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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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摘要】《商事通则》作为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通过对《商事通则》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商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

《商事通则》的实施将为商事领域改革和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推动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商事领域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基本形式、重要意义、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基本框架、商事领域改革、发展、商事法律体系、完善、健全、实施、促进。

1. 引言1.1 《商事通则》:中国商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立法,是商事法的基本框架。

通过商事通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商事领域的规范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促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健全。

商事通则对于中国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商事法的实践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还可以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商事交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商事通则的制定背景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商事领域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商事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商事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商事责任等方面。

它规定了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为商事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商事通则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各类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

无论是个体经营户还是大型企业,无论是国有经济还是私营经济,都适用商事通则的规定。

商事通则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事活动的发展等。

这些立法原则为商事法的制定提供了指导和保障,确保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正文2.1 《商事通则》的重要意义《商事通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为中国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基本框架,统一了商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立法原则,使商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商事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规范商事活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其制定涉及
到三个基础问题,分别是立法宗旨、总则内容和立法原则。

第一个基础问题是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商事通则》制定的根本目的和方向,是立
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商事通则》中,立法宗旨主要是为了推动商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商事活动的便利化、公平化和透明化,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个基础问题是总则内容。

总则是《商事通则》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具有总体
性和普遍性的规定。

在《商事通则》中,总则内容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范围和地位、商事
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商事制度的基本框架等方面。

商事主体的范围和地位包括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等,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商事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商事登记制度、合同制度和公司制度等。

第三个基础问题是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一
系列基本准则和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商事通则》的立法
过程中,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立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立法符合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律原则;立法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监
督和纠正商事违法行为;立法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化和规范化;立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等。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领域的基本法规,它的制定对于规范商事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这一法规过程中,有很多基础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法律适用、立法原则三个方面,探讨《商事通则》制定的基础问题。

一、立法目的《商事通则》的制定首先要明确其立法目的。

商事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商事法律是约束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规。

制定《商事通则》的立法目的应该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事活动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在明确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条款,为商事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立法目的还应该包括促进商事法律的完善和统一。

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完善和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了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制定《商事通则》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弥补现行商事法律体系的不足,统一相关法规的适用标准,提高商事法律的适用效果,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适用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一个基础问题是法律的适用范围。

商事活动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多个方面,法律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商事法律的适用对象,即商事主体的范围和种类。

商事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

在制定《商事通则》时,需要对商事主体的范围和种类进行明确定义,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标准。

三、立法原则制定《商事通则》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立法原则。

首先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要遵循法治原则。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近日,《商事通则》正式颁布实施。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个涵盖商事基本制度的全面性法律,旨在建立起更加完整,公正,适应市场需要的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但是,这个《通则》的制定,所面临的挑战并不少。

以下我们将详细探讨这个《通则》的制定所面临的三大基础问题。

一、中国商事法制度建设为何需要《商事通则》?中国商事法制度从崇祯年间就开始了,逐渐完善,例如兴办企业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各种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商事活动的新特点。

同时,各地地方性规章制度不统一、司法解释不断变化也限制了制度的稳定,导致相互矛盾、难以落实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国家贯彻加强商事法制建设的政策定位,拟定出了《商事通则》,旨在为日后的商事法律法规制修订提供统一的基础。

发展中国家的法制建设需要多年才能完全成熟,商事法律法规尤其如此。

因此,《商事通则》的制定,必须解决三大基础性问题,这也是难点和瓶颈所在。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法律文本的持久统一性。

当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裁判等事务处理上存在着不一致、不统一的情况,长期运作下来,容易引发法律适用混乱,进而妨碍商业投资的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商事通则》提出了以“保持稳定,统一适用”为内容的第一章,明确规定法律文本的统一性。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保证合同的效力。

签订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缺乏完整的有效性认定机制,给诉讼当事人带来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商事通则》明确了从订立环节到履约环节的义务和法律规定,为合同实行全流程法律保障。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保障企业的退出和破产。

不良商业环境不仅会影响企业运作,还会直接关系到其退出方式和破产程序。

但是,我国现行的退市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都存在一些缺陷,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商事通则》则统合了海内外先进实践经验,对退市和破产环节提出了应对措施,从而更加完善了中国商事制度。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商事活动日益繁荣,商事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通则》(以下简称《商事通则》)作为商事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商事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该法律的制定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领域,其中蕴含着许多基础问题。

就《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背景、意义和影响。

一、《商事通则》制定的背景《商事通则》的制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商事活动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商事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事法律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商事活动的需求,需要对商事法律进行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也需要我国的商事法律与国际标准接轨。

《商事通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商事活动的快速发展,二是我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需要。

在《商事通则》的制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我国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分散、琐碎,存在重复、交叉、矛盾等问题,需要对商事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整合。

我国商务活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商事法律的制定面临更大的挑战,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市场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对商事法律进行更全面的考量和配套的改革。

我国商事法律与国际标准和规则接轨的需求也给商事法律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考虑更加国际化的背景和视野。

对《商事通则》的制定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与挑战,需要制定者和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努力,积极应对。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商事通则》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新时代背景下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台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法律体系亟需完善和统一。

此前,我国的商事法律规范分散、零散,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了商事活动中存在的很多法律问题和障碍。

为了更好地规范商事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制定《商事通则》,以弥补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提升商事法律规范的适应性和权威性。

背景介绍一下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的现状,包括分散、零散,体系不完善等情况,说明出台《商事通则》的现实需要和紧迫性。

同时还可以简要介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说明商事活动的重要性和特点,为为何需要制定《商事通则》提供更多的背景介绍。

1.2 立法目的《商事通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统一我国商事活动的基本规范,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商事交易的便利化和规范化发展。

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规范行为,推动商事活动的法治化进程。

立法目的还包括通过规范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商品流通、服务交易和资本流动的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商业环境,为商业主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服务。

1.3 立法必要性立法必要性指的是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在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背景下,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和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商事活动的重要因素。

当前的我国商事法规体系过于零散,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导致法律适用难度大、矛盾频发、司法裁判不一致等问题。

亟需制定一部整合、统一、完善商事法规的综合性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事通则》的出台,能够填补我国商事法规体系的空白,为商事活动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法律规范,进一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化、便利化和创新驱动发展。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法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制定不仅是对传统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对经济发展和商事活动的新形势的适应。

在《商事通则》制定的背后,存在着三个基础问题,即其立法的背景、其核心内容和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立法背景《商事通则》的制定背景是中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商事活动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传统的商事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

为了推动商事法律改革,提高商事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效性,中国国家在2013年开始了《商事通则》的立法工作。

这一立法行动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也是中国政府改革优化商事法律环境的应对之策。

1.1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问题和挑战。

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新兴产业和新型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商事活动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商事法律显得滞后和不适应。

《商事通则》的出台成为必然选择,以适应更加开放、市场化和多元化的商事活动需求。

1.2商事法律体系改革的迫切性传统的商事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不适用、不完备、不连贯等,导致了法律的实际效力不足。

中国政府不得不认识到商事法律体系改革的迫切性,于是开始了《商事通则》的立法工作。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完善和统一商事法律规范,推动商事领域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一步提高中国商事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二、核心内容《商事通则》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的商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

它包含了对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等多个方面的规定,侧重于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原则。

2.1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通则》对商事主体的规范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商事主体的健康发展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制定商事通则论纲

制定商事通则论纲

制定商事通则论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促进商事活动的繁荣发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我国政府近年来开始研究制定商事通则,以尽快出台符合市场需求、贴近实际的商事法律体系。

一、商事通则的必要性商事通则是一套综合性的商事法律体系,包括了商事合同法、公司法、财产权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它的出台对于商事活动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便于营商环境优化。

商事通则的出台可以统一商事法律制度,降低营商成本,提高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和便利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2.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

通过制定更加完善、清晰的商事法律体系,可以加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鼓励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升级。

3. 强化市场秩序。

商事通则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商业欺诈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 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商事通则的制定可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商事通则论纲的制定商事通则论纲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治立法的原则。

在制定商事通则论纲时,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

商事通则应该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原则,既要保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又要依法管理行为。

2. 加强政策协同。

商事通则的制定需要与其他法律领域的政策协同,如银行保险、科技创新等相关政策相互协调,形成整体支持和保障。

3. 提高法治保障力度。

商事通则的制定需要加强法治保障力度,从宏观政策、制度设计、法律程序、司法实践等多方面提高法治保障力度。

4. 针对实际问题。

商事通则论纲的制定需要针对实际问题,分析市场发展状况,提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措施,为现实商业活动提供法治帮助。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国现代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于2015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

该法律对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提升商业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商事通则》的制定、实施和完善过程中存在一些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商事权利的本质、社会制度的背景和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首先,商事权利的本质是《商事通则》制定的第一个基础问题。

商事权利是市场经济体系中货币、财产和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利的统称。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发展,突出表现为商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商事通则》制定过程中,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商事权利的本质。

该法律采用了“要素论”的基本立场,即商事权利是社会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和管理)之一,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和使用这些要素所产生的各种权利。

其次,社会制度的背景是《商事通则》制定的第二个基础问题。

《商事通则》作为中国现代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当前中国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发展,具有明显的时代价值。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关于公司制度、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章节时,必须考虑到中国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导方面,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不断适应和完善。

最后,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商事通则》制定的第三个基础问题。

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影响力和制度性。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该法律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诸如适用困难、法律信仰不足等问题。

因此,《商事通则》的制定和实施要注意其法律适用范围,把握其制度适度和时机常态,避免削弱商品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综上所述,商事权利的本质、社会制度的背景和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三个基础问题对于《商事通则》的制定、实施和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这些基础问题的解决,保证商事权利的最大化实现,出台符合时代和社会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法律法规,是在经济领域中特别是在商业、贸易和投资领域中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本文将阐述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一、制定背景;二、立法目的;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商事通则》的制定背景始于新世纪初期,当时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阶段,我国商事活动多元化、多层次化、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商事法律体系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立法混乱、立法不完善、法律适用难、司法实践矛盾等问题。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事活动和商事纠纷,加强商事领域立法和司法建设,我国政府于2006年开始着手起草《商事通则》。

经过多年的调研、讨论和修改,《商事通则》于2018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二、立法目的《商事通则》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商事立法体系。

我国商事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商事活动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形势。

《商事通则》通过对商事法律体系的有机整合和归纳,进一步完善了商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以期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事法律体系。

2.明确商事基本法律制度。

《商事通则》明确规定了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商事权益的保护机制。

这为商事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有助于规范和促进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3.推动商事领域改革。

商事领域的改革需要立足于法律制度改革,必须依靠更为完善和更具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引导商事活动的发展。

《商事通则》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商事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三、主要内容1.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与原则。

其中包括商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商事合同、商事债务、商事担保等方面。

明确规定商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

2.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商事通则》对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解决纠纷的手段,以及涉及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

3.商事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通则》对商事行政管理中的许可、监管、登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护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事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论我国《商法通则》的制定

论我国《商法通则》的制定

论我国《商法通则》的制定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应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法通则,形成一个在《商法通则》统帅下,由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特别法构成的、具有有机联系、形式严密的商事法律体系,文章就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商合一商法通则民商分立我国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乱,缺少一部起统帅作用的法律,有必要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法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把我国经营活动中亟待明确的地方,如商事活动原则、商事权利(包括商业名称、商业信用、商业秘密等)、商事主体以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关连企业、连锁企业、商业帐薄、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包括内部经理人代理以及外部各种销售代理,如独家代理等)等内容加以规定,形成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单行民商法规,即在《商法通则》统帅下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商事特别法体系,以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纵观世界各国制定的民法典,在处理民商关系上来看,大致有两种体例: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所谓的民商合一是将商法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制定统一的民法典,而不是另立商法典。

这种立法体例是20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所采用的立法体例。

所谓的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将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进行分别立法。

早期的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德、日等国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

其中商法典是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存在的。

在民法典立法模式的争论中,梁慧星等学者主张民商合一,米健等学者主张民商分立,还有的学者主张制订《民商法律总纲》,以建立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法律网络体系。

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对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内部的意见是一致的”。

笔者赞成民商合一。

但是,从现实立法的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 ) 商合 一 的 立 法模 式 。 一 民
如美 国、 日本的商法典对商事基本原则 、 商事活动作 了比较 详 细的规定 。 国需要制定系统化、 我 规范化的商法规范来 为我国 商事主体在 国内 、 国际商事贸易交往 中提供平等 、 公平 的商 事 法律环境 。 同时,我 国 目前 的商事立法 一直 采取 一种 颁布商事单 行


商事 立法 模式 的主 要类 型
中国至今 尚未制定一部统一 的商法典 ,但关于商事立法 模式 的争论 自上个世 纪清末修律 以来却从未停止过 ,尤其是 在《 民法 典》 的制定 出台已指 日可待之时 , 更激发 了广大法学 人 事 的研 究 热 情 。总 体 上 存 在 以下 三 种 立 法 模 式 :
法 的模 式 。 种 立 法 注重 了私 法 的统 一 性 和 调 性 , 具 备 个 这 但 性 化 特 征 的商 事 单行 法 不 足 以适 应 调 整 商 事 关 系 的需 要 。尤
民商 合 一 论 的学 者 认 为 : 民商 合 一 的实 质 就 是 将 民 事 生 活 和整 个 市 场 经 济 所 需 要 的全 部 法 律 都 规 定 在 《 民法 典 》 部 一 法 典 之 中 , 将 适 用 于 局 部 市 场 或 个别 市场 的规 则 , 定 于 民 而 规 事 特 别 法 之 中 , 就 是 说 在 《 法 典 》 外 , 需 再 单 独 制 定 也 民 之 不 《 商法典》 所有 的商事特别法都可以统 一适用《 , 民法典》 总则。
是民商合一 的历史传统 ,导致 日前 我国民法 典和多部 商事单 行法的立法现状 .这种现状使得我国始终没有一部 纲领性 的
商事 立 法 。 没有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商 事 法 律 理论 体 系 。 是 … 还 于 纲领 性 的 商事 立 法 的 缺 失 , 践 中 , 多法 官 运 用 民法 原 理 实 很 来处理商事 纠纷 , 严重损害 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 , 不利 于市 场经济 的繁荣和发展。 五是很 多困家都制定 了统一 的商法典 ,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文件,自2018年起正式施行。

它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旨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良好秩序。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涉及了三个基础问题。

第一个基础问题是商事法律体系的构建。

“商事法律体系”是指商事法律规则、制度及其组成部分的整体,包括法律规范的层级和相互关系,以及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商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关系到商事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实施,对于商事活动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商事通则》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商事法律体系的经验,着力构建与我国国情和实际相适应的商事法律体系。

通过对现行商事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和重构,确保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合理、结构清晰,相关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协调、一脉相承,为商事活动提供统一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第二个基础问题是商事法律规则的协调与统一。

商事活动涉及众多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各自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因此需要协调与统一,以保证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制度的一体性。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重点对商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研究、比较分析和完善修订,统一了商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制度安排。

《商事通则》明确了商事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和原则,规范了商事活动的成立、运行和终止等基本问题,实现了商事法律规则的协调与统一。

第三个基础问题是商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日趋复杂和多样化,传统的商事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事法律制度。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针对商事领域的现实问题和发展需求,借鉴国内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经验,进行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

通过对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设计和制度建设,及时回应了市场经济的新需求和新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国商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是为了统一解释商事法律问题、促进商事活动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商事通则》的制定涉及到三个基础问题,分别是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立法依据。

一、立法目的《商事通则》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统一解释商事法律问题、促进商事活动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活动日益复杂,商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统一解释商事法律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商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必要制定《商事通则》。

通过《商事通则》的制定,可以为商事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商事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法律适用范围《商事通则》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是商事活动领域内的法律问题。

商事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商事通则》的法律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商事合同、公司法律关系、破产清算、经济专属权益等商事活动领域的法律问题。

《商事通则》的立法还需考虑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通过明确《商事通则》的法律适用范围,可以为商事活动领域内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更加全面、统一和规范的法律规定,进而促进商事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立法依据与此《商事通则》的立法依据还需综合考虑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的要求,以及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事活动提供较为全面和符合国际经济律风的法律规范。

通过全面综合的立法依据,可以保证《商事通则》的立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市场经济的需求。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我国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9年颁布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改,当前的《企业法》即为修订后的《商事通则》。

该法律的制定涉及了三个基础问题,即商事范畴的确定、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司治理的规制。

一、商事范畴的确定商事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包括买卖、租赁、承揽、货运、保险、担保等各种法律关系。

而商事范畴的确定,对于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至关重要。

在制定《商事通则》中,首先需要明确商事的范畴,并辨析商事与非商事之间的区别。

在《商事通则》中,商事范畴的明确包括:商法主体、商业合同和其他商事法律关系。

其中,商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商业合同包括合同与贸易习惯、违约与损害赔偿、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此外,这个范畴还规定了担保、保险等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二、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制度是指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制度规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制定《商事通则》时,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另一个核心问题。

现代商事模式的多元化,企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对企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商事通则》中,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建立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等多种企业制度。

同时,在企业运营方面,该法律还规定了关于公司制度、分公司制度、利润分配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等重要规定,维护了企业权益。

三、公司治理的规制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的管理、监督机制,是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减少公司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商事通则》中,公司治理成为第三个基础问题,要求明确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机构,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经营活动。

在公司治理的规制方面,《商事通则》对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等治理机构进行了法律规定。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限制公司行为的条款、清晰股东的权益、合乎现代法律视线的公司合同规制等重要创新内容。

总体来看,《商事通则》的制定不仅明确了商事范畴,而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了公司治理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国际商事合作、加快了市场化建设进程、提高了我国商事法律体系水平。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摘要】《商事通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关乎商事活动的规范和发展。

本文将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分析《商事通则》的制定。

在将介绍《商事通则》的背景、立法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将分析《商事通则》的定义、制定原因、立法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在结论部分将强调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推动经济发展,规范商事活动。

通过深入剖析这三个基础问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商事通则》的重要性,以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商事通则、立法、规范、经济发展、商事活动、制定、影响、必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商事通则》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商事交易安全,统一商事法律制度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各种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商事法律,以规范商事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商事通则》的出台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2 立法目的《商事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提供更为统一、明确且可操作的法律规则,促进商事领域法治化建设,提高商事活动法治化水平,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商事活动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商事活动的法律风险,提高商事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制定《商事通则》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商事通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化,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商事活动的规范化、市场化、法治化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商事通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商事通则》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过程,从中可以看到我国商事法律的变革和完善之路,为我们更好地掌握商事法律的精髓和精神提供了重要参考。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制定《商法通则》之理论思考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制定《商法通则》之理论思考

论我国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制定《商法通则》之理论思考范健*【摘要】摘要:我国商事法律有机协调的基本途径在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现阶段体系化的最佳选择在于起草《商法通则》。

我国现阶段,以商法的理念和价值为内容的实质商法已经形成一个具有有机体系的客观存在;但反映这一客观存在并以具体的商事法律规范为表现的形式商法却尚未实现体系化,因而有必要加强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设。

本文在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形式商法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后,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理性要求和路径选择,并认为这是一个以制定《商法通则》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期刊名称】清华法学【年(卷),期】2008(002)004【总页数】16【关键词】实质商法形式商法体系化商法通则一、“实质商法”与民商立法纷争从中世纪商法形成之时起,商法因其特殊的主体制度与行为制度得以在传统民法之外获得了独立的生存空间。

进入近代社会,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继法国开启民商分立的立法先河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纷纷采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然而,这一立法模式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形成的,并不具有绝对性和唯一性。

因此,尚有许多国家采行或转而采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此引发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

即使主张民商合一,也没有一个国家成功地将所有商法规范囊括于民法典中。

在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典草案和我国学者的建议稿中,也只是将一部分商行为规范规定于其中。

应当说,民法典之所以未将商法规范囊括于中,并非不愿,而是不能。

原因何在?在于“实质商法”的独立性!(一)关于“形式商法”与“实质商法”概念的另一种理解关于“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的概念,我们习惯从是否制定有商法典角度予以划分,认为形式商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仅存在着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而且存在着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商法与民法完全分离;实质商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以商法命名的商事法典,仅仅存在着一系列单行法规,而有关商事交易中的一般原则,主要被归纳于民法典中。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

关于《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商事通则》是中国自己制定的一部商法总则,是我国商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对《商事通则》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预测性,促进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在制定《商事通则》的过程中,有一些基础问题需要被解决,接下来将就《商事通则》制定的三个基础问题进行讨论。

一、立法目标和定位《商事通则》作为我国商事法律的总则,立法目标和定位是制定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治理需求,对《商事通则》的立法目标和定位应明确清晰。

立法目标应当是要适应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定位要明确是作为商事法律的总则,要有一定的原则性和通用性,既要具有统领性的原则规定,又要有适用性的规则条文,使其能够适用于商事活动各个方面和各类市场主体。

二、理念和原则《商事通则》制定过程中的第二个基础问题是要确定其理念和原则。

在立法工作中,理念和原则是决定法律规范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的重要因素。

对于《商事通则》,其立法理念应当是以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以自由和协作、平等和保护、公正和效率为基本原则。

还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商事活动与社会责任、道德伦理、法治精神的协调。

三、体制和制度《商事通则》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其体制和制度问题。

在体制方面,要明确《商事通则》所属的层级和性质,确定其与其他商事法律的关系、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地位。

在制度方面,要确定《商事通则》包含的内容和构成,制定其主体结构和现行法律的关系,确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同时要梳理已有的商事法律制度,解决重复、矛盾和不适应的问题。

同时还要考虑到《商事通则》的立法技术和人民法院的适用实践,确保《商事通则》的规则清晰、适用便利和实施可行。

在解决这三个基础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市场和法律实践的需求,凝聚广泛的社会共识,尊重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尊重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律原则和规范,使《商事通则》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国际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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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通则的制定一、从商法的历史演进看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模式(一)商法的内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在狭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

在广义上,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与此相对应,由于各国商法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多数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概念理论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以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即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

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奉行民商合一地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二)商法的历史演进——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商法最初是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

十字军东征打开了东西方的商路,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贸易繁荣。

但中世纪的欧洲内陆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营利性的商业被明令禁止。

在这种冲突下,意大利较早出现了商人行会——商人基而特。

该组织不仅联合保护商人的自身利益,也逐渐负担起编纂商业行规或习惯的职责,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法。

15世纪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贸易的发达迫切需要在一国之内实现商法的统一。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内陆国家,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成文法。

其中,在立法上对后来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法国和德国。

(p22)商法的法典化始于法国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使国家得以统一,从而在全国统一法律的任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拿破仑的推动下,于1800年开始起草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但几乎与此同时,在1801年也开始了商法典的起草,并于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

因此,以法典为标志的民商分立体制正式得以确立。

后来,德国也采取了这种分立模式,于1861年颁布了《普通德意志商法》(即旧商法典),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又编纂了新的商法典,于1897年颁布,使民商分立的模式达到了顶峰。

但就在民商分立制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同时,即已出现了民商合一的学术思潮。

1847年,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首倡民商合一,反对“私法二元论”,即得到学术界响应。

一时间,各国学者纷纷提倡“民商合一论”;即使在民商分立制的国家,学者也多主张“由分而合”。

在立法实践上,1865年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在其民法典中对某些商事内容做了规定,放弃了在民法典之外再另订商法典。

1881年瑞士制定债务法,其中既包括民事规范,也包括商事规范,放弃了民商分立体制,1911年瑞士民法典颁布时,将其债务法纳入,确立了民商合一制。

之后的苏俄民法典、泰国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均采民商合一制。

民商合一成为民商立法的一种趋势。

就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争论不休时,20世纪下半叶之后,为了交易的方便,美国制定了《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在立法技术、法律概念等诸多方面借鉴了大陆商法,尤其德国民商法的经验,但其所采用的立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颇不一样,《统一商法典》不是大陆法系类型的商法典。

法国法系和日耳曼法系的商法典都是以民法典的存在为前提的。

民法典是一般法,包括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商法典是特别法。

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民商界限,也不存在大陆法系类型的民法典。

所以作为英美法系中的商法典,《统一商法典》实际上也包括了许多被大陆法系认为是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规范。

同时,统一商法典也不是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法典”。

大陆法系法典一般是一部独立的法典,该法典通常会对该领域的问题作出全面而完整的规定,该法典可以独立运用。

而《统一商法典》虽然名为法典,但它并没有就所涉及的商事交易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只是规定了商事交易中的一部分问题,对于它没有涉及到的大量问题仍需要依靠美国的普通法。

所以《统一商法典》是很难独立运用的,必须结合普通法进行解释和运用。

而且,《统一商法典》还必须同各洲的其他成文法、各种联邦成文法以及各洲法院对合同法的不同理解加以结合运用。

由此可以说,《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之上的特别法。

(p372)二、从现有的商事立法模式看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我国商事立法可供选择的模式纵观以上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做法,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都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但是针对商法是否应该法典化,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在民商法学界就我国应当实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的争吵声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实质阶段,20XX年12月,民法典的草案业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民法典的制定,使得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体例面临重大抉择: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到底应该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反映呢,还是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抑或采取其他方法。

虽然在我国,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学术“门派”之争的嫌疑,缺少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结论的验证,但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民商事法律的体系构建却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

因此,确有必要对我国民商事基本法律的立法体例和模式进行研究和论证,特别是从实证的角度作出考察。

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第一种是制定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其中将有关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加以规定,对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具体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二种是实行完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除了制定民法典以外,再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以规范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商法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不另制定商法典,对属于传统和现代商事法律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四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加以规定,对于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则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

(二)商法是否应该法典化——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对我国商事立法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模式,一直存有争议。

早在民国之初,就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

考虑当时民商合一论者的主要依据是:因历史进步、社会进步、世界交通、各国立法趋势、人民平等、编制体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应订民商统一之法典。

尽管民商合一论在这场争论中大获全胜,其议案被国会所采纳,但耐人寻味的是,民国民法实际上从未采用真正的民商合一体例,即使是沿袭旧制的台湾,至今也未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其商法立法仍采用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学说上将传统商法中的有关立法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我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承认,特别是随着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在学界也出现了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

鉴于法系上的差异及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迄今尚无人主张制定英美模式的商法。

对于商事立法模式的抉择,仍为分立与合一之争即我国的商法是否应该采用法典化的形式。

主张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强调商法、商行为的特点,以及民商分立的好处,认为我国应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商法,并将民商分立看作是世界各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持此观点的学者对商法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的设计,有的主张以法、德日商法为瞻,循以西例;有的主张另起炉灶,除传统商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合同法、市场规制法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民商合一论就其主张而言,则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二者的共性是反对在民法之外另订商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融入民法,使商法民法化,并认为商法的独立性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并不强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对传统的民法表现出更多的尊重,对传统的商法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对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表现出务实的理性,只是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的包容。

发人深思的是,面对这些激烈的论争,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更加务实的立法精神,在短短十年间,出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重要的商事法律,以单行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初步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体系。

客观地说,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地立法模式在国际上都有成功地典范,仅就这两种模式本身不可断然言孰优孰劣。

但在我国由于长期以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文化,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适用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加上“官本位”的传统作风,商人尚未获得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当的社会地位,商法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

(p158)近20年来,市场经济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有赖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一系列基于该政策制定的法律法规。

但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将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再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

市场强烈地呼唤现行中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及技术水平的调整和提高,因此那些提出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当前有学者提出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着手制定商法典,实行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

从实践看,由于新兴行业的不断发展,商事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展,各种单行商事法律之间亦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希冀通过一部商法典规范所有商事关系已经没有可能。

因此,无论从国外商法典形成的历史因素和它们现在的命运,还是从我国商法理论发展的现状和商事立法的实践看,在我国现在,设想制定一部无所不包的商法典是完全不可行的。

三、我国应采取的商事立法模式——制定《商事通则》(一)我国商事法律体制急需总纲性的法律规范在以前有关民商立法模式的论述中,笔者曾一度坚持民商合一的主张,强调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只需制定单行的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模式。

但是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所采用的商事立法的模式,其虽然具有灵活简便等有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相反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规则是必要和可行的,在我国商法的独立只能实质商法主义的独立而不是形式商法主义(或法典意义)的独立,理由如下:第一,我国采取单行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虽然有灵活、务实、简便等优点,但由于缺乏总则的统率,难以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使单行商事法律变成了孤立、单一的法律,不能形成商法内在应有的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则,亦无助于对单行商事法律原则、制度、规则的统一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事法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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