩之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管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管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管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2003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8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于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于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壹)房屋拆迁申请方案;(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载明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及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实施期限、补偿形式、拆迁奖励办法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落实情况。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宜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宜州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辖区内的征收土地职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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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宜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宜州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辖区内的征收土地职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拆迁群众听证会,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勘测定界等报批材料,制订实施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征收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草拟和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公告,签定《征地拆迁协议》,核发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收集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解决好人均不足0.3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经管、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法院、法制办、司法、房管、房改、调处、庆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建立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

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如实填写,逐级报庆远镇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国土资源、统计、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会)、庆远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构)筑物现状;不得新建、扩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公告后抢栽、抢种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得列入补偿范围。

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的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届满2年后,未实施征地拆迁的,其公告自动失效。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庆远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庆远镇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区)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庆远镇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核算应支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用。

通过转帐或发放存折方式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经动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签定征地协议并依照承诺按时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规定取得的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外,由征地单位另行按菜地、鱼塘、藕塘、水田、旱地每亩5000元,林地、园地每亩3000元,其他土地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宜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原则上首先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四章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己取得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新房尚未建造或者建造尚未完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补偿方案。

拆除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本办法附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合法住房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鼓励被拆迁人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猪舍、牛舍、厨房、厕所等附属房)的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补偿。

实行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提供每户60-120㎡不同户型的多层公寓式住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标准按拆迁面积1:1.2的比例安置。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分别为 40㎡或60㎡,两种规格的户型。

原宅基地不足20㎡的,以货币方式补偿,在20㎡以上的(含20㎡),实行宅基地安置,原则按被拆迁的有证房屋占地面积等量安置,安置超出和不足部分,按土地评估价结算。

(二)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即通水(地上供水和地下排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由征地拆迁项目单位承担。

(三)采用宅基地安置方式的,宅基地建设必须由政府划定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办证的有关税费按如下优惠政策办理:1.被拆迁户回建的房屋免收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的城市配套费,超出被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的50%收取;2.房屋施工图由被拆迁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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